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 148-2019《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推广鉴定大纲解读
2020-05-08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北京 100122)
DG/T 148-2019《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于2019年3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4号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推广鉴定大纲规定了对农机鉴定工作的技术要求,是推广鉴定项目实施的最主要依据,具有很强的行业指引性和发展的导向性,受到农机生产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广泛关注。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以下简称翻堆机)是用于对堆沤有机肥的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机械好氧翻抛处理,供给氧气,维持好氧生物的代谢活动,防止堆温过高的机械设备。笔者作为大纲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了大纲起草制定的全过程。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推广鉴定大纲,便于农机生产企业、用户、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理解与使用,特对大纲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可鉴定的产品型式
1.1 大纲规定的结构型式产品
大纲规定了翻堆机的鉴定范围,在一致性检查内容里,只关注了配套动力型式、翻堆部件结构型式、工作幅宽、配套总功率,未对适用的机型结构、原理进行限制性说明,因此,大纲的适用范围是具有开放性的。无论是依靠自身动力和行走轮或履带进行行走、通过旋转滚筒或刀轴完成翻堆作业的自走式翻堆机,还是依靠固定轨道进行移动,通过旋转滚筒、叶轮、刀轴或循环移动链板完成翻堆作业的轨道式翻堆机,只要是对有机废弃物进行好氧发酵翻堆作业的机械设备,都在鉴定范围内。
1.2 符合一定条件和数量的产品
大纲要求产品累计生产量和销售量均不少于5台。由于需要对产品开展用户适用性调查和可靠性调查,因此,上述销售数量产品的使用时间要在3个月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才可以申报推广鉴定。
2 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2.1 补充提交材料
除了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大纲中规定了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即产品规格表(格式见大纲附录A)、样机照片和用户名单(格式见大纲附录B)。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材料均需符合大纲3.1规定的要求,且加盖企业公章。
2.2 样机和试验的准备
因为要对产品进行作业性能试验,所以大纲对样机进行了规定。样机要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12个月以内生产的安装验收交付的合格品,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指定的使用现场获取,样机数量为1台。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准备的试验样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磨合、调整、试运转,并达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物料准备上,选用的物料应在样机适用范围内。物料堆放平整,堆放高度(深度)不能超出机具翻堆的使用范围。对于工作部件为水平滚筒式或刀轴式的机具,物料堆放高度(深度)不能小于翻堆部件2/3的旋转半径。物料长度应能保证样机进行3个行程且每个行程不少于20m的性能试验。
3 鉴定项目
3.1 鉴定内容
产品初次开展推广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的鉴定内容,即一致性检查、安全性检查、适用性评价和可靠性评价。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发生变化,未列入大纲产品变更控制范围的,允许企业自主变更。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或强制性标准新要求而造成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的,与大纲表6要求不一致的,应申报变更确认。
大纲规定产品的型号规格、配套动力型式、翻堆部件结构型式和配套总功率等关键参数均不允许发生变化,工作幅宽允许变化,但变化幅度需≤5%。
3.2 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的允许变化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在大纲表2中作了明确规定。大纲规定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鉴定时,鉴定机构会对照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
翻堆机型号规格、配套动力型式、翻堆部件结构型式和配套总功率等技术参数的鉴定方法是核对铭牌或样机实物,只有工作幅宽需要测量,工作幅宽一致性检查的允许偏差为3%。
3.3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分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安全性能、安全防护和安全信息。
安全性能主要考虑绝缘电阻,大纲要求在常态下,电源输入端和强电回路对电控柜外壳(地)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大纲在安全防护方面的规定有: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所有外露传动部位、高温点和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固定牢固,无尖角和锐棱;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应有过电流保护、过载保护等基本保护;具有自动控制方式的翻堆机,还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翻堆机应设置急停按钮,按钮颜色为红色;与物料接触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措施。
大纲在安全信息方面主要考虑的是标志、标识、开关与按钮处的文字或符号以及使用说明书。大纲规定翻堆机的操作开关与按钮处应有说明用途的文字或符号;通过安全防护不能消除或充分限制的机械危险和电气危险,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规定。
使用说明书重点关注是否有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产品上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在使用说明书中复现。
3.4 适用性评价
3.4.1 适用性评价的方法和内容
适用性评价采用性能试验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生产率、能耗和用户适用性意见。大纲在表3中给出了适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3.4.2 生产率和能耗的测定
大纲主要考察翻堆机作业效率和节能性指标,即生产率和能耗。
生产率和能耗的测定方法为:在规定的前进速度和最高翻堆工作档位下,使样机处于稳定的工作状态,测试不少于20m的工作行程,记录其工作时间(T)、耗电量(P)或耗油量(L)。耗油量采用称重法测定,即试验前将油箱加满,试验后再将油箱加满,记录燃油种类和加油的质量。测量翻堆后物料的长、宽、高(深度),计算翻堆物料体积(V),即随机选取5处翻堆完成后的物料,每处随机选3点测量物料堆放宽度和高度(深度),结果取平均值。试验3个行程,生产率按式(1)计算,耗电量按式(2)计算,耗油量按式(3)计算。结果取平均值。
式中:E为生产率(m3/h);V为翻堆物料体积(m3);T为工作时间(h);Q为每立方米耗电量(kW·h/m3);q为每立方米耗油量(kg/m3);P为翻堆机耗电量(kW·h);L为翻堆机耗油量(kg)。
3.4.3 用户适用性调查
大纲规定用户适用性调查可采取实地、电话、信函之一或组合的方式进行调查,且需从使用时间3个月以上的用户名单中选取5户进行调查。大纲在附录B中给出了调查内容和调查表格式。
3.5 可靠性评价
3.5.1 可靠性评价的方法和内容
可靠性评价采用生产查定与可靠性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评价内容包括生产查定的有效度和用户满意度。大纲在表5中给出了可靠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3.5.2 生产查定
大纲规定对鉴定样机进行累计作业时间为18h(偏差为+1min)的生产查定。记录作业时间、调整保养时间、样机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生产查定过程中不应发生表4中所述的致命故障、严重故障。有效度按式(4)计算(累计故障修复时间大于1h时,按1h计算)。生产查定过程中,如果累计故障修复时间大于1h、或者发生表4中所述的致命故障或严重故障时,则生产查定不再继续进行。
式中:K为使用有效度;Tz为样机作业时间(h);Tg为样机故障修复时间(h)。
按式(5)计算用户满意度S。
式中:S为用户满意度(百分制);m为调查的用户数;Si为第i个用户赋予的满意度分值。
3.5.3 用户可靠性调查
大纲规定用户可靠性调查与用户适用性调查同时进行,且需从使用时间3个月以上用户名单中选取5户进行调查。大纲附录B给出了调查内容及调查表格式。适用性和可靠性用户调查共用了一张调查表格,涵盖了适用性调查和可靠性调查的所有内容,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将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同时进行可靠性和用户适用性调查。
4 鉴定结论
4.1 单项结论
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必须满足表2要求,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安全性能、安全防护和安全信息达到要求时,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结论均分为符合大纲要求和不符合大纲要求两种。满足大纲表5要求的,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减轻企业负担,大纲在适用性评价和可靠性评价依据方面做出了规定,即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大纲规定的方法出具的性能(生产查定)检验报告可作为适用性(可靠性)评价的依据。
4.2 综合结论
大纲规定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为一级指标,其包含的各检查项目为二级指标,并在大纲表5中给出了指标分级与要求。所有一级指标符合大纲要求时,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否则,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从大纲的要求来看,一旦鉴定工作开始实施,是没有整改机会的,结论只有通过或不通过,没有整改后通过的说法。因此,企业在申请推广鉴定工作时,一定要对大纲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仔细研究、认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