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合作视角下的小学数学实践
2020-04-20赖弟明
赖弟明
摘 要:在当前的教育背景下,更加倡导学生在课堂上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知识的自主探究与合作学习。体现到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学不能再仅仅依靠教师的单纯说教与讲解,而是要依靠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自主探究与合作交流,促进学生知识体系的建构,加深学生对于数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本文从小学数学教学中的小组合作学习入手,主要依据三个方面讨论了有关小组合作学习的方法。
关键词:小学数学;小组合作;教学实践
数学的学习相比其他学科更加抽象,不仅数学知识抽象,数学学习结构也需要学生的抽象思维进行联想与理解,这对于以直观思维能力为主的小学生而言是一个难题。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也会经常遇到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完成的学习内容。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可以融入小组合作学习,让学生能够在个人学习力量的基础之上发挥集体的智慧,不仅能够缓解学生的学习压力,帮助学生系统性地掌握和运用知识,还能够增强小学数学的课堂教学效果。
一、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合理进行分组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导致社会各界的人们将精力与目光聚集在教师身上,对于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活动的评价也主要围绕教师的教学能力如何,而忽视了学生的学习内容与学习活动。在小组合作的视角下,更加提倡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教师是学生的指导者,学生是学习活动的参与者,使得学生的学习目的更加明确。
在对学生进行分组时,教师需要严格按照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保证每个小组内的人数相差不大。同时,为了照顾到学生之间的学习风格差异与学习能力差异,小组成员的搭配也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如小组内的优秀生与学困生应该是相对等的,让优等生能够有机会帮扶学困生,使得学困生跟上教学节奏,巩固学困生的基础,同时保证优等生能够实现更高水平的跨越。小组合作是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与合作交流的一种新形式,这并不是说教师在课堂中是“甩手掌柜”,而是应该确保合力小组合作的顺利进行,进行有效指导,让小组内每个学生都有展示自我的机会。
二、激起学生合作的兴趣,加强合作目的
学生进行学习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兴趣,而进行合作学习不仅需要学生明确合作的目的,在合作的过程中共同努力,还应该以有趣的合作方式以及有效的问题情境,来让学生产生合作的兴趣。只有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开展小组合作学习,才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充分利用好学生的好奇心与好胜心,在深挖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有效设计问题,调动学生的兴趣点。
例如,在学习“分数除法”时,教师可以出示有关分数除法的计算题目,组织学生和自己一同进行比赛,看谁能够快速得出答案。相比学生的学习经验,教师的教学经验更加充分,因此几轮比赛下来,尽管学生进行快速认真的准备,也无法超越教师,这使得学生垂头丧气。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小组合作的目的,教师可以让学生进行比拼,要求学生在小组内进行大量题目的计算,最终在短时间内快速得出答案的小组获得胜利。学生在小组内需要做好人员的分工,并根据个人的计算能力分配不同的题目。在学生的合作交流以及分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兴趣被完全调动,在合作的过程中,学生也能够对有关分数除法的計算产生更加全面的认识。
三、营造小组合作的氛围,增强合作效果
合作学习更加强调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激发,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非常重要,但为学生营造合作的氛围,引导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进行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抓准合作的时机,通过适当的教学手段来为学生营造出适合合作的氛围,利用自由活泼的气氛来影响学生,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在积极参与讨论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合作的魅力和价值。
例如,在学习“分数的加法和减法”时,总是有学生在计算异分母分数的加减法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或者是学生无法进行正确的通分,或者是学生在计算的过程中因为粗心而计算失误。为了加强学生的计算能力,让学生系统性地进行异分母分数的加减法计算,教师可以利用小组合作来强化学生的学习能力,利用小组之间的合作与推理增强学生对异分母分数加减法的了解和认识。经过与教师的交流,以及与同学的交流,学生能够了解异分母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方式,同时严谨自己的计算方式,能够加强学生对于异分母分数的了解,提高学生的计算能力。
总之,在小学数学的课堂教学中,小组合作是迎合新课程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必然手段。为了创设有效的小组合作,教师需要进行合理的分组,将学生视为课堂的主人,并通过合理的教学方式来激起学生合作的兴趣,最后通过合作氛围的营造来锻炼学生的学习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玉静. 基于小学数学小组合作学习的误区与对策探究[J].才智,2018(17):121.
[2]邢海燕. 小学数学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的组织与实践[J].中国高新区,2018(0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