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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2020-04-20刘威

商业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

刘威

[摘 要] 基于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多体参与式的协同运行本质,个体成员馆之间的权益关系平衡以及彼此的协同发展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因此需要创设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本文从参与约束激励、资源共建与服务共享动机以及合作行动能力保障等三个维度阐释了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协同治理机制。

[關键词] 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协同治理;参与激励;共享动机;合作行动能力

[中图分类号] G250.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2-0192-02

高校人才培养的共性决定了知识资源需求的相似性,而高校在学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优势上的差异,也决定了知识资源需求呈现多元化以及个性化的特征[1][2]。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知识资源的共建共享能够满足上述多样化的知识资源需求。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作为一种多主体参与的协同运行组织,成员馆之间关系不仅会影响其他成员馆的运行,也会影响到整个联盟的运行。因此参与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平衡以及彼此的协同发展是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存在依据,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需要创设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以提升整个联盟的资源建设能力和共享范畴。本文拟从成员馆的参与约束、资源共享动机以及合作行动能力保障等三方面来阐释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协同治理机制。

一、成员馆的参与约束

在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运行中,成员馆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一方面其是个体,是独立的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另一方面其又是整个联盟的一部分,或者是与其他成员馆组成的小团体的一部分,是更高层次主体的一个部分,体现着大主体的个性,即所有参与成员馆的共性[3],这种双重主体的身份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包含的。个体成员馆之所以参与联盟的资源建设与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个体理性约束,即可以获得基础资源支持和平台支持(诸如资源建设方案或者元数据标准体系的共享等),没有参与联盟资源建设与服务的个体成员馆是无法获得联盟的基础资源支持的,而且无法得到联盟平台所能够给予的资源建设与服务视野。

在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运行中,几乎所有的资源建设与服务活动都是以具体的项目形式开展的,在这些资源建设和服务项目中,个体成员馆的角色不是对称而等同的,有些个体成员馆提出某些资源建设与服务目标,并为设定详细而明确的规划,主动寻求目标实现所需的合作成员馆,而有些成员馆就成为他者寻求并成为他者实现目的的依据[4]。

个体成员馆作为资源建设与服务项目的跟随者之所以参与到他馆引领的资源建设与服务项目,也是要满足自身的个体理性约束,并期望能从参与他馆规划的资源建设与服务活动中所获取的收益要超过不参与他馆引领资源建设与服务项目所获取的收益,而且要从共同的项目中获取有效的预期份额,进而获得所在联盟的“奖励”支持。

二、资源共建与服务共享动机

在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运行中,资源共建与服务共享动机是相互影响、彼此强化的循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彼此合作逐步建立起交互信任、资源建设与服务意图的理解以及项目任务的共同担当。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作为聚合成员馆资源与服务能力的平台以及联盟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委托人,首要任务是必须承诺给个体成员馆一份可以接受的心理契约,即需要尽到什么样的资源建设义务与责任,需要遵守什么样的联盟规范,然后观测个体成员馆对这份心理契约激励的反应,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作为委托人从自身角度寻求最优的契约,以此强化个体成员馆资源建设与服务共享的动机,不仅包括参与约束动机,而且还包括激励相容约束动机[5]。

联盟内部的个体成员馆在资源建设体量和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是有差异的,应该根据联盟内部资源建设与服务项目的相应要求和自身能力,给予相应的资源建设与服务所需的资源,可以看出,只要个体成员馆有积极性参与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就有付出最优努力的动机,恰如科斯定理所描述的,行动的效率与利益无关[6],这就是联盟协同治理共享动机中的参与约束动机或者个体理性约束动机。

但是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运行不是一次性业务,而是一种长期战略行为,因此需要长期保持个体成员馆持续参与联盟资源建设和服务项目的积极性,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层面的共享动机维持和优化机制,即激励相容约束动机。

由于个体成员馆所拥有资源以及建设资源的差异、以往服务情境的差异,其参与联盟项目成本的差异,面临同样的联盟内务,同样资源体量与服务能力的个体成员馆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也会十分明显。因此在联盟项目活动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个体成员馆差异实现资源建设与服务共享的差异化配置,这种差异化配置是个体成员馆在联盟资本价值的表征。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在协同治理过程中,要动态关注个体成员馆在行业内部的资本价值,及时调整相应的联盟支持条件,动态优化联盟内部个体成员馆的资源配置与服务指向,不断优化优秀成员馆持续贡献的力量,同时扶持那些有意愿提升自身资源建设与服务共享能力的个体成员馆,降低个体成员馆参与联盟和持续支持联盟所感受的心理机会成本[7]。

三、合作行动能力保障

在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协同治理的关键在各个成员馆形成“合作行动能力”,各个成员馆的合作行动能力是在共同的资源建设或服务项目目标的指引下得以维持和优化[8]。这种合作行动能力需要在个体成员馆参与联盟时被提出,在资源共建与服务共享的过程中被践行,而联盟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是这种合作行动能力有其合理的保障机制。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协同治理的合作能力保障核心部分是联盟项目运行的章程和规则协同。一方面,要把联盟内部的各类资源建设与服务事项纳入联盟章程和规则的管辖范畴之内,明确各个成员馆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协同治理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要做到联盟章程和联盟规则体系的协同,通过章程和规则明确多元主体的协同关系和合作关系和规范协同治理标准。

从宏观资源建设的角度来讲,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参与主体是各个成员馆,而从微观角度来讲,除了各个成员馆,还有每个成员馆原来的信息用户,这些信息用户也要参与每个图书馆的建设,也是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建设者,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参与主体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合作行动能力保障的复杂性。降低这些复杂性的有效保障之一就是降低参与主体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个体成员馆的信用档案和个体用户的图书馆利用信用档案,另外建立个体成员馆合作行动中的权益关系的协调标准。

个体成员馆的信用档案建设主要包括资源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用户满意度调查、用户投诉记录等,以及参与联盟后上述维度的变化情况,并将上述内容作为个体成员馆参与联盟项目资源建设与服务共享的依据;个体用户的图书馆利用信用档案建设包括个体在图书馆利用中的所有记录、损毁资源和设备记录、是否按时归还记录、在图书馆利用资源的不文明记录等,这些信用档案建设内容无不反映用户的个体信用水平,这样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规范用户的联盟资源利用情况。

个体成员馆合作行动中的权益关系的协调标准可以分为两个维度:一是反映总体权益的元标准,而是反映具体权益关系的细化标准,细化标准必须符合元标准的理念。权益关系的协调标准能够强化个体成员馆对联盟运行的正向心理预期,能够提升彼此之间的信任强度,上述合作行动能力正向反馈可以推动联盟协同治理的良序发展。

结语

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作为一种多主体参与的协同运行组织,成员馆之间的权益平衡关系以及彼此的协同发展是其存在依据。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需要创设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本文从成员馆的参与约束、资源共享动机以及合作行动能力保障等三方面阐释了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协同治理机制,以推动联盟协同治理的顺畅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文文,陈雅.知识溢出机制与我国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建设[J].图书馆杂志,2011,30(7):40-42.

[2]郭一平,王亮.数字图书馆联盟构建模式的选择与实践[J].图书馆论坛,2007,27(4):1-3.

[3]张钢,乐晨.基于集体意向性理论的群体认知过程重构:以组织中的团队为例[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6,33(6):88-93.

[4]曾德明,胡淼鑫,禹献云.基于知识位势的员工知识转移激励机制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34(5):46-49.

[5]趙耀华,蒲永健.博弈论与经济模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82-304.

[6]Ellingsen T, Paltseva E. Confining the Coase Theorem: Contracting, Ownership, and Free-Riding[J].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16, 83(2):547-586.

[7]谢雅萍,黄美娇.基于人力资本价值的高科技企业科研团队激励机制[J].现代管理科学,2011(8):52-54.

[8]杜庆昊.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探究[J].理论探索,2019(5):114-120.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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