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演进看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发展
2020-05-15任振宇
任振宇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管党、治党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提了出来,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基本命题和基本规律的认识,提出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忧患意识,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使命担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治理智慧。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逻辑演进
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道路上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重视党的建设。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胜利的成功经验时,把党的建设作为三大法宝之一提了出来。邓小平在1962年11 月29 日接见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代表时,提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2],明确了“党要管党”的党建理念。1985 年11 月24 日,中共中央整党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农村整党工作部署的通知》中,提出“从严治党”概念。1987 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把从严治党作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提出“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3]。随着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从严治党后,对党的建设的研究不断深入。2014 年10 月8 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并提出八点要求。为详细阐释党的建设关于“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逻辑演进过程,本文针对从严治党,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九大的发展历程作了梳理(如表1 所示)。
表1 “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逻辑演进过程
通过表1 可以看出,党的治党方略随时代发展中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与“从严治党”相较,增加了“全面”二字,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更加广泛深入,凸显治党理论新的深刻内涵,体现了“从严治党”从概念到理论体系进而深化为战略思想的发展过程。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统一结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4]。习近平这段论述阐释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全面从严治党既需要思想理论教育,也需要制度建设约束,两者是柔性教育与刚性约束的有机结合,只有两者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思想建党是解决党的思想建设问题,这是党的基础性建设,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这是其存在的基石。思想建党是在思想上为组织的凝聚力、发展力提供保障,本质就是通过宣传、学习和教育,对广大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相关政治理论、道德观念和思想信念的灌输,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引导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面对一些党员出现道德滑坡、理想信念丧失等现象,必须大力加强党性教育。通过思想建党,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筑牢思想防线,补足精神之钙。
制度治党是从制度上对党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公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约束,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习近平指出,要“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5]110。这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树立制度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党员管理,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有法有规可依。
从以上可以看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各有侧重。思想建党主要是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从思想和方法上为制度治党提供指导,确保制度设计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制度治党是思想建党的制度保障,思想建党的要求、成果等需要通过制度将其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党的思想建设成果能够真正在党员中发挥作用,并指导党建工作顺利开展。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两大支柱。正如习近平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6]16两者一定要紧密结合,才能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合力,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有利于完善现有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离不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内监督能及时发现党内存在问题并督促其解决,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健康发展的保障。习近平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多次强调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围绕“为什么加强党内监督、怎样强化党内监督”这个主题,结合新时代党建大局对该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刻的阐释。习近平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5]110。党内监督是政党对自身的监督,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党,保持党的团结一致。只有强化党内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过程中出现的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各级党组织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干部用好手中的公权力。为了加强党内监督,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8 年3 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9 年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的日益完善。同时,党中央为了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全面开展专项巡视监督工作和派驻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面从严治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6]27群众监督是建立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显著特征和重要属性。要增强群众监督的有效性,培养群众的监督意识是前提。强化群众监督意识有两层含义,既包括强化群众作为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也包括被监督者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一方面,要针对一些群众不敢监督的现实,加强对其进行民主和法制教育, 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帮助人民群众克服在监督中存在的畏惧心理、依附心理,增强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务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权力观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为群众提供参与监督、敢于监督的有利条件,支持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
群众监督具有人民性、广泛性和政治性,是人民群众对权力自下而上的监督,但其监督不具有强制性,没有直接的强制力。充分落实群众监督,还需要借助相关国家职能机关的强制力执行,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应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同时要充分保护好群众的个人隐私,让群众在行使监督权时没有后顾之忧。
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是辩证统一的,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两者在监督形式、监督地位有所差异,“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5]110。由此可见,群众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内监督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目的一致,两者都是通过监督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不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公信力。
加强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净化、勇于担当的体现,加强群众监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牢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初心,敢于接受监督的决心和勇气,两者内外结合,协同发力,提升党的监督效能,不断增强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
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
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就要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7]。“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8]。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党的领导干部在正确行使公权力时,也要勇于担当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是权力的行使者。权力的合法正确行使能够为民谋福利、造福民众。但是,权力一旦滥用,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公正地行使权力。
党的各级领导也是责任的担当者。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遇到困难和矛盾,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直面困难,敢做敢为。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好为民用权的政治担当、干事创业的责任担当。领导干部的不担当、不作为是对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不负责行为,危害极大。
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体现了权责一致。全面从严治党需要领导干部既要在制度内合法行使权力,同时也需要领导干部面对新时代、新问题,勇于担当,只有权责一致才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要真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问责制度,正确行使权力。同时,勇于承担责任,做到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