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协商视角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系统化建设研究
2020-05-19钟金意
钟金意
(宁波市社会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03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首次提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赋予了人民政协更加重要的职责和使命。2019年9月20日,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1]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界别设置,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
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则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要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同时还对不同的政协协商形式提出了具体运行机制的要求。可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真正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十分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相关运行机制。因为运行机制关系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能否顺利运转并取得实际效果,没有相关机制的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就无法真正实现其专门协商的价值。
然而,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行都处于一个经验性的阶段,在各个协商过程当中没有确立常态化的制度性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开展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近些年来,随着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相关运行机制也逐渐得以建立起来,协商主体参与政协协商相比之前有了较大的规范。但全面观察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的现状,就会发现: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开展得有声有色,而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却缺乏持续性,或者没能很好地与其他方面相衔接,导致最终的协商结果不了了之。基于此,我们还是应该在现有基础之上,基于专门协商的视角对各方面的机制做一个整合,积极建设系统化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稳定、持续、长效运转。
一、运行机制的系统化建设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展现专门协商特性的必然要求
协商民主指称的是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开讨论对公共事务进行持续性参与的过程[2],所以,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性民主,相比选举民主,它更注重民主的具体运行过程,协商民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良好的机制是协商民主运转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作为一种专门协商形式,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制度化的整体过程,而这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能够展现专门协商特性的关键所在。专门协商讲究稳定性、连续性和实效性,这就需要一套系统化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做保障。也就是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要切实展现出专门协商的特性,就必然要把运行机制的系统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一)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稳定性
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个阶层、各个民族、各个宗教以及各界别的代表人士,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就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3]。可见,人民政协是主体来源特别多元的一个大舞台,要保证不同方面的主体顺利参与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来,确实是一件大工程。当前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走向深入,经济社会发展也进入一个关键的阶段,社会阶层进一步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也不断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政协主体对于人民政协的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充分反映这些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同时,也要切实保证自身的稳定性。不同的协商主体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如果不能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过程中真实、平等地反映各个方面的诉求,那么就会损害一些方面的利益和情感,导致在协商民主参与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这样就使得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转出现无序的状态。
要有效避免出现这种状态,就需要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要在确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参与主体时就确立好严格的选择机制,通过对社会阶层情况的实际调研,了解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界别的群众的具体想法,并结合协商议题涉及的直接以及间接对象,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机制,确保相关的社会阶层和界别群众的诉求都能切实反映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过程中来。不仅如此,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群众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也需要有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保证他们都有平等的交流发言机会,各协商主体不会因为收入、职业、学历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发言机会,每个协商主体的意见都能得到同等机会的考虑,只要是合理有效的意见建议都能保证体现在最终的决策中来。通过从协商准备阶段到协商开展阶段、以及到后续的协商结果落实阶段都有系统化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就不会因为利益诉求的多元化而无所适从,就能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条不紊地运转。不管社会阶层如何多元化,相关界别如何调整,只要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系统化的运行机制中加以运转,就能适应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不至于在参与压力下走向无序,从而真正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稳定性。
(二)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连续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一个从协商准备、协商具体开展到协商结果落实反馈的连续性过程,如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只在协商开展阶段进行得热热闹闹,而在最终的协商结果落实阶段却冷冷清清,那么,这样的协商也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只有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每个阶段都能有效衔接,从始至终都得以持续地开展并深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才能真正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仅仅完善好每个协商环节的具体机制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全局的角度来看问题,要保证每个协商环节的运行机制能够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顺畅的流程,如此才能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到最后都能够顺利地接续开展,不至于在某个环节中断或者偏离正确的方向。具体来说,系统化的运行机制能够在以下三个重要环节中确保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连续性。
1.在协商准备阶段就通过机制来确保议题的连续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议题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协商形式能够同时协商讨论的议题数量不尽相同,而且很多协商形式都是一次只针对一个议题进行协商讨论,那么如何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选择好恰当的议题,使得这个议题能够得到深入的协商和讨论,避免在接下来的协商过程中关于议题讨论不切实际而难以持续,就成了一个需要提前考虑好的关键问题。议题的选择和论证机制是系统化运行机制的最基本方面,只有在最早的议题上做好相应的规范,才能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确定良好的前提,在协商过程中持续地围绕这个可行性议题做连贯深入的协商讨论。
2.在协商开展阶段通过机制确保配套工作的连续性。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开展过程中,并不是仅仅只有协商讨论这一单方面的工作,而是还有其他方面的配套工作,如果没有做好其他配套工作,协商就会空洞无物,也就难以持续下去。比如提案办理协商,它是由政协提案的提出者、办理者和政协提案工作单位三方专门针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所展开的协商,这里的政协协商贯穿于提案的办理前、办理中以及办理后,所以,在协商过程中,提案提出者的调研工作、办理者的沟通协调工作等都需要与协商的开展相配套[4],而其中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机制、提案办理协商沟通机制等是实现这些工作连续性的关键机制。
3.在协商落实阶段通过机制确保决策的连续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成果的落实是实现其连续性的最根本环节,需要保证协商成果真正反映到决策中来。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机制肯定不能少,此外,要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形式化,还必须继续完善决策实施的监督机制、决策实施情况的反馈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运行机制的系统化,由此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连续性。
(三)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并不是可有可无、做做样子,而是要真正协商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来,要把协商的成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但要取得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不是喊喊口号、通过领导的一时重视就能实现的,它必须得有一系列的机制来加以保障。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过程中,表面看起来每个协商主体都充分表达了自身的意见,讨论也很热烈,但是如果缺乏系统化的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只停留于单方向的向外表达,而没有达到双向互动的程度,那么协商共识也就难以达成。具体来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协商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协商并不是简单的意见来回传递,更不是各方面意见的简单汇总,它需要的是协商主体真正全身心投入,把自己的想法与其他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并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内部深加工。那么,在具体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开展过程中,如何不变成单纯的情况通报会,避免一方单纯向另一方发布信息,需要通过机制建设来促进这种沟通交流不断深入。要保证协商过程中不是进行简单的意见交换,就要建立各方面的协商引导机制,既让协商主体自然、真实地表达出自身的观点,又使协商主体能够客观中立地听取对方的意见,将对方的意见与自身观点比较分析、深入反思,从而达成共识,以求得最大利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在协商成果落实上要有多方面的保障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最终还是得体现在协商过程的具体落实上,如果协商得出的意见建议只停留在文件上,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或者只是在现场做应付式的答复,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的改革完善中,那么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也就有名无实了。基于此,我们应该如何保证在协商结束后,在决策以及决策实施过程中还能按照原本协商的成果运转呢?这就涉及决策过程监督机制和决策实施反馈机制能否也纳入系统化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中。如果对于后续的决策以及决策实施没有在建设运行机制过程中就做出统一安排,那么决策和决策实施就会游离在原本的协商系统之外,难以保证协商的成果得到真正落实,协商成果也就真正成了一纸空话。总而言之,要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就必须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贯穿到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和决策之后,构建起一个完善的运行机制系统。
二、专门协商视角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中央和各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各政协机关以及广大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得到不断推进,特别是制度化建设方面,各环节的协商机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然而,从专门协商的视角来加以审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使得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建设面临着重大挑战。要发挥专门协商的重要功能,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意见建议以及协商过程等方面都要做好恰当的安排和严格的规范。但现实中由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各环节的运行机制还缺乏有效的衔接,不同的运行机制之间甚至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导致上述各方面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协商主体存在协商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的问题
所谓协商主体,主要是指参加协商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5]。其实在现实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过程中,协商主体远不止这些,比如在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以及一些网络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还包括了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一些有参与机会的社会公众。要建设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高效运转,就需要充分调动起这些协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由于运行机制中系统化考虑不够,导致一部分协商主体在协商参与过程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影响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顺利开展。例如,在关于某一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协商的过程中,由于对议题所涉及的协商主体考虑不够全面,也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如果某界别协商主体不能很好地知晓议题的相关情况,就会严重削弱这部分界别协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最终的协商结果也无法反映这部分协商主体的真实诉求。部分协商主体获得感难以在协商过程中得到满足,并形成不良循环,协商主体在以后的协商过程中也难以做到主动参与,这也就影响到整体的协商积极性。
(二)协商议题存在指向性和明确性不足的问题
在人民政协协商议题的选择上,中央层面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所确立的议题能充分反映当下的实际情况,针对性、指向性强。以十三届全国政协历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为例,协商议题包括了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等现实性极强的议题,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开展有相关机制的保障。然而,在地方层面,协商议题的选择却存在各方面的不确定性。地方在出台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规范时,相关规定过于宏观,特别是在协商议题的界定中,存在较大的不明确性,面对实际情况时难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议题的选择缺乏深入、有针对性地思考,所选议题也往往较为空洞,难以形成有价值的建议。也存在有些地方选择的协商议题有意避开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选议题往往是一些不具有指向性的不痛不痒的问题,这样的协商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也就没有任何裨益了。
(三)协商意见和建议存在深度和可行性不足的问题
凝聚各方面共识、形成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追求,有深度和较高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取得实效性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么不能指出深层次的问题,要么脱离当下实际,不具可行性。问题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协委员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其产生、组织、管理、权利保障等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制度约束[6]。我们当下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都是邀请制,即首先由各自界别进行提名推荐,并将名单提交政协部门综合审定后确定出建议名单,然后在政协常委会上通过名单,最后由政协办公厅(室)根据通过的名单分别通知到推荐的界别单位以及个人,并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最终名单。通过这样的委员产生机制推荐产生的政协委员,有些会把这一身份看成一种荣誉,缺乏应有的竞争和压力意识,对问题也就难以进行深入思考,所提意见和建议也就缺乏深度。另一方面是缺乏调研规范机制。一些政协委员由于长期忙于本职工作,深入群众的调查研究不够,对于一些重大的民生问题,由于太过复杂、涉及面太广,不愿意进行调查分析,从而导致所提意见和建议不切实际、可行性差。
(四)协商过程存在随意性和形式化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们在政治生活中运用到协商民主的形式逐渐增多,特别是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领域,各种政协协商形式更是得到了较多的实践。但是,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却没有很好地处理不同政协协商形式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问题,虽然不同的政协协商形式有其特殊的适应对象和领域,其协商过程也不尽相同,但这并不等于某个具体的政协协商形式能够完全不顾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普遍性程序,并不是说每个政协协商形式可以随意地选择各自的协商程序;同时,在坚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普遍性协商程序的前提下,也需要尊重不同政协协商形式的特殊要求,不能搞千篇一律,不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不处理这个特殊性和普遍性问题,就会在协商过程中走向随意性,或者把其他政协协商形式的程序和方法直接照搬过来,不根据具体问题的需要优化协商过程,或者无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普遍性程序的要求,把协商会办成了日常化的闲谈。实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就是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在做出公共决策时认真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让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反映到公共决策中来。就目前中国政治制度运行情况来说,政治协商会议与同级党委政府的沟通还是较为顺畅的,“但是政治协商会议与同级党委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协商过程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个人偏好,参与协商的主体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在广泛性和代表性上存在严重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协商结果在决策中的运用和转化,也会导致协商民主的形式化,削弱这项制度的效力和吸引力”[7]。不论是协商过程的随意性,还是协商过程的形式化,都是缺乏应有运行机制规范的后果,最终导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不能取得实际的成效。
三、专门协商视角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系统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专就专在它是以协商为“专事”的机构,通过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确定“专题”,提供“专业”水平的意见建议,有一支精通政协的“专职”队伍,协商成果要“专报”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8]。因此,在专门协商视角下进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建设,需要在“专”上面下功夫。一方面要让各个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好自身的独特功能,有针对性地满足具体协商环节的需要;另一方面,各专门机制之间又要实现有机互动,使各个协商环节能够紧密衔接。总体上来说,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包括了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三大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作保障,而且不同环节对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有些环节侧重机制的规范性,有些环节侧重机制的激励作用,也有环节要求在规范与激励之间拿好一个度。从上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来看,要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满足专门协商的各方面规范要求,就要根据不同协商环节的具体要求,对运行机制进行系统化的建设与完善,让每个机制在协商环节中扮演“恰到好处”的功能角色,而不是“各自为政”,从而使整个协商环节紧密衔接在一起。
(一)协商前:注重机制的激励与调动功能
1. 优化协商主体参与机制。随着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面临更加多元化的参与诉求,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也更加多样、更富特色。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建立政协委员的相关数据库,对不同界别政协委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录入,根据不同政协协商形式和协商议题的具体需要,选择相应的参会人员,从而提高政协委员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结合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制度,对积极报名参加相关政协协商活动的政协委员实现积分奖励机制,并通过各大媒体渠道和平台,提前向有关政协委员提送协商议题的相关情况,鼓励相关领域的政协委员发挥专长主动参与到协商中来。此外,还可以探索群众有序参与,通过建立群众参与政协协商活动的机制,邀请有参与意愿的群众报名旁听相关政协协商活动,还可以适当提供群众发言机会。
2.完善协商议题形成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协商内容规定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那么,在协商议题的形成上,如何解决好协商议题“谁来提出”“谁来确定”“怎样确定”的问题则是十分关键。对于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就要积极围绕着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的方式。将协商议题纳入统一计划。而对于一些较为经常性的政协协商形式,比如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和网络协商等,其协商议题的提出就应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可以由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也可以由政协专门委员会选取近期的若干热点问题,提交给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投票决定,从而在协商议题的形成上进一步拉近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社会公众的距离。
3. 建立协商信息共享机制。能否实现信息共享,决定了协商主体能否真正平等参与协商。因此,政协组织应该会同党政相关部门,通过举办政情交流会、情况通报会、工作恳谈会等形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设立信息库资料库,加强政协协商各方的互动交流,拓宽知情明政渠道,畅通信息交流传导,从而保证政协协商各方都能平等共享相关协商信息。比如在提案办理协商领域,承办单位对协商议题占有信息资源上的天然优势,而提案者由于知情明政渠道不畅等原因,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天然的弱势。所以,必须通过信息的共享保证其掌握更加充分的信息,提高其沟通协商能力,从而保证其平等参与的机会。
(二)协商中:注重机制的规范与保障功能
1.健全调查研究规范机制。政协调查研究讲究的是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因此,要做好政协调查研究,其核心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要真正深入实际,摸清基层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对策建议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点。要做到这一点,仅靠政协委员的个人自觉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对政协调查研究做出制度机制上的规范,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立在扎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一方面,要健全机制保证调查研究紧扣主题主线,选择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比如,宁波市政协基于习近平总书记对宁波对外开放海洋经济发展寄予的厚望以及自身的港口资源优势,把“主动接轨参与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港口经济圈”确定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选择深化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拓宽港口经济圈市场空间、推进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等重大关键问题作为调研的重头戏,从而让调查研究真正落到点上。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健全机制保证政协委员的调查研究真正俯下身子“接地气”,不仅要做到深入基层群众,还要做到心入群众,让调查研究成果真正反映民情、深得民心。
2.构建协商活动互动机制。协商民主不是各协商主体简单地知晓对方的观点诉求,而是要真正实现思想上的对话、情感上的沟通以及观点上的碰撞,是不同协商主体的认识、观点、看法的深入沟通交流并形成多元互动,这种互动是在协商过程中持续进行的。所以说,“有效的互动是民主协商的重要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互动就没有协商,没有高质量的互动就没有高质量的协商”[9]。因此,要在协商活动中实现积极的互动,就需要首先实现信息的交流互动,特别是在对口协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对口联系的有关制度,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对于一些重要的文件材料,在提交审核通过之前,应抄送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保证各部门的日常信息做到及时顺畅的交流。同时,还要完善政协协商议程设计,在保障政协委员平等、充分发言权的前提下,可以增加公开辩论环节,设置经验丰富的主持人,引导委员间的深入互动。
3.丰富协商氛围营造机制。要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顺畅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十分关键。因为这样能够有效调动协商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认可度。协商氛围的营造机制可以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在协商主体中树立协商民主观念。要着力提升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认识,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相关知识列入党政部门的重要学习内容,在党校行政学院教学中设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相关课程,教育党员干部和党政领导树立民主协商观念,增强党政部门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认识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宣传、协商文化的传播以及政协委员开放日等方式来积极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三)协商后:兼顾机制的激励和规范功能
1.改进协商成果转化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价值,关键一点就是要看协商成果能否经过程序化的运转,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接纳,并体现到党委政府的决策中来,形成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宁波市北仑区政协在常委会专题协商的民主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层次分明、务实高效的常委会专题协商体系,而完善的成果转化机制是其取得实效的关键。为了使常委会议专题协商议政成果尽快进入党委决策程序和政府管理范围,北仑区政协注重在转化落实专题协商议政成果上做工作。常委会专题协商的意见由办公室梳理归纳,形成建议案上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针对政协常委会建议案的意见建议,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改,推进问题的落实和解决,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使常委会专题协商真正转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成果,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2.创新决策过程监督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成的意见建议需要通过决策过程才能落到实处,所以,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十分必要。而且,不仅要监督决策的形成过程,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要持续地监督决策的实施过程。在这一方面,宁波市政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找准结合点,创新推行了“1+5+X”的监督模式[10]。“1”,就是选取一个主题,市十四届政协就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监督主题;“5”,是指确认五个年度监督专题,紧扣监督主题,精心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以及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作为年度主题监督的专题;“X”,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限次数、不限对象、不限形式、不限区域的专项民主监督活动,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决策过程监督机制。
3.规范实施成效反馈机制。要规定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将决策实施的成效通过书面的方式及时反馈给政协及相关单位,对于相关意见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列举出来,以利于相关协商主体在调查研究以及协商过程中做出进一步反思。同时,通过实施成效的反馈,进一步完善协商前的相关机制,从而实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运行机制系统化的互促共进。
(本文获浙江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2019年度论文征评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