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及确权处理工作问题
2020-04-22苏成林
苏成林
【摘 要】 林权纠纷是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根据已存在的林木或森林的归属权和所有权及使用权展开的争议,它具有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双重特点。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产权不明,山证年代久远,不够规范,界限划分不够明确,而其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非诉讼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本文就山林权属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浅论。
【关键词】 山林权属纠纷;调解;确权;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02-0129-130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Mountain Forest Ownership Disputes and the Handling of the Right to Confirm Rights
SU Chenglin
(Lingchuan County Forestry Bureau Guilin, Guangxi 541299)
[Abstract] Forest right dispute is a dispute between two parties or parties according to the ownership and ownership of forest or forest and the right to use it. Its main problems include unclear property rights, old mountain certificates, insufficient norms, unclear boundaries, and its main dispute settlement methods include non-litigation settlement and litigation settlement.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dispute of mountain forest ownership and its solution.
[Key words] mountain forest ownership disputes; mediation; confirmation of rights; legal countermeasures
1 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历史原因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山林土地变化历经了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过程,各历史时期对山林所有权、使用权进行了确权发证:1、在1952年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是一次非常全面的确权工作,同时在当时正处于解放初期阶段,加上当时山多人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大多数群众对于山林确权工作问题没有过于重视,导致群众在政府颁发土地证以及相关山林面积确权时并没有认真核对,在这个过程当中为现阶段的山林权属问题埋下了种子。其主要问题包含以下三点:(1)土改时登记凌乱造成山林重复分配;(2)土地证所登山界“四至”不清;(3)土改运动时期遗漏山林确权问题造成山林无权属和争权属;2、随着1956年的合作化时期至1960年人民公社四固定,把农民私有的山林土地转为集体所有,未办理折价入社登记造册,造成现手续不齐全,给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
1.2 人為因素问题
我国林业法律在惩罚破坏森林资源这一违法行为上缺乏威慑力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量刑标准过低[1]。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由于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责任程度不一,导致有些群众在林改勘界过程中故意扩大自己的山场范围,想要把他人所有的山林争为己有,使得原本没有争议的山场也因此成了纠纷地,且争议面积随意扩大,由此造成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调处难度越来越大。农村部分山林纠纷本已经政府组织调解达成过协议,多年来管业事实清楚,可时过境迁,协议定界不详,又无图籍可考,导致部分村与村之间因界段表述不明确。随着各种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和山林的升值,受利益博弈的的驱使,甚至伪造证据,过去并不起眼的荒山林地,一经征收便可得到巨额补偿,一些群众认为争到了山,就等于争到了钱,,农村山林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引发新一轮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2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
2.1 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群众不讲法律政策,不听调处人员解释、劝导,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只想靠人多势众来强行霸占,武力解决,人为设置调处障碍。
2.2 乡镇调处机构不健全,工作责任心不强
一些乡镇没有成立专门的调处办公室,长期以来机构不全,调处队伍不固定,变动性大,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与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大多调处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调查取证不知从何入手,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做“和稀泥”的调解,难以说服群众。一些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采取退缩回避,没有带头深入调查,亲自过问,认真、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3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应遵循的原则
调解、处理山林权属纠纠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遵循“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查明当事人的情况,查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利用现状、纷争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解放后有权属定论的,以该定论为确权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前协议应当予以维护;对争议地各方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按谁使用谁所有,一方使用的,一方所有,各方使用的,按共有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调处责任层层分解,认真对待,狠抓落实,依法调处。遵循“调解优先、调解自愿”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权属纠纷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应当组织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调解。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遵循“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力求公平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
4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依据和方法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当事人提出的相对应的确权依据如有效的法规制度以及法律等规定,而相关法律没有对其做出相对应的规定的,按照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来制定山林确权关系,而这几种都行不通的时候,需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我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在山林权属纠纷确权工作上,我们依据的主要材料为:农业合作化所带来的相关山林权属集体或个人文件;土改时期依法获得的相关山林所有权证以及明确登记在册的个人或集体山林权属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能够产生相对应的法律效应判决书以及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各级政府单位在相对职权范围内做出的相关处理方案以及协议措施等。
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执法人员相关调查取证后,应对不同情况做出相对应的处理方法:申请人能够根据实际充分证据来做出相关主张决定,山林权属证记载十分清楚的按照记载来确权,记载情况不明的,按照实际面积来计算;当纠纷双方都存在着证据但是有不足以支撑任何一方权属确实依据的,在顾及双方的利益条件下,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5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建议
5.1 加强领导,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山林權属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必须实行领导包案调处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保证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及时化解矛盾。
5.2 加大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加强乡镇、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乡镇、村级矛盾纠纷排查,重大时节、重点排查,保证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在各单位、乡镇、村之间建立联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5.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在乡镇、村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条例和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程序,以此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加大对乡镇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执法人员以及相关干事的依法行事基础能力与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调处的水平。
5.4 热情服务、依法调处,切实做到为民排忧解难
一是要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办案,有些案件事实清楚的,理据充分的,要尽快依法办理,消除群众认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嫌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到广泛了解群众对于难点问题的议论,对群众情绪予以相关维护稳定,避免矛盾加剧升级,以防群众盲目越级上访。
5.5 加大执法人员执法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对故意制造山林权属纠纷,确查有其事的按照扰乱社会治安来进行民法处置,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裁决生效但拒不执行的人员进行违规处置,确保法律裁决生效处理或判决得以全面生效,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 黄红霞,李 尧. 我国林业立法的完善路径研究[J].长春大学学 报 2018,28(09),94-98.
[2] 郭增丰, 徐雅琴. 对山林权属纠纷确权调处的对策思考[J]. 经 济视野, 2013(14).
[3] 覃可钊.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探讨[J]. 农民致富之 友, No.586(17):180.
(编辑: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