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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2020-04-08王绪瑾王浩帆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业保险公司

王绪瑾, 王浩帆

(1.北京工商大学 保险研究中心, 北京 100048;2.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部, 北京 100032)

为顺应国家对外开放趋势,中国保险业于1979年正式启动改革,其间经历了保险市场的逐步恢复①—外资引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重大事件[1]。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保费收入方面,由1980年的4.6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38 016.62亿元。在市场主体方面,由早期的1家增加至2017年的219家,乃至2018年的228家②;外资及中外合资主体也由1992年的1家增加至2018年的57家③。在国际地位方面,我国保险市场由1999年的全球第16位发展为2001年的全球第13位,截至2017年已升至全球第2位,呈现出明显的提升态势。

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也愈加复杂。因此,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国保险业取得的成就,分析其历史发展规律并进行未来趋势预判,将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以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和成就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此基础上,全面评估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最新变化,并提出加速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恢复和准备”“规范和试点”“快速发展与入世承诺”“完全开放”四个阶段。

1.恢复发展和开放准备阶段(1979—1991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于1979年2月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恢复开展保险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国务院1979年第99号文件)具体指出,要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各口岸和各省、市、自治区逐步设立保险公司[2]。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同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79年银保字第16号文件),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设置等问题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做出明确指示。同年11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了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正式恢复[3]。

在该阶段,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于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于1982年恢复。保险公司数量从1980年的1家增加到1991年的4家,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1年的178.24亿元。同时,保险经营的规章由国务院陆续颁布,包括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此外,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为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做好了准备。

2.规范发展和开放试点阶段(1992—2000年)

在该阶段,保险业务得以规范发展。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从1992年的5家增加到2000年的30家,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11.69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1 595.9亿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从无到有,分别增加到2000年的33家、8家和3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管理等一系列保险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保险业在该阶段进行了对外开放的诸多尝试。199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上海成为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首个试点城市。同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批正式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机构。1994年7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外资独资财险公司。1995年以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试点进一步扩大至广州市、深圳市等。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合资寿险公司。截至2000年,我国共有外资保险公司19家,另外还有11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200多个代表处。

3.快速发展和入世承诺阶段(2001—2017年)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应对入世承诺,《保险法》于2002年被首次修订。2009年,为促进行业发展,国家再次修订了《保险法》。2015年,为配套行政许可改革,《保险法》被第三次修订。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盈利能力得以提升。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1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在对外开放方面,入世协议的签署为外资机构的进入打通了渠道,国内开始放开外资非寿险、寿险、再保险、保险经纪公司的进入,通过在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地域及业务许可等方面设置门槛对外资公司进行管控。2012年5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放开了外资对交强险的经营权。

在这一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利好政策陆续推出,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强化,多重因素推动国内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在保费收入方面,由2 109.4亿元增长至36 581.01亿元。保险公司数量方面,由52家④增加至2017年的219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由32家⑤增加至2017年的57家,包括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22家、28家、6家和1家[4]。

4.完全开放阶段(2018年至今)

2018年5月,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保险业对外开放工作也全面展开。在具体措施方面,人身险公司合资企业外资的持股比例放宽到51%,3年后不再设限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机构来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与公估业务,并且在经营范围上,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与中资机构一致;在2018年年底前,完全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二)重要发展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保险市场的恢复准备、规范试点、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保险行业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可以概括为如下10个方面。

1.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费规模不断扩大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费市场均取得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1992年的211.69亿元,再到2001年的2 109.4亿元,直到2018年的38 017亿元(如图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也大幅提升,从1999年的全球第16位,到2001年的全球第13位,直到2017年的全球第2位,并且后续一直维持了这一排名。

2.保险主体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正在形成

保险公司数量从1980年的1家,到1992年的5家,再到2001年的52家,一直发展到2017年的219家,乃至2018年的228家(如图2)。

保险市场份额由独家垄断、寡头垄断逐步向垄断竞争型过渡[5](如图3~图6)。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3.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市场份额逐年提升

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从1992年的1家,增加到2001年的32家,再到2017年的57家。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占全国同类保险公司的比重从2001年的61.53%下降到2018年的25%。其中,2018年外资寿险公司占比为30.77%,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占比为25%⑦。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001年的1.55%增加到2018年的6.19%。其中,2018年外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为8.1%,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1.94%。此外,外资再保险公司从无到有,增加到2017年的6家。至此,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层次数量主导型模式。

4.保险密度不断提高,保险深度不断拓展

中国保险业的密度从1980年的人均0.48元增加到2018年的人均2 724.5元,说明国民保险保障水平提高了。同期,保险深度从0.1%提高到4.22%,说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如图7)。

5.保险产品多样化水平逐年提高,经济社会需求日益得到满足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务从以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以人身保险业务为主[6],人身保险业务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82年的0.16%增加到1992年的32.5%,再到2001年的67.51%、2017年的73.28%、2018年的71.67%。而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所占比重从2001年90.39%下降到2017年的80.22%。同期,健康保险则从4.35%上升到16.41%,意外伤害保险从8.12%下降到3.37%(如表1)。且在人寿保险中,转为以万能寿险、分红寿险和投连险为主。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如表2),机动车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比重显著上升,企业财产保险比重则显著下降[7]。

表1 2000—2018年中国人身保险各险种交易规模及占比

数据来源:根据《保险学(第六版)》和历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而得。

表2 2001—2018年财产保险险种结构比较表 单位:%

数据来源:根据《财产保险》、历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和中国银保监会网站相关资料整理而得。

6.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营销渠道逐渐多元化

1992年,中国保险业从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引入了营销员制度,促使保险业从员工制逐步发展到准个人代理制,促进了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形成了柜台销售、陌生拜访、网络销售、银行保险、电话销售多元化销售渠道[8]。

发达的保险市场需要成熟的中介市场作为后盾。伴随着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已设立保险中介公司2 647家⑧(见表3)。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分别为1 790家、499家、353家。此外,还有兼业代理机构3.2万个、兼业代理点22余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871万人。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展业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7.4%。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扩大了保险业影响力,降低了保险经营成本,提升了保险业的公信力,进而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完善。

表3 2005—2018年我国保险中介公司数量 单位:家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7.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逐年提升,资本市场资金来源得到有益补充

发达的保险市场是健全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保险投资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既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长期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另外,现代化的保险公司往往表现出“承保亏损、投资盈利”的特征,以达到综合盈利的目标,因此投资盈利为提高承保服务质量创造了重要条件(如图8)。

8.保险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行业自律行为逐渐完善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数量的大幅增加,为了竞争需要,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1999年11月16日,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为保险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促进了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营,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亦不断提升。

9.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业国际监管中的中国元素得以增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满足对外开放需要,国家于1992年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为满足入世需要,国家首次修订了《保险法》,此后于2009年和2015年又接连修订了《保险法》。同时,国家多次制定和修订了有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交强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一系列保险监管的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了系统、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偿二代的研究与启用,受到国际保险监理官协会关注,为国际保险监管增加了中国元素,扩大了中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

10.保险行业受重视程度逐年提升,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愈加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险行业的发展。2006年 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被业界称为“国十条”),成为一段时期内统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正式发布,有力地促进了健康保险的发展。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公布,进一步确定了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2006年的“国十条”,2014年的“新国十条”更具时代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保险业要发展”,后者则为“要发展保险业”。这些利好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助推器作用的实现。

综上所述,纵观中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历程,可以概括出从沿海到内地开放、从寿险到非寿险开放、从分公司到合资为主开放三个主要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数量急剧增长,外资公司数量亦有所提高,但外资公司保费份额占比依然偏低。

二、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保险业呈现的主要矛盾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保险业也呈现出一些主要矛盾,表现为以下8个方面。

(一)保险供给与经济社会需要的矛盾

如前所述,作为全球第一人口大国、第二经济大国,我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在全球保险市场中的份额在2018年已经达到了11.07%,高居全球第二位。然而,我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分别为4.22%和人均406美元,只位居全球第38位和第42位,不仅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09%、人均682美元,也低于亚太国家平均水平的5.75%、人均407美元[9],这与中国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极不协调。保险业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规模优先与利润优先的矛盾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而言,外资股东所处的是发达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的关注重点在于创造利润;而经理层所处的是新兴市场环境,其需求首先是扩大规模。这就产生了规模优先还是利润优先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独资公司中可以由股东直接解决;而在合资公司中,中资和外资股东之间对此问题的认识往往很难达成一致,这就使得公司在发展模式、经营方向方面容易产生争议,进而给公司治理带来困难。

(三)所有者缺位与市场化运行的矛盾

市场经济是商业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商业保险同样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某种程度上,商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能够反映出市场经济制度是否完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公司应该作为独立的主体面对市场风险,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现实情况与上述要求还不能匹配,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也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四)市场发展与结构失衡的矛盾

保险市场的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再保险与原保险市场不匹配”“区域发展失衡”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三个方面。

1.再保险与原保险市场不匹配

主要体现为,原保险公司数量多,再保险公司数量少、承保能力有限。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仅有11家[10],同时防灾减损等服务能力也不是很高。

2.区域发展失衡

主要体现为,东部地区保险行业发达,西部地区保险行业落后。从表面上看,地区间保险市场存在“量”上的失衡,但从内在分析,实际上是“质”上的失衡。全国保险公司未能形成差异化经营,难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需求,这也是区域发展失衡的根本原因。表4数据显示⑨,东部地区保费收入占比从2010年的57.6%下降到2018年的55.8%,呈现出1.8个百分点的下降;中部地区保费收入占比从23.8%上升到24.5%,呈现出0.7个百分点的上升;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比从18.4%上升到19.5%,呈现出1.1个百分点的上升。尽管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占比均有所提升,但仍然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表4 中国2010—2018年各地保费收入份额 单位:%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

3.产品结构不合理

主要体现为:在人身保险业务方面,以寿险为主,占比约为80%;在寿险产品中,以新型寿险为主,占比约为90%;在新型寿险中,投资型产品偏多,以万能险、分红险为主。保险产品的单一与我国投资渠道的有限关系较大。在财产保险业务方面,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占比约为70%,其他财产保险险种中,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上升较快,但潜在的信用风险不可低估;农业保险受政策影响较大,且保障层次有待提升,险种的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11]。

(五)强保险市场与弱资本市场的矛盾

从国际经验上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为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保险投资本身又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结构投资者,资本市场为保险投资的盈利提供了可选择标的。此外,正如前文所述,现代化保险公司的运营需要市场化环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投资盈利有助于做好承保服务,从而赢得更多的客户,为保险投资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来源。如此反复,形成良性循环。由此可见,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将为保险公司提供重要的市场化运营条件。中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保费收入在40多年间实现了平均两位数水平的增长,但我国资本市场却在较长时期内处于低迷状态,使得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受到限制、产品创新动力不足,保险市场难以充分发挥基本功能。

(六)保险业务国际化与行业不完全市场化的矛盾

自中国入世以来的近20年时间里,国内外制度的差异长期存在。在国际保险公司中,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是市场营销的关键,而中国保险条款尚不健全,费率并未完全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价格策略、产品策略作用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创新,限制了保险服务化的实现。

(七)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的矛盾

近年来,中国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远远无法满足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2015年,随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准入资格考试的取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为保险业的规范发展增加了风险,抑制了保险公司业务质量的提升。

(八)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不匹配的矛盾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过窄、保障程度过高,使得商业人身保险难以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此外,对于特定人群,社会保险还替代了商业保险的部分功能。如此一来,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也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群缺乏必要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分配,更加限制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和协同作用的发挥。

三、中国保险业进一步改革开放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变革

未来,中国保险业进一步改革开放将面临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两个方面的重要变革。

(一)社会环境变革的影响

从社会环境变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中国保险行业奠定了制度基础

以往由财政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能,将逐渐转向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发挥风险转移的职能,从而促使潜在的保险需求进一步释放出来。国内外经验表明,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完善,有助于全面激活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潜力[12]。

2.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保险市场营造了良好环境

全民参保计划的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均会产生“挤出效应”。社会保险“保基本、全覆盖”,为商业人身保险补充功能的发挥提供了较大空间,两者之间互补作用的发挥也将进一步提升国民的保险认知意识。

3.法治社会的完善,为保险市场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完善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行。法治的完善可以促进保险经营的规范、资本市场的规范,促进保险业的稳健经营,还可以促使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市场潜力释放[13]。不难预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进一步降低保险业经营成本,保险市场将开发出更为适合消费者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提升保险防灾防损、理赔水平和投资盈利能力,从而提高保险供给服务水平。

4.人口政策的调整,有利于激发人身保险、健康养老保险需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人口规模为 140 005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25 388万人,占比18.1%;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 603万人,占比12.6%。二孩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人口总量的增加,会使人身保险的总需求进一步增加。同时,人口老龄化和二孩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会使得在结构方面,对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的保险需求增加得更快。

5.政府多重利好政策,为商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新国十条”的实施,大大增强了整体国民保险意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促进了养老保险的需求。此外,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保险市场上,人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这无疑为保险业指明了阶段性发展方向。

6.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有助于保险业实现国际化接轨

保险业对外开放既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保险经营管理、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也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竞争。与此同时,就国际社会环境而言,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区域战争和贸易摩擦不断发生,也为国际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

(二)经济环境变革的影响

从经济环境变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上看,同样体现在6个方面。

1.随着人均GDP的继续提升,传统保险业务规模还将持续增长

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处在1 000~10 000美元区间时,保险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时期。201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9 614美元,而保险市场还存在“制度挤出效应”,两类因素交错融合将对保险行业产生范围更大、时间更长的影响。可以预计,随着人均GDP的继续提高,传统保险业务规模还将持续上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下,各国进出口贸易存在着高度不确定性,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无法估量,也将导致保险需求的增减存在不确定性。

2.新的经济发展理念的确立,将带来新的保险需求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判断是符合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最新趋势的。新的发展理念的确立,意味着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向重质量转变以及区域间协调发展和新型产业的兴起,这些变化均将带来新的保险需求。

3.国际经济合作新格局,将带来保险投资机会的增加

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国际经贸合作的新格局,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等系列措施,意图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全新格局下,保险业的投资空间也会进一步扩大,投资机会将会有所增加。可以预期,出口信用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保险等险种将会随着区域经贸合作的开展得到更快的发展。

4.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将促使保险市场服务递进式提升

正如前文所述,现代化资本市场的构建本身将为保险公司盈利提供产品空间,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好服务、扩大业务规模。此外,资本市场的完善会产生保险需求,保费规模的扩大又会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将为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创造条件,从而形成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相互促进、递进式优化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5.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购买力并扩大银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一方面,金融体系的融资方式将从以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直接融资为主,这将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一旦有了更加充裕的资金,也将更有能力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银行的盈利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革,主要利润来源将由存贷款利息差转变为中介业务收入,这将促使银行最大程度地挖掘各类中介业务,创造利润来源,银行保险业务将获得较大发展空间。

6.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将大大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这使得“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更具有深远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科技迅速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下,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日趋成熟,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策略,也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深度。具体就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精算技术将得到快速发展,管理风险的能力将显著提升,保险产业链建设也将更加深入。此外,新的保险需求也将被创造,例如科技保险需求。

四、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展望

结合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变革,未来应当注重做好12个“化”。

(一)开放模式数量化

根据全球保险业的开放经验,对外开放的模式大致有完全开放型、市场份额主导型、公司数量主导型三种。完全开放型模式,是外资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占绝对优势的模式;市场份额主导型模式,是外资公司数量比重不高但外资保费市场份额较高的模式;公司数量主导型模式,是外资公司数量较高但保费市场份额较低的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正是这种模式。自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在中国保险市场公司总量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50%左右,而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却一直在10%以下,远远低于数量占比,这一开放模式保证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稳健、快速成长。当前,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中国恢复保险业时间不长,仍然属于新兴市场,并且中国幅员辽阔,地域之间差异较大,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根据国际经验、中国国情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保险市场仍然应该采用公司数量主导型开放模式,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14]。

(二)经济基础市场化

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和自我负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或者说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正如前文所述,加快市场经济建设亦是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只有“所有者缺位”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企业才能真正地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压力并将之转换为相应动力,真正地实现企业以市场需求为第一要素开展保险业务,进而获取利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员工持股,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管理。

(三)保险意识整体化

这里的整体化是指,要从全体国民的角度来强化保险意识。全体国民具体包括消费者、保险人和政府部门三类主体。其一,消费者要具有投保意识,包括风险感知、风险判断、风险选择等意识。其二,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功能意识,包括组织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防灾防损、再保险的风险转移、保险投资等意识。上述意识的树立有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其三,政府部门要具有保险认知意识,充分认识到保险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保险是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推动器的理念高度认可,为保险在市场配置资源中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稳定创造条件,为市场失灵的保险产品提供政策支持。例如,政府已经实施了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的税优、农业保险补贴等,但还有一些险种同样需要加强补贴或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照护保险、巨灾保险等。全面提升整体国民的保险意识刻不容缓,这也是提升保险功能发挥、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关键。

(四)营销渠道多元化

保险营销渠道是将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传递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路径,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渠道策略。总体而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其发展的趋势为:陌生拜访固守传统,电话销售被逐步认可,银行保险转土重来,网络销售则快速成长。当然,每家公司资源不同、条件不同,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以达到想要的营销效果。

(五)条款费率市场化

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拥有面对市场制定条款、调整费率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产品与保险条款费率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保险产品是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综合体现;保险条款则通过保险产品功能的发挥来展现内容,并成为保险公司履约的重要依据;保险费率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即保险的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等将直接决定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能否成功实现[15]。因此,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前提,反过来保险产品创新又有助于保险条款市场化的推进。

(六)产业结构优质化

保险业结构优化对保险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主要涉及保险产业结构政策调整。从区域布局上看,要达到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均衡,为各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提供有效保险保障;从产品结构上看,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民投资不足等特征,保险产品应该更加多元化,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总体而言,完善保障型产品、挖掘投资型产品、研发衍生型产品是未来结构优化的关键[16]。

(七)保险投资盈利化

正如前文所述,现代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包含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方面。从国际经验上看,承保业务往往是亏损的,而投资业务往往是盈利的,通过投资盈利来弥补承保亏损,最终才能实现整体盈利[17]。因此,承保业务所获取的保费收入实际上是在为投资业务提供资金来源,后者才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利润所在[18]。反过来,良好的投资收益有利于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承保服务,进而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提高保费收入,有助于增加投资资金。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一定要努力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即提高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当然投资业务也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展开。这不仅需要完善投资环境和投资制度[19],还需要更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八)保险人才专业化

保险人才是保险业十分重要的人力资本要素,保险业的兴衰,关键取决于保险人才的多寡。我国保险业目前最紧迫的问题在于:一是要加速培养人才,要采用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学历教育主体为大学,非学历教育主体为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要在从业准入及其展业、承保、理赔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人才“门槛”,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尤其要及时恢复行业准入资格考试制度,这样既可以减少行业经营风险,亦可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二是要尽力用好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是要留住人才,要通过建立现代化的激励相容机制(包括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司龄工资以及同等条件下的忠诚度优先机制等),对优秀员工实施奖励。激励措施要配合一定的时限,以约束优秀员工的跳槽行为,使员工形成路径依赖。上述措施对于保险公司吸引优质人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九)保险保障服务化

保险业是服务行业,保险产品是服务产品,服务的第一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保险服务质量提升为导向,最终实现“保险服务化”。保险服务化是保险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分保、投资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以客户为中心的一系列现象的总称,包含基本服务、附加服务、延伸服务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展业、承保、理赔、分保、防灾防损与投资属于基本服务。按照与客户直接关联度排序,展业、承保、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又是基本服务的重点。展业与承保服务主要涉及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基本服务重点是理赔和防灾防损,而其核心中的核心则是防灾防损。防灾防损能够减少保险事故,既可以让客户产生保险服务的获得感,也可使保险公司因减少保险事故而节省保险金的赔付支出,有助于提高保险承保的经济效益,达到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双赢”。在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服务时,应坚持三大原则,并注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理赔效率。在赔付方式方面,应尽量采用服务理赔,减少现金赔付方式,这样能够使客户直接获得保险理赔服务的体验。以上做法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范围经济、规模经济。附加服务则是在保险合约期限届满时,对于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给予一定鼓励的服务。附加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持客户、缩减展业费用支出。例如,机动车保险的附加服务为,如果机动车在投保期间未发生事故,可以免费洗车并在续保时给予优惠。而延伸服务,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时能够有偿、优惠购买与该保险产品相关的其他产品,属于基本服务的延伸扩展。例如,客户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可以有偿、优惠地购买旅游服务或保健服务等[20]。保证基本服务、鼓励附加服务、创新延伸服务是保险服务化建设的总体趋势。为实现这一趋势,应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并发挥保险产业链子化的作用。

(十)公司风险可控化

风险控制是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保险公司作为天然的社会风险管理者,其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其中,经营风险包括承保风险与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风险与合规风险。对于经营风险的管理,关键在于通过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稳健提高投资收益;对于法律风险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纠纷风险管理,要不断完善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做到展业的如实告知、核保仔细到位、防灾务必到位、分保不留后患、理赔不落死角。通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十一)内资与外资监管一体化

为了营造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内外资监管制度应该逐渐实现一体化,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准入门槛、税制、股权结构的要求等, 以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十二)保险监管、行业自律与企业内控的协调化

实现保险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三者之间的协调化,根本在于实现三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键在于明确三者之间的业务边界。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得到保证。行业自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以提高市场的影响力,因此完善制度和组织机构、协调各保险公司发展、推进市场公平竞争应成为重要抓手。企业内控则是在合法经营、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公司盈利的最大化[21]。三者之间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有助于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总而言之,中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其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从逐步改革到全面开放的过程,如果说过去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保险业得以恢复和发展,使中国成为保险大国,那么未来的深化改革、加速开放,必将使中国从保险大国迈入保险强国。

注 释:

①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

②根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19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第40页的内容整理。

③包括财产保险公司22家、人身保险公司28家、再保险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

④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2家(含11家筹建中的保险公司)。

⑤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家(含8家筹建中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含8家筹建中的保险公司)。

⑥从银保监会发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来看,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2019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的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⑦各占比依次为:61.53%=32/52,25%=57/228,30.77%=28/91,25%=22/88。

⑧另有5家保险中介集团。

⑨根据2012—2019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中相关资料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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