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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的症结及建议

2020-06-01周海川卢建国苗润莲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大数据

周海川 卢建国 苗润莲

摘要: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中面临着信息孤岛广泛存在、数据细碎化程度高、缺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数据应用方法规范程度低、数据更新步伐不一致、大数据融资征信应用推广慢等问题,需要通过梳理政银企利益协调机制、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跟踪和更新服务、及时更新不同层级的企业信用平台数据以及规范数据持有方、开发方的数据获取和使用行为等措施来提升大数据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能力。

关键词:信用融资 中小企业 大数据

一、引言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作为世界性难题一直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陈道富,2015)。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由于抵押物缺失、财报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造成的融资问题依然突出(李国魂,2010;陈卫东,2018;王竹泉等,2019),尽管各地探索诸多方法和模式来突破该问题,但并没有形成成熟模式。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足见党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随着大数据技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利用多樣化的数据和科学测算方法,能够捕捉、归集、分析相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形成企业信用评级,作为银行机构贷款的主要依据,建立起新的信用融资模式,有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向华,2017;汤莹玮,2018)。

就目前来看,全国不同地区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开始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如江苏苏州“地方企业征信平台”、浙江台州“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金启通”等(魏凯琳和高启耀,2018;张皓星和黄益平,2018),并且基本上达到了如下认知:一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除了传统的征信外,需要开发新的能表征中小企业信用的其他数据,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平台是一条有效的解决路径。二是大数据信用公共平台的建设必须以政府推动为主导,政府强力推动是搭建平台、提升银行积极性、畅通数据连接、风险共担实施的主要保障。三是各地政府推进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公共服务的设立受产业发展方向、城市发展定位的极大影响。

二、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孤岛广泛存在

在政府方面,相关企业的信息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有的数据被同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掌握(王和、周运涛,2016),有的数据被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掌握尤其是大多数数据存在于省一级或者地区级政府机构,前者政府部门通过协调机制可以在政府内部调用,后者由于权限的不同导致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时面临诸多繁琐的手续,有时得不到相关的数据,如企业税收数据集中在税务部门,由于受到法律的保护,下一级的政府也很难获取相关数据。在银行方面,不同的银行在服务中小企业的过程中,也建立了一定的数据库,但是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一些银行并不希望将自身花费精力建立的数据库对外共享。在企业方面,一些高科技企业对自身的商业秘密、专利和核心产品的保护力度强,不愿意提供相关的数据,而一些数据可能是银行放贷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涉及企业家以及利益关联方的数据对于银行的贷前评估非常有用,但是受到法律隐私的保护,获取难度较大。

(二)数据细碎化程度高,缺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数据

不同主体拥有的企业相关信息往往存在格式的不同,数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在构建大数据平台时经常面临着部分数据的缺失状况。一些中小企业的数据在时间序列上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导致一些企业的数据监测难以真正应用。另外,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更多集中在企业的融资需求发布以及银企之间的贷款撮合功能。平台未能对中小企业提供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程化服务。如此,将不能有效跟踪企业,也难以捕获企业借贷成功后相应的贷款使用行为,风险预警防范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与此同时,数据应用方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将企业的所用信息归结到一个平台上,让相关部门按所需随时调取,二是数据分属于不同部门,通过转接模式实施,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电子授权从不同部门分别调取数据。前者容易受到信息安全的考虑,一旦信息泄露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数据更新步伐不一致

就企业而言,部分企业缺乏更新数据的积极性,企业可能为了获得贷款贴息或者某种优惠政策而不得不提供企业的信息,一旦贷款获批,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更新信息,造成上传到银行系统的数据更新不及时。就政府而言,企业信用修复的信息滞后,企业被行政处罚后进入黑名单,这对企业形成一定的威慑,有助于推动企业积极整改,但是企业整改完成后,需要到国家、省级和地区等相关部门逐级修复,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一旦某个层级的修复滞后将会出现企业未从黑名单中剔除的情况,如此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

(四)大数据融资征信的应用推广亟待加速

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给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后,征信报告应成为银行放贷的重要参考和主要标准,但是部分银行依然按照自身一套甄别机制来识别中小企业。一方面是由于数据本身造成的,尽管各类企业通过大量的模型对数据进行清洗、模拟和评估,但由于数据黑箱运算的存在,导致数据计算后的权威性和公允性受到银行、政府质疑,还有部分银行认为这些征信结果不能对接自身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大数据信用融资平台推广力度较小,如青岛已经设立金企通平台以及手机APP,但是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金融信贷的人员并不熟悉信贷平台的应用,如此,在向中小企业推送该融资平台时则会大打折扣,企业参与融资的程度也会降低。

三、建议

(一)梳理政银企利益协调机制

信用平台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前提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互信双惠,因此需要深刻梳理政府、企业和银行以及各类担保、保险、征信机构之间的利益诉求、博弈和定位,如此才可以立足各自角色承担职责、权利、义务和风险。除了要构建灵活的风险分担机制外,更重要是发挥联合奖惩机制,如对信用好、风险控制良好的企业、担保、征信机构给予奖励,对持续提供信息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实实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银行给予激励等,最终达到银行愿意贷款和创新审贷流程,担保机构愿意担保、征信机构数据真实客观持续、企业能贷款并主动提供真实信息的结果。

(二)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跟踪和更新服务

将企业信息以及贷款相关的信息逐笔、动态的明细记录形成数据库,纳入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平台,总结这些数据在服务中小企业中的具体作用机制,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后续平台功能的完善提供支撑。同时要深入研究初创期企业缺乏相关信息的贷前审批服务。

(三)及时更新不同层级的企业信用平台数据

打通信用中国和最高检等权威部门信息平台中关于企业惩罚的数据,做到同步更新企业信用的修复数据,减少企业逐级修复信用的次数,降低企业成本,保证相关征信机构只需要查询一个平台便能获得企业最新的信用数据。

(四)规范数据持有方、开发方的数据获取和使用行为

相关参与者要严格保守各方的商业秘密,防范一些数据公司不规范的获取和使用数据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行为,防止泄露数据给政府公信力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加强技术创新,防止数据被盗取和篡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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