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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刑法定性分析

2020-04-29徐嘉璐

法制博览 2020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人财物高利贷

内容摘要】现在社会中“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放贷行为,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严格来说,这些非法放贷行为有的放贷以盈利为目的,有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金融监管部门现有的一些监管举措很难解决根本问题,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社会秩序、金融秩序,我们非常有必要将非法放贷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非法放贷入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 键 词】非法放贷;刑法;危害性;非法占有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033-03

作者简介:徐嘉璐(1990-),女,汉族,吉林辽源人,本科,四级警长,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当前的媒体报道,我们常常能了解到一些情况,就是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向放贷组织或者个人借贷,后因暴力催收、压力大等各种因素,导致大学生抑郁、自杀的新闻。由于大学生群体一方面有一定的消费需求,一方面他们以学习为主的学生身份,使他们没有经济能力满足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的学生虚荣买昂贵电子产品,有的买化妆品买衣服,或旅游等等消费,生活中消费水平超出了自己可承受范围,放贷组织或者个人把眼光放在在读大学生身上,让其低门槛借贷、仅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借款,不明确告知利息、虚增债务等方式贷款给大学生,这些放贷人知道每个做父母的都不会不管不顾自己的孩子。非法放贷人为了保证安全收回自己的资金,要求留下近亲属的联系方式,甚至还会采取极端方式,比如拍裸照,扬言到期钱款还不了,会将裸照发布在各大网站,散播裸照逼迫还款。当然借款的时候这些大学生根本不会想到借款1万,到时候还款数额可能是他们无法承受的30万,甚至更多,可怕的债务压得大学生们喘不过气,无力偿还,这时候非法放贷人就会采取暴力方式催收,如常见的语言威胁借贷人及借贷人亲属家人,或直接网上公布当初拍的借贷人裸照,一系列的逼迫,使得借贷人不堪重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有的直接抑郁,有的辍学,有的借贷人选择自杀来结束年轻的生命。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看到了大学生中出现的这一系列“校园贷”现象,它是放贷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向大学生等发放贷款,然后收取几倍几十倍高额的贷款,在大学生无力偿还时,采取暴力的方式,给大学生身心造成很严重的伤害。

此外,“套路贷”与“校园贷”不同,“套路貸”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实际上通过各种违规操作,随意认定违约、凭空增加债务、逼迫还债等,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如签完借款合同后,将资金转入借贷人账户,要求借款人自己在银行取出借款,制造将全部借款给借贷人的假象,再以各种名义将部分资金收回,借贷人实际到手的钱也许极少,却已经背上了这笔沉重的债务。在借贷人无力支付时,放贷人会介绍另一放贷人,跟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来“平账”,这时缺乏社会经验的借贷人就会进入另一个圈套,致使借贷人几乎没有拿到钱,却再次背上了债务,不仅如此,他们还会要求借贷人立马偿还债务,如若没有,就单方面宣布违约,由于当时借款签订了合同,在借款人拿不出钱情况下,放贷人对其相威胁,最后借贷人不得不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放贷人还债。

“套路贷”、“校园贷”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当前的司法监管中,遇到很大困难,无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是因为这些放贷组织和个人,一般采取恐吓、威胁绑架等软暴力方式,这些软暴力手段打的是法律的擦边球,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对于“套路贷”的行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用欺瞒真相,诱骗进入圈套等不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对于既采取用欺瞒真相,诱骗进入圈套等欺诈手段,又使用了暴力、绑架、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多种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进行定罪。对于“套路贷”的行为,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它的法律来制约,只是对其衍生的社会不良行为进行打击,这样不足以达到对“套路贷”行为的管控。

二、非法放贷的本质

“套路贷”、“校园贷”可能造成个人隐私侵犯、造成个人信息的侵犯,甚至对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侵犯。“套路贷”侵害的是更多的权益,对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性,它欺骗借贷人签订合同,虚假诉讼,威胁恐吓使用暴力催款,以上这些不仅侵害借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妨害司法公正。为了更深一步理解“校园贷”等放贷行为,需从本质上进行分析,本质上它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存在主观恶性,所以决定了“校园贷”的借贷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实施。

(一)与高利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有多种方式,不仅“套路贷”、“校园贷”等属于民间借贷,高利贷也是一种民间借贷。但是“套路贷”、“校园贷”与它有根本性的不同。

首先,从事放贷活动的目的性不同。高利贷放贷的目的是收取借贷人的高额利息,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借款之初对利息部分的金额都是让借贷人明知的,借款的目的是希望借贷人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不存在套路他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性质;“套路贷”、“校园贷”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次,体现在对虚增数额的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中虚增的数额一般显示的是担保或服务的名目,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初,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用归还,所以会认为对虚增金额不用还款。高利贷中除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还款有明确数额,借贷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明确。

其次,放贷人对“违约”态度的不同。“套路贷”中的放贷人会单方面故意违约,比如失踪、故意不回短信、故意不接电话等,故意用拖延方式,故意使借贷人错失还款期限,导致其被动的产生“违约”行为,这样放贷人就可以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而高利贷的放贷人是希望借贷人如期归还到本金利息的。

再者,侵害客体不同。高利贷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套路贷”侵害客体复杂,存在占有借贷人财物的目的,严重侵害公民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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