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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类专业《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改革探析

2020-04-07蔡霞

高教学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改革与创新实践教学

蔡霞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是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将对防止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培养适应现行诉讼体制改革要求,具有法治思维、证据思维的预备警官,是公安院校实现“如何培养人”的重要命题。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证据学》的实践教学模块进行改革和创新,同时引入先进的教学方式,重新设计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09-0143-03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rial 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 is the change and innovation of litigation mode. It is a reflec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centered" phenomenon in practice, and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preventing unjust, false and erroneous cases and promo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requirements, and cultivate probationary police officer with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evidence thinking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urrent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is an important proposi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to realize "how to train peopl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and innovate the practical teaching model of criminal evidence science, while introducing advanced teaching methods and redesigning the assessment methods of practical teaching.

Keywords: reform of litigation system; criminal evidence; practice teaching model; reform and innovation

一、公安院校《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會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辩护等各个诉讼环节都围绕审判展开,要求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考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是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将对防止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决定》和《意见》中数次提及了“证据”二字。可见,证据的认定、收集、运用是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要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开展教育教学。教育部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发布了“新时代高教40条”,明确提出了加大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应达到既体现法学学科的特点,同时又要服务公安工作的良好教学效果。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不仅对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公安教育中法学课程的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院校必须以培养契合当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预备警官为目标,这解决了公安院校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的命题。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是证明和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的重要依据。刑事证据学是一门有关刑事证据问题的学科,它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对公安专业学生开设了《刑事证据学》课程,公安院校的学生作为预备警官,是未来公安专门人才的储备,需要熟练运用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知识去指导从警之后的侦查取证工作。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以审判为中心,让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是公安机关实现诉讼制度制改革要求的重大体现。对于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养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具有法治思维、证据思维的预备警官,这是一个实现“如何培养人”的重要命题。正是在如此的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适时调整与改革关键学科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公安储备人才,可以丰富公安院校“如何培养人”的实践。

二、目前公安院校《刑事证据学》课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没有体现和紧扣公安职业特色。模拟法庭是大多数公安院校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当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受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诉讼理念的影响,公安类专业学生注重侦查环节的实训教学如利用模拟派出所进行模拟接处警、模拟讯问等,对模拟法庭运用较少,片面认为模拟法庭仅是对审判流程的熟悉,对公安专业学生用处不大,教师和学生没有形成意识,将破案和办案等同,人为地割裂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第二,公安院校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普遍只重视学生对庭审基本流程的初步掌握,实践课时总体设置较少,以广西警察学院为例,刑事证据学的总学时为36课时,包括实训课时6课时。短时间内,学生无法得到如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与现行诉讼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内容的针对性训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实践教学与公安实务的联系。公安院校的模拟法庭教学普遍缺乏专业教师的指导,实训过程容易沦为 “表演式”的浅层教学。第三,重视庭审现场的气氛及角色演绎而忽视对前期工作的准备,重视庭审流程而忽视警察所演绎的角色应变能力的提升。

其次,实践教学的时间、空间非常有限。实践性教学仅限于校内,仅在非常有限的课时内完成,使得学生的实践拓展止步于课堂,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也得不到有效引导。同时,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效果反馈机制。实践教学容易流于形式,难以发挥效果。

最后,重要的是,目前公安院校《刑事证据学》課程的实践教学并没有按照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创新。诉讼体制格局的变革对现有公安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用证据说话,更加注重侦查程序的规范化、收集证据的合法化。在“侦查中心主义”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认为只要能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并顺利移送审查起诉就大功告成,偶尔牺牲程序正义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则可以忽略不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破案,并且需要利用合法的程序收集证据,使侦查工作能经受庭审实质化的考验,这势必会对当前民警的取证工作和证据意识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也对民警收集证据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与要求。侦查阶段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民警程序正义、证据裁判意识、无罪推定意识的培养,公安机关如何适应改革,民警在侦查办案、调查取证方面如何才能符合审判的要求,是公安机关实现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的实质化,切实改变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使侦查行为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公正看得见,法律的神圣方能体现,因此,为了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消除案件疑点,将要求民警在特定的时候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将成警察一项日常的功课。然而,自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以来,就总体情况来看,出庭作证的效果并不理想。《刑事证据学》课程作为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程序、证据收集和运用的重要学科,实践教学应当紧扣改革的趋势,体现公安工作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全面审视刑事证据学的实践教学,通过认真解读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针对此次改革相关的制度与规则,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精心设计实践教学的内容,作出适合本身职业特点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警察院校培养公安储备人才的阵地作用。

三、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措施

(一)革新与拓展实践教学模块,实现实践教学的多维度发展

1. 改革现有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块,实现模拟法庭和公安教学重点的结合

(1)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培养学生出庭应诉的专业能力。按照“知流程、练重点”的原则创新现有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知流程”是指实训项目应涵盖法庭审判流程,即从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到评议和宣判的五个阶段,通过实训使学生全面了解掌握整个庭审程序,加深对审判活动的基本认识。所谓“练重点”就是要求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要体现公安工作现实需要和现行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比如,现行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民警特定情况下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情况及出庭作证。因此“练重点”的设计应该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警察的出庭应诉能力实训来展开。按照警察出庭作证的常见情形,选取相应的典型实战案例。

(2)开拓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在出庭的心理疏导、语言组织、用语规范和职业形象培养等方面的培训。实践表明,要让一个长期从事现场抓捕或技术鉴定的公安民警,甚至是一名擅长发问的审讯人员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将其所参与的侦查或鉴定过程用语言表述的方式在法庭上加以呈现,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出庭时应该如何表现?有时虽然民警在侦查工作中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抓捕,可是一旦到了法庭可能会因缺乏技巧而感到无所适从。因此,学警在校实训期间,除了锻炼出庭应诉的业务能力,出庭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和职业礼仪也不容忽视。以广西警察学院为例,可以邀请具有专业背景的教师加入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团队,例如,“练兵重在炼心”,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教师依托我校的警察临战心理行为训练中心帮助学生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培养积极的临战心理。出庭时的警务礼仪、用语规范也可以邀请专业授课教师进行指导。

2. 探索多种实践教学模块,实现实践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拓展

传统刑事证据学的实践环节大多是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有限的课时和实践环节时间、空间上的纵深发展存在着矛盾,探索多种实践教学模块旨在拓展实践教学的时间和空间,使实践教学突破课时的限制,尽可能融入到多种实践当中。设置多种实践教学模块能解决传统实践教学的局限性问题,提高每个学生的参与程度。可以按以下的方式来设置实践教学模块:

一是课堂内实训模块。在该模块中,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4-7人,可以选取改编后的最新实战案例或者较新的案例视频进行小组讨论。在讨论前,需要小组长明确成员的职能分工,谁负责资料收集,谁负责制作ppt,谁负责发言提纲进行汇报。每个小组汇报完毕,其他小组可以就案例提出问题,实现组别互动,最后由教师就每个小组的发言情况,结合刑事证据学原理和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深化学生对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和理解。该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对案例的选取,案例必须体现典型性、方向性和与时俱进。

二是校内实践模块。建立整体诉讼观,推行一体化实训模式。刑事证据学的校内实训可以与侦查类课程的实践教学相对接,形成一套体现完整诉讼流程的演练项目,包括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的一体化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也可以与治安类课程的实践教学相衔接,形成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实训项目;也可以与警务实战技能课程的实践教学相连接,将抓捕与证据收集相结合。在这种模式下,需要组建由不同学科教师形成的教学团队,以及不同专业背景学生间的相互合作交流。

三是校外实践模块。以广西警察学院为例,公安专业的学生每年暑寒假都有见习任务,大学四年级的第一个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任务。为了拓展实践教学的纵深度,突破校内课时对实践教学的限制,确保实习成效,可以将校外实践作为本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块。学生将涉及刑事证据学的相关实践通过实践报告的形式上交,可以巩固学生见习、实习的成果。在该环节教师需要注意和实习单位的对接,对学生实习的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是科研论文模块。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教师通过指导学生选题,加强对写作过程的监控,引导学生将实践和写作相融合,确保论文体现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引进Seminar教学方式,实现刑事法治思维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将Seminar教学方式引入刑事证据学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实现科研与教学的互动,培养具有法治思维、证据思维的预备警官。Seminar教学模式是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模式,是以师生和生生之间的相互启发、相互合作、相互激励为主要特征的教学模式[1]。Seminar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自主阅读和思考的能力,也重视学生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诉讼体制改革要求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意识。意识的培养必须摆在重要的位置,意识先行才能带动具体行动。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融入理念教育,注重学生意识的自我养成,强化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刑事证据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是实践教学的基础目标,如何形成证据思维则是更为高级的教学目标。但公安院校现有的刑事证据学教学改革,很容易过于注重强调教学的实用性、实践性而致使学生未能树立基本的法律信仰,由此导致学生“有技能、无知识、无思维”[2]。如果缺乏理性法治思维对刑事法治问题的辩证思考,学生毕业从警后面对各种纷繁复杂刑事法律问题会显得力不从心、后劲不足。为了扭转这个局面,可以将Seminar教学方式引入刑事证据学实践教学的相应模块中,将证据思维、证据理念的培养融入实践教学当中,使学生在面对具体案例时,能自觉思考和关注该案的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明力如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等问题。Seminar教学方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为学生培养刑事法治思维创造了良好的情境,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的高级目标,培养出符合诉讼体制改革要求的“有知识、有思维、有技能”的预备警察。

(三)设计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实现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

传统意义上的教学创新大多局限于课堂教学层面,而考核模式层面的辅助支持作用却容易被忽视[3]。刑事证据学课程考核结构,通常为“平时考勤+期末考试”,具体比重为2:8。当刑事证据学课程的考核模式仅限于理论内容时,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热情也将会受挫,因此需要调整课程的考核方式,将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课程的总评,形成“平时考勤+实训考评+期末考试”的考核模式,只有当学生明确该门课程的实践考核方式后,才会激发其在实践环节学习的积极能动性和热情。为了实现刑事证据学实践考核的目标,在现有理论考核构造之外设置实践考核环节,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达到全面考核学生该课程掌握水平的目标。探索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通过小组讨论考核法、模拟法庭考核法、多媒体案例考核法、见习报告考核法等多种方法,全面实现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參考文献:

[1]马桂花.加拿大高校seminar教学模式及启示——以约克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18(10):56.

[2]谢波.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03):67.

[3]王俊峰.基于学生主体性培养的证据法学实践考核探索[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18(0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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