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研究
2020-04-24曹俊华
曹俊华
关键词网络直播 刑事风险 制裁逻辑
如今是一个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应运而生,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个行业,在互联网时代成为弄潮儿,但是网络直播也成为了带来风险的携带源和传播风险的传播体。违法直播现象目前仍然层出不穷,部分直播人员和用户持续制造出刑法不能容忍的风险挑战法律的底线与权威。因此,目前各方应该对网络直播出现的风险进行治理,主要包括加强监管和网络直播行业自制两个方面。但是由于网络直播目前并不完善,导致在直播的过程当中仍然会出现很高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全民直播的时代应该有效地应对网络平台之一容易滋生犯罪主题的行业所出现的问题,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一、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类型
网络直播是在互联网时代下新生的一个商业模式,不过由于直播平台的管理不规范,直播平台疲软和直播的主体自制能力不足,导致网络直播进入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
(一)网络主播引发的风险
网络主播作为一个社会上新的衍生群体,女性占据了大多数,女性往往是网络主播服务的发布者,同时也是使用者,由网络主播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类是比较轻微对违反规范的行为,网络直播的人容易在直播的过程中出现轻微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比如说,有的网络直播人员在直播时往往穿着暴露,举止轻佻,并且言行低俗,这类直播往往超越了社会上的道德底线,让人不能够接受,但是在社会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受众“。第二类就是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直播的过程中,有些直播人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往往在直播的过程中挑战法律的权威,比如说,有的直播人员在直播的过程中居然会出现聚众吸毒,聚众淫秽的直播内容。虽然我国的有关的部门对这类网络直播人员进行了教育以及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法不责众,导致有些现象出现的“幕后黑手”不能够被真正的惩罚,也就是说,有些虽然有些主播违反了法律,但是由于法不责众,单只特别难追究这些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平台主体存在着法律风险
网络平台作为服务商,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应该不断意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向大众提供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但是,现在存在着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利的现象,这就导致在直播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直播平台是新时代下新的媒体平台,因此,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过,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的风险。第一,在直播的过程中,会发现有一些直播平台的管理会威胁到正常的直播,也就是说,有的直播平台会危害正常的直播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用户们的体验,导致直播用户们的体验感变差。第二,直播平台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可能是故意没有履行,也可能是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没有履行义务现象的出现。直播平台没有履行义务导致用户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同时也导致直播平台不能够正常的运行。第三,网络系统安全得不到保障。网络系统安全在直播行业中的体现就是用户们的数据,由于各种不法分子的存在,导致直播平台的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用户们的数据也容易成为被袭击的对象。第四,各个网络平台之间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网络直播是新时代下新兴的产业,所以很多平台都想要在这一具有巨大利益的行业中分得一杯羹,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对其他的网络平台实施非法干扰的手段,这些手段可能会导致网络平台出现网络运行风险,导致网络空间秩序出现混乱,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
(三)网络监管部门制造出刑事风险
虽然网络监管部门在应对网络直播现象时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监管部门也是容易制造出刑事风险的主体。网络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主要是国家网络方面的风险和监管渎职的风险。因此,网络监管部门应该不断克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缺位现象,使网络主权能够得到捍卫,避免出现网络主权风险中的重大隐患。监管渎职的风险是指有关的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导致网络直播平台在直播的过程中出现失序状态,导致网络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畸形。另外,网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着参与到违规的网络平台直播的过程中,而监管人员由于知法犯法,导致网络直播平台制造出的风险更为巨大。
(四)网络用户制造出的刑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的乱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用户的催生而导致的。俗话说,有需求就有供应,庞大的网络用户们在接触了一系列的网络直播内容后,大量的用户基本上主导了网络直播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选择,不能够从乱象丛生的网络直播平台中抽身而退,这就导致了网络平台上面一系列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视频的出现,用户的消费偏好体验直接主导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所以,如果直播平台的用户们在面对乱象丛生的网络直播平台时,没有将自己的好奇心按下,就会导致网络直播平台紧跟用户们的需求,从而出现导致网络直播平臺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用户们的抵制可以从源头上切断网络直播平台发生直播风险的因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用户都会有如此高的思想水平,仍然存在着一些用户沉迷于低俗的网络直播视频中,这就为网络直播风险带来了苗头。所以说,网络直工程中,网络用户制造出的风险防不胜防。
当网民们参与到直播风险的过程中时,可能会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第一,网民们对于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并没有任何的抵制措施,从而导致网络直播平台变得越来越低俗,越来越快餐化,虽然直播平台与监管部门身上有很大的责任,但是消费者们身上的责任也是很大的。因为网络直播平台最后的消费人员就是网民。第二,网民们在参与的过程中会出现参与的风险。虽然说法不责众,网络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作为个体的网络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说有的网民带头在网络上闹事,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在网络上实行敲诈勒索等行为,这些以个体行为进行的事件,都是容易引发刑事风险的事件。
二、网络直播中的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的行为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界定。
(一)在直播过程中主要的危害行为
在网络直播的过程当中,会出现很多危害行为,而这些危害行为是有轻重程度的,其中主要的危害行为包括:
其一,在直播的过程中出现色情或者有极端的不雅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对于色情的法律定位仍然不太明确,所以在网络上会出现很多打擦边球的视频,这些视频非常的低俗,非常的不雅。将视频当中的色情行为与现实当中的色情行为归为一类。直播平台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在网络直播的平台上聚集着数量庞大的网民,所以,一旦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出现了有关色情的行为,那么其传播的范围之广,范围之快是无法想象的。
其二,在直播的过程中会出现淫秽表演,当前利用网络直播导致网民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淫秽表演,网络真人直播行为不是传统的静态的淫秽物品,只有采取扩张解释,将网络空间上的直播表演行为作为认定成为动态的淫秽物品,才能够有效的解决在网络直播上出现有关淫秽物品的行为的问题。
其三,涉及未成年人的猥亵性直播,目前,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可能已经牵扯到了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人的猥亵性直播有伤风化,损害人性心理,性观念,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因此,面向未成年人的猥亵性直播是主要的直播风险行为。
(二)在直播过程中出现的刑事责任类型
针对在直播过程中出现的行为,会出现不同的刑事责任类型,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的行为,所对应的刑事责任也是比较轻的,对于那些情节比较重的行为,所对应的刑事责任是比较重的。根据直播平台制造出的风险类型的不同来定性刑事责任类型。
三、网络直播平台犯罪的制裁措施
(一)不断转变思维
在网络直播平台犯罪治理的过程中,要积极转变治理思维。风险是在各行各业中都存在的事情,所以,网络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地积极应对各种不确定的风险,网络直播平台应该不断转变自身的思维,使网络直播平台犯罪的数量和频率都有所减少。应该体现“秩序价值的优先性理念”,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都应该呈现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迹象,在应对网络技术风险时,应该走出传统刑法的范畴,将一些高度危险的网络技术行为纳入刑法介入的范围,实现网络犯罪控制观下的科学与有效治理。
(二)各个主体都需要明确自身责任
网络直播人员,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监管人员都需要不断地明确自己身上的责任,从而在网络直播对过程中尽量减少出现的风险。网络直播是新兴的行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一样的类型以及发展道路,所以各方都需要不断明确自身责任,网络直播人员需要向网民们传递更多的正能量,在直播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低俗色情内容。网络直播平台要履行自身责任,不断提高自身对于网络直播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部门要依法办事,提高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在进行处罚时,应该适度坚持网络安全价值优位的理念,进行必要的处罚,纠偏过度的犯罪化,贯彻必要的非犯罪化。对于以网络直播刑事风险为代表的网络平台犯罪平台而言,应该降低追诉难度,积极貫彻防控思维,夯实必要的处罚理念,不断节约司法资源。
四、结语
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更加要提高对法律的敬畏程度,虽然说有法不责众的现象,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能够找到最后的主体源头,因此,各个部门和各个平台都需要在网络直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监管有关的网络直播人员。避免出现媚俗内容,避免出现触碰法律的现象,避免出现承担刑事责任的现象,只有各方不断努力,才能够在乱象丛生的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不一样的天地,只有不断转变思维,才能够让网络直播的平台和网络直播的受众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