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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上市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财税问题

2020-05-09王端霞

中国商论 2020年8期
关键词:非上市财税

王端霞

摘 要:国有企业改革自90年代提出之后,进行了一轮又一轮探索和尝试,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及市场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退出的复杂性,尤其是非上市国有股权的退出,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处理完全、国有资产是否存在流失或被低估等。本文结合案例,就非上市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财税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非上市  国有股权  转让  财税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4(b)--02

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部分形成管理层级多、链条长、法人单位数量多、企业效率低下的现状,国家多次出台政策要求压减层级,减少法人户数。结合上述背景,本文从非上市国有股权转让前的准备入手,对股东注册资本的核查、代持股的处理、净资产的确认、过渡期损益的认定及涉及税费等相关问题进行分项阐述。

1 股权转让前的准备

1.1 股东注册资本核查

纳入“瘦身健体”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大多是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成立的,成立时实收资本入账依据可为验资报告、资产证明、国有产权登记表、债权转股权的账面调整凭证等依据。根据现行《公司法》,无法确定国有控股的股东是否已全额缴纳了规定的资本或是否存在投入应缴纳资本后,又抽逃出资款的行为,需再对账面实收资本的记载情况进行核实,以排除控股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引起的相关风险。

1.2 代持股的处理

因历史原因,国有企业中存在有员工代持公司股的现象,或由一名员工持多名员工股的现象,企业处置包含“代持股权”的国有股权时,首先应对国有股权实质权利进行界定,虽然《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股东以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为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回避代持股问题,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实施,也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结合实际情况,其处置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式:

(1)与隐名的股东订立“代持股协议”,明确隐名的股东实为实际控制人的合法权益。(2)由显名的股东,支付合理的股权受让价款,受让隐名股东控制的股权后,再行开展国有股权处置。(3)通过第三方,与显名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合同,实际受让隐名的股东所控制的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后,实施国有股权处置。(4)通过拟转让企业出资,回购代持股权,依法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对价给实际出资人后,再实施国有股权处置。

1.3 与股东间债权的处理

为避免股权转让后,股转标的企业对原股东的追偿,对持有的原股东债权可通过如下方式清理:

(1)标的企业在转让前,由原股东出资偿还所欠债务。(2)由拟转让标的企业豁免该笔债权,通过债权债务协议签订的方式,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原持股股东、标的企业双方分别申报债务重组利得和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一并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3)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由拟转让的标的企业做减资处理,通过减资方式归还原股东出资款,达到清理与原股东间债权的目的。

2 净资产及进场交易价格的确认

企业经过可行性研究及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开展财务相关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等系列工作。股权转让净资产的确认,以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上报上级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权转让备案,以备案批准的净资产为拟转让股权的确认净资产,并以此作为进场交易价格的基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产权转让项目第一次正式信息披露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已经核准、备案的转让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当未征集到受让股东,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批准备案评估结果的90%。低于90%时,需要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同意,才能继续进行股权转让有关的工作。

3 过渡期损益的处理

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产权交易过渡期是指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的期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北交所的交易合同范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修订,部分产权交易过程中,关于过渡期的损益处理,合同中可明确依照国办发(2005)60号规定执行。但上述两个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国办发(2005)60号约定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直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即过渡期为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与产权交易合同的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企业产权交割日之间,存在有明显的时间间隔,产权交易合同未考虑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时间及可能遇到的障碍。为避免出现此类有可能发生的转让方、接收方争议的事项,可在产权交易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过渡期损益的直接承担方。

4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非上市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同一拟转股标的企业,股转方案的不同,引起的税负就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当标的企业净资产为正时,若在实施股权转让工作之前,先对标的企业原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该分配为税后利润分配,企業法人股东分配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行为,但个人股东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行开展股权转让相关工作,可将账面净资产降低,降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若按照正常股权转让程序开展股权转让相关工作,其涉及税、费具体分析如下:

4.1 增值税

股权转让的收入,在扣除完投资的成本后,在会计科目中确认为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属于增值税36号文规定的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仅有上市公司转让股权,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4.2 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无论受让方是企业还是个人,股转行为产生的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应如实申报,其税费计算如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综合考虑企业类型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转让相关股权时,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持有股权时,所得税税率为15%。

(2)个人所得税。当企业转让股权过程中涉及员工个人股一并转让时,持股主体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交易为溢价转让,个人股东需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且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之后,至标的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受让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工商变更。

4.3 契税

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标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更,无需缴纳契税,但增资扩股时,以其作价出资,契税无法免除。

4.4 印花税

印花税是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必须缴纳的税种,需要按照产权交易合同,合同双方均须按照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若是由单方缴纳时,需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缴。

4.5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收土增税,但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转双方任一方为该企业性质,即不享受此政策。如果拟转让标的企业名下有大量房屋、土地等房地产,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该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间接导致了房地产实际所有人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此种情形相当于不动产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5 案例与分析

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为其母公司A公司下属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职能为承接母公司扩张过程中剥离的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进一步整合,降低相关资产风险,提升资产价值。

2018年,甲公司拟对母公司A公司划转来的乙企业实施股权转让,母公司A公司持乙公司股权100%。2017年乙公司年审报告显示,乙公司资产总额855.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A公司的债权780万元,负债总额190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04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万元。若以此为基础,实施股权价值转让,预计股权转让价格为0,转让后母公司仍将面临近800万元债务风险及可能的股东抽逃资本金等的法律风险。

5.1 债权债务处理

为解决上述与母公司债权债务的问题,可通过如下方式:

(1)母公司A公司先行偿还对乙公司的债务,但此方法占用资金金额较大,且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2)在股权转让实施前,由乙公司豁免A公司的债务,但乙公司为A公司100%控股的企业,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乙公司和A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0年内进行调整。若该方式实施,无疑增大了乙公司及A公司未来的税务风险。(3)将该笔债权确认在净资产中,由受让方先行摘牌,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再由A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

经过综合分析论证,对乙公司的股转最终采用了第三种方式进行操作,同时,通过对债权债务挂账的进一步清理,夯实了乙公司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625.75万元,确认对母公司A公司债权总额560.00万元,此次股权转让A公司收到转让款655.75万元,在乙公司工商变更完成之后,母公司A公司偿还了债务。

5.2 账务处理

母公司A公司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55.75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投资收益 155.75

母公司偿还债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  56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

5.3 税费情况分析

该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费情况分析如下:

5.3.1 增值税:该股权交易行为产生投资收益155.75万元,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5.3.2 企业所得税:股转行为产生投资收益155.75万元,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若A公司虧损金额或可弥补亏损金额大于应纳税额所得额,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按照母公司A公司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3.3 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均须按照协议价格655.75万元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即6557500.00 *0.05%=3278.75元,若是由单方缴纳时,需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缴,即6557500.00 *0.1%=6557.5元。

参考文献

叶美灵.广东风险投资退出平台建设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8.

邓诗彗.广州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7.

陈仕华,卢昌崇.国有企业高管跨体制联结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基于“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让股权”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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