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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时期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发展探微
——兼谈都柳江林业契约文书的价值

2020-05-22

古今农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营林契约流域

韦 凯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都柳江发源于贵州省独山县,流经三都、榕江、从江三县后,入广西境内与浔江交汇为融江,属珠江水系。都柳江与清水江相毗邻,以苗岭山脉为分水岭,流域大部分地区在历史上曾为“化外苗疆”,又都以盛产木材而著称,经历了相似的开发过程。有明以降,两流域的人工营林得以规模化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林业文化遗产。但是,目前学界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清水江流域,而对都柳江流域关注较少,故未能全面反映黔东南林业历史发展实情。同时,由于地理位置上的相近,有的州县行政区划地跨两流域,这就造成了目前关于该区域研究的一些引证材料出现了地域混淆问题。譬如在描述清水江流域历史时期的森林繁茂时,一些学者乐于引用(嘉靖)《古州杂记》、(光绪)《古州厅志》里的内容。然而,“古州”是现榕江县的旧称,其辖境只有北部的朗洞河、两汪河流经的小部分地区属于清水江流域,而余下大部分地区皆属于都柳江流域,关于上述材料的归属是有待商榷的。为深入该流域相关林业问题的研究,本文拟以地方志乘、林业契约文书等为基础,从清至民国都柳江流域的人工营林发展、原因诸方面加以说明,希望能对该地区林业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一、清至民国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发展概述

都柳江流域地处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的过渡地带,气候温暖湿润,土壤以黄红壤、黄壤为主,适合松、杉和多种阔叶林树木的生长。明末清初,流域上游地区大多属土司辖区,中下游的古州、下江等地尚属化外苗疆“生界”,开发程度较低,多为“山川幽阻,箐密林深”[1]的原始森林。如在古州西北与八寨、丹江、都江交界之处坐落着牛皮大箐(今雷公山),其地“深山密箐,遍山数围大木不可亿记。历年落叶堆积,深至寻丈,毒蛇异兽穴窟其中”[2]。流域下游的永从县“城东十里,丛山罗列,古木阴翳”[3]。与粤西交界的下江厅“溶洞之深远,大箐危峰障日,皆伐山通道”[4]。在下江与古州、荔波、思恩府属之大棚地方(今融水县西北)交界处的“九千里”之地,乾隆五十年(1785)前尚没有“汉人入山伐木者”。在这些深山大箐中的苗民建造屋宇,也“架以巨木,上覆杉叶”等。[5]从以上历史文献的描述中可知,至清代中期,都柳江流域的森林结构绝大多为巨木繁多的原始自然林,人类活动对其影响甚微。

雍正朝“开辟苗疆”后,随着当地与外界的联系不断加强,林木贸易大兴。雍正五年(1727),云贵总督鄂尔泰在汇报古州苗民情形的奏折中提到,“(都柳江)江内现有小船,装载货盐,就近贸易”[6]。其后组织人力对都柳江航道全线进行了疏浚,“上自三脚坉至三洞,下自诸葛洞至溶洞,濬浅滩,辟险碛,伐巨林,凿怪石,舟楫上下,邮递往来,无有障碍”[7]。航道的畅通使古州成为都柳江水运枢纽,以出口“古州杉”而著称。乾隆年间,湘、赣、粤、桂、闽五省会馆在古州相继建立,福建木商还在厅城内建起了天后庙。①在本地和外来木商资本的注入下,都柳江流域林木贸易欣欣向荣。由于各方竞相采伐,导致原先的原始自然林资源已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人工营林在民间和政府的推动下开始兴起,并快速发展。

都柳江流域的人工营林以杉、松等用材林为主体,兼有桐油、油茶等经济林。流域山多田少,坡陡谷深,中下游的榕江、从江和黎平南部地区,由于气候温暖,土壤肥沃,雨量充沛,很适合杉木的快速生长。清初,大批外来的屯军、屯民在荒山野岭间开展垦荒造林。乾隆三年(1738),古州总兵韩勋屯军,乘农隙操练技艺,挖土植桐、栽茶、杉等。[8]政府亦鼓励种植,以安顿民生。据乾隆五年(1740)大学士九卿会议记载:“贵州总督张广泗颁布各款,其中第四款称:黔省山多树广,小民取用日繁,应如所议,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植,每户自种数十株至数百株不等,多种者应加以鼓励”。[9]随着杉木以商品形式进入集市交易,销量渐增,导致原生的森林类型逐步被人工营林演替。这样的人工营林,在人为意识指挥下,从选留、抚育到成片营造,逐年扩大。[10]在政府的推动和流域内各族居民的努力下,至民国年间,人工杉木林已颇具规模。张肖梅的《贵州经济》将榕江流域(即都柳江流域)划为贵州省五大林木产区之一,书载黔省境内“杉木栽植以清水江下游之天柱、锦屏、剑河,榕江下游各县及习水河两岸为最盛”[11]。可见,都柳江林区已颇具盛名。在交通还不甚发展的时代,巨型杉木的外销主要依赖于水运,是故人们常用“通江”和“不通江”来比喻木材的畅销和滞销。[12]都柳江作为仅次于清水江的贵州木材外输第二大通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省木材外销,清水江流域约占十分之六七……榕江流域约占十分之二三”[13]。“通江”时,年运出木材5万株以上。[14]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产值约200万银元。[15]运出的木材通常先销往柳州,再远销至广州、港澳甚至东南亚。[16]

油桐、油茶是都柳江流域最为常见的经济林树种,其种子可以分别用来榨取桐油和茶油。桐油具有干燥快、附着力强、耐热耐酸等特性,用途广泛,可做照明原料、涂料及工业原料;茶油品质纯净、保质期长,为境内居民传统的主要食用油。伴随着都柳江流域的垦殖开发和人工营林的兴起,油茶、油桐林得到了广泛栽植。据史料记载,咸丰年间,榕江全境人工种植油桐树46万余株,油茶树50万余株。[17]民国时期,都柳江流域的油桐、油茶业规模不断扩大,桐油成为当地大宗外销商品之一。在流域上游,“三都所产之油桐,如县属之烂土、大河、马场、普坉等处,油桐占他境总十之五六”[18]。另外,中国植物油料厂还在榕江设立了分厂,收购油桐。[19]民国三十七年(1948),榕江集散出口桐油32 571石(每石约100斤),为历史市场出口桐油的最高峰。[20]这一切都反映了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拓展。此外,当地人工经济林还包括漆、枫香、板栗等树种。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至民国时期人工营林的迅速发展下,都柳江流域留下了数量丰富的林业契约文书。查阅学界目前所公布的契约搜集情况,截至2017年底,仅在都柳江流域北部黎平县属各乡镇中就发现文书共10 327件,具体见表1:

表1 目前已知都柳江流域北部林业契约文书数量②

这批文书目前被归入清水江文书,但足以说明都柳江流域存在着数量不少的林业契约,是一笔宝贵的林业文化遗产。另在《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中也收录了一些都柳江流域的林业契约,内容涉及山场买卖、山林纠纷处理、活立木买卖等诸多内容,如从江县高华村清代至民国的4份典型地契。通过比对这些林业契约,可从各方面解读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发展情形,进而丰富贵州省黔东南林业发展的基本脉络。

综上,都柳江流域经过清至民国时期大规模的人工营林发展,原先广泛分布的原始自然林快速地被人工营林所取代,使大量的木材和林产品得以源源不断地向外输出。尽管流域林业也曾受到战乱和政局动荡的影响,出现过短时间的衰退,如抗战期间的“广和昌”等木商号,因木材销路阻断导致河下停单,木材积压腐朽而亏蚀惨重。但在政局稳定后,林业生产往往能迅速得以恢复。[21]前文所引数据充分表明,清至民国时期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近三百年的采伐和买卖,并没有让都柳江流域的森林资源走向枯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之50年代的调查,流域各县仍保持着近50%的平均森林覆盖率。③这样的成就,足以说明都柳江流域的人工营林发展堪称黔东南乃至贵州山地经济生态发展的典范。因此,揭示其背后的历史原因,以服务于今天民族山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发展原因探微

据前文所述,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规模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总结起来主要与经济利益的刺激、民间信用体系的维持、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本土知识的推动积极关联,下面依次展开分析。

(一)经济利益的刺激。苗疆的开辟带来了林木贸易的兴起,在都柳江流域“木材经营的兴盛时期,古州木行商号多达数十家,不少人因经营木材盈利银两数十万至百万不等”[22],其中著名的大木商号有福建的万福隆,广东的曾裕昌、广裕发、利生祥,湖南的陈长茂、贺长发等。市场的需求直接刺激了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兴起。同时,大批移民的迁入,带来了劳动力、资金与技术,为人工营林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乾隆五十五年(1790),古州的仁里、往里乡的人们由广西迁入时带来了广西高杆型油茶种子;平江乡八瑞韦姓家族祖先自广西古宜(今三江县)迁入时也带来了广西软枝油茶种子。[23]在八吉、定旦、色边等地,一些从外地新迁来居住的客户与地主签约佃山,先种小米后栽杉木或种桐、茶,进行林间粮作,由地主给点下脚粮或树成林后得典分成[24],这种佃山垦殖造林模式迅速在都柳江流域各地普及,直接促进了当地人工营林的规模发展。

民国时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进一步得到规模化的发展,民间的大规模造林已十分普遍。民国十六年(1927),粤商银号巨头罗庭芳到榕江经营木材,于都柳江流域广设木埠,存材满江,商船行驶,时受阻塞,其木材远销港澳。收庄时拥有百万巨资,时称“百万花草头”。[25]这样规模的林木贸易,若非大规模的人工杉木林,其产出就难以支撑如此巨大的木材采购量。又如民国二十六年(1937),榕江县的蒋仲良在五里桥至料理一带雇请广西林农30户种植油桐,双方签订种植合同,由林农经营,三年点株给价格,计五万二千余株。民国三十一年(1942),收桐子三万多斤。次年,收桐子六万余斤。[26]这也足以说明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个体人工营林规模不断扩大。

在人工营林模式下,往往伴生着多种林副产品产出以提高经营效益,而林副产品的产量多少,也直接反映出了人工营林的规模大小。伴随着人工营林的拓展,都柳江流域的各类林副产品得以对外输出,销售至珠江下游一带。林副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又促进了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规模化发展。现以民国二十五年(1936)都柳江流域的林副产品产量为例,借以说明之(见表2):

表2 民国二十五年榕江流域林副产品产量调查表 单位:担(约等于100斤)[27]

从表2可见,当地发展的人工营林除了杉木林外,主要是油桐林、油茶林、漆树林,以及板栗、核桃等。此外,以上诸树种砍伐后,还是培育木耳、香菇的重要材料。这样规模发展的林副经济产品,也直接反映了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发展,足见经济利益刺激为人工营林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民间信用体系的规范。在都柳江流域以苗、瑶、水等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民间习惯法,林木贸易亦大多遵从于传统习惯方式。(乾隆)《黔南识略》载,“不立契纸,以刻木为凭,近亦有知用契买卖者”[28],反映了契约在当地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人工营林发展具有长周期、封闭性、大范围管理等特点,少不了一套严格的民间信用体系的维持。随着清代大批汉人木商和移民的进入,民族交往和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以汉字为载体的林业契约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一是文字作为官府与民间都认同的符号系统,为市场信用提供了保证;其二是这样的信用体系以民间的榔规款约和政府的法令作为前提,能够保障和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故而逐渐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林业契约文化。目前在都柳江流域发现的林业契约绝大多数为民间自发签订的“白契”。作为民间市场行为活跃的产物,林业契约的广泛应用体现了林木贸易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林业契约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对民间信用体系的构建和保障机制作用的发挥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可从江县高华村一份山林卖契窥见一斑,具体内容见契约1:

契约1

立断卖山场、荒坡、竹石字契约人韦老求、吴老六、黄醪三人,今烟(因)家下缺少钱用费,无处出办,自愿将祖父山坡树木一处土名坐落乌恶冲出卖。先问房簇(族)弟兄后再问近邻,无人承领。自愿请凭中证上门问到,卖与赵财华、周、县、明、满,赵承林、通、七人应言承领。凭中脚踏手指四方:左至大凹(坳),其梁为界;右至大凹,其岭为界;上至登山水流芹(亭)倒为界;下至冲口为界,四处分明。凭中三面言定卖价钱叁拾陆仟八百文正,其钱一包现交,并无欠分文,卖主收回应用。买主任凭子孙永远寨耕种管业垦为凭,卖主不得异言、籍(藉)事生端争论。若有外人争论,具(俱)在卖主中以力当,不管(关)买主之事。一卖百了,父卖子休,高坡滚石永不归踪,水流东海永不回头。今恐人难信、海水难量,恐口无凭,立此卖断山场地契付与赵姓子孙,永远存照为据。

埋岩卖主中人韦老贵宁方每人艮(银)六钱二分

新寨韦老董、韦老四、韦老宜每人艮(银)二钱正

天理人心

凭中人韦金香、韦金旺、韦老旺一两一钱四文

代笔人赵承友六钱二分各落押

皇上乾隆伍拾柒年贰月十六日酉时具立[29]

此份契约是高华瑶族祖先于乾隆年间向宰跨壮族购买名为“乌恶”(即今高华)的山岭坳地时所订立的一份山坡树木买文书。内容有四:其一是卖主韦老求等人谨遵当地林木交易的规范,在出卖山场时先问有优先购买权的族人、近邻,确定无人接手后,才在“凭中”的中介下卖给他村的韦老董等人,这样避免了以后家族内部纠纷的产生。其二是契约中明确了山林的四下范围,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了山林所有权的转移,避免了买主与卖主潜在的纠纷。其三是以榔规款约的形式,规定“一卖百了,父卖子休,高坡滚石永不归踪,水流东海永不回头”,明确了山林买卖的法律性。其四是这样的契约文书尊重了林业发展的大尺度、长周期、封闭性管理特性,说明这样的林业文书对维护人工营林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今天我们在发展人工营林的过程中,吸取这样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推动我国民族山区的生态建设、山地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又如榕江县高兴村一份道光二十七年(1847)的林业契约,进一步证实这一内容的历史价值,详见契约2:

契约2

盖闻僻处边塞,人烟凋零。嘉庆年间,被寨头章、曾二寨凌压,罩占山场。奈寡不敌众,只得具控前任府主璜。登山踏看,仍断山场归我四寨管业。山场界址:东方以公妹坳为界,西方以归利、攀了为界,南方以歇气坳为界,北方以邻卖坳为界,四至分明。凡山场各寨各自管业。华有以老砍、茶山地为界;俾丢寨周围上下左右伊自管业;苗老李所种之地归利管业。忆上古之世,让畔让路,未闻丧德失遗。迄今以来,人心叵测,凭性妄为。于是公同聚议特立章程条例于左:

……

一议:不许偷砍柴山、放火烧山,如有不遵,罚钱一千二百文。乱割叶子,罚钱六百文。

一议:众山,不许新来人乱挖新土,凡有旱(捍)挖不拘,茶子、树木平分,如有不遵从等,革出。

一议:草昆、歇气坳二处山坡,本放牛之地,凡近田边,不许强挖寸土。

道光二十七年阳月吉日 高兴、俾丢、华有、归利合立][30]

该契约是由高兴、俾丢、华有、归利四个水族村寨共同商议制定的款约,目的在于划清各自的山场界限,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条例多以禁令为主,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偷砍柴山”“放火烧山”“乱割叶子”等属于违反山场禁闭、危害林木安全的行为,进一步保证了人工营林的发展。这样的契约目前在都柳江流域发现较多,笔者在此不一一说明,进而提请大家多关注都柳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

(三)政府力量的监管:历史上都柳江流域的林业发展,离不开国家力量的监督和管理。清代,政府曾多次采取措施鼓励民间造林。乾隆年间,都江通判(今三都县都江镇)“树多杂木”,“近年有司劝种桐、杉、果树,颇有成效”。[31]道光年间,古州同知余泽春捐资购买桐、茶种子各二千斤,通令各寨苗民领取,教授其种植方法,“并令蓄禁松、杉、果木,以期山无旷土”。[32]此外,政府在处理山林纠纷、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道光二十六年(1846),程家训父子因越界开荒种杉、茶树,破坏了王岭凤凰山的“后龙”(风景林),地方人士告到官府。官府出具了以下告示,对山权、林权作出明确判决,让程氏父子继续保有已种植的树木,但需要向王岭缴纳租金,解决了纠纷,还下令对山林进行封禁。其内容见契约3:

契约3

署贵州黎平分驻古州清军府坐补丹江理苗厅加三级记录十次庞为出示封禁事:

照得兴隆堡(王岭旧名)军坡地因程家训父子越界开挖有碍该堡后龙,以致具告。本府提讯并查明该堡有地名拉草坡一处,又名茶山,亦系军山,因程家训曾用银二十六两得顶栽种杉树、茶树。今本府断令该绅耆等,于堡庙内出银二十六两向程家训退回其坡地。原栽杉、茶树仍交程家训管蓄,纳租每年钱九千文。原有激认文结在案,惟该处亦系閤堡来龙,应官一并管蓄,以培风水。除取结附卷外,合行出示。为此亦仰閤堡军民及外来种山人等知悉:嗣后该堡来龙山坡树木永远不准挖种,其现蓄树木只准培护,亦不准擅行砍伐。仍敢不遵,一经告发,定即按律重究,决不姑宽。本府言出法随,各宜禀遵毋违。

特示!

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一日

告示

实贴兴隆堡晓谕[33]

从这份文书可见,都柳江流域人工营林的发展,有国家力量在背后间接发挥着监督管理的作用。解读这样的文书,有助于深化理解目前清水江流域、都柳江流域遗存的诸多林业“白契”,进而避免学界过多强调民间习惯法作用的不足。

民国时期都柳江流域的林业与清代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对林业的管理大大加强,出现了林业法规。如民国政府重视林业,颁布了《森林法》《造林奖励条例》等法令,又将“造林”作为下层工作七项运动之一。为贯彻民国政府为“振兴林业”而颁布的各类造林法令,都柳江流域各县政府纷纷推行不同的造林政策,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民国初期,三合、都江、榕江等县大举吸取外来植树造林经验,因地制宜,改植油、桐等树种,广泛开办公私林场,较大程度地推动了当地人工营林的发展,详见表3。

表3 民国时期都柳江流域的造林措施及成果概览

(四)本土知识的推动。都柳江流域的林业发展和生态维持,还离不开当地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本土知识。育林技术的革新与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是人工营林规模化的重要动力。历史文献记载的都柳江流域本土造林方法,涵盖选种、育苗、管护等过程。如“林间粮作”是造林初期常采用的方法,通常在种植杉木幼苗的同时间种小米、包谷等旱地作物。(光绪)《古州厅志》记载了山地垦殖的经验,“高山宜包谷,山地之新垦者宜小谷(俗作粟)……干松地宜诸荞、香麦、老麦、包谷、高粱……各以其土之宜以树之”[34]。这种方法既能为林农提供口粮,又能为杉苗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大大促进了当地人工营林的发展。“发兜法”是当地育苗的主要技术之一,即利用大木被砍伐后的树兜来培育新苗。在黔桂交界山区,“种杉者多为苗、侗、瑶诸蛮”,“秋冬伐木,春来则新芽怒长”[35]。如此高效的育苗法,保证了人工林快速而持续的更新。另外,当地林农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也能物尽其用,如油桐籽被榨干后产生的“桐油巴”,“能肥瘠田亦治田痨,但性涩,令田泥滞”[36]等。

在享受林木资源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当地人也十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维持。如三都水族自治县的板引村过去漫山遍野都是森林,古木参天,有着“水东”(即森林多的地方)的盛名,当地流传着:“三分造林七分管,一时造林长期管。前人栽树我享福,我辈栽树后有绿。靠山吃山,吃山养山,养山爱山。山上多栽树,蓄水变气候。山是金银山,树是摇钱树,造林多育林,这是致富路”的林业生产谚语。[37]造林致富的观念深入人心,但良好的生态理念亦根植在当地的林业文化之中。在都柳江流域各地现存的碑刻中,不乏以保护林木、维持生态为内容的护林碑刻。光绪年间,从江县高增寨首吴老敬等为号召群众护山护林,以亲身经历告诫乡友,花钱请先生写碑文,请石匠刻碑一块,立于辖区居民出入必经之处,至今碑文无损,具体见契约4:

契约4

自幼一心栽树,每年栽种七十天,栽有十余年之业。锄劳半世,辛苦一生,乃杉木满山成林,大小共有数万根株。若要砍伐,现有千本,万末子孙,竺造砍之不尽,造之未完,永远子孙勤俭薅修看管。至于光绪十六年我正有三十四岁,进入深山寻找秧栽于此,今生长大,晋为德法荫功,愿其道途平坦,且有水井便座,夏日炎暑,君子往来过道,亦有遮荫避暑乘凉,永沐功德,且念区区之微也。爰之碑记后世,千秋万代警告子孙,不许恣故乱伐,且黄耶表祖,想万代流传,名芳不朽矣。

吴老敬之木

吴补夹之碑

吴光礼书写

立碑三人共念功德

光绪卅年二月初二日[38]

受传统风水观念的影响,当地村民将村寨周边地形适宜、生态良好之地视作“龙脉”,于其上培植“风水林”,并立约保护,希望能够造福子孙后代。这样的社会规约,实际上为当地人工营林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种子来源,保证了优质树苗的产生。在这样的生态理念驱动下,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使得都柳江流域的许多村寨至今仍是绿树环绕、风景秀丽的景象。在当地的一些苗族、瑶族村寨中,至今还保留着名为“退火殃”(或称“扫火殃”、“扫火星”)的消除火灾的祭祀活动。有的村寨每年举行一次,有隔三四年,若是寨子失火,则须要立即进行。祭祀前全村要将火源全部熄灭,在寨头拉一根草绳,表示禁止外人进寨。然后由“鬼师”召集全寨人到祭场举行仪式,具体流程各村寨略有不同。[39]当地人之所以对火灾如此重视和恐惧,是因为当火灾是危害森林稳定的大敌。

三、结语

本文简要回溯了清代至民国都柳江流域的人工营林发展的过程及原因,以期能为黔东南地区林业历史文化的解读提供清水江流域之外的又一范本,因而得出结论如下:一是都柳江流域经过清至民国的林业开发,在各方力量的推进下,人工营林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贵州省的一个重要林木产区。在这样的林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林业制度和文化,与相邻的清水江流域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故需对两流域的林业史料加以甄别,结合其历史发展特点进行研究,可以为今天的林业发展服务。二是都柳江林业契约作为流域内各族人民在林业历史发展中留下的宝贵资料,发挥了规范和保障的社会功能,对贵州林业经济史、少数民族法制史、生态环境史的研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深化其研究,可以补充和丰富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变迁研究。三是开展都柳江流域的人工营林发展研究,不能忽略清水江林业契约与都柳江林业契约的关联性研究。对相关联的文书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不同流域各族居民发展人工营林的宝贵经验,甚为重要。[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文献采辑、研究与利用”(16ZDA15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明清以来湘黔桂多民族互嵌地区的开发治理及族群互动研究”(18XJC770010)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光绪)《黎平府志》卷二《地理志·公署》载:“天后宫,在城内卧龙冈武侯庙前,系福建会馆乾隆三十三年建。”

②数据来源于《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第一辑)》序。其中寨蒿河、四寨河、八洛河皆为流经黎平县境的都柳江支流。

③数据来源于各县县志(统计含灌木林)。独山县1956年全县森林面积220.05万亩,覆盖率为60.07%;三都县1957年全县森林面积167.9万亩,覆盖率为49.5%;榕江县20世纪50年代初全县森林面积259.6万亩,覆盖率为53.2%;从江县1953年森林覆盖率为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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