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担保法律效力研究

2020-04-14朱玲悦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朱玲悦

【摘 要】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担保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第三人是否有审查义务及审查义务的限度等方面。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通过区分债权人在合同订立时的善意与否来分别认定合同效力,更好地为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判定方式指引出了相对明确的方向。文章认为,公司担保中争议最大的方面是公司对外担保,因此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可以从平衡双方利益原则出发,明确交易相对人“善意”的判定标准,规范违规担保的民事责任,进而保障公司担保交易中各方的利益,完善公司担保制度,促进商事交易。

【关键词】公司担保;善意认定;审查义务;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2-0251-02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对外担保的存在作为公司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一些融资难的企业打开了出路,不仅提供了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途径,而且能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助力社会经济实现活跃发展。然而,由于公司担保条款的属性不明,各界对公司担保规则的理解都远未达成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态度不一,加上担保制度本身就可能存在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对协调各方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法律本就是具有协调各方利益的功能,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利益得到平衡。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是完全禁止的,到2005年出台的《公司法》才赋予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但由于2005年及以后的《公司法》第16条均未对担保的决议机关进行明确及缺乏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引起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学界对于此问题的观点远未达成一致,产生了不同的学说,相应的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也未能形成一致的裁判标准。各方主要还是在第16条的规范性质、第三人是否有审查义务和审查义务的限度等方面争议最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历年司法实践中也多次涉及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问题,但却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直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对公司担保问题进行了明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法官判案时不能直接援引将其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根据其内容进行说理,确实为法院在裁判上进行了相对明确的指引。

在公司担保纠纷中,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其他相关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以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为基础对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解释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利益,降低各方的损失,避免产生利益失衡的负面后果,是我们亟须解决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公司担保规范的不同观点进行整合,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会议纪要》进行评析,从而找出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的裁判路径。

2 《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的分歧

在公司担保法律效力问题中,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认定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争议在其到底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在此二分格局下,各个法院的多数判决结果也受此论证逻辑的影响,然而无论是从方法论证还是实践中的适用,对第16条规范性质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显然有局限。除了上述两种观点,学界中还有以梁上上教授为主流的观点,即《公司法》第16条是约束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意思形成机制,违反該条款并不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还有罗培新教授认为的第16条第1款是赋权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条款等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16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主要代表是办案中的多数法官。持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观点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则可能仅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违反该条款的后果是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而非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主张第16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代表学者为赵旭东、高圣平等。持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观点的学者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将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机关和程序对外公布,使其具有外部化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而免受其约束,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款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观点认为当时立法目的是为防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观点认为应将违反第1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作无效处理,否则会与该条款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6条属于程序性规范。以崔建远、钱玉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该条款仅是调整公司内部决议的程序性规范,其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管理和监督,该条款也没有“应当”“必须”等字样,因此不应认为是强制性规范。此外,罗培新教授主张第16条第1款应当理解为赋权性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罗教授认为该条款的赋权性体现在公司有权通过章程选择担保的决策机关,强制性则体现在公司担保必须遵照章程进行,违反章程担保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认定可谓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本文认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因素。因此,不管第16条的规范性质如何认定,最重要的还应注重担保合同的内容,参照《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进而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3 第三人的审查义务限度及对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评析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可谓对民法及商法案件中的大多数疑难问题的判定作了明确的指引,其中该《会议纪要》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和限度、善意的认定、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经过分析归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为避免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关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方能决定担保事项,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考虑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分别认定合同效力。此规定间接说明了第16条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第16条并不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根据越权代表规则进行综合判定。

3.2 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和善意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中的第三人一般指债权人,从该《会议纪要》可知,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标准不必过于严苛,只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而形式审查的义务往往影响善意的认定,善意是指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及担保决议是虚假作出的并不知情。在公司对外担保情形中,公司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第16条的规定,赋予了章程确定决议机关的权利,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实际上无论章程中有无决议机关的规定,以及规定的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即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可认为善意,否则若想认定债权人为恶意,则需公司能提出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担保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

3.3 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及权利救济

公司担保纠纷归根结底是确定各方的责任。一直以来,公司担保有效或无效时,由哪一方向公司或相对人承担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都是司法实务中难以判定的难题。而该《会议纪要》对越权担保的责任进行了确定,根据担保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况区分责任归属,若担保合同被判定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若担保合同被判定无效,担保合同自然地对公司也就不产生拘束力,债权人则无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或者担保决议是被伪造、变造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则不予支持。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对其擅自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结语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其担保能力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16条公司担保条款的规范性质的认定可谓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应兼顾考虑民法和商法的利益保护。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应注重担保合同的内容,参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区分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进而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会议纪要》中确定了第三人的审查义务仅需形式审查,审查的标准也仅是对决议机关是否为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及决议文件的签字人数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此来判定债权人是否善意,进而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过分严苛,因此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也应根据不同的担保情形进行区分,不能单纯依据《公司法》第16条就直接认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也应纳入考量,并根据担保的类型和对象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会议纪要》指出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反之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的划分,确定不同情形各方责任的分摊比例,从而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稳定商事交易。

参 考 文 献

[1]崔建远,刘玲伶.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法学论坛,2018(4):29-36.

[2]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J].法律适用,2012(6):1232-1246.

[3]毛林燕.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基于有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评析[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42-47.

猜你喜欢

责任承担
浅析预约合同制度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法治视野下的网络谣言
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分析
中小学体育伤害的责任承担与风险预防
浅谈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比例责任界定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
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