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礼部宗教管理方式刍议
2019-03-26孙久龙王成名
孙久龙 王成名
摘 要: 金朝礼部的宗教管理方式是对中原王朝尤其是唐宋时期管理手段的一种继承,主要包含僧道度牒管理和寺观敕额管理。其中,僧道度牒管理是对僧道获得度牒的途径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试经、恩度、进纳三种形式;寺观敕额管理则以官卖敕额为主,这与前代管理方式大为不同。金代宗教管理手段反映了金朝统治者对于宗教持有限制和控制的态度。
关键词: 金朝;试经;官卖敕额;礼部
金政權建立之初便主动学习唐宋制度,北宋灭亡之后,金从汴梁等地获得大量典籍文物,对于中原文化的学习更加深入,尤其是在官制方面大量借鉴唐宋制度。因此金朝在宗教管理方面亦是基本沿袭唐宋制度,在礼部之下设立祠部司管理僧道等事务。《金史·百官志》中并无祠部之记载,关于礼部之宗教职能亦只有寥寥数语。尽管《金史》并无记载,但在石刻文献中却保留了重要的证据。据李俊民所撰《重修悟真观记》记载,“德方,陵川人,年二十出家,明昌三年壬子,礼本州神霄宫郭太宁为师。泰和丙寅,奉祠部牒,披戴登坛,为大法师”,①德方在获得祠部的牒文之后,才能“披戴登坛,为大法师”。这说明金朝确有祠部这一机构,而礼部之下的祠部司确是管理僧道的机构。金朝礼部对于宗教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度牒管理,一是寺院管理。
僧道度牒管理
在古代社会,僧尼必须取得国家所颁发的度牒,其出家人的身份才具备合法性。度牒制度至晚在唐玄宗之时便开始实行,此后历代均实行此种制度。金朝亦是如此,其僧尼度牒的管理职能主要由礼部承担。普通僧众要想取得度牒,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试经、进纳及恩度。②
首先是试经,这是古代僧尼取得合法身份的主要途径。所谓试经指的是国家用“测试经业的办法遴选、剃度僧尼的制度,它是中国封建政府控制僧尼剃度权的历史产物”。③
关于这一制度的起源,白文固认为起源于唐高宗、中宗朝,④周奇认为就现有史料来看,试经制度的最早记载出现于隋大业年间,进入唐代后这一制度得以发扬光大。
周奇:《唐代宗教管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5年,第72页。五代、宋都沿袭了这一制度。
王仲尧:《南宋佛教制度文化研究》上册,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5-62页。金朝亦是在承袭前代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僧道试经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的确立时间,《金史》中并未记载。王德朋根据相关史料提出“最晚到熙宗皇统年间,金朝已经开始推行试经度僧制度……大定年间的试僧已经常态化,并大致呈现出三年一试的格局”。
王德朋:《金代度僧制度初探》,《文史哲》,2014年第2期,第82页。王若虚所撰《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记载“大定十六年,朝廷普试僧道,师初密诵经文,人人不知,一旦中选,侪类甚惊。及当给据,言于考官曰:‘师兄萧道宗累被黜落,年过四十,乞以据授道宗。某方壮,徐为图未晚也。考官不许,而多其让”。
(金)王若虚:《滹南遗老集》卷四二《太一三代度师萧公墓表》,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72-273页。从“师兄萧道宗累被黜落”一句来看,朝廷的试经制度在大定十六年(1176)以前已经实行过多次,这可以印证王德朋的结论。但是王德朋认为试经考试三年一试的制度确立于大定年间的说法值得商榷。在李俊民撰《阳城县台底村岱岳观记》中提到:
灵虚观清虚大师孙景玄,字仲远,沁水县上格碑村人。大定十一年十月内出家,礼本观遵宿道士马希遇为师。十八年戊戌八月二十二日甲寅,试中经业,披戴为道士。
李俊民:《阳城县台底村岱岳观记》,阎凤梧主编:《全辽金文》,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7页。
可知世宗大定十八年(1178)金朝曾举行过试经考试,但是距大定十六年的试经考试时间不到三年。可见三年一试的制度在大定年间尚未形成。又据《金史》记载,章宗明昌元年(1190)六月,朝廷“敕僧、道三年一试”,
《金史》卷九《章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5页。由此可以得知,三年一试的制度当确立于明昌元年,祠部管理试经剃度的职能完善于明昌元年。
至于金朝的试经制度的具体内容,《金史·百官志一》“礼部”条目之下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凡试僧、尼、道、女冠,三年一次,限度八十人,差京府幕职或节镇防御佐贰官二员、僧官二人、道官一人、司吏一名、从人各一人、厨子二人、把门官一名、杂役三人。僧童能读《法华》、《心地观》、《金光明》、《报恩》、《华严》等经共五部,计八帙。《华严经》分为四帙。每帙取二卷,卷举四题,读百字为限。尼童试经半部,与僧童同。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灾》、《灵宝度人》等经,皆以诵成句、依音释为通。中选者试官给据,以名报有司。凡僧尼官见管人及八十、道士女冠及三十人者放度一名,死者令监坛以度牒申部毁之。
《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第1234页。
由上述记载可知,金朝僧尼试经的时间为三年一次,而每次的限度名额则只有区区80人。具体负责考试的人员则为五京幕府或节镇防御的佐贰官,以及地方上僧官、道官等,甚至将从人、厨子、把门官、杂役等亦包含在内。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华》《心地观》《金光明》《报恩》《华严》五部佛教经书。考试范围则是从《华严经》取四帙,其余四部经书各取一帙,共计八帙。一般情况下,成人若参加试经考试,需要在八帙佛经中,每帙取两卷,每卷又分别出四道题,每题读百字即可合格。若是僧童或者尼童则考试内容减半。试经考试脱颖而出之人,主持考试的考试官将其名字报给“有司”,此处的有司当指的是礼部祠部司,再由祠部颁发度牒。如果僧人去世,其度牒则由地方官申报至祠部进行销毁除名。
其次是恩度。恩度又叫遇恩度僧,是指在国家发生重大庆典的时候,如皇帝即位、帝后诞辰日、皇子诞生抑或帝后的忌辰日等都会施行大规模的度僧。恩度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648)曾为祈福一次度僧达18 500余人。此后辽、宋等政权皆有恩度行为,待至金朝,恩度已经成为僧人取得合法身份的重要方式。
金朝最早的恩度应是在金熙宗时期。皇统二年(1142)二月皇长子济安出生,熙宗为庆贺此事而大赦天下。《松漠纪闻》记载“金主以生子肆赦,令燕、云、汴三台普度,凡有师者,皆落发。”此次恩度,据洪皓记载“得度者,亡虑三十万”,
(宋)洪皓撰,翟立伟标注:《松漠纪闻》,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页。足见规模之大。此后金朝亦有多次恩度,如大定十年(1170),“金国世宗真仪皇后出家为尼,建垂庆寺,度尼百人”;
(元)释念常:《佛祖历代通载》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1054册第680页。大定二十年(1180),“敕建仰山栖隐禅寺,命玄冥公开山,赐田设会,度僧万人”
(元)释念常:《佛祖历代通载》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54册第682页。等。
金朝僧人恩度中,有两种形式最为主要,一是因皇子诞生或生日而实行的恩度;一是以建立皇家寺庙为契机而实行的恩度。前者往往规模很大,但史籍中关于此类事件的记载不多见。除上文所述金熙宗时期因皇长子诞生而实行恩度外,还有一次便是金章宗时期。《金史》记载:泰和二年(1202)“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金史》卷一一《章宗本纪三》,第259页。此次规模虽不及皇统二年,但一次剃度三千僧人其力度着实不小。后者以皇家寺庙的建立为契机,此类恩度在人数上无法与前者相提并论,每次数百人,最多不过万人。但是施行的次数较多,在史料中的记载比比皆是。
最后是进纳。进纳又称为纳金度僧。这是古代一种特殊的取得度牒的方式。此种方式最早见于唐代,《旧唐书》记载“安禄山反于范阳,两京仓库盈溢而不可名。杨国忠设计,称不可耗正库之物, 乃使御史崔众于河东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间得钱百万”。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87页。进纳度僧的实施最初只是唐政府在安史之乱期间为了不消耗国库而施行的一种筹措军费的方式。此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史载“郑叔清与宰相裴冕建议,以天下用度不充,诸道得召人纳钱,给空名告身,授官勋邑号;度道士僧尼不可胜计;纳钱百千,赐明经出身;商贾助军者,给复。及两京平,又于关辅诸州,纳钱度道士僧尼万人”。
《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7页。由此可见,纳金度僧由最初筹措军费的一种方式而发展为唐代后期政府重要的财政措施之一。
金朝在佛教管理中亦继承了唐代在一些特殊时期施行的度牒买卖制度。《金史》记载,大定五年(1165)“上谓宰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缺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
《金史》卷五○《食货志五》,第1124-1125頁由此可见,金世宗初年曾为筹措军费而施行过官卖度牒。这在《齐东镇行香院碑》中有更详细的描述:“至大定二载,以边戍未靖,□勤戎□而兆民方□□隆之弊,天子不忍复取于民。乃诏有司,凡天下之都邑、山川,若寺若院,而名籍未正额非旧赐者,悉许佐助县官,皆得锡以新命。及四众之人,愿祝发求度者,亦如之。”
刘晞颜:《齐东镇行香院碑》,(清)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六九,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11页。金世宗时期的官卖度牒应是金朝最早施行的纳金度僧。但是在战事平息后,金世宗就于大定五年下令“悉罢之”。可见在金世宗时期,纳金度僧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筹措军费的手段,一旦边境稳定,便废去此种方式。
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尚书省以“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金史》卷一○《章宗本纪二》,第241页。承安三年(1198),“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
《金史》卷五○《食货志五》,第1125页。“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
《金史》卷四八《食货志三》,第1076-1077页。泰和六年(1206),“山东连岁旱蝗,沂、密、莱、莒、潍五州尤甚。万公虑民饥盗起,当预备赈济。时兵兴,国用不给,万公乃上言乞将僧道度牒、师德号、观院名额并盐引,付山东行部,于五州给卖,纳粟易换”。
《金史》卷九五《张万公传》,第2105页。 可见在金章宗时期官府买卖度牒的行为频繁,除了以纳金度僧的方式筹措军费外,又以买卖度牒之财物赈济灾荒等。
宣宗时期,因中都被围,“诏忠孝搜括民间积粟,存两月食用,悉令输官,酬以银钞或僧道戒牒”。
《金史》卷一○四《奥屯忠孝传》,第2298页。后胥鼎因战事于贞祐三年(1215)四月上书“乞降空名宣敕一千、紫衣师德号度牒三千,以补军储”。
《金史》卷一○八《胥鼎传》,第2374页。是年五月壬戌,便“降空名宣敕、紫衣师德号度牒,以补军储”。
《金史》卷一四《宣宗本纪上》,第309页。 兴定三年(1219)高汝砺上奏曰:“僧道官师德号度牒、寺观院额等,并听买之。”得到了宣宗的同意。
《金史》卷一○七《高汝砺传》,第2359页。
官府买卖度牒,最初只是金朝在特殊时期施行的一种临时筹措资金的手段。因官卖度牒在筹措资金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官卖度牒可以迅速聚集大量财富。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人希望以买度牒的方式获得出家人的身份,以此逃避繁重的赋税劳役,故而对于度牒的需求很大。这种形式在根本上是损害金朝的财政收入,对于政府而言无异于饮鸩止渴。但是在金朝后期财政匮乏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屡次施行此种方式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
寺观敕额管理
所谓敕额,指的是朝廷颁给寺观的名称。
冯大北:《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第27页。一个寺院或道观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标准便是是否拥有朝廷所颁发的敕额。《蓟州玉田县永济务大天宫寺碑》曰:“国朝故事,凡寺名皆请于有司,给授敕额。其异恩者,特加大字以冠之,所以别余寺也”。
赵摅:《蓟州玉田县永济务大天宫寺碑》,(清)张金吾编纂:《金文最》卷七一,第1041页。可见寺院要想取得合法性,需要向朝廷请求有关寺观敕额。那么其中所言“有司”究竟指何机构?《金史》中并未记载。但是金人李纯甫所作《嵩州福昌县崇真观记》记载: “绛人许希言者,输粟于大司农,得名于祠部,曰崇真观,伐石以志之”。
(清)谢应起等修,刘占卿等纂:《河南省宜阳县志》卷一五《嵩州福昌县崇真观记》,成文出版社据清光绪七年刊本影印,1968年,第1130页。可见和僧道度牒的管理一样,祠部司负责对寺观敕额的发放。
寺观以取得敕额标明其合法性的制度由来已久,东晋时期便已经出现,
蔡敏,延保全:《金代佛寺赐额敕牒小考》,《山西档案》,2015年第6期,第119页。后世逐渐发展完善,成为古代政权控制宗教的一种重要手段。如唐代时曾下令:“应凡寺院无名额者,并令毁撤,所有铜铁佛像收入近寺。”
(宋)赞宁撰,范祥雍点校:《宋高僧传》卷二六《唐今东京相国寺慧云传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03-604页。所谓“无名额者”即没有获得官方敕额的寺观。敕额的获得一般是由寺观方面向官府申请,官府审核其条件符合后,便会颁发敕额。但是金朝的情况比较特殊,采用“纳缗投状”的方式。所谓“纳缗投状”即是交足一定的财物,则可以获得官方敕额。这是金朝寺观获得官方敕额的最主要方式。由于金朝施行此种政策,故寺观在申请官方敕额时,其重点不是陈述寺观的规模、人员等实际情况,而是要申明是否缴纳了足够财物购买官方敕额,这是历代寺观管理政策中绝无仅有的。
冯大北:《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第31页。
在《金史》等史料中没有多少关于金朝官卖敕额的记载,幸好现有的石刻资料中保留了部分礼部祠部司所发敕额牒,为我们进一步了解金朝“纳缗投状”这一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所见的敕额主要以大定年间为多,因此部分学者将金朝官卖寺院敕额的时间确定于大定年间,但是白文固通过细致梳理相关史料,找到较为关键的证据,提出金朝官卖敕额的时间早在正隆年间就已开始。
白文固:《金代官卖寺观名额和僧道官政策探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第109-110页。但是不可否认,金朝大规模官卖敕额的时间确实主要在大定年间,其主要原因为大定年间金朝的财政出现严重的困难,如相关史料称“大定初,王师南征,军须匮乏,许进纳赐宫观名额”,
(清)王昶辑:《金石萃编》卷一五六《同官县灵泉观记》,中国书店1985年版,第4页。又据《金史·食货志》记载,世宗大定五年,“上谓宰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缺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
《金史》卷五○《食货志五》,第1124-1125页。可知大定初年庞大的军事开支使得朝廷财用严重不足,故金朝大量售卖度牒和敕额。后来虽然金世宗曾言“今边鄙已宁,其悉罢之”,
《金史》卷五○《食货志五》,第1125页。实际上官卖寺观敕额的活动在以后的章宗、卫绍王、宣宗时期仍然广泛存在,白文固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梳理,此不赘述。下面我们考察礼部所发的敕额。
大定四年(1164)所立《盂县建福之院碑》记载如下:
尚书礼部牒。
据太原府盂县白土坡僧智悟状告,本院自来别无名额,已纳纥合着钱数,乞立建福院名,勘会是实,须议给赐者。
牒奉敕可特赐“建福院”,牒至准敕故牒。
大定四年九月十三日,令史向升押,主事安、假权宫押。
奉直大夫、行太常博士、权员外郎刘。
中散大夫、行员外郎李。
宣威将军、郎中耶律押。
侍郎。
中奉大夫、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修国史王。
《盂县建福之院碑》,王新英辑校:《全金石刻文辑校》,吉林出版集团·吉林文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130页。
由此可见,敕额发放的程序为先由一些无额寺观的僧道申告请求敕赐寺观名,并缴纳相应的钱数,礼部负责查核验看是否属实,如果确定属实,则发放敕牒。敕牒末尾列衔的人全部为礼部官员,包括礼部的令史、主事、员外郎、郎中、尚书等各级官员。从这条史料来看,这张敕牒由令史、主事、郎中署押,礼部其他官员并不亲押。值得注意的是,唐宋朝所发的敕牒列衔官员主要是平章政事、中书令、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尚书省主要官员,
冯大北:《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第32页。但是金朝的敕牒列衔人员却为礼部的各级官员,这说明金朝礼部在管理寺观方面的权力更大。
从敕牒看,礼部并不负责接收寺观所纳钱财,那么这一职责又由谁负责呢?根据大定三年(1163)石刻记载:
近据本县尼福志状告, 先□尼妙能同经都纲司告, 乞纳钱一百貫文, 承买郭下自来修到无名额观音堂一所, 蒙具解申过州衙照验, 福志与妙能已将合纳钱数赴军资库送纳讫, 申过出卖所, 转申经印尚书礼部, 请到尚书礼部牒奉敕, 特赐福智院。
(清)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二○《福智院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0页。
在这一敕牒中,军资库负责收缴钱财,然后将收据发给出卖所,再由出卖所转给礼部,最终由礼部发下敕牒。当然购买人“合纳钱数”的部门并不只有军资库,如前文所引《嵩州福昌县崇真观记》提到“输粟于大司农”,简言之,礼部中的祠部在整个敕额的官卖程序中负责审核地方机构转承上来的相关收据,复核无异后,最终颁发敕牒。
金章宗承安二年,王处一被皇帝宣召进京,其弟子便借此机会“入赀于礼部”,终于得到玉虚观额。如王处一这般被皇帝青睐者,其弟子仍需向礼部购买敕额,足见纳缗投状政策于金朝执行得非常彻底。但是若寺观曾有前代的敕额并能拿出凭证来,官府亦承认其合法性,无须再次申请官方敕额。
金人的官卖寺观敕牒其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缓解财政不足,《金史》所谓:“鬻爵、進纳,金季之弊莫甚焉,盖由财用之不足而然也。”
《金史》卷五一《选举志一》,第1130页。从正隆年间直至金朝灭亡,官卖寺观政策虽一直在执行,但是“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
《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第1030页。此外,此种政策造成金朝社会寺观泛滥,“宋时,凡天下名胜寺观等奉敕行查,给赐牒额;或州县陈请,求给勘合。至金则纳钱百贯,方准给牒,斯为滥矣”。
(清)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二一《大云禅院碑》,第3页。这种以财物为标准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朝佛教的发展。
钱大昕在比较宋金寺观敕牒时说:“凡寺院赐额,宋初由中书门下给牒。元丰改官制以后,由尚书省给牒,皆宰执亲押字。金则仅委之礼部,而尚书、侍郎并不书押,惟郎官一人押行而已。但宋时寺院皆由守臣陈请方得赐额,金则纳钱百贯便可得之。盖朝廷视之益轻而礼数亦替矣。”
(清)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续》卷六《广福院尚书礼部牒》,《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91册第552页。通过敕牒之署名即可看出金朝对于宗教之态度,即金朝对待宗教非常功利,对于宗教的管理只是政府的敛财手段之一。
尽管上文多次提及金朝皇帝崇信佛教的一些举措,但同时更应该看到金代最高统治者还发布了一系列限制宗教的诏令,以及施行一些限制宗教的政策。将二者结合起来才更能反映金朝对于宗教的态度。这种态度背后反映的是金朝统治者对于宗教尤其是佛教持有限制和控制的态度。
金朝承接辽朝而建立,历史上曾有“辽以释废”之语,故而金朝对于辽朝佞佛的现象颇为警惕。早在天会八年(1130),金太宗便下令“禁私度僧尼”,
《金史》卷三《太宗本纪》,第61页。对在辽朝曾冗滥的宗教人口进行限制。毕竟金朝初年尚处于战争状态,若放任僧尼剃度,则会出现宗教与政权争夺人口、兵源的情况,这是金政权所不能容忍的。
至金熙宗时期,战事平息,金朝社会趋于稳定。此时,对于宗教金朝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如前文所述金熙宗为庆贺皇长子出生而下令大规模度僧,“令燕、云、汴三台普度,凡有师者,皆落发”。
(宋)洪皓撰,翟立伟标注:《松漠纪闻》,第31页。此次度僧规模之大,为有金一代所罕见,度僧人数达三十万之巨。如此规模,一方面得益于社会之稳定,另一方面亦是由于金熙宗本人笃信佛教。熙宗皇长子出生后不久便身染重病,熙宗及其皇后为此“幸佛寺焚香,流涕哀祷”,
《金史》卷八○《济安传》,第1797页。由此足见其虔诚。至海陵王时,对于宗教政策又出现转变。海陵王曾言“国家吉凶,在德不在地。使桀、纣居之,虽卜善地何益。使尧、舜居之,何用卜为”,
《金史》卷五《海陵本纪》,第97页。由此足见海陵王对于阴阳五行之态度,继而可知其对于宗教之态度。故海陵王即位后便曾下令“禁二月八日迎佛 ”,
《金史》卷五《海陵本纪》,第107页。并将僧尼的土地授予猛安谋克户,甚至还发生了杖僧的事件。贞元三年(1155),海陵王“以左丞相张浩、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失大臣体,各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
《金史》卷五《海陵本纪》,第103-104页。
金世宗对宗教的态度虽不如海陵王强硬,但是其曾与大臣言:“至于佛法,尤所未信。梁武帝为同泰寺奴,辽道宗以民户赐寺僧,复加以三公之官,其惑深矣。”
《金史》卷六《世宗本纪上》,第141页。此番言语足证金世宗对于宗教的不信任和警惕的态度。尽管世宗在位期间曾多次下令修建佛寺,但是世宗亦曾多次下令严禁百姓私自修建庙宇,以及“农民避课役为僧道者”。金世宗身上貌似相互矛盾的政策正是金朝对宗教态度的完整体现,即对于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但是对于宗教组织团体则严加限制。明晰金朝此种态度后,就能更好地解释为何金朝在对宗教进行管理时,将宗教徒认为无比神圣的度牒、师号、紫衣,以及寺庙名额等当成一种敛财工具。
责任编辑: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