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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工作与我国当前儿童保护政策

2020-04-23刘承豪

卷宗 2020年6期
关键词:完善现状

摘 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但现阶段我国儿童并没有得到彻底的保护,虐待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儿童仍然面临着不可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的伤害,本文将针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进行探究,通过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补充完善建议,重点是亟需完善我国的强制报告制度。

关键词:儿童保护制度;现状;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框架,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但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一些缺陷慢慢显露出来,在实践中带来一些误解,给儿童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具体履行保护职责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社会、政府、学校三方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缺失等,所以我认为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当前是最有效、最快速进行儿童保护的措施。

1 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现状

儿童保护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改善儿童状况和促进儿童福利的政策安排,狭义是指国家通过社会救助、法庭命令、法律诉讼、社会服务和替代性养护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对可能受到或已经受到暴力、忽视、遗弃、虐待和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和服务,保障儿童能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1]

我国儿童保护制度更多被理解为让儿童免受不必要伤害的制度体系。历年来,我国采取了系列保护儿童的举措,包括签订《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施行,2006年修正)、《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义务教育法》(1986)、《预防未成年犯罪法》(199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儿童权利公约》(1991)及《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等法规,从宏观上制定了儿童保护的相关法规,也包括在中观层面的社会组织为儿童保护做出的努力,例如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开展的关于儿童保护的项目。

但是,这些法律在具体落实时无法具体责任到人,所以导致在一些事件发生后,依靠这些法律可能无法及时的对儿童进行保护,对责任方的惩罚和相关责任方的追责不够,所以导致我国的儿童侵害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比如最近发生的甘肃14岁学生被五名同学校园暴力致死事件和2015年南京虐童案,儿童受到伤害的案例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现状不够完善,主要缺失包括:

1.1 在法律层面上,现行儿童保护制度散而空

在实际处理儿童虐待案件中,我国有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当中,但并无一部专门法律,对儿童的权益进行规定和加以保护。我国当前对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基本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框架,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去实现儿童保护。在现实中可能无法依据现有法律对受虐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无法对施暴者追究法律责任。

1.2 在机构设置方面,缺少专门单位处理儿童保护相关问题

在实际中,大大小小的儿童侵害事件都会发生,因为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所以导致执法部门无法根据现有法律对施暴者给予惩罚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所以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置一个专门处理儿童保护相关问题的单位。

1.3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不完善

强制报告制度虽然存在,但是并未有效发挥其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在我国,儿童虐待案在我国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这就经常导致受虐情况被忽视或发现较晚,受虐儿童的亲人往往对虐待的真实情况予以隐匿,其他可能发现并报案的人员,如老师、邻居等发现虐待情况后,往往只会择与其家庭进行谈话沟通,很难对虐待儿童者有强制措施。只有当这种虐待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之后才会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动。[2]

2 如何完善儿童保护制度

2.1 出台专门的保护儿童法律,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的儿童保护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部专门的保护儿童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具体儿童虐待没有明确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在定罪追责方面难以完成,亟需出台相关法律保护儿童,拟定儿童保护细则。

2.2 设置专门儿童保护单位

设置专门的儿童保护单位,引入社会工作者,以社工的视角介入到关于儿童虐待等问题中,在事件发生以后及时跟进,减少对儿童的伤害,以及及时对责任方的定罪和追责。

2.3 完善我国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狭义的儿童保护工作中的首要组成部分。尚晓援和张雅桦认为,国家指定的儿童保护机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儿童虐待事件的处理程序、替代性监护制度四个要素,是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强制报告制度作为虐待行为特别是家庭虐待行为被揭露的关键,是保证国家进行合法干预的第一步。所以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减少儿童虐待行为、制约家长惩处自家孩子的权力具有重要意义。[3]

3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目前存在着很多困境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儿童虐待的概念及儿童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设施尚不健全。完善我国强制报告制度需要多方努力,当法律、部门同时做出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实施可行性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优势经验的来完善我国的强制保障制度[4]。

其他国家关于儿童虐待防治的优势经验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如:1)明确界定儿童虐待内涵,重视儿童虐待构成的特殊文化。2)全面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增加儿童免受虐待的具体内容。3)高度关注专门机构价值,形成儿童保护救助的完整体系。4)积极转变家庭关系理念,强调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责任。

4 结语

我国当前的儿童保护制度是不完善的,在具体案例中可能无法保证对儿童的保护及后续跟进,在劝说父母层面停留,在完善儿童保护制度这条道路上还是任重道远。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加上借鉴福利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

国家通过健全儿童虐待的相关法律、夯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流程及主体责任、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设施等,保障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是健全我国儿童保护机制、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关键内容。[5]

参考文献

[1]尚晓援,张雅桦.儿童保护制度的要素缺失:三个典型个案的分析[J].青年研究,2008(05):34-41.

[2]周俞,曹克亮.論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282.

[3]尚晓援,张雅桦.儿童保护制度的要素缺失:三个典型个案的分析.青年研究,2008(5).

[4]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4(07):54-60.

[5]刘晓甜.我国当前儿童保护机制下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9(10):25-26.

作者简介

刘承豪(1998-),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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