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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礼仪职官制度探略

2020-06-03郑文豪

唐都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事务礼仪

郑文豪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郑州 450001)

近年来,随着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意识到只对古代制度进行静态铺叙有其局限性,宋史学界邓小南、黄宽重等先生先后提出了走向“活”的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1)参见邓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载于《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黄宽重《从活的制度史迈向新的政治史——综论宋代政治史研究趋向》,载于《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宋代官制素称繁杂,以与礼仪有关的职官为例,仅从名目看,就有太常礼院、礼仪院、尚书省礼部、太常寺等,这些机构不同时存在,前后沿革、职掌参差交错,他们在不同时段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功能,这些角色和功能如何在礼仪运作中具体体现?如太常寺与礼部,《宋史·职官志》云:礼部“掌国之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令”[1]3851,太常卿“掌礼乐、郊庙、社稷、坛壝、陵寝之事”[1]3883。它们都掌礼仪事务,在礼仪事务运作中有何区别与联系呢?已有研究成果尚不能充分回答这些问题(2)如王美华《唐宋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楼劲《宋初礼制沿革及其与唐制的关系——兼论“宋承唐制”说之兴》,载于《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多从礼制内容的角度探索唐宋沿革与变迁的问题;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是研究宋代官制的经典,其中有关仪礼职官的条目,内容丰富,不过限于辞典体例,该书内容主要是提纲挈领;卫亚浩《宋代太常卿(或判太常寺)设置与任职情况考》,载于《乐府学》2014年第2期,叙述了太常寺职能,但对各礼仪职官之关系着墨不多;张志云、汤勤福《北宋太常礼院及礼仪院探究》,载于《求是学刊》2016年第3期,是对北宋礼仪官制研究的专题研究,其主要关注太常礼院与礼仪院的职掌及两者之间区别与联系;龚延明《北宋太常寺礼乐机构述论》,载于《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5期,对北宋太常寺所辖礼乐机构的兴废及职掌进行了梳理。,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希望进一步探讨宋代礼仪职官在礼仪活动中的互动和各自扮演角色的变迁及其相关问题。

一、元丰改制前太常寺与太常礼院、礼仪院之关系

在唐代的三省六部体制中,关于礼仪事务机构已有礼部与太常寺。宋初时这些机构仍存,但其名实已然变迁。北宋前期官制中,官、职、差遣分离。礼部尚书、太常寺卿为“官”,即阶官,不负责具体职事。判礼部事、判太常寺为“差遣”,分别掌礼部事和太常寺事。然而,这一时期负责礼仪事务的主角并不是礼部与太常寺,而是太常礼院、礼仪院。

太常礼院自宋初置,元丰五年(1082)废罢,其间太常礼院名义上隶属太常寺,“其实专达”[1]3883,架空了太常寺的职掌。太常寺只“掌社稷及武成王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2]职官22之17,同时掌管部分仪物如“宫县、登歌、鼓吹、警场立金鸡、击鼓”等[2]礼14之32。其他仪礼事务主要由太常礼院专掌。太常礼院还侵夺了礼部职事。礼部只“掌制科举人、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掌坐、都省集议、百官谢贺章表、诸州申举祥瑞、出纳内外牌印之事,而兼领贡院”[2]职官13之1。太常礼院职责包括详定礼仪制度[3]1604,检详已有礼仪制度以备顾问等[2]礼23之1,适时就礼仪方面的事务向朝廷提出建议,按照朝廷要求完成其他礼仪相关事务[2]礼14之27、28,以及监礼[2]礼之13、14。在太常礼院存在期间,又先后有起居院详定所、礼仪院等机构侵夺太常礼院职权。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设立起居院详定所,负责详定封禅泰山之礼。封禅事毕而详定所不废,且其进一步侵夺太常礼院的职权,如详定所与太常礼院共同详定皇帝“躬谢太庙”仪注[2]礼17之12。

大中祥符六年(1013)八月,“改起居院详定所为礼仪院”[3]1845。礼仪院设立后,“制度文物,及祠祭所用有未合礼者,悉令裁定。内外书奏中书礼房所掌者,尽付之。诸司职务相涉者,咸得统焉”[3]1866,天圣元年(1023)四月罢礼仪院[3]2320,在礼仪院存在的十年中,礼仪院侵占了太常礼院的大部分职权。礼仪院职事之重的体现之一是“以辅臣领其事”[3]2320,其长官多由皇帝任命宰执兼任。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二月,以参知政事丁谓判礼仪院。“辅臣主判,而两制为知院”[4]11是当时的常制。天圣元年四月罢礼仪院后,原礼仪院长官晏殊等人也同时被任命太常礼院的长官,太常礼院又重新职掌礼仪事务[3]2320,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元丰改制。元丰五年(1082)废除了太常礼院,相关礼仪事务才开始由太常寺执掌。

关于元丰改制前之礼仪官制,《宋史·职官志》云:“寺与礼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1]3882《宋会要辑稿》中也说:“寺与礼院事旧不用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2]职官22之18这里的礼院指太常礼院,太常寺与太常礼院职事相兼究竟是什么情形呢?

嘉祐二年(1057)欧阳修奏云:“八月日,翰林学士、朝散大夫、右谏议大夫、知制诰、充史馆修撰、刊修《唐书》、判太常寺兼礼仪事、上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臣欧阳某,谨昧死再拜上书于体天法道钦文聪武圣神孝徳皇帝陛下……”[5]欧阳修的这一串头衔中有“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差遣,这个差遣的实际职事是怎样的呢?欧阳修在嘉祐元年(1056)闰三月开始判太常寺兼礼仪事[6],从欧阳修的履历看,其任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这段时间内负责了不少礼仪事务,如请修礼书、上书言礼仪事务等(3)参见林逸编著《宋欧阳文忠公修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严杰《欧阳修年谱》,南京出版社1993年版。。宋前期礼仪事务主要由太常礼院来承担,太常寺只负责一些琐碎事,而这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却又行使了不少礼仪职权,似乎与学术界对北宋前期官制的印象矛盾。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康定元年十一月)乙丑,以判太常寺、翰林侍读学士、兼龙图阁学士李仲容兼礼仪事判太常礼院知制诰吴育、天章阁待制宋祁并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先是,谢绛判礼院,建言:‘太常寺本礼乐之司,今寺事皆本院行之,于礼非便。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其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然后施行,其关报及奏请检状,即与判寺通签。’于是,始从绛言也。”[3]3056材料中,“寺事皆本院行之”是指太常礼院行使了太常寺的职权。变化在于康定元年(1040)以后,判太常寺可兼礼仪事,因“同知院凡事先申判寺,然后施行”,判太常寺就成了太常礼院的实际上司,使太常礼院专达于上的情形有所改变。“兼礼仪事”也就是“兼礼院事”,《宋史》中云“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宋会要辑稿》中说“置判寺、同判寺,并兼礼仪事”。康定元年以后史料中此类差遣名多用“兼礼仪事”。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熙宁五年(1072)十一月,神宗因始祖配天事,大臣有不同意见,于是下太常礼院详议。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宋敏求回复说,因自己为类似事情有过前议,此次不便再另立异论,于是诏免宋敏求详议。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张师颜,同知礼院张公裕、梁焘以及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周孟阳、同知太常礼院宋充国、礼院检详文字杨杰等分别把他们的详议回复给朝廷[3]5848、5855。值得注意的是,史料中本云“下太常礼院”详议,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或“同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却参与详议,可见他们也应属于“下太常礼院”范畴之一员。其原因在于,前引谢绛建言“请改判院为判寺,兼礼仪事”[3]3056,即是指“判太常寺兼礼仪事”相当于原来的判太常礼院,取代“判太常礼院”成为太常礼院的长官。

“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行使太常礼院长官的职权,其办公场所何在?在太常寺,还是在太常礼院?“(熙宁七年十一月)己酉,诏判太常寺官自今可不赴礼院,如有议论,礼院官赴寺商量。从同判寺常秩请也。”[3]6292熙宁七年已是将近废除太常礼院的前夕,此则史料云以后如有议论,判太常寺官可不必赴太常礼院,而太常礼院官要赴太常寺。由此反推,之前判太常寺官是要赴太常礼院的。也就是说“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行使太常礼院的职权,要赴太常礼院商量。

《宋史·职官志》云“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并兼礼院事”,事实上“始”字是不成立的,判太常寺兼礼院事并不始于康定元年。据《宋史·和岘传》载:“端拱初,上躬耕籍田,岘奉留司贺表至阙下,……上甚嘉之,复授主客郎中,判太常寺兼礼仪院事。”[1]13014这里出现了“判太常寺兼礼仪院事”,据前文所述,北宋礼仪院存在于大中祥符六年(1013)八月至天圣元年(1023)四月,那么,端拱初怎么会有“兼礼仪院事”?考南宋王应麟编撰的《玉海》卷57:“和岘传:端拱初,以所著《奉常集》五卷、《秘阁》二十卷、《注撰武成王庙赞》五卷奏御。上嘉之,授判太常寺兼礼院事。”(4)参见王应麟《玉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藏元后至元六年庆元路儒学刊本。《玉海》中记和岘“判太常寺兼礼院事”。《玉海》是南宋人所编撰,其成书时间比《宋史》早,且现存有元刻本。在大中祥符六年之前,“礼仪院”仅见于《宋史·和岘传》。由是推之,《宋史·和岘传》中的“判太常寺兼礼仪院事”应校勘为“判太常寺兼礼院事”。端拱初,和岘就曾任判太常寺兼礼院事,这是远早于康定元年的。此外,吕端亦曾“判太常寺兼礼院”[1]9514,其时也在康定元年之前。可见,判太常寺兼太常礼院事并不始于康定元年,只是例子不多。康定元年以后,“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这一差遣才较为常见和稳定。

综上,宋代前期,太常礼院虽名义上隶属于太常寺,但其实专达。太常寺只负责极小的事务,如负责庙、社、坛等祭祀场所的日常管理以及习乐等,并收藏部分礼仪器物,参与仪式表演。判太常寺官,非有特命差遣,一般较少参与礼仪决策。特命差遣一般为兼礼院事,即同时担任太常寺和太常礼院的长官。这种情况在康定元年之前较为少见。康定元年以后,判太常寺或同判太常寺多兼礼仪事,成为知太常礼院或同知太常礼院的上司。这时候判太常寺官,开始较多参与礼仪决策事务,但相关礼仪事务仍主要由太常礼院办理,熙宁年间,“判太常寺兼礼仪事”职官的办公地点由太常礼院调整到太常寺。元丰改制前,在太常礼院主要负责礼仪事务的这段时间里,值得注意的是,在大中祥符六年八月至天圣元年四月间,曾设立礼仪院。在礼仪院存在的这段时间,太常礼院的职权被侵夺,礼仪院成为负责礼仪事务的主要角色。元丰五年官制改革后,太常礼院不复存在,太常寺开始行使专掌礼乐的职权。

二、元丰改制后太常寺与礼部之关系

元丰五年五月,罢太常礼院。太常寺“始专其职”[1]3883,开始统掌礼乐之事,包括大朝会、祭祀所用雅乐,以及器服,郊祀、宗庙、社稷、陵寝、牺牲、籍田、祠祀、医药等[7]。太常寺卿主掌太常寺职事[2]职官22之18。太常寺卿和宗正卿为正四品,其他七卿为从四品(5)参见李宝柱《〈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载于《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李昌宪《略论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载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可见太常寺官职品列清重。太常寺品列清重还体现在其官员选任上,一方面“太常寺国初以来皆禁林之长主判”[4]11,太常寺长官主要有两制充[2]职官22之17;另一方面,门荫不得任太常寺官。元祐二年(1087)十月,“太常少卿范纯礼为江、淮等路发运使。以御史论纯礼以荫得官,不可任奉常也。”[3]9890因为门荫不可任太常,所以就将其补为外官。元丰正名后,太常寺的基本机构设置和编制,龚延明先生《宋代官制辞典》一书中已有较为详细的罗列,主要史料来源为《宋史·职官志》《宋会要辑稿·职官》。从元丰正名后太常寺的职掌看,太常寺兼掌礼、乐。大晟府建立后,礼、乐分途,太常寺专掌礼。但大晟府存在时间较短,建立于崇宁四年(1105)八月,废罢于宣和七年(1125)十二月[8],只有二十年左右。元丰以后,尚书省礼部也恢复了被太常礼院侵夺之职事。元丰改制前,“凡礼仪之事,悉归于太常礼院,而贡举之政领于知贡举官”,礼部职掌所剩无几。元丰改制后,礼部恢复职事,掌礼乐、祭祀、朝会、燕飨、学校、贡举、册宝、印记、图书、表疏及祥瑞之事[4]职官13之2。

元丰改制后,太常寺与礼部都掌礼乐方面的事务,那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载:“《神宗正史·职官志》:尚书礼部……凡礼乐有所损益,小事则同太常寺、大事则集侍从或百官议定以闻。”[2]职官13之2、之3礼乐制度修改方面的事务,由礼部统掌,小事才与太常寺讨论议定。然而即就小事讨论而言,太常寺与礼部是如何分工呢?在宋代史料中会经常见到“诏令礼部、太常寺讨论礼制”[2]礼2之3等字样,这种讨论是什么情形呢?

大观三年(1109),关于景灵宫要不要建僖祖殿,朝廷下旨让礼部、太常寺共同讨论,具议状以闻。礼部两次召集太常寺官,以及行文督促,但是太常寺行动迟缓,结果太常寺遭到言官的弹劾,太常寺长官被贬官,配边远地方安置[2]职官68之18。由此观之,朝廷让礼部、太常寺共同讨论,但是礼部却有召集太常寺官员及督促的权力,二者的关系并不如字面上的“同讨论”这么简单。礼部与太常寺的共同讨论存在着不同层级的关系。

绍兴十三年(1143)九月,门下后省将一件礼仪事务送到礼部,令礼部看详,礼部却“下太常寺”,即将这件事交给太常寺来看详,最后,礼部将太常寺看详的内容,送交尚书省[2]礼2之29。此次礼仪事务的处理行政过程中,礼部是太常寺的上层机构。史料中类似这种礼部下太常寺的例子还有很多,如:“乾道四年八月六日,诏颁江阴军缴到《祈雨雪法》。两浙西路安抚司申:‘江阴军申:祭龙求雨,乞散之天下。’都省批送礼部看详,本部下太常寺。”[2]礼4之15礼部下太常寺看详的结果,有时以礼部的名上奏,有时以礼部、太常寺联名的方式上奏。史料中常见“礼部、太常寺言:……”等字眼,但实际上所言内容大都应是由太常寺看详后提出的建议。太常寺所提意见,礼部有权力赞成或者不赞成,进而决定要不要把其建议上奏。

《宋史·职官志》曾载:“建炎三年,诏鸿胪、光禄寺并归于礼部,太常、国子监亦隶焉。”因这则史料,似太常寺曾隶属于礼部。但是根据龚延明先生的考证[9],“建炎初,并省冗职,惟太常、大理不并。”[1]3883龚先生并以《宋会要辑稿》的史料为证,“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礼部吏人减半。同日,诏鸿胪寺、国子监(并)并归礼部。五月十九日,光禄寺并归礼部,以并罢寺监也”[2]职官13之6。即《宋史·职官志》的这则记载有误,“太常”两字衍,应删去。由此可见,太常寺与礼部并不曾有隶属关系。

礼部与太常寺既无隶属关系,为什么礼部可以下“太常寺”?从行政级别上,以官品上为例,元丰改制后,礼部尚书为从二品,礼部侍郎为从三品,太常寺卿为正四品。这可能是礼部可以“下”太常寺的原因之一。隋唐时期即同时并存有礼部和太常寺,或许宋沿唐制时也沿用了其运作模式。在礼仪仪式中也可见礼部与太常寺的级别不同,如:“(元丰四年十月)诏:‘自今南北郊,差执政官为初献,礼部尚书、侍郎为亚献,太常少卿为终献。诸祠祭,礼部尚书、侍郎、太常卿为初献,太常少卿、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为亚献,太常博士为终献。’”[2]礼1之11礼部尚书、侍郎排在太常卿、少卿之前。可见,在礼仪决策方面,礼部处于太常寺的上层,具体礼仪事务往往由太常寺实际执行,礼部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从行政程序看元丰后礼仪事务的运作

我们以具体史实为例,从行政程序进一步来看元丰以后宋代礼仪事务的运作。

(绍兴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礼部言:“门下后省具到八宝合行事件,送部看详,申尚书省。本部下太常寺看详到下项:……”[2]礼2之29(绍兴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礼部状:“准都省批下门下后省申:‘勘会……窃见礼部捧册等职掌乞用衫帻习仪,已降指挥了当,今欲乞将所差辇官逐次习仪日,并止服已造介帻、绯衫习仪。’送部看详。寻下太常寺看详,欲依所乞事理施行。”[2]礼2之30两则史料说的都是“八宝合行事件”,我们分析一下其中体现的行政程序,先是门下后省给都省一个申,报告事情缘由。都省即尚书省,申是行政文书,是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的公文[10]。然后尚书省把此事批送给礼部,礼部下太常寺。太常寺看详过后,回报礼部。礼部再将意见以申状上报尚书省。

我们尝试用图示来表示这则史料中行政运作程序,见图1。

图1

绍兴十五年(1145)十一月十七日,在讨论皇帝亲耕礼所乘象车事宜中,太常寺检到象车制度,权工部侍郎钱时敏命令干办祗候孙援指说制造,孙援根据太常寺的象车制度,画出样图,上于工部,权工部侍郎钱时敏的札子,运行到尚书省的手中,尚书省批送礼部,礼部下太常寺,太常寺说所画图样符合礼制,没有问题。孙援依照样图制造出样车,再上书工部,权工部侍郎钱时敏知会尚书省,请求尚书省让礼部、太常寺官查看样车制造的是否符合礼制,礼部、太常寺检视后,申尚书省说符合礼制[2]礼6之4。据此,我们将太常寺检到象车制度这件事制一张行政流程图,见图2。

图2

需要注意的是,文书运转很复杂,图示所反映的并不是实际行政运转的全部,尚书省所得文书,并不能专权处理,还要与中书省以及内廷发生联系。我们只是截取其中一部分,以说明我们的问题。

回到我们的主题,仅就礼仪事务,运作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抽出前面图表中共通的部分,见图3。

图3

尚书省、礼部和太常之间的行政运转即是:朝廷需要处理的礼仪事务,由尚书省批送礼部,礼部批下太常寺,由太常寺参酌详定,太常寺将意见申报礼部,礼部增删太常寺的意见,申尚书省,乞朝廷指挥。

这种情况,至南宋乾道六年(1170)发生了一些变化。中书门下省检正左右司上书请求“郊祀事务合归有司者,乞并不申三省”[2]礼14之95,得到了朝廷同意。改变了原来尚书省批送礼部、礼部下太常寺、太常寺供申礼部、礼部再申尚书省取朝廷指挥的模式。变为“自今本部径下太常寺”[2]礼14之96,就是直接由礼部和太常寺,来处理礼仪事务运作,减少了行政程序。

我们看到,在前后两种情况下,太常寺在行政程序中,都处于礼仪事务运作的底端,但这并不能说明太常寺是无足轻重的。相反,正是太常寺的建议,构成了礼仪决策的基础。太常寺通过礼部,完成与其他部门以及朝廷的沟通交流,实现其参与礼仪事务的职能。

综上所述,《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11]礼在中国古代王朝统御策略中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礼可以规范等级秩序,维持君主威权,因而礼仪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也为历朝所重视,其表现之一就在于根据现实政治需要适时对礼仪官制进行规范与调整。宋代元丰改制以前,礼部和太常寺的主要执掌被架空,职事由太常礼院或礼仪院负责。太常礼院专达于上,直接对朝廷负责。礼仪院更是一度“以辅臣领其事”。我们知道,宋代前期以中书门下为政事堂,太常礼院或礼仪院在中书门下领导下运作。中书门下是负责决策的政务机构,太常礼院或礼仪院是负责执行的事务机构。元丰改制仿照《唐六典》恢复三省六部,礼部和太常寺的执掌得以充实。在这种省、寺运作的机制下,礼部作为尚书省的一部,是负责礼仪决策的政务机构,太常寺是负责执行的事务机构,虽不隶属于礼部,但要执行礼部的决策。礼仪事务的这种运作机制可以说大致恢复了唐代前期的制度。关于元丰改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用唐代的三省运作机制来理解宋代元丰改制后的官制,有的学者认为元丰改制后的三省与唐代三省的名虽同而运作机制不同,尤其在政务决策机制的层面,有三省之名而无三省制之实。其中第二种看法已为较多的研究所佐证,因为元丰改制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最高决策层依然是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运行机制”[12]。不过,这并不能否定元丰改制以唐制为范本的初衷。元丰三省与唐代三省的不同主要在于宰执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不同。从部、寺关系的层面来看,以本文研究的元丰以后礼部与太常寺关系为例,与唐代部、寺关系有较多类似。宋代礼仪职官变化频繁只是宋代官僚体系复杂多变的一个侧面,其背后所反映的宋代政治历史事实或许在于宋朝希望通过改革打破内忧外患之局面,但体现在行政运作中又往往名变而实不变,新瓶装旧酒。对官制的理解和认识不应仅停留在官职名称的设置上,而更应深入其运作机制层面,这一点已逐渐得到更多学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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