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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视阈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2020-06-01于铭刘元见

桂海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于铭 刘元见

摘要: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和律师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担负着共同使命。深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之需。客观分析律师执业权利的现状,清醒认识当前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措施,才能使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務工作中获取与其相匹配的权益。

关键词:法律职业;检律关系;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0)01-0108-05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与成长是一个法治国家成长与发展的基础。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检察官与律师的功效是相像的,即以其专业知识供给法律服务,不同的是检察官服务于政府,而律师服务于社会群众,因服务对象的身份差异大,检察机关更应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树立平等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促使检察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举措

(一)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权利保障。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进行了确认,对律师会见制度进行了完善,对辩护人的阅卷权利进行了保护,对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对律师人身权的保障进行了强化。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促进检察人员正确认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文明执法、规范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1]。2017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识,强化对律师的职业认同感,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长期目标来追求。2017年9月1日《律师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权利正向每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渗透。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服务手段也与制度完整接轨。

(二)细化工作机制,提升服务品质。检察机关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管理规定进行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方面的制度,对各项接待要求和流程进行细化;建立辩护人申请事项跟踪反馈制度,监督办案部门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办理律师合法要求等;在结案审查环节,补充律师权利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对发现问题实时督促纠正;设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信访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做好释法劝导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法律服务团队的积极作用。

(三)设置专门通道,提高接待效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的规划,是检察为民“一站式服务”的新体验。该中心投入使用后在案件管理区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凭其执业证即可进入;设置律师接待窗口,建立律师接待台账,对于律师阅卷、会见、调取证据、取保候审、回避等申请一律记录在案,通过专人负责接待、预约和联系,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全程跟踪,在办案流程系统监控业务部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对申请的结果进行反馈;设置意见建议簿,利用LED屏公布监督电话,多方位听取律师对接待、处理、反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专人追踪解决、即时整改,对律师提出的检察人员工作态度生硬、纪律作风不正以及律师执业行为受到阻碍等问题,由纪检部门介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确保律师投诉反馈机制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阅卷方面,设立律师专用“绿色通道”,律师可在不经预约的情况下出示“三证”,即可现场进行电子化阅卷,并取得已做水印处理的电子卷宗光盘,实现律师阅卷“零门槛”;设置独立的阅卷室,配备阅卷专用电脑、高速扫描仪、打印复印一体机、刻录机等设备,实现律师阅卷数字化、信息化,优化了律师阅卷环境,提高了律师阅卷效率。

(四)利用网络媒介,扩展信息覆盖面。随着数字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当下媒介的最重要形态。当然,检察工作在新媒体的介入下赢取越来越多的社会赞誉,特别是在检务公开方面,检察机关不断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为了顺应当前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家电子政务网的支撑下,开发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并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陆续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也于2017年4月启用,实现了检务公开工作对传统互联网PC端和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全覆盖,也标志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进入“掌上公开”时代。为扩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受众面,许多单位向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一个24小时在线的各类申请受理和案件查询的数据化服务窗口,同时在两微一端网络平台添加二维码,便于直接进入登录入口。

(五)拓展交流平台,增进合作关系。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任国家司法部部长张军在2017年3月全国两会接受采访时,就如何看待“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说道:律师是法官的朋友,同时也是检察官的朋友、警察的朋友,因为律师执业使起诉和公安办案得到有效监督,推动执法司法机关按程序依法办案,促进了公正[2]。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治水平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规范律师意见现场听取的方式,给予检察官和律师一个面对面的交流机会,将控辩双方的对立关系向对等关系转变;利用联席会议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律师代表座谈,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检律两家跨区域性辩论赛,增强职业修养,提升职业素质。检察机关着力探索增进检察机关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交流方式,以保障律师权利的顺利实现,切实把构建良性检律关系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法律范畴,律师都占有一席之地,再加上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律师群体的反作用力越来越重要。然而受传统控辩角色的影响,在处理平衡和协作关系时无形中建立了一道屏障,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无论在力量还是在地位上都比律师多了一层保护膜。

(一)律师执业的理念相对滞后。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公检法司组成,每个组成部门都以自己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作为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然是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从司法审判的地位而言,法官、控方、辨方三方之间形成三足鼎立的关系,也足以证明律师代表的辩方在司法审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三者之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在法庭上与律师处于对抗关系,对于律师行业的存在,不免偶尔有抵触的情绪,无法正确认识到辩护权的行使是律师的正当职责,两者殊途同归这样的认识使法官也无法在职业中获得认同感,更严重地说,这种认识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的诋毁,影响的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对法治形象也造成巨大伤害。

(二)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得不到重视。近年来,检察机关重视科技强检,在智慧检务的助力下,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得到充分改善,相比,会见权则未见明显改观。律师会见权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做了进一步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和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受传统控诉与打击犯罪司法理念的影响,辩护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会见权时往往会遇到很多无法说理的阻力,错误认为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会见会致使案件的办理出现阻碍,并以此将律师置于对立面,于是,在工作中面对律师行使权力采取消极的立场。

(三)律师执业豁免权有待完善。律师作为社会法治的重要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相比,其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特殊保护仍然不容乐观。近年来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不断受到挑衅,对律师执业环境形成威胁,也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共识。在欧美国家,律师的人身权保障包括辩护责任豁免、扣押豁免、搜查豁免、作证豁免。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律师也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权利,如《律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直接规定了律师言论豁免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九条间接反映律师作证豁免权,但这种间接反映不能作为作证豁免权的直接条文引用,也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业内人士对作证豁免权的认识不一样,也无法统一明确,以致于没有更好的理据来支撑,也没有更好的方法来协调。

(四)律师申诉渠道不畅通。在整部《律师法》中,没有找到为依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给出具体的救济措施。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丝丝曙光,《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为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对律师的申诉往往采取被动处理,诸多问题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律师的执业利益。

三、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举措和努力方向

检察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二者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但是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3]。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一)增强律师执业认同。律师的存在已经不是用于点缀司法,而是直接关系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也正是导入这种体制外的法治机制,使得司法程序更加平衡公正。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人,有共同的渊源、共同的背景、共同的伦理、共同的价值观及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认识到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刑事辩护工作与检察工作是相互融合的,律师的特定反向思维可以帮助检察官最大限度的接近法律事实,更好的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5]。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有关精神,充分尊重律师职业群体,将律师视为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的一股支撑法治的力量,打破检律角色对立的尴尬局面,正确认识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发挥的平衡、监督和辅助作用,并以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为抓手,牢固树立权利保障意识和平等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检察环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开展,为构建良性新型检律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检律交流机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主体,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诉讼目的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与律师的辩护权对峙分列楚河两边,但追求社会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他们最终的目的,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不仅有利于业务水平的共同提高,而且还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以便更好地追求司法公正。

1.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传达检律两家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以求同存异的精神搞好检律关系。

2.课题交流。在检察机关、律师行业遴派业務精英、能手组成讲师团为律师或者检察官进行授课;组织检察官、律师参加联合培训,加强对社会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新型犯罪案件的学术研讨、合作申报课题、典型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业务交流,努力消除工作中的误解,共同培育法律思维、提升业务能力,促进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3.角色转换。(1)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6月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通知,上海、广东已完成试点工作,从此,检律角色互换有了制度的支撑,下一步应探索具体工作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扩展,使控辩得到更为理性的认识。(2)以角色反串的方式定期组织检律辩论赛,通过控辩对立面的亲身体验,消除检察官身处公权机关的心理优越感,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对双方所处的工作环境加深了解,以扩充法律职业团体合力,填补双方业务上的互补,从而消除检律之间的距离感。

4.验证身份。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手段,建立律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12309中国检察网与律师执业信息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同时增置律师身份刷脸验证功能,在数据对接的前提下,显示出现律师服务的事务所、执业情况等信息,使律师身份验证全面进入信息化运用中。

5.征求意见。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积极向各律师事务所分发征求意见函,主动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检察机关出台的有关改革措施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影响,实现检律情况互通有无,检律工作互相作用。

(三)完善律师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屏障,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改革的关键一环,无论对内、对外,检察机关都要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渠道,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1.设立律师投诉窗口。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工作区设立律师投诉窗口,建立律师投诉接待台账,对律师在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的妨害和侵害当面听取,并记录在案,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调查进程,对通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

2.规范责任承担。规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流程,细化责任区域的划分,实行分管领导与责任挂钩制,严防形式主义以及在冲突和困难面前相互推脱、不敢承担的问题。

3.建立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尊严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尽职尽责维护,以便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4.拓宽救济渠道。新媒体平台增设投诉功能,拓宽了网络救济渠道,开辟律师投诉“零障碍”服务,在必要情况下,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提升监督保障手段。

(四)完善检律互助机制。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执行者,因此,在持续保持常态化沟通协调中,强化检律协作,为检律关系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和理解,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1.认识诉讼模式的变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顺应我国刑事法律整体趋向轻缓的发展趋势,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总结律师参与办理的成果,肯定了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在控辩之间發挥着纽带作用,对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正义性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2.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借鉴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刑事案件辩护率低的难题,在检察机关层面上,应全面覆盖值班律师制度,并对值班律师在履职过程中,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减少控辩之间的抗衡,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3.专项督查促担当。2019年高检院已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任务范围,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了解检察机关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确保检律互助关系在阳光的监督下茁壮成长。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成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个体的自由,社会的繁荣,从来也离不开法治。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律师制度的发达,国家的民主、法律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在今天我们看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最高机关的决策、法律的规定、律师的期盼。检察官和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扮演着更为主动的角色。进入新时代,律师改革的步伐铿锵有力,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体现,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程度的展现,身为检察机关,在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中,我们应该自觉地将执行力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努力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J].中国法律,2015(5)34-35.

[2]张军.律师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朋友[N].法制日报,2017-3-13(1).

[3]全实.当前我国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121-123.

[4]张荟.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路径.[J].检察前沿,2017(10):28-31.

[5]王洪宇,周红.新型检律关系之科学构建[J].学术交流,2014(10):79-84.

责任编辑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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