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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校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举措与借鉴

2020-05-13秦鑫鑫

中国教师 2020年4期
关键词:惩戒家长学校

近年来,因管理学生而产生的师生纠纷乃至家校纠纷频出,学生及其家长暴力对待教师的新闻屡见报端,这也不断消减一线教育工作者管理学生的积极性。为应对因学生管理而产生的诸多困境,教师惩戒权的呼声逐渐高涨。201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随后,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2]。学术界和教育实践工作者对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特性、实施原则和立法基础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教师作为教育惩戒的主要实施主体,学校如何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是教师惩戒权真正落地实施的关键,有必要吸纳借鉴国外中小学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经验。因此,本文立足我国教师惩戒权落实的现实境遇,结合英国中小学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举措,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的保障提供可行建议。

一、我国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面临的现实境遇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3]。教师教育惩戒是维持良好教学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业成就发展的必要手段[4]46。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面临立法缺失、学校制度供给不足、家长支持不够和教师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这四个不同层面的困境共同造成了当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窘境。

首先,教育立法缺失。从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来看,公立学校的教师惩戒权隶属于公权力,遵循“法有授权才可为”的原则[5]。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立法条款较为笼统、教师惩戒权无法规范行使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介入[6]。在教育立法缺失的现实下,学校和教师因惩戒学生而产生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也导致学校与教师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畏首畏尾”。

其次,学校制度供给不足。学校是教育惩戒权的主体之一,校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组织是除教师之外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执行者。但是现实中,多数中小学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推动教师惩戒权的落实。一方面,提倡教育惩戒并不意味着忽略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不少学校制定的《学生日常行为守则》不足以规范学生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规范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多数存在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问题[7]。另一方面,校长与学校分管领导对教师的支持与帮助不够,部分校长会制止教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实施教育惩戒,存在默许教师不履行职责的现象。长此以往,教师间形成了少惩戒、不惩戒学生的文化,以免因家校纠纷而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家长支持不够。总体而言,大多数家长支持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但是在教师能否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上,家长群体本身因背景不同而呈现差异化观点。有些家长支持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开展适当的教育惩戒,同时还会配合学校和教师开展相应的家校合作,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相反,也有不少家长反对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施以任何形式和程度的教育惩戒。家长群体的意见差异化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造成困扰。一项针对550位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教育惩戒权纳入法律并未消除中小学教师对行使惩戒权的顾虑,其中,害怕引起家校纠纷是教师最大的顾虑[8]。因此,家庭作为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重要教育力量,如何引导家长支持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应该考虑的重要方面。

最后,教师能力有待提升。当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存在两类情形,需要差异化看待,针对施策加以应对。第一种情形是部分教师存在不敢惩戒、不当惩戒、不会惩戒乃至放弃惩戒的现象[5,9]。第二种情形是个别教师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经过新闻媒体曝光,产生的不良影响对整个教师群体实施教育惩戒造成压力。相比而言,第一种情形更加普遍,其大量存在对学生个体、学生全体、教师和学校的影响也更加潜默、持续和深远。

二、英国学校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举措

总体来看,英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从探索到日趋完善,经历了全面禁止体罚、恢复教师惩罚权力、规范教师惩戒权和进一步完善教师惩戒权四个发展阶段[10]。《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的出台成为教育惩戒权恢复并开始完善的开端,法案的第七部分对教育惩戒进行了细致的阐释,对教育惩戒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进行了规定[11]。此后,英国教师惩戒权得以重视和规范。英国学校采取的保障教师惩戒权落地实施举措,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首先,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学生不合范行为的产生与演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因此,英国中小学注重通过良好学校氛围的营造优化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减少降低学生不合范行为产生的频率和程度。具体而言,学校领导者引导学校文化被学生和教师认可;促使学校全体成员关注学生行为问题;在学校内部形成被认可的社交规范;向学校内外的利益相关者阐释学校文化,形成广泛的内外部支持[12]。在此基础上,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乃至学生家长在学生行为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对“好的行为”与“坏的行为”有共同的识别标准,确保所有学生既不会因不合范行为而逃脱惩戒,也不会因为表现优秀而不被表扬[13]。

其次,构建可操作的教育惩戒系统。《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之后,2010年和2016年分别出台了《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和《学校行为与惩戒:给校长和学校员工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教育惩戒实施中的作用。第一,明确了学校教育惩戒和教师教育惩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解决了教育惩戒权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明确了学校和教师能够采用哪些具体的惩戒手段,同时与学生的行为相对应,当然,英国中小学也较为谨慎地使用停学和开除等比较严重的教育惩戒手段。第三,规范了教育惩戒实施的过程,确保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受到保障。

再次,家长多方面参与和监督,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第一,保障家长的参与权。学校鼓励并提供渠道让家长参与学生行为准则制订和教育惩戒规则制订的过程。同时,英国学校还会通过多种途径让家长了解学校与学生行为和教育惩戒的相关制度,以此增加彼此之间的互信与合作。第二,保障家长的知情权。一方面,英國中小学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学生行为问题应对措施被所有家长了解与认可[14];另一方面,当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时,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告诉家长其中的缘由和过程[15]。第三,保障家长的监督权。英国学校要保证严重惩戒手段应用的公开和透明,诸如开除学生的决定过程受到家长的监督且需要保留档案[16]。

最后,促进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能力不断提升。第一,教育惩戒是教师专业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明确的立法、完备的制度和清晰的操作流程的基础上,英国学校要求每位教师都熟悉教育惩戒的相关要求,发挥个人的专业能力行使惩戒权。第二,校长在英国教师行使惩戒权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英国规定每所学校都要制订符合自己学校的学生行为管理规范与惩戒措施。校长、学校利益相关者和学校管理层必须为教师提供强有力的学生行为规范制度,以确保教师能够通过奖励和惩罚管理学生的行为。另一方面,教师行使惩戒权受到校长支持、帮助和监督,确保教师行依法、合理、有效行使惩戒权[17]。第三,通过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促进教师教育惩戒知识和技能的提升。英国通过法律明确学校负有确保学生日常安全的责任,教师有责任在学校日常教育中避免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打架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所有教师都应该参加学生保护的有关培训。此外,教师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通过邮件、电子公告和教师会议学习最新的学生保护知识技能[18]。

三、学校支持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本土借鉴

学校作为学生教育与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依法、依规支持教师惩戒权的真正落地,对学生学习与发展、减少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办学秩序有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学校而言,加强学校制度供给、引导家长有序参与和提高教师综合育人能力是提高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能力的可行之策。

首先,加强学校制度供给。第一,构建适用于不同学校和不同学生群体的教育惩戒层级体系。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具有不同的身心发展特征,即便是同一年龄阶段的学生也因性别、家庭环境和个体差异而表现出差异化的行为状态。因此,小学、初中和高中在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上的措施应该体现出差异。对于小学生而言,教育惩戒的手段应该以言语教育为主,不易采取较为严重的惩戒手段;对于初中生和高中生而言,学生身心发育较为成熟,能够形成一定的规则意识,因此除言语教育之外,还可以施以更为严厉的教育惩戒;而对于比较严重的行为问题,比如偷盗、打架、欺凌他人甚至携带管制刀具等,应该与家长乃至公安机关一同处理。同时,班级作为学生教育的基本单元,各个班级也可以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形成“班级公约”,引导学生学会自我管理,提高学生的集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第二,构建学校教育惩戒的内容体系。学生因何而受到惩戒,如何实施教育惩戒,谁来实施教育惩戒以及教育惩戒之后怎么办等问题都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学生、教师和家长都要对规章制度的产生、执行和完善承担责任。第三,明确教育惩戒的程度。客观破坏性和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重要前提[19]。因此,教育惩戒的程度也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而定。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制度供给的三个方面不是脱节的,而是紧密相连的,需要学校因地制宜,在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上做到“一校一策”。

其次,引导家长有序参与。一方面,转变家长育人心态,增强家长对教育惩戒的支持与信任程度。独生子女受到普遍宠爱,“小皇帝”和“小公主”式的学生相对难以说教[20]6。事实证明,家长日常教养形塑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是学生在学校日常表现的重要影响因素。学校以及班主任可以通过家长学校的开办,促进家长育人理念的转变,并内化于学生日常的教养中。另一方面,学校应该通过家校委员会等合作平台,引导家长参与学生行为规范与教育惩戒方式的制订,学校与家长就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教育惩戒的手段、教育惩戒的过程及教育惩戒争议处理等方面形成一致性意见[4]48。

最后,提升教师综合育人能力。第一,禁止教师打骂学生。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教育本质的回归,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性质,也有其限度[20]1。教师惩戒权的讨论乃至立法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任意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二,鼓励教师采取预防措施。正如前文所述,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立法保障并不意味着教育惩戒是改正学生不合范行为的唯一举措。相反,班主任教师和普通任课教师应该在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上,与家長一同协商解决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引导与支持学生自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三,支持教师合理惩戒。教师惩戒权不能因当前存在争议而丧失,相反,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学校管理者要与教师一起纠正学生存在的不合范行为,当教师因合法、合规行使惩戒权而与家长产生纠纷时,学校要勇敢地和教师站在一起应对,而非将教师置于家校冲突的最前端。

四、结语

英国教师惩戒权经历了禁止、恢复到规范发展的不同时期,我国教师惩戒权的广泛讨论对当前教师惩戒权落地实施有所裨益。学校作为学生学习与发展的主要场所,有必要就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与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利益相关者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共同认识,以此促进协同育人局面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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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019年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项目“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与惩戒能力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ECNUFOE2019ZD075)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胡玉敏

huym@zgjsz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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