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及贫困动态变化研究
2020-04-24■姚嘉
■姚 嘉
在收入流动性视角下考察贫困问题,能够更好地把握贫困群体的贫困动态变化及与社会整体收入变动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1989年至2015年的20余年里,中国城乡收入流动性出现两个拐点,首先以2000年为拐点,收入流动性先上升后下降,其次以2010年为拐点,收入流动性表现出反弹上升趋势。中国城乡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表现一致,贫困粘性在21世纪初期经历增加之后,2010年起呈下降趋势,且绝对贫困人口大幅下降;但是贫困群体收入向上流动幅度低于整体经济增长幅度,相对贫困持续率较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因此,在未来精准扶贫工作中,促进社会收入流动性增加,让贫困群体有更多机会提升收入,实现收入向上流动,是高质量脱贫的关键。
一、引言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国绝对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至4%以下,6000多万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上升,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228元,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人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提升。①但同时,中国基尼系数约在0.46左右,高的年份甚至接近0.5,处于国际惯例中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区间;大量贫困群体虽实现了以绝对收入衡量的贫困-非贫困“量”的脱贫,但未实现“质”的脱贫,即虽然摘了“贫困帽”,但脱贫者生活质量仍然较低。未来长期内相对贫困问题将持续存在,我们需要警惕脱贫者脱离绝对贫困后再次返贫,个体及家庭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谁实现了“质”的脱贫?贫困者长期收入发展趋势如何?贫困群体的贫困是暂时性的、持续性的还是已经实现了稳定脱贫?传统基于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衡量方法的贫困研究将贫困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在某一时点上,对贫困群体的人口数量、群体分布,收入差距、贫困发生深度等进行测算,多为静态研究[1],无法描述贫困的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无法体现微观群体(家庭或者个人)处于贫困状态的时间长短、贫困进入与退出情况,以及前后两期贫困群体是否为同一批人等。[2]收入流动性研究视角认为,如果贫困群体一直为同一批人,他们一直处于社会收入底层,无法实现收入向上流动,即使他们已经成为非绝对贫困者,但并不意味实现了真正的“有量有质脱贫”。
笔者基于收入流动性视角,考察贫困群体的贫困动态变化及与社会整体收入动态变化之间的关系,试图为整体把握中国收入分配问题及贫困问题提供支撑,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参考。收入流动性研究分析个体或家庭在观察期间内,从前一时间段到下一时间段的经济状态变化。[3]收入流动性理论认为,即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在观察的一段时间内,有较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但是如果社会有更大的收入流动性与这种不平等收入分配同时存在,且贫困群体具有提升自身相对收入地位、实现收入向上流动的机会及渠道,那么从长期来看,该社会的收入不平等性不一定会增加,其仍可能是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社会。[3]因此,研究中国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能够为转型发展中社会收入分配问题、贫困问题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4]研究中国社会收入流动性,尤其是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并将贫困群体收入性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以及其他收入群体收入流动性进行比较,能够为判断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是否合理[5][6],贫困群体是否实现了“质”的脱贫,社会成员是否公平地分享了经济发展果实提供更多依据。[7]将收入流动性与贫困问题结合,在收入流动性视角下分析贫困动态变化,有助于避免特定户或个体形成持久性贫困、代际贫困等各种贫困均衡状态[8-10],是面对贫困发展新趋势,推进当前脱贫攻坚战的一个有效突破口[11]。
二、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及数据处理
笔者采用2015年发布的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China Health and Nutrition Survey,CHNS),CHNS调查每2至4年进行一次,包括从1989年到2015年,跨度20余年的10次调查数据,调查年份依次为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2011年、2015年,是中国目前追踪调查跨度时间最长的大样本数据库,并且家庭追踪情况良好,人口和家庭信息丰富,面板数据质量高,该数据能为本文研究微观家庭长期内的贫困动态变化和收入流动性提供支撑。
为准确分析微观家庭贫困动态变化情况,参照已有文献数据处理方法[5],对CHNS(2015)数据进行如下处理:一是为去除极端异常值的影响,删除人均收入位于最低1%与最高1%的家庭样本。二是删除缺乏地区信息、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成员信息等关键变量的家庭样本。三是为使平衡面板数据中的历年观测收入数据具有可比性,本研究将CHNS历年调查收入数据根据CPI折算到2015年获得可比家庭人均收入变量,以计算城乡家庭收入流动性及贫困动态变化。四是2011年调查和2015年调查因增加了省(市),导致样本量有较大增加外,其余CHNS历年调查样本户数比较平衡,城镇调查户数在1000~1300户左右,农村调查户数在2400~2900户左右。2011年城镇调查户数增加为2450户,农村户数为3362户;2015年城镇调查样本量为2413户,农村样本量为3314户。
分析微观家庭的收入流动性及贫困动态变化,需要构建平衡面板数据,本研究将CHNS相邻两个调查年份均出现的调查家庭的数据进行匹配,形成了9个平衡面板数据,每个平衡面板数据跨度在2至4年,将平衡面板数据中前后出现的相邻两个调查年份分别称为起始年及终止年。
(二)研究方法
马尔科夫转换矩阵是收入流动性测度公理化的重要基石。[12]用转换矩阵测度收入流动性时,需要将平衡面板数据调查时间分为前后两期(起始年、终止年),每期收入从高到低分为若干组,从而形成具有不同等分位数的矩阵。矩阵中的Pij值代表在调查起始年位于某一收入分位的个体或家庭在调查下一期(终止年)流向其他收入分位的概率,本文采用的五分位数转换矩阵如式(1)所示:
基于转换矩阵,收入流动性测度公理化指标设置为[13]:
平均流动率是反映整体收入流动程度的指标,是同一调查对象的收入在前后两期不同收入分位间流动的概率之和,平均流动率越小,收入流动性越小。
本研究基于转换矩阵测度收入流动性,同时测算以上几个指标,以确保测度结果的一致性与稳健性。
三、实证测度分析
(一)收入流动性测算及城乡比较
基于转换矩阵的城乡收入流动性指标结果见表1,为进行直观比较,绘制了中国城乡收入流动性趋势图(如图1所示)。结果表明,第一,从1989年至今,农村和城镇地区收入流动性均出现了两个拐点,一个拐点出现在2000年,另一个拐点出现在2010年。以2000年为拐点,城乡收入流动性在1989年至2010年间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可能的解释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这一时期富有者因为原始资本积累及已有周边资源变得更加富有,而贫穷者因缺乏机遇和政策难以实现收入向上流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收入分配有一定的固化倾向。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放开以及脱贫攻坚战略的开展,以2010年为拐点,中国城乡收入流动性表现出反弹上升趋势。收入流动性两个拐点的出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相吻合。第二,农村地区的收入流动性一直大于城镇地区的收入流动性。城乡收入流动性差距呈现出先扩大又缩小的趋势。这是一个好的信号,说明城市发展更加开放包容,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活力,城镇居民在经历了收入分配固化倾向后,迎来了更多实现收入流动的机遇,给更多的低收入阶层提供了收入向上流动的机会。
表1 1987—2015年中国城镇和农村地区收入流动性
图1 中国城乡收入流动性趋势图
(二)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及相对贫困动态性
2010年以来中国收入流动性增加的良性趋势,是因为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增加了,还是因为其他收入群体的收入流动性在增加?回答这个问题能够帮助我们分析贫困群体是否实现了可比收入的增长及“质”的脱贫。
本研究将处于五等收入分位中最低分位的群体作为贫困群体,分析处于这一收入分位群体的收入流动性变化趋势及实现收入向上流动的概率,以判断贫困群体的长期贫困动态性及贫困粘性的变化趋势。
首先,农村及城镇地区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与前文分析的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表现一致,也存在两个拐点。如图2所示。一是进入21世纪后,伴随着城乡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下降,城乡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也在降低,表现为图中2000年至2010年间,位于收入最低分位的贫困家庭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概率加大,贫困粘性增加,贫困群体在这一时期难以实现收入向上流动,“质”的脱贫难以完成,而这种贫困粘性,很可能通过家庭行为、家庭脆弱性,家庭决策影响到代际发展,使子代重复贫困状态。[14]二是以2010年为拐点,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也在增加,表现为贫困群体长期处于收入最低分位的概率降低、贫困黏性降低,部分贫困群体实现了“质”的脱贫。为减少贫困群体长期贫困及贫困粘性上升,应瞄准长期持续相对贫困家庭进行干预,给予政策上的帮扶,尤其是给予贫困家庭能够阻隔代际贫困传递的相关措施,如对子代的早期正规教育、心理干预、非认知能力提升、就业帮扶等,避免家庭持续贫困或者返贫状况的发生。
图2 贫困家庭贫困持续情况
其次,处于社会收入最高20%的富裕家庭的收入流动性变动也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变动一致(见图3),富裕粘性的变动与贫困粘性表现一致。即21世纪的初始十年,似乎呈现出社会各界担心的穷者愈穷,富者越富的趋势,在城乡收入流动性降低的同时,位于收入分位两端群体的收入阶层也更加固化,收入粘性增加。但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开始,我们能看到富裕粘性和贫困粘性均大幅下降,贫困群体实现了较好的收入向上流动,富裕群体长期位于收入顶端的固化情况也在改善。
图3 富裕家庭富裕持续情况
最后,城乡间收入流动性比较表明,在整体收入水平更高的城镇地区中,城镇贫困家庭持续停留在最低收入分位上的概率更高,即城镇贫困家庭的贫困粘性和富裕家庭的富裕粘性均高于农村地区同等收入分位家庭。2010年起,随着城乡收入流动性的增加,城镇富裕家庭收入持续停留在最高收入分位的比率下降幅度较大。但是,基于2015年CHNS数据,本研究测算的基尼系数为0.447,并且,在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农村地区仍有60%左右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水平,城镇地区有55%左右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人均收入被高收入者平均的现象反映了虽然贫困群体收入向上流动性在增加,但是收入流动性低于社会整体的收入流动性及经济增长幅度,在整个经济增长蛋糕中,贫困群体获得的收入增长蛋糕份额少,相对持续贫困仍然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以上人均收入的比较,未包括家庭所拥有的住房等财产,如果考虑存量,尤其是房产,城镇收入分配差距将大幅增加,而农村地区因缺少可衡量的商品房等大型资产,分配差距将会更大。并且房产等固定资产具有很强的传递性,如以此衡量,社会财产收入流动性将大幅降低,贫困者难以实现财产性收入向上流动,将影响高质量脱贫的实现。
以上结果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体国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城乡社会收入流动性均有改善,但是收入流动性改善程度不同,贫困群体在整体经济发展中,分享到的果实较少,贫困群体收入向上流动性滞后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的增长幅度。并且,相较农村地区,城镇贫困家庭在其所处的社会中,更难实现相对收入的向上流动,这与城镇地区生活成本普遍较高,尤其是高住房成本有关,这也导致了城市外来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生活,难以摆脱自身收入阶层在城市实现收入向上流动。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实现高水平脱贫,政府应给予外来务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更多的廉租房、教育、平价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保障。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如无法缩小,则外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将更难跨过门槛进入城市发展。提高城镇地区收入流动性,促进外来人口融入城市发展、实现新市民对城市经济发展果实的分享,是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绝对贫困的动态变化
上文在收入流动性视角下,考察了相对贫困的动态变化,下文在给定以2015年不变价2300元界定的可比统一绝对贫困标准下,贫困家庭绝对贫困的动态变化。
研究将贫困家庭的绝对贫困变动状态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暂时性贫困(调查初始年时为贫困、调查终止年时非贫困),该类型贫困也称为脱贫;二类是返贫(调查初始年时非贫困、调查终止年时陷入贫困);三类是持续长期贫困(调查初始年时贫困、调查终止年时也贫困)。第三类贫困家庭或群体,应成为未来精准扶贫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的对象。上述三类贫困群体的参照对象为“在调查前后两期(长期中)”均为贫困群体。
表2 1989—2015年中国城乡家庭贫困与非贫困的动态变化(%)
表2是1989年至2015年间城乡家庭贫困与非贫困的动态变化情况。结果表明:第一,我国的绝对贫困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绝对贫困率和长期贫困率较高。第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的贫困形式主要为长期贫困,在所有贫困类型中,农村长期贫困家庭占比高达50%。第三,近10年来,随着扶贫开发的推进,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城乡贫困比率都大幅下降,长期绝对贫困发生率也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城镇家庭长期贫困情况基本消除。第四,无论是城镇地区还是农村地区家庭,在观察的20余年里,家庭未发生贫困的概率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扶贫工作的开展,中国社会整体绝对贫困发生率下降相一致。第五,城镇地区家庭返贫状况逐年改善,城镇贫困家庭脱贫比率呈上升趋势,城镇地区绝对贫困情况改善良好。相比城镇地区家庭,农村家庭返贫情况的变动有所波折反复,农村地区家庭的绝对贫困发生状态易呈现反复态势,在扶贫过程中,对处于贫困线附近徘徊的农村家庭或刚脱贫、脱贫不久的家庭而言,相关部门更应警惕其因病、因残等情况再次陷入贫困的问题。
综上,不论是城镇地区家庭还是农村地区家庭,长期绝对贫困发生率均呈现出下降趋势,表明在整体收入增长及流动性改善的情况下,绝对贫困发生率下降,扶贫工作成效良好。但是需要注意,一是绝对贫困发生率受国家和当地贫困线的影响,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高,即使有些地区家庭或人口脱离了绝对贫困,但家庭购买力可能并未真正提高;贫困群体收入向上流动性虽在增加,但改善幅度滞后于社会整体向上收入流动性,贫困群体脱贫的“质”还有待提高,需警惕再次返贫的风险。二是虽然目前我国绝对贫困群体的贫困状态以暂时性贫困为主,但是农村地区长期绝对贫困在总贫困中占比仍有10%,这表明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应瞄准长期贫困人群,攻坚长期持续贫困、代际传递贫困仍任重道远。
四、结论
研究基于2015年CHNS数据,在收入流动性视角下,分析了1989年至2015年的20余年间,我国城乡地区整体及贫困群体收入流动性的趋势、特点、贫困的动态变化以及贫困群体收入动态性与社会整体收入变动的关系。研究表明,第一,从1989年至今,城镇和农村地区收入流动性均表现出了两个拐点,一个拐点出现在2000年,另一个拐点出现在2010年。以2000年拐点界线,城乡收入流动性呈现出在1989年至2010年间,先上升而后下降的趋势,即在1989年至2000年间,中国收入流动性呈上升趋势,2000年至2010年间中国城乡社会收入流动性呈下降趋势。但是从21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即以2010年为拐点,中国城乡收入流动性表现出反弹上升的趋势。第二,农村地区收入流动性始终大于城镇地区,城镇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更大。第三,城乡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趋势与城乡收入流动性整体表现一致,近几年贫困粘性降低,表明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性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以及精准扶贫的开展开始反弹上升,贫困群体有更多机会实现收入向上流动,社会发展更加包容,经济发展更具活力。第四,以绝对贫困线衡量的绝对贫困动态性结果表明,我国微观家庭绝对贫困、返贫和长期贫困持续性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绝对贫困消除率高。第五,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动态变化结果综合反映了,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率大幅下降,绝对贫困治理效果好;但是另一方面,城乡地区贫困群体的收入流动虽在增大、发展向好,但低于社会整体收入流动性的增加幅度及经济增长幅度,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相对贫困持续率较高,尚未实现高质量的脱贫。第六,城乡收入流动性及贫困动态变化比较结果表明,相比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弱的农村地区,城镇地区的贫困粘性和富裕粘性更大,即在城镇地区,富者越富,穷者一直穷的趋势更明显,贫困家庭更难在其所处的社会中实现收入地位向上流动。
在我国尚未形成拥有庞大中产阶级的橄榄型社会之前,不仅要关注当前绝对贫困的消除,更要长远考虑相对持续贫困问题及高质量脱贫。通过转移支付使贫困人口暂时实现“量”的脱贫并非长久之道,应提高贫困群体可行的经济获取能力,内生发展动力,并给予其可实现收入向上流动的环境、政策。不仅要关注贫困群体收入上的贫困,也要注意就业能力、金融能力、身体可行能力等因素。对此,政府应该通过多渠道路径进行贫困干预,如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城市应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式支持与扶持农村,特别是支持与扶助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群。[15]只有多管齐下,促进社会收入流动性增加,让进城务工群体、城市周边人群更好融入城市生活,使贫困群体能够通过外力作用和自身努力结合实现稳定脱贫,让贫困群体有机会有渠道实现收入向上流动,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果实,才能实现高“质”的脱贫。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18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