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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0-05-09殷子涵刘芳

中国商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会计信息

殷子涵 刘芳(通讯作者)

摘 要:随着非营利组织数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日益提高。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是提升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促進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近年来频发的非营利组织负面新闻出发,指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并作出了原因分析,最后给出了解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3(b)--03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一同作为拉动社会进步的三驾马车,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要求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地披露信息不仅能够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管理决策效率,还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相关机构的运营效率、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2019年7月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底,我国社会组织总数量已达到81.6万个;2018年全年社会捐赠总量预计超过1128亿元。

然而,从2016年因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而被终止运营的四川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到2018年在微信朋友圈中爆传的“七问秦玥飞”事件,再到2019年被民政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张伯驹潘素文化发展基金会,种种负面新闻使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受到一次次舆论拷问与公众质疑。

因此,指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才能为社会广大捐赠者揭开其“运作之谜”,从而真正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1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

2018年12月,中基透明指数FIT报告在京发布,其根据基本信息(16个)、财务信息(16个)和项目信息(8个)三个方面的40个客观评价指标对来自全国5694家非营利组织进行了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评判。报告显示,参评组织的FIT平均分为50.08分,较2017年的33.67分有较为显著的增长,但仍处于较低水平;公众大多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报告持怀疑态度,其最关心的组织绩效、财务管理、项目评估等问题均未能得到充分解答,甚至有些捐赠者无法及时获得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报告。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众多,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传统财务数据披露无法反映组织绩效

2005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实施,强制非营利组织披露“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规范。但是财务报表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要求报表以数据为主要的呈现形式,而不能反映捐赠者、志愿者以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所关心的非营利组织运营绩效。

非营利组织的产品可以是一个被重建的小学、一个健康的身体,甚至是一个全新的人生,这些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所能衡量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共同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一特别的运营信条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更加微妙:任何人对非营利组织都不具有求偿权,因此决定捐赠者以及潜在捐赠者是否向非营利组织注资的重要因素就是其运营绩效。利益相关者更希望看到捐款的用途,了解组织运行的效率及效益。例如组织用获得的捐款修建了一家当地的医院,那么这家医院到底造福了多少百姓、使得多少人摆脱了病痛之苦重获新生、产生了多少社会效益,才是捐赠者真正关心的。

(2)非营利组织缺乏社会公信力

2018年,在相关媒体的推动下,接连曝出包括亿友公益负责人、乙肝反歧视领袖雷闯、环保公益领军人物冯永锋、“免费午餐”及“微博打拐”发起人邓飞、公益组织民主化“开会专家”袁天鹏等一大批公益名人在内的性侵、性骚扰事件,犹如地震一般给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以严重的打击。当非营利组织负责人道德品质出现问题时,组织内部的管理状况可想而知。其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也必将被打上问号。

(3)非营利组织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关注

近年来,无论是基金会还是其他慈善机构,关于其私分、侵占捐款,虚报财务数据,进行财务舞弊的报道不绝于耳。这在侧面反映出非营利组织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关注。2010年以来,财政部分别针对企业、小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出台了相应政策,并于2018年11月发布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在内部控制建设受到更多关注的今天,完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现阶段被广泛运用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与非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使其过度依赖政府,机构内部的理事会形同虚设。同时双重管理体制造成的权责不清等管理漏洞,成为非营利组织部分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捐款满足私利的捷径。

因此,个人行为造成的账实不符也成为披露虚假信息的重要因素。

(4)披露的形式及渠道单一

据调查,不少非营利组织实际上仅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两张报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常在披露过程中被省略。以嫣然天使基金为例,由于组织内部信息需求动力不足,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管理层常常以嫣然不是独立法人为由拒绝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同时很多潜在捐赠者经常由于报表的专业性过强而无法深入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现状,因此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报表的解释是对会计信息的有力补充,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会计披露制度不够健全,披露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组织只通过官方网站等单一途径公布相关财务状况,造成会计信息难以传递给捐赠者、志愿者、受益人等直接相关方。大众及媒体更倾向于接受通俗易懂的信息,因此非营利组织除了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外还可以借助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来扩大会计信息的披露渠道,做到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结合披露。采用这种方式,一方面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为非营利组织本身做了宣传,可以扩大组织本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以便日后吸收捐款,高效运营。

2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问题百出,其原因各异。具体可将阻碍非营利组织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划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体现为缺乏披露信息的动力;外部因素则可以用PEST分析法归纳为四个方面:相关会计制度难以明确指导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政治Politics),信息披露质量受成本制约(经济Economy),外部监管无法有效保证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社会Society),缺乏会计信息化技术以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技术Technology)。

2.1 内部因素: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动力

企业以营利为目标,披露会计信息是为了让债权人全面了解企业信息从而决策是否继续提供资金;让管理者发现企业的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使企业长久地经营下去。明确的受托责任、所有者的求偿权以及管理者绩效薪酬与企业经营成果挂钩的相关机制为企业披露质量良好的会计信息提供了内部动力。而反观非营利组织,缺乏利润目标及经营压力,即使绩效不佳,相关管理人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非营利组织之间竞争的缺乏以及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在其内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非营利组织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

2.2 政治Politics:相关会计制度难以明确指导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

目前已经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包括八章七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财务报告和附则。从内容和形式上看仅仅是做了总括性的概述,缺乏对具体业务处理和披露内容的详细规定。这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无据可循,使得披露结果不具有规范性和可比性。

2.3 经济Economy:信息披露质量受成本制约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其最终目的是吸引投资人注资,促进股价上升从而获得更多自有资金以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反观非营利组织,其生存环境缺乏竞争,除了披露财务报表,还有诸如公益宣传、公益电影、明星加盟等方式来吸引捐款。尽最大可能将所吸引的款项用于慈善事业是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因此,用于信息披露的成本成为一项可有可无的费用,组织总是想方设法缩减其规模。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财务人员薪资水平日益提升,行业审计费用日渐增长。然而,非营利组织给予信息披露工作的资金却十分有限。因此,从整理凭证到编制报表、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审计的每一个环节必然会变得粗糙,最终导致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质量不尽人意。

2.4 社会Society:外部监管无法有效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在合并了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民政部于2018年8月对新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第53条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虽然相关法规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审计机构出具的意见和证明,但这仍然不能阻止财务舞弊、审计造假的现象发生。

其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大量地方性非营利组织存在披露虚假信息的现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为了提高业务收入而满足委托人不合理的要求,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失真。

2.5 技术Technology:缺乏会计信息化技术以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非营利组织缺乏会计信息化技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无法吸引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人才;其二是对会计信息化的关注程度较低,鲜有非营利组织通过与相关财务软件公司合作的方式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在吸引人才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薪酬不高、运行的效率较低,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相比往往缺乏竞争优势。组织内部财务专业人才的欠缺导致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环节无法顺利完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埋下隐患。

在引进会计信息化技术方面,非营利组织往往缺乏竞争意识和效率意识,除少数大型机构外,大多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程度较低的会计核算方式。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出错几率会大大增加,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堪忧。

3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完善建议

2018年9月1日,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要求和责任,标志着我国公益组织信息披露在规范化的道路上更进一步。提升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仅要依靠组织内部动力驱动,更需要外部监管机制的督促。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具体如下:

(1)DADS法解决方案

美国学者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4)在国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财政部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披露—分析—发布—懲罚”(DADS)法可作为提升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方案。

披露(disclosure):

首先,政府或相关机构可将披露质量作为评价非营利组织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提高其自觉披露会计信息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强制披露相关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分析(analysis):

国家应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解读,并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将生成的分析报告公之于众。从而让专业性较强的财务数据平民化、大众化,使得广大利益相关者能够结合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全面且具体的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状况。

发布(dissemination):

发布环节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发布内容。二是发布渠道。发布内容应涵盖非营利组织业绩报告,高级人员薪酬,组织的不良记录等内容。在发布渠道方面,披露的信息可通过非营利组织自身、相应审计机构、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三方的主流社交媒体上发布,以最大程度地方便捐赠者、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查询。

惩罚(sanction):

惩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提供虚假报告信息、进行财务舞弊的组织进行惩罚。二是对经营效率低下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惩罚,为管理者敲响警钟。惩罚的具体内容应视情节而定,由轻到重可分为警告、罚款、撤销专项基金、撤销登记等内容。

(2)针对非营利组织设立更有效的人才引荐平台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是非营利组织人才缺失的重大原因之一。建议设立专门的人才引荐平台,做到人岗匹配,使组织与财务人才迅速对接。

目前随着应届毕业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就业紧张逐渐成为大学生难以避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如果非营利组织能够与大学合作,设立相应对口专业,同时吸收毕业生上岗,则一方面能够更具针对性地培养所需人才,另一方面也能为缓解就业压力做出一定贡献。

(3)针对不同规模的非营利组织制定不同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成本是影响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很多地方性小型组织由于过度压缩会计信息披露成本,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严重失真甚至不进行披露。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对应的准则规范,对不同规模的组织提出不同的要求,有所侧重。

(4)政府与外部审计机构结合直接披露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

在未来,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营利组织审计报告,政府可通过特定渠道进行统一披露。这样不仅保证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获得性,还有利于将不同机构的运营绩效进行对比,促进非营利组织提升管理效率。

4 结语

随着非营利组织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捐款数额的不断上升,提升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非营利组织运营的透明度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不管在质量还是披露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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