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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与清代徽州基层社会治理

2020-06-01刘道胜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乡约官府宗族

宋 杰,刘道胜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2)

清代,国家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1]。国家权力延伸于乡村社会,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多是借助基层组织来实现的,乡约就是其中之一。乡约是靠“地缘关系或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民众组织”[2]44。有清一代,徽州乡约经历了重建、逐步完善、渐趋发达到式微的发展历程。揆诸学界对徽州乡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①按,杨懋春、杨开道、萧公权、陈柯云、常建华、卞利、王日根、董建辉等对明清徽州乡约或以专题详细论述,或在论著中着重述及;廖华生、洪性鸠、马馨、黄忠鑫、郑刚等从乡约个案研究出发,对徽州乡约关注颇多。由于受篇幅所限,所涉文章不能详列于此,回顾之中难免挂一漏万,请给予指正。在目前已有研究中,学者们对明代徽州乡约关注颇多,主要以探究乡约发展、职能演变及其与基层组织关系为重点。然对于清代徽州地方官府如何向基层推行乡约以及乡约推行与乡村治理的内在实践等方面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拟以清代徽州乡约为研究对象,考察基层乡村推行乡约的实态,探讨乡约的推行与乡村社会秩序的关系,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清代徽州乡约的重建与创新

徽州乡约发展到明代中期之后呈现渐微之势,据康熙《休宁县志》记载:“明隆庆元年,俞言官之请,令郡邑各立乡约。率众讲演孝顺父母六谕,于建初寺一再行之,未几懈涣。”[3]277明朝后期,徽州乡约“未及懈涣”的局面至清初又有所改观。清初,为了强化对地方治理的需要,官府重视乡约制度的重建。据康熙《绩溪县志续编》记载:“(乡约)万历年间俱照前志举行,末年渐废。顺治十年,知县朱国杰选择约正,每月朔望躬至乡约所,令讲生朗诵训谕,老幼环听,一时民风丕变。”②(康熙)《绩溪县志续编》卷2《政治志·乡约》。清初在徽州地方官员的倡导之下,乡约在基层社会再次得以推行,明末以来徽州乡约“渐废”的局面得以改观。清初徽州乡约承袭明制,以宣讲太祖《圣谕六言》为主,以教化民众重建社会秩序为目的。

至康熙时期,徽州乡约在内容和职能上逐渐从顺治时期的“丕变”走向完善。康熙在效仿明代《圣谕六言》的基础上,创立了《上谕十六条》颁行天下。此后,在全国各地再次掀起了重建乡约的热潮。诸如“康熙十八年(1679年),浙江巡抚陈秉直注释《圣训十六条直解》一书,奉旨颁行”所属各地[4]36。除浙江之外,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广东巡抚李士桢也在广东积极倡导推行乡约制度,他邀集了“省司道府厅县各官,并绅衿耆老人等共同酌议,于东西南北四处查有宽敞的庵观寺庙或空闲房屋,各处设立乡约一所”[2]49。受清初全国推行乡约的影响,徽州地方官府及乡村精英积极响应重建乡约的号召,这从清初休宁县各都成立乡约讲所的数量分布可窥一斑,其具体见表1。

表1 清初休宁县各都乡约所数量分布统计表

根据统计,清初休宁县有乡约讲所275处,除城厢内4处,在乡村建立的乡约讲所仍有271处。设置如此众多的乡约所,也是乡村精英积极响应官府重建乡约的反映。从乡约所的分布来看,各都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数量最多的十八都有20处;数量最少的十九都只有1处。究其原因,或许与十八都的面积广阔,乡村数量较多有关。据清初编定的《休宁县都图甲全录》①(康熙)《休宁县都图里甲全录》,清抄本,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记载,十八都下辖十二个图,图下所辖村落主要有隆阜、下林塘、油潭、博村、方山、闵口、黎阳等近20个村落,平均每村不到2所。而十九都所辖五图,其中一图三、五、八、九甲、二图四至十甲、三图一至十甲、四图三至十甲主要在临溪村;二图一至三甲为孙歧等村。十九都五图中一至十甲为苦竹树下,从十九都各图所辖村落及乡约讲所的数量分布来看,这符合清初“每都为约不宜大,散远不能合者稍分之”[3]283的乡约编定原则。

康熙时期,徽州乡约组织的重构与基层保甲紧密相连。官府认为“严行保甲之法,与乡约正副共相覈”,即能教化民众也能弭盗安民。关于乡约组织依托保甲体系的重构,据徽人赵吉士在康熙《徽州府志》中记载:

约会依原编保甲,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各类编一册听约正约束。每约择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一人为约正,二人为约副,通知礼文者数人为约赞,遵行礼仪为司讲·说圣谕。又得读书童子十余人歌詠诗歌,其余士民俱赴约听讲[5]72。

由上述资料看,徽州乡约一方面在组织结构及宣讲仪式上日益走上制度化和体系化。乡约组织的管理设有约正、约副、约赞等职,乡约职位的产生以“众所推服”为原则;以“年高德重”为标准。乡约的宣讲有固定的场所和具体的仪式程序,并通过记入善恶簿册等作为奖惩手段。另一方面,从乡约的编定来看,其沿袭了明代以来乡约与保甲等基层组织有机结合的趋势,官府根据地缘或血缘关系编定乡约组织。如康熙四十年休宁县五都四图编订的《保甲烟户册》中记载。

江南徽州府休宁县正堂加三级金,为申严保甲以靖地方事,照得保甲之法屡奉宪饬。本县莅任伊始,拟合清查编册。为此册仰保甲长,即准保内居民,毋论绅衿士庶,农工商贾民人,填注住何地方,系何生理,男丁妇女各几名口,乡约保甲姓名,逐一清编,毋许遗漏一户一丁,如违取究未便,须至册者。

计开:

休宁县五都四图龙源地方

乡约 张维纲

保长 曹敦

甲长 邵芳

栅栏 副 更楼 座

右册仰保长曹敦准此

康熙四十年月 十三日册 县押②(康熙)《休宁编造保甲人户烟册》,康熙四十年(1701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从这份《保甲烟户册》的内容来看,官府极为重视保甲之法的施行,地方官员上任之初即要求“清查编册”。并在编册时规定详细登载户长姓名、年龄、籍贯、现居地及生理等信息,在户内亦要载明各居民与户长的关系、姓名、年龄、籍贯、现居地及生理。此外,地方官府还要求将一图之内乡约、保甲姓名一并清编于册。从康熙休宁县编订的《保甲烟户册》来看,也佐证了清代徽州地方官府沿袭明代“严行保甲之法,与乡约正副共相覈”的做法。

清代徽州乡约与保甲相并行,其在基层组织中又依据地缘或血缘关系来设立。如《入清源约出晓起约叙记》中记载:“盖自十都四图升于大明万历十九年始,既陞四图,即立四图乡约。因烟邨涣散,分立两乡约,一清源,一晓起,各五排为一约,以人烟均,统属易也。一甲洪芳生、二甲洪胡、三甲洪遇春、六甲曹启先,九甲吴汪詹,五排联合为清源约。四甲孙国用、五甲孙义兴、七甲江永兴、八甲叶洪鼎、十甲胡先,五排联属为晓起约”[6]227-242。该图自明代立图之始,即依据“人烟均、统属易”的原则设立清源和晓起两约,其后又依据村落相距的远近及地方各姓宗族关系对各乡约所属的户进行自我调整。其规定“谨按本家乡约,乃一族之统也。惟有巨鸟垓廖姓、杨梅山曹姓与石镇源迁居程垓路胡姓者,原附本家约属,另外敷斗。迨今本家入清源约之始,不能无费,其巨鸟垓与镇源分居来者,情愿照本家一样出费,一例平充,编入保甲”[6]227-242。该约建立之初,即是地方大姓宗族以血缘关系创建的乡约组织。其后,附近较小村落的他姓宗族不断附入其中,使原有的乡约组织由血缘为主走向兼具地缘属性,并将乡约组织与保甲体系紧密融合。

至雍正二年(1724年),皇帝考虑到“小民遵信奉行,久而或怠”[7]的社会现实,遂对康熙朝的《上谕十六条》重新释义,编成《圣谕广训》一书颁行各地。徽州各县积极响应并付诸实践,如歙县人黄文炜“每朔望随僚友后,为兵民宣讲《圣谕广训》”。①(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首,雍正九年(1731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乾隆初年,徽州地方官府重视乡约组织的建设,知府何达善曾下令府属各县乡村“慎举绅士耆老,足以典型闾里者一二人,为约正。优礼宴待,颁发规条,令劝宣化导。立彰善瘅恶簿,俾民知所劝惩”[4]36。继康熙之后,徽州乡约的职能在乾隆朝不断扩大。纂修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郑氏族谱记载:“先生承充约务公平正直,邑侯吴公常雅重之,每延见时,敬礼有加,不忍令之解役。语诸僚佐曰:‘约中若得郑某其人,乡里可以无讼’”。②(乾隆)《星源银川郑氏族谱》卷6《君胜郑先生七旬荣寿序》,乾隆四十年(1775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郑氏在任乡约长时能够恪尽职守,也使乡约在“宣讲圣谕”教化民众的同时兼具调处乡邻纠纷的功能。再如成立于明代的祁门侯潭乡约,崇祯四年(1631)因约正汪钟清所经管的约内经营账目混乱,由此引发了长达十年的诉讼[8]。至清“乾隆五十四年,徽州祁门县侯潭十二家成立的乡约会”,该约是在承继明代乡约的基层上依靠地缘关系而重构,其职能除“宣讲圣谕”之外,利用乡约作为地域空间纽带,来发展“共同的经济利益”[2]50。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休宁县霞瀛朱氏宗族为保护村前率水河,共同订立禁约并上呈官府,官府下令禁止村民在“税河内任意取鱼,赤身跣足叫喊”。③《奉宪禁碑》,高117cm;宽46cm,立于休宁县陈霞乡霞瀛村,颁行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三月。霞瀛朱氏宗族通过上呈禁约,获准官批之后下达禁令颁行村里,也使宗族所立的这份禁约具有了官方法律效力。由乾隆时期的乡约来看,其沿袭了康熙朝乡约职能不断扩大的特点。诸如祁门侯潭乡约,其从“嘉庆九年到道光七年的二十多年间,乡约前后十二次买田,共用银一千二百五十七两余”[2]51。在此期间,教化乡村民众已不是侯潭乡约的主要职能,乡约组织成为这12家发展公产经济和承办差役赋税的纽带。揆著侯潭乡约职能的演变,也是清代徽州乡约职能不断扩大化的一个缩影。

然至晚清,受内外时局的影响,徽州乡约的职能再次回归到思想教化之上。同治七年(1868年),刑部侍郎胡肇智将前徽州婺源教谕夏炘注解的《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上呈朝廷,皇帝认为“用于讲约,甚有裨益”,遂受命刊刻颁发各地。该书是以婺源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习俗对康熙《圣谕十六条》的简易注解。夏炘在谈到编定该书的目的时说:“《圣谕广训》又恐尔军民愚鲁者多,不暗文理,不通官话。是以先就16条用俗语解说,后附载简明律例,使尔军民中识字之人传看诵习,并讲与不识字人知道。凡农暇无事之时,或一家父子兄弟,或一里耆老卑幼,互相讲说。傥文理仍未尽晓,求村中蒙师及读书之人指受,久久自然明白,庶几风俗日美,人心日厚”[9]552。从《易解》的内容来看,其注解《上谕十六条》是为了教化民众之用,通过乡约的宣讲,将“国家意识形态向地方社会渗透”[10]。如光绪年间,徽州绩溪许氏宗族将“圣谕”与族规家训相结合进行宣讲,认为“家训所以济圣训之所不及也”,并进一步阐释了制定族规家训用语的要求,认为“家训必须粗言俗语,妇孺皆知”①(光绪)《绩溪县南关许氏惇叙堂宗谱》卷8《家训》,光绪十五年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才能达到敦伦理、正风俗的作用。从《易解》的内容来看,清代晚期徽州乡约与基层组织之间的结合相对弱化且职能渐趋单一,以教化民众和敦化社会风俗为重心。

二、清代徽州乡约的推行

纵观清代徽州乡约的发展,其一方面得益于徽州地方官府对乡约制度的重构和推行;另一方面承蒙乡村知识精英积极参与乡约理论的建设和宣教。徽州乡约才得以从组织构建逐步走向理论创新,并在徽州乡村知识精英的日常宣教之中得以完善和发展。

(一)地方官府的重视

清初徽州地方官府重视乡约的推行,当时徽州各地“乡有约,里有保”[3]277的现象较为普遍。亦因“乡约以劝民为善,禁于未萌。保甲以弭盗安民,防于已发”②(万历)《沱川余氏乡约》卷1《保甲三则》,明万历刻本,上海图书馆藏。两者互用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清初徽州地方官府以俟利用乡约来强化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进而推动了乡约在乡村社会的发展。

据康熙《绩溪县志》记载:“顺治十年,知县朱国杰选择约正,每月朔望躬至乡约所,令讲生朗诵训谕”,他认为“斯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③(康熙)《绩溪县志续编》卷2《乡约》。知县亲自参与乡约的创建,推动了绩溪乡约的重构和发展。又如康熙《休宁县志》记载:“国朝尤严保甲之令,康熙九年颁《圣谕十六条》,令天下各府州县于朔望日,官绅同階明伦堂,以生员二名宣布条款”[3]278。在官府高度重视保甲、乡约体系建设的背景之下,休宁县令廖腾煃积极推行乡约。其以“复实心举行,劝善化暴,奸究潜踪”[3]278为目的,促进了休宁乡约的创建,当时休宁城乡创建的乡约讲所有270多处。康熙徽州黟县知县王景曾也曾“历乡都,行乡约”[2]49。清初徽州地方官府积极推行乡约,促进了乡约的重建和发展。

乾隆时期,徽州知府何达善曾亲令徽州府属各县创建乡约。其要求各乡村“慎举绅士耆老足以典型闾里者一二为约正,优礼宴待,颁发规条,令劝宣化导”[4]36。地方官府对于各图推举的绅士或耆老充当乡约正、副等职,一般会颁发给官方印照,以证明其主持乡约的合法身份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如乾隆十二年(1755年),休宁县为约副颁发的印照内容如下。

特受休宁县正堂加三级郑,为实行乡约,给照委任,以别责成事照得。乡约原为宣扬圣谕,化导恩氓而设。今据二十五都五图约保程士英等,公举民人程子任准充该图约副。具证前来,据此合给印照,以杜假冒。为此照给,二十五都五图约副程子任领执,每于朔望集同士民在于该图约所,恭讲宣《上谕十六条》并律例详解,化导愚顽。务须家喻户晓,如遇有雀角细故,该约务须劝释,毋致兴讼,果劝谕有方,定行给匾奖励。倘敢籍端滋事,亦必严查,究革禀道,毋违须至照者。

右照给约副程子任准此

乾隆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礼

县 约照[11]

从官府颁发的印照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都下各图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乡约,约正、约副是由民众推举产生,并且需要经过官府颁发印照准行。其次,官府给各约颁发印照也具有相应的程序,如只有“具证前来”才能发给印照,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冒领印照。最后,各图约正、约副的主要职责和奖励办法。各图民众推举的约正、约副主要职责除定期宣讲圣谕之外,调处和化解各图内部的民众矛盾也是其职责范围。此外,如果乡约“劝谕有方”使乡村秩序稳定即会获得“给匾奖励”,对于“雀角细故”拥有鸣官究治权。

清代徽州乡约的推行,除了知府、县令等地方官的重视和亲自参与之外,府属各县的教谕、训导等会定期周历乡村宣讲“圣谕”,积极参与乡约的推行。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夏炘任婺源教谕时,通过注解《圣谕十六条》作为“宣讲圣谕”的教材,关于到婺源乡村讲约的经历,其记载到:

国家设立乡约教官,与有司官一体宣讲。炘于癸卯(1843年)之秋備婺源教谕,婺邑山水深厚,风俗淳朴,民间最重讲约之典。凡四乡宣讲《圣谕广训》,两教官轮流分往,数载以来僻壤荒区无不周历,官民熟悉。每至一村,父老子弟咸有殷殷维縶之意,于以叹民情之大可见,而风俗之不难移易也[9]604。

作为婺源县教谕,夏炘的职责不局限于在县学教授子弟,教化乡村民众以敦化风俗也是其职责之一。其与训导轮流前往乡村“宣讲圣谕”,长期的思想教化也使婺源各乡村的社会风气有了较大的转化,使其深感“风俗之不难移也”。清代徽州地方官员重视和参与乡约的推行,乡约教官定期周历各个乡村“宣讲圣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官方宣教体系,促进了徽州乡约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城乡精英的参与

徽州知识精英积极创建乡约理论和组织,并在城乡大力践行乡约。地方知识精英的参与是徽州乡约由理论化走向实践化的主导力量,也是乡约得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明代,徽州城厢知识精英重视城市乡约的建设。根据康熙《休宁县志》记载:“万历己卯,吉水曾调令我邑,始申饬举行,隅都立约所者寖盛”[3]卷2《建置·约保》。即万历时期,休宁城厢之中设立的乡约讲所较多,乡约宣教比较盛行。夏炘对婺源“城厢之约”曾说:“婺源最重乡约,而城厢之约较四乡为尤善”[9]620。关于“城厢之约”比“四乡之约”尤善的原因,其总结原因有三:一是城厢之中主持乡约的人才不乏。如蚦城乡约主持者任期为1年,每到换届之时都能够推举到家道殷实且德才兼备的人来执掌乡约;二是城厢之约的主持者大多能够秉公廉洁执约,时人对此曾说:“凡民间舛午细故,必先报明乡约排难解纷,虽盃勺之水不得入口。”[9]620;三是城厢之约的主持者能够任劳任怨并积极参与纠纷的调处,这些“尤善之处”是城厢之约比“四乡”之约发达的原因,这也有效地维护了城厢邻里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城厢之约的设置也有一定的原则,据康熙《徽州府志》记载:“约会依原编保甲,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5]卷2《风俗》结合保甲制度,按城市四隅坊里数量来设置相应的乡约组织;并根据坊里“排门”的远近确定各个乡约的管辖范围。如康熙年间,休宁县治内四隅坊里就设有4处乡约所。道光年间,夏炘曾记载:婺源县治内“约有九……今年夏,九约某某等以《蚦城约议集要四卷》呈阅”[9]620等语,可见当时婺源的县治内分设9处乡约组织。廖华生通过对蚦城乡约的研究,廓清了蚦城在清代“设十六坊厢,划为九区,九区各以一约、二约……顺次称之。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前,九区各设约二保四,合成五十四人。后因举报乏人,乾隆廿年间始改为约一保一,襄成十八人”[12]91-97。从中可知,夏炘任婺源教谕时期,蚦城的乡约组织延续了乾隆时期的设置,县治内“坊厢划为九区”,按每区1所乡约共有9处。综上所述,清代徽州城厢之约的设置主要依据坊里的“排门”编订,少则“四隅之内”各设1所,多则设有9所甚至更多。

城厢乡约在功能上除了宣教“圣谕”以教化民众之外,也兼具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能。在城厢之约中宣讲“圣谕”主要由府或县的长官来主持,夏炘也曾说“婺源宣讲旧例,城中以明府为主”[9]620。这在蚦城乡约中也有所体现,其乡约宣讲的地点设在明伦堂,宣讲内容则为雍正朝的《圣谕广训》。每到宣讲“圣谕”之日,“乡约在明伦堂设好圣谕牌座,正中摆好香案,两边设讲台。文武官员到齐后一起行礼,乡约引赞。礼毕后,门役在讲台之外铺设座垫,文东武西,席地而坐。宣讲乡约登台宣讲,居民四周环听”[12]91-97。从宣讲乡约者受到的礼遇来看,其应该是具有较高官阶的地方主要官员;而城厢之约中的约正,主要职责即是主持“圣谕宣教”工作。清代,徽州知识精英的参与推动了城市乡约的发展,也稳定了城厢的社会秩序。

同样,徽州乡村知识精英也积极参与乡约的建设之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乡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例如从天启六年(1626年)订立的晓起约议单来看,该约自明代以来不仅约内组织结构完整,且乡约组织和职能一直延续至清康熙年间仍在发挥作用。其中,数量较多的乡村精英在乡约中接续执掌事务,对该乡约的日常管理和内部事务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兹将该乡约所立议单抄录如下。

立议单,乡约孙文成、孙贵忠、江应轮、洪良知、洪仁周、文广、胡宗、孙贵德、叶国祯等原于远年共立晓起堡乡约,世守至今。内胡先甲下约名胡宗,住居龙尾东岸半山西岸,向共立约,凡县官老爷及巡司查乡,一应俱照锅头供解,恐后人心不一,推故不出,今本约三面共立议单,通公为照,凡本县正佐老爷亲临查约,一应公务,并照锅头均出。如巡司及查乡公差,递年贴银一钱,付约正收公用。倘邻约欺凌生端,约众自当相护。此系共图共约,并无异议,胡先甲下,永远存照。

天启六年三月廿四日立议单晓起堡乡约约正孙文成 约副孙贵忠

约赞江应轮洪良知 约讲洪仁周文广胡宗老人孙贵德 堡长叶国祯

前约正生员孙大鼎 里长孙义兴书人叶祥

此墨系时旦边收执[6]227-242

从议单的内容来看,其主要是明确规定“晓起约”之内各姓承役及与邻约发生冲突时要求互保的协定。从该约的组织结构来看,议单订立者分为约正1人、约副1人,约赞2人、约讲3人,前约正1人(为生员)。另外,从地方老人、堡长、里长及前约正的身份来看,现乡约的执掌者应出于殷实之家或为贤能之人。这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休宁五都四图所立的《保甲烟户册》中亦有体现。

第二甲甲长张世祀

一户张维纲年七十九岁,本县人住龙源地方,作乡约生理。

亲丁男明实 年四十二岁 客外生理

侄 明岳 年五十八岁 仝生理

侄孙世辉 年三十三岁 客外生理

同居张明绶 年五十八岁 客外生理

弟明炽 年三十七岁 建德生理

明灿 年三十三岁 皖城生理

侄 世盛 年三十八岁 客外生理

起翔 年三十七岁 仝生理

兆昇 年二十七岁 仝生理

妇女 二十 名 口

家人雇人 名 口

妇女 口①(康熙)《休宁编造保甲人户烟册》。

从烟户册的记载看,该“家庭户”[13]中甲首户户长张维刚的生理即为乡约。从第二甲所列的户丁年龄可知,甲首户张维纲的年龄为79岁高龄,在该《保甲烟户册》所载的25户,共计239口人中其年龄为最长。这符合“于本里内推选年高衿式者一人为约正,有德行兼优者二人副之”[14]的乡约设置要求。另外,该“家庭户”内所列人口均为张姓,男丁之中除张维纲居地为本地龙源外,其余户内男丁均客外生理。由家庭规模和财力来看,其应属于殷实之家。这也是其能够在一图之中担任乡约的重要原因。

综上2则文书来看,清代徽州乡约组织结构相对完善,乡约设有约正、约副、约赞、讲约等职位,而该约中还有地保、里长、里老等也参与乡约议单的订立。一般而言,保长、里长及老人等在乡村社会应该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道德威望的群体。徽州地方知识精英积极参与到乡约的创建和管理之中,使乡约的职能由教化为主走向与保甲相融合。

(三)乡村宗族的实践

清代,徽州地方官府在基层乡村推行乡约制度。宗族积极响应并将乡约理论践行于宗族的日常活动之中,所以徽州宗族的“乡约化”特征较为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受地理环境的限制,徽州宗族素有“聚族而居”的传统,单姓村落受地方推行乡约的影响较大;二是徽州宗族积极参与乡约的推行和实践,希望“通过宗族的乡约化使宗族组织化,从而强化对族人的管理”[15]135-152。在这一背景之下,徽州宗族推动了乡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他们在族规家法的制定上摘取乡约理论;宗族的集体活动参仿乡约仪式;宗族组织结构依照乡约体系而设。

如婺源翀麓齐氏宗族制定的祠规,即以《圣谕广训》为理论依据。祠规第一条即为“敦孝弟。孝顺德也,人不孝弟则其心不顺,犯上作乱无所不至”。并进步解释说“《圣谕广训》十六条目,首曰敦孝弟以重人伦,诚以孝弟所关甚大,非止一家之事而已,嗣后族内如有孝子,人不问其父母昆弟之言者,虽系布衣应照举人给胙,以助甘旨示优崇,久而不渝合族具呈有司请坊”。其后依次为“兴礼让”“严乱宗”“禁溺女”“禁鬻女”“保龙脉”“护村基”“养坟山”“修祠宇”“择祠董”“举甲催”“储义仓”“振文会”“勤职业”“备谱稿”等条。②(光绪)《羽中麓齐氏族谱》卷2《词规》,光绪十二年(1886年)本活字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以上祠规,皆是将《圣谕广训》的内容与宗族的日常规范相结合。而休宁富溪程氏宗族,直接将明代国家颁行的《圣谕六言》加以阐释之后作为宗规;其后又将康熙朝颁行的《上谕十六条》附入家谱,谱载“《上谕十六条》,圣人之言,广大精微。万言《广训》,明切谨密,修身齐家之道,迁善远罪之方,总不在此。宗祠内,每月朔,宜敬谨讲说,务要明白痛切,使人感动,共成美俗”。①(宣统)《富溪程祖训家规封丘渊源合编》卷之《富溪程氏家规序》,宣统三年(1911年)抄本,上海图书馆藏。

从康熙至宣统,徽州族谱中将“圣谕之言”引入族规家训的事例较为普遍。徽州宗族希望利用地方官府推行的乡约来教化族众,并将乡约与宗族的规范相结合制定族规家法。这些族规家法都给予了族长较大的宗族管理权限,他们通过宗族日常的仪式活动或者严厉的惩罚措施来约束族众的行为规范。乡约制度在宗族日常生活中的实践,强化了宗族对族众的领导和控制,维系了宗族内部秩序的稳定。

清代,徽州宗族时常将族内活动与乡约教化相结合。如歙县潭渡孝里黄氏宗族,其在宗族之内按照乡约仪式来教化族众、践行乡约。其规定如下。

拟孟夏初一为始,每月朔望任事者齐集春晖堂,竭诚演习。先期鸣锣通知族众,是日辰巳二刻,每甲长率本甲十人同诣约所,肃静拱听,礼毕方许各散。……听讲之际,各人当扪心自省,平昔所为与《圣谕十六条》无相背否。倘有歉于中,即宜速改,学做好人。若作意阻挠恣情讲谤,视乡约为虚套。②(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家训·讲乡约建言》。

黄氏宗族内部宣讲乡约的仪式与官方相同,时间定在每月的朔望两日。讲约的前一天以鸣锣的方式告知族众,并于第二天上午由各甲长率领前往春晖堂恭听乡约宣讲。讲约仪式结束之后,族众才能离开。在恭听乡约宣讲的时候要求族众规范自己的行为,如“圣谕”规定相违背的要立即改正,并端正自己的修养学做好人。如有无视乡约所宣讲的族众,族长有权要求加以教训,顽固不化的人甚至可以扭送官府加以惩治。

总之,清代徽州宗族通过在族内宣讲乡约,起到了教化族众敦厚家风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宗族通过乡约宣讲来强化对宗族的控制,对维护徽州宗族内部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从乡约宣讲的仪式来看,徽州宗族组织结构上也有乡约组织结构的影子。清代徽州宗族组织化重构或加强的过程,也是“在乡约制度影响下实现的”[15]135-152。

三、乡约与乡村社会秩序

清代,徽州乡村“社会变迁加快,乡村社会的事务也变得纷繁”[16]。如何有效地来处理基层乡村的事务,成为清代地方官府思考的问题。在民间组织高度发达的徽州,地方官府将乡约制度推行于乡村,并与基层组织有机结合。乡约的社会职能得到扩大,其在“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逐渐凸现并占主导地位”[12]91-97。清代徽州乡约,一方面对乡村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加强了地方官府对乡村社会的调适和控制。

(一)乡村风俗的敦化

官府大力推行乡约,主要目的是为了教化民众进而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不可否认,乡约的推行“对于移风易俗、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7]。曾任婺源教谕的夏炘指出:“余与父老历年讲说甚多,不尽记忆,撮其大者为《讲约余说》若干条。言不多而意甚长,或亦教子弟厚风俗之一助乎”[9]605。其常年周历乡村宣讲“圣谕”,以俟通过“圣谕”的宣讲来提升乡民的思想认识,促进乡村风俗的敦化和礼俗秩序的稳定。歙县潭渡黄琯曾纂有《讲乡约建言》,据其记载当时歙县“风俗之弊极矣,而吾乡为尤甚,匪类横行,正人缄默”。③(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家训·讲乡约建言》。其纂修《讲乡约建言》,希望乡村知识精英通过宣讲乡约来“挽回”突变的社会风气。

徽州宗族重视乡约的教化作用,他们将“圣谕”践行于族规家法之中,企图构建良好的家风示范。如休宁富溪程氏要求子孙“世守祖训,钦遵圣谕”,教导子孙“交好乡里,不与争斗”。认为乡邻之间“居住相近,田地乡邻,朝夕相见,出入相随”,④(宣统)《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丘渊源合编》,“程氏规训叙”。如果彼此能够和谐相处,乡里便能形成仁厚之俗。徽州宗族依据“圣谕”创制的族规家训,通过族内相关的仪式活动对族众进行教化,并附以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为保障。如茗洲吴氏宗族践行“圣谕”之规,要求族众按时完纳国课,子孙不做赌博、无赖等事。如若族众违反族规家训,轻则由族长训斥,对于情节较重且屡教不改者则“祀不入祠、死不入谱”。⑤(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八十条》,雍正十一年(1733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徽州宗族将官府推行的“圣谕”内化为族规家训,并通过家法族规来约束族众的越轨行为,这对宗族家风和乡村风俗的积极引领作用不言而喻。

清代徽州乡约的倡行,一定程度上对乡村风俗的向善起到了推动作用。如康熙时期,休宁乡村民众则形成了“闻善则乐道,见不义则羞为”[3]240的风气,道光《休宁县志》记载该地“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村落家构祠宇,岁时俎豆其间,小民亦安土怀生”[18]。而夏炘通过在婺源乡村的讲约,认为当地民心风俗已有“蒸蒸向上之机”[9]608,但是一些陈规陋俗尚未革除殆尽,人们的道德水平仍未尽善尽美。所以,其希望继续通过宣讲《朱子文集》中的《孝经》来教化民众,以俟达到“人心朴茂,风俗淳美”的目的。清代徽州乡约通过宗族或乡村知识精英的推行和管理之下,在基层乡村社会形成了“提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 朴 社 会 风 气 ”[16]394,促 进 了 乡 村 社 会 风 俗 的淳化。

(二)乡邻矛盾的调处

清代,徽州乡约除了宣讲圣谕进行思想教化之外,在基层乡村也兼有调处乡邻矛盾的职责。乡约在乡村邻里发生纠纷之时能够“据理分解,使不至于结讼”[19];在秉公调处的过程中,能使“庶人心悅服,不致匍匐公庭”①(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家训·讲乡约建言》。。所以,当乡邻发生纠纷之时,首先会求助于乡约来化解矛盾。如清代婺源的一份劝谕文书就曾记载:

立劝谕人,约邻、族等,情因土名下米坑埕上汰汪武忻、汪中涧各开茔一所,今忻茔已葬,涧亦开土欲葬,忻恐碍祖,故央约邻向阻。身等均属村邻,不忍坐视,劝涧属祖一家,既忻先葬,须让忻安祖,今涧兄弟已允不葬,以全族谊。倘后忻祖迁移此茔,任涧葬祖,忻祖不移,涧茔永不迁葬无异,今已两相允议,恐口无凭,立此劝谕,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照。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 立劝谕人约、邻、族等

约王兴财 王成保 押

邻吴名三 洪三奇 押

族武盛文彩明远 押

允议武忻押 中涧 押

代书 吴名三 押[20]

此份文书虽名为劝谕,实则是一份乡约调处乡邻纠纷而订立的协议。事情的起因缘于汪氏族人武忻和中涧,早年两人同在下米坑的地方各置一处坟地。由于武忻先于中涧在此处安葬坟茔,其担心中涧若也在此处安葬坟茔,可能会影响自家坟墓风水,遂央求乡约长王兴财、约副王成保和邻里吴名三共同来劝阻中涧安葬。经过乡约和邻里的耐心调处,中涧最终作出了让步,同意暂不葬祖于此。

从参与调处事务的人员构成来看,乡约对此纠纷的调处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劝谕的内容看,当乡村民众甚至是宗族内部发生纠纷之时,一方或双方首先会寻求乡约来进行调处。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本属于族人之间的矛盾最终经过乡约的调处得以化解。乡约的有效调处避免了双方走上诉讼之路,也为宗族内部甚至是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再如,清初休宁县乡约调处的一例乡村纠纷,兹抄录如下:

立还文书人汪礼兴等,今因搭桥自不合,私砍口宗椿樗,官人山上桥脚数根,以致状投约保。再四求合,立还文约,以后再毋得盗砍,如违听凭呈治,立此存炤(照)。

弘光元年五月十九日 立还文约人 汪礼兴陈朋

麻三 光寿 廖有寿

乡约 倪思爱思谅 宗楩[21]9

上述纠纷,缘于汪兴礼等人私自砍伐他人树木用于搭桥所致。被人举报到乡约倪思爱处,汪兴礼等人遂再四求合,并立下保证以后不会违反承诺。从记载的内容来看,当乡邻因伐树产生纠纷之后,首先会到约保处进行投诉。此时乡约的职责已不局限于宣讲圣谕,而是积极参与到乡邻纠纷的调处之中。这对官方“行政组织”缺失的基层乡村,无异起到了及时化解矛盾,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乡村治安的督办

清初,随着乡约的重构和发展,其职权也随之扩大。顺治时期徽州设置乡约的目的多是为了教化民众。至康熙时期,乡约的职能已不局限于基层乡村的教化之上,逐步被地方官府赋予行使司法的职权。乡约在基层乡村利用其“熟人关系和社会威望私下调节、调查案件”[22],并将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呈报官府,并协助官府调查案件。如在《保龙全书》中就曾记载。

具呈十七都里施村乡约生员施有功,族长施文瑞,呈为违禁復横,亟叩加剿事。前蒙县台驾临亲堪,平毁灰窑,万民感德,士子沾恩。愚民施桂、施遂等未遵示禁,致生员施大任具呈严拿究治,并取遵依。今桂、遂等守法,不敢妄为,独施选、施录、施祈父子瞰大任馆中未归,恣意横行,违禁复烧。约等阻拒不遵,唏言封印,任听无何。若不呈明,恐受庇咎。为此,呈报伏乞爷台赏差拘拿,加禁剿横,万感洪恩。激切上呈。须至呈者。

康熙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具呈[23]

康熙年间,婺源县官府下令十七都禁止民众开山烧窑破坏龙脉,地方乡约曾多次向官府告发违禁者。此则材料中,乡约施有功向官府上报,早前因不遵禁约而受到惩罚的施桂等人现在遵守禁令。而施选等人明知故犯且不听劝阻,特直接向官府呈文恳请求拘拿违禁者。乡约直接向官府呈报当地的治安事件,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官府赋予的职权。如顺治二年(1644年),休宁地方官为审讯案件,在信牌中明确规定乡约同保甲一起参与乡村纠纷案件的实地勘察,其信牌内容如下。

仰原差胡靖即往十九都半边莲地方,督同干证,原、被人犯并乡约、保甲,将汪廉行所盗葬叶都春祖坟旁地,立刻眼同起举平没,具结回报,无违,须牌。

右差 胡靖 准此

顺治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户行 定限本月回缴[21]13

据该信牌可知,乡约作为证人参与地方案件的调查和督办,是地方官府扩大其职权的表现,也使得乡约渐趋职役化。乃至清代中期,徽州乡约参与地方治安的职权进一步扩大。如嘉庆时期,婺源县民程富等因坟地安葬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导致死亡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案件由乡约直接向官府上报,并协助官府处理和查办涉案人员,具体案情如下。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初一日,据乡约程林报,程远报称:二月二十九日,伊因与程昌栲争论王坞山坟地,经程昌栲之弟程双才欲往硬葬,伊嘱令堂弟程富前往理阻,致相争殴。被仉大别、仉俞九殴伤,至晚身死。等于。往查属实,查拿仉大别等已逃,理合报验等情到县。据此,当即饬差严拿仉大别等务获,一面带领刑仵前诣相验。[24]

据文书分析,村民因坟地安葬出现纠纷最终引发命案,乡约程林将此事直接向当地官府上报。地方官府派员来勘验案件之时,乡约程林协同派员一起查证并再逐级上报官府。此时,乡约的职能已不局限于在乡村宣讲圣谕。其积极参与到地方社会治安的处理之中,甚至对于地方发生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乡约也拥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其积极协同地方官府调查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乡约成为地方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延伸。

四、结语

纵观清代徽州乡约的发展,其阶段性特征较为明显。清入关初创政权之后,国家在城乡恢复或重建乡约组织,以俟稳定和控制乡村社会秩序。顺治时期,徽州乡约处于国家政权重建之后的恢复和重构阶段。乡约的职能主要是在城乡通过“宣讲圣谕”来教化民众,以图重塑城乡稳定的社会秩序。康熙一朝,是徽州乡约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乡约的内容和职能较前朝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乡约的内容不断革新,清康熙帝效仿明太祖的《圣谕六言》制定了《上谕十六条》并颁行全国各地,地方官员和士绅在《上谕十六条》的基础上不断阐发扩充;二是乡约的职能不断扩大,乡约由此前的“宣讲圣谕”和民众的教化,逐步渗透到基层社会的赋税催征、治安防盗、参与诉讼、发展共产、扶困救济等乡村事务之中。

雍正至道光中期,徽州乡约经历了较长时段的繁荣与发展。雍正初年,皇帝担心《上谕十六条》颁行较久。遂根据康熙《上谕十六条》,编纂了内容更为丰富的《圣谕广训》刊刻后颁行天下。此后,徽州乡约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乡约组织甚至成为地方士绅发展公产经济的纽带,如侯潭十二家订立的乡约。道光中期之后,随着国内外社会环境的变化,徽州乡约宣讲的内容渐趋回归到思想教化之上,其他职能渐趋弱化。乡约承担的职能逐渐被相应的基层组织所取代,“宣讲圣谕”和敦化风俗成为乡约的主要职责。

徽州乡约发展,与国家、地方和乡村社会的互动密不可分。清初,国家希望通过重构乡约来强化对民众的礼俗教化,利用“圣谕”的宣讲来重塑国家的威望,进而维护乡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初创政权的稳定。地方官府以俟通过乡约的重构与推行,将国家的意志传递到乡村社会,以利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治理。同样,乡村社会风俗的淳化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影响地方官员仕途的发展,这也是地方官员积极推行乡约的原因之一。徽州乡村宗族积极参与乡约的推行,他们通过承接官府推行的乡约,将其践行于宗族的日常生活之中,也使宗族行使的权利披上符合国家法律的外衣。徽州宗族利用乡约来强化对族众的控制,进而扩大了宗族在地方社会的影响。

设置乡约是国家权利向基层社会延伸的一种方式,徽州地方官府通过构建乡约组织将国家意识渗透到城乡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城乡民众的思想控制。有清一代,徽州乡约的发展淳化了乡村社会风俗。正如赵吉士所言:“六邑之俗于时推移,而淳朴易良,古风尤未尽泯。”在缙绅的积极倡导和不断教化之下,城乡民众能“知礼让”而“厚风俗”。徽州城乡风俗的淳化,为构建稳定的基层社会秩序奠定了基层,客观上也促进了乡村基层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本文在写作期间承蒙安徽师范大学王世华教授鼓励与指导、江西师范大学廖华生副教授慷慨恵赐婺源乡约资料,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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