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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晋升

2020-05-08韩帅

高教探索 2020年4期
关键词:晋升民国大学

摘要:大学教师的晋升,是大学教师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大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北洋政府時期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初步规定了大学职员晋级的五个基本条件。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出台的《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涉及了大学教员的等级、资格及审查办法等,比较齐全详细,尤其教师的四分法被广泛采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增加了任教的年限,强调专门著作,把教师资格的审查权收归教育部,对大学教员的晋升资格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审查。在大学的实际操作中,如西南联合大学采取了宽松灵活的晋升与评审。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晋升中的许多问题可以为当今提供有益的借鉴,如应正确看待国外留学经历,重视大学教师的教学水平。

关键词:民国;大学;教师;晋升

“大学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是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个体之间富有生命的交往,是学术勃发的世界。”[1]在大学中,教师是主体,大学教师的晋升问题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大学合理地利用人才和稳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晋升问题入手,对民国政府的相关规程条令、西南联合大学在教师晋升中的实际操作以及民国大学教师晋升的启示进行探研,以期对现代大学人才评价体系有所助益。

一、北洋政府时期:晋级的“五个标准”

北洋政府教育部曾经在1912 年 10 月 24日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员分为教授、助教授、讲师三级,“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2]虽然未规定晋升的标准,但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或者说整个民国时期最早对大学教师聘任做出规定的法律法令,规定了教师的种类,而且在称呼上用“教授”“助教授”“讲师”代替了清末京师大学堂对教师的“教习”之称,使之更近代化。[3]

5年后,1917年5月3日,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4],规定“正教授、教授、助教、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非连续任职一年,不能进一级……”晋级的标准由校长参考以下五个标准作出判断:(1)教授成绩,(2)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3)所担任学科之性质,(4)著述及发明,(5)在社会之声望。

这就规定了晋级的基本条件:一是基本年限需连续任职一年;二是将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作为晋升的标准,这实际已与我们今天使用的评聘标准相似。前三个标准都与教学有关,如教学成绩、授课时间和学科性质,第四个标准才是论著问题,说明当时注重的是师者“传道授业解惑”的功能。而社会声望也成为一种晋级的标准,这与当时社会知识精英稀少的现状有关。如国学大师陈寅恪,虽然游学海外多年,既无学位,又无论著,但国学基础深厚,又大量吸取西方文化,颇有名望,经过吴宓等人的大力引荐,不到40岁即成为清华国学四导师之一。1918年在蔡元培主持下出台的《国立北京大学规程》第十二条关于教师晋升的标准也是参考此规程令。

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教师的四分法与晋升年限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设立教育行政委员会,出台《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5],分“名称”“资格”“审查”“附”四部分,还带有“附注”,涉及了大学教员的等级、资格及审查办法等。在该规定的“名称”部门,第一次把大学教员分为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这四种名称“惟大学教员得用之”,在“附注”中还进一步进行了强调。这大学教师四分法以后渐被各大学所采用,提升了大学教师的专门化、职业化水平。

在《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的“资格”部分,规定了任职者需获得相应学位,在国学上有一定贡献,同时强调晋升时需有从教经历。如助教需获得国内外大学学士学位,“于国学上有研究者”;讲师需从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得硕士学位或“于国学上有贡献者”,从助教晋升讲师需要“助教完满一年以上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副教授需获得外国大学研究院博士学位或“于国学有特殊之贡献者”,由讲师晋升副教授需要“讲师完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教授需“有特别成绩者”,自副教授晋升教授则需要“副教授完满二年以上之教务”。其中,教授资格审查合格后需由政府特授(见该规定“审查部分”)。为避免有才学的知识分子因未达到学位要求而无法获得任用,“附”中还专门指出:“凡于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位者,经过大学校务会议议决,可充大学助教或讲师。”

该规定关于大教师的聘任和晋升方面规范的比较齐全细致,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晋升机制。但晋升条件中关于“有研究”“有贡献”“有特别成绩”的规定比较粗线条,虽富有弹性,但也会在教师晋升中因人情关系、金钱关系等出现鱼龙混杂现象,而且将大学教师的晋升资格与学位挂钩,有利于留学人员在大学的晋升。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明确“科研”标准

1927年6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分“名称”“审查”“资格”“附则”四章[6],文字描述与广州国民政府发布的《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近乎一致,可见《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据此为基础文本。1929年7月26日颁布《大学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大学教师职务制度确定下来,如“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7]

1940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8],对大学教员的晋升资格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审查。之所以叫“暂行规程”,可能与此时国家处于抗日战争困难阶段的时代背景有关。相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在大学教师晋升的规定上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第一,取消了在国学上有成绩之人的晋升权利。《条例》中,在助教、讲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中,都有一条与国学有关的内容,如助教是“于国学上有研究者”,讲师是“于国学上有贡献者”,副教授是“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这样的规定让符合国学贡献这一项但无学位、教学时间不足的教员也具有晋升机会。但《暂行规程》中取消了此项,即便在助教任职资格中提到这一点,且还包含专门著作的要求:“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专门著作者。”

第二,增加了任教的年限。《条例》中,助教满一年以上教务有特别成绩可升讲师,讲师满一年以上教务有特别成绩可升副教授,副教授满两年以上教务有特别成绩可升教授。《暂行规程》中,对年限的规定是升讲师需任助教四年以上,升副教授需任讲师三年以上,升教授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第三,强调专门著作。《条例》中,对于晋升所需科研成果的要求语焉不详,仅有“特别成绩”“相当成绩”等语。在《暂行规程》中则明确列出了对于著作的要求,除教学年限外,讲师升副教授需有“专门著作”、副教授升教授都需要有“重要之著作”。在讲师的任职条件中,有“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一条,而在《条例》中是没有的,看似放宽了学历要求,但在其后紧跟“对于所授学科确有研究,并有专门著作者”也是强调著作的标准。

第四,教师资格的审查权收归教育部。《条例》规定大学的评议会为审查教员资格的机关,审查时仅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暂行规定》则要求由各院校呈送教育部提交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并规定:“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之规定者,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得任教授或副教授。”第五条、第六条正是任命副教授和教授的条件。这表明大学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在任命副教授或教授上有较大的自主权,须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①的议决才可晋升。

四、西南联合大学宽松灵活的晋升与评审

实际上,由于《暂行规程》颁布时正处于抗日战争的特殊时期,各大学并未有太多的精力顾及。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虽然每年审查一些教授资格,但在大学的实际操作中很多都按照本学校的方式进行,拟定与政府法令既有同又有异的具体细则。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以下简称“西南联大”)是抗日战争期间设立于昆明的一所综合性大学,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组成,在艰苦的条件下保存了较好的教学管理模式,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在各领域颇有建树的人才,西南联大优良的教师聘任和晋升制度是其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

1941 年,西南联大成立正式的聘任委员会并拟定了五条“本校教师资格标准”。比如受聘为教授须具备下列三项资格之一:(1)三年研究院工作或具有博士学位及有在大学授课二年或在研究機关研究二年,执行专门职业二年之经验及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学术贡献者;(2)于所任学科有创作或发明者;(3)曾任大学或同等学校教授或讲师、或在研究机关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六年,具有特殊成绩者[9]。该标准使教师的聘任规范而灵活,主要从学位、教学经验、学术贡献等方面给予考查,但没有对相关学历学位作硬性要求。在中国文坛享有盛名的作家沈从文是小学毕业,仅在北京大学旁听过,最初被聘为西南联大师范学院国文系副教授,3年后被升为教授。

西南联大在在教师晋升方面主要以教龄为参考标准,重视授课效果,不只是专注于出科研成果。《西南联大改订教职员俸给标准》规定:“国内大学毕业助教;助教三年,可升教员;国内研究院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者,为教员;教员三年得升专任讲师。讲师三年得升副教授;副教授三年升得教授。”[10]教师晋升一级所需的三年也包括不在同一所学校的教龄。其晋升制度较为宽松,不会因为教师在某一阶段内研究论文或著作没有达到数量上的要求而对职称或待遇作出调整,减轻教师的压力,让教师专注于教书育人。

五、民国大学晋升问题的启示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晋升中的许多问题可以为当今提供有益的启示,以下就正确看待国外留学经历和重视大学教师的教学水平两点进行探讨。

首先,正确看待国外留学经历。

广州国民政府设立教育行政委员会,出台的《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与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将教师晋升资格与学位挂钩,如讲师需从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副教授需获得外国大学研究院博士学位,这就使留学人员在大学教师的晋升中具备优势。这与当时中国国立大学尚无法培养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一定关系,获得较高学位的只有留学回国人员。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修正通过了《学位授予法》之后,才开始进行学士学位的授予,直到1937年中国才开始举行第一届硕士学位考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虽经学术审议委员会几次努力,却一直未能得到落实。[11]对大学教师聘任倾向于留学生的导向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外国毕业的人一来就做教授,本国毕业的人老是做助教,极不容易得到教授的资格。教授与助教之间,好像就是留学与未留学的分别截然相离,地位上相差甚多。”“社会上待遇对于国内十年工作,往往不及海外一纸文凭。”[12]傅斯年就曾指出,大学的盛衰兴亡与教授是否胜任有密切关系,大学教授的资格问题需有明白规定,所谓的“留学生”便可为教授,并不论学术成绩,如此一来就会影响到大学风气。[13]

如今一些大学招聘新教师时过于注重留学经历,甚至明确要求拥有一定期限以上(如两年)的海外留学经历,即使没有明确提及。筛选简历时也会优先选择海归人员。这也是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出国、国内一些大学招不到优秀研究生的原因之一。而且有些学校的职称晋升也要求申请人必须有相应的出国经历,如副教授必须在国外访问半年,教授必须访问一年的类似要求。相比民国时期无法自主培养高学历人才的状况,如今国家对大学投入力度加大,大学的教学管理、研究设备、师资力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国内完全能独立培养出高素质人才,没必要非去获得一个国外大学的毕业证书。再者,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学习国外先进知识的途径有很多,如运用国外数据库、参加国际会议、与外国专家联络等等。当然,并不是抹杀出国访问或留学的益处,而是反对那种形式上的单方面注重出国访问和国外大学一纸文凭的现象,主张看重科研人员的实际能力而非留学经历。民国时曾经留学比利时获得地质学博士学位的翁文灏就提到:“中国学生在本国尽有可以造就之地。如果他能够用心读书,不要轻自待而厚责于人,我相信毕业之后,一定可以得到相当的程度与能力。”“人才能力的大小,决不是留学与未留学所能分别的。”[14]

其次,重视大学教师的教学水平。

1917年5月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中将教学成绩列在第一位。1940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中也增加了任教年限。西南联大在在教师晋升方面也主要以教龄为参考标准,重视授课效果。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视程度与大学职能的认定和平衡有密切关系。大学职能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三大职能。关于这三大职能的平衡问题,也是当下常被讨论的话题。不同于专门的科研机构,教书育人才是大学的第一职能和核心职能。但对于大学教师来说,尤其是是青年教师,职称晋升和绩效考核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很大。大学这三方面职能虽然都在考核范围内,但实际操作中科研成果的发表数量和发表载体还起着决定性作用,对于丰富教学内容和革新教学技术热情不高。本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教学与科研,却变成了教学地位低于科研的状况,对教学的要求通常是达到要求课时即可,而这和教学质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国家近几年也在强化教学在大学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如2016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15]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16]、2017年发布的《教育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17]指出了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重视不够的现状,提出要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今已经有大学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比如对教师进行分类评审,奖励教学基础型教师等。强调教学的重要性并非鼓励教师忽视科研只开展教学,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有机地统一于大学教师的职业活动之中,应当重新思考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加强教学科研的融合力度,合理纳入大学教师的聘任与评价体系当中。

注释:

①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成立于1940年,人員组成除教育部部长、次长及高等教育司司长外,另设聘任委员25人,其中教育部直接聘任12人,余下13人在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院长中选举产生,聘任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至1947年10月,经过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大学教员,有教授2563人,副教授1205人,讲师1962人,助教2497人(见《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参考文献:

[1][德]雅思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40.

[2][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09,167.

[3]邓小林.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师聘任之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60.

[5]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J].教育杂志,1926(9):8-9.

[6][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168-169,172.

[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716-718.

[9][10]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四)教职员卷[G].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390,485.

[11]周谷平,吴静.近代中国学位制度的历史演变[J].高等教育研究,2002(7):100.

[12][14]翁文灏.中国大学教育之一问题(1931年4月)[A].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二卷上·国立清华大学时期1928—1937)[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213,215.

[15]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EB/OL].(2016-07-04).Http://www.moe.edu.cn/srcsite/A08/s7056/201607/t20160718_272133.Html.

[16]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EB/OL].(2016-08-29)[2018-05-20].Http://www.moe.edu.cn/srcsite/A10/s7151/201609/t20160920_281586.Html.

[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EB/OL].(2017-07-27)[2018-05-21].Http://www.moe.edu.cn/srcsite/A04/s7051/201708/t20170804_310653.Html.

(责任编辑赖佳)

收稿日期:2019-05-25

作者简介:韩帅,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历史学博士。(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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