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家庭的责任与权利
2020-05-19刘静王海英
刘静 王海英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首要原则,充分肯定了家庭对于早期婴幼儿照护的重要价值。然而,当前我国家庭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中却面临着“没时间”与“没本事”两个方面的困境。
一方面,我国的家庭模式主要为核心家庭,父母多为双职工,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不少父母无暇顾及入托入学前婴幼儿的日常照料,陷入“宝贝对不起!放下工作养不起你,拿起工作陪不了你”的两难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隔代教养成为大多数家长的替代性选择。学者王楠、刘雅冰2018年的调查显示,0~3岁婴幼儿三代家庭中由老人抚养的情况占55.6%。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非所有的家庭都能得到祖辈的教养支持,尤其是由于生活水平的提升,当代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日益丰富多彩,越来越多的祖辈更希望追求个人的兴趣爱好,而非“含饴弄孙”。
除了以上原因造成“没有时间带孩子”,另一方面很多家庭还无奈地表示“没有本事带孩子”。家庭幼儿数的减少,伴之儿童教育观的进步,带来的是育儿焦虑的攀升,根据学者盖笑松、王海英的调查,77 %的家长认为自己目前掌握的家庭教育知识不够用。
因此,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为落实《意见》,必须重申家庭之于婴幼儿的照护的责任与权利,以推进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家庭当仁不让的责任。“子不教,父之过”,在我国,庇荫后代自古以来就属于家庭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人事单位制度,社会托育乃单位提供的福利,家庭的教养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服务分担。1988年,国家教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社会义务”,引导婴幼儿照护的主要责任重新回归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父母抚养、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家庭之于婴幼儿的照护责任具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意见》中指出:“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
在西方文化背景下,强调家庭教养的思想同样源远流长。17世纪的夸美纽斯在《母育学校》中论述了6岁以前儿童在家庭中养护与教育比在学校中教育更为有利,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断言“学校教育虽有优点,私家教育虽有缺点,但两者相比,后者更为可取”;18世纪的卢梭在《爱弥儿》中认为“哺育子女是母亲最崇高的职责”;19世纪的裴斯泰洛齐在《葛笃德如何教育她的子女》中将母爱作为德育的基础要素。
可见,家庭之于教养儿童的主要责任具有国际共识,在中西方各自的文化语境中,家庭都是儿童的“第一位雕塑家”,而公共服务机构的功能在于对家庭教养的补充。正如联合国(1956)所界定,“因环境造成家庭正常照顾儿童功能不足,儿童必须于每天有一段时间离开父母及家庭的照顾时,需要有组织化的服务,以补充父母的家庭照顾”,社会托育机构的作用应发挥在对于家庭婴幼儿照护的补充、帮助与支持,而绝非替代。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对婴幼儿的照护是每个家庭不可剥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共生而统一,在确认家庭教养责任的同时,也应明确家庭对于子女教养权利的维护。国际公共教育大会1961年第24届会议通过的《学前教育的组织》53号建议提出,幼儿的早期教育既是父母的“首要任务”,也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已有调研表明,存在数量相当大的父母有参与到早期教育与保育机构服务中的需求和需要,家长希望与托育机构有更密切和深层次的交流。然而,由于社会对于家庭教养之权利重视不足,托育机构对于自身辅助家庭教育之角色认识不清、支持家庭科学养育的能力不够,家长在某种程度上被挡在社会托育的门外,被迫充当“甩手掌柜”。
德国在宪法中明确了家庭的教养儿童的权利,认为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乃“天赋之权”,为确保家庭教养儿童权利之实现、责任之落实,可以借鉴各国、各地区的具体经验和做法。
针对家庭“没时间”照护婴幼儿的问题,可以从调配家长工作时间、弥补家庭空白时间的思路来展开支持。一方面,通过延长产假和哺乳假、增设父亲育儿假、实行弹性工作等做法,协调有孩家长工作时间与育儿时间的冲突。例如,日本一家大型证券公司允许员工自由选择每周2~4天不等的假期,用于照顾老人或孩子。在很多国家,还实行产假累加制,即产假随着生育胎次的增多而增加,从而有效增强生育多孩的意愿。近些年来,新加坡和韓国都在公共部门推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公务员自由选择上下班时间以及在家远程办公。另一方面,针对家庭实在无法变通的时间段,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来予以支持。例如,芬兰地方政府选拔、委任、培训并管理能够胜任保育工作的妇女担任“保育妈妈”,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居家式短时看护。
针对“没本事”照护婴幼儿的困难,在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中,应当特别强调社会照护、教育机构对家庭与家长的参与的鼓励与支持。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CWLA)在其订立的“儿童托育服务标准”(Standards of Excellence for Child Day Care Services)中,明确提出托育服务的目标包括“提供父母伙伴关系以支持其照顾子女的功能”,“提供儿童或家庭支持性服务或便利儿童或家庭对社区服务的获取”。在学校教育中,父母的参与已有许多经验,如新加坡开展学校家庭教育计划,协助家长更好地扮演父母的角色;美国早期开端计划也特别重视父母的养育角色,支持家长最大程度地参与早期教育。同时,家庭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已在国内外早教课程与方案中不断得到论证,例如英国的确保开端、新西兰的早期教养课程、美国的PAT项目和HAPPY计划、上海的早教方案等,都在早教活动中注重家庭对儿童早期教育的参与。此外,社区在辅助家庭婴幼儿照护中的功能也不容忽视,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借助社区培训的方式,对祖辈照料者进行科学育儿知识的普及,从而助力家庭中的隔代照护服务。
总而言之,“教育始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于内家长与家庭必须认识并珍视自身对于早期婴幼儿照护的责任与权利,于外国家与社会照护机构也应重视家庭的参与,从制度、政策与实践上多方位支持家庭的参与,为家庭的婴幼儿照护赋权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