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图书馆版权交易模式的变革
2020-04-07韩广华
韩广华
摘 要: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对图书馆存在着不利益性,包括交易信息不对称、图书馆权利受到限制、增加图书馆经济负担、造成图书馆资源结构不合理等。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图书馆版权管理活动,不仅能够优化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还能创造出新的有利于图书馆权益保护和用户服务的版权交易模式。图书馆在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交易系统的同时,要注重防范相关的技术风险,还要研究新的版权交易模式给图书馆科学管理带来的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G250.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0)01-0129-03
关键词:图书馆;区块链;版权交易
在数字技术条件和网络环境中,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行为更多地被纳入了版权交易的轨道。版权交易通常是由图书馆与权利人,或者与版权中介组织(版权代理公司、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版社、内容聚合商等)达成版权协议,向权利人支付(或者转移支付)版权使用费,使图书馆对版权作品的利用无侵权之虞,但图书馆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方式、期限等均应符合版权协议的约定。目前,版权调查、版权谈判、版权签约等版权交易活动已经成为图书馆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常规性工作。但是,在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中,权利人处于强势地位,版权交易对图书馆的不利益性非常突出。改变版权交易模式,扭转在版权交易中的被动和受制局面,一直是图书馆界努力的目标。然而,鉴于版权法对版权的扩张保护和技术的局限性,图书馆版权交易模式长久以来鲜有创新,制约了图书馆工作的开展。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一项与版权交易有着天然联系的新技术,不仅能优化既有的版权交易模式,还能创造出新的版权交易模式[1]。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版权交易活动是国内外图书馆界正在进行的重要探索,并且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 图书馆传统版权交易模式的弊端
图书馆传统版权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图书馆与权利人直接交易。除了个别情况,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开展单独谈判、单独取得授权并不可行,因为图书馆是海量作品利用机构,与每位权利人单独谈判授权事宜具有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不利益性。其二,图书馆与版权中介进行交易。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公司等版权交易中介机构谈判取得授权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图书馆界非常普遍,这种交易方式的最大好处是可以省去图书馆自行开展版权调查的负担,但由于版权信息实行中心化管理,缺乏透明性,容易造成版权利益分享不公平等问题,影响了权利人授权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实施中介版权管理的作品的数量,与图书馆需求之间存在着不适应性。
在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中,版权掌握在权利人手中,是否向图书馆授权、以什么样的方式和价格向图书馆授权,权利人都享有较强大的话语权,特别是在版权资源被垄断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而图书馆作为版权作品的需求和利用方,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的影响力较小。于是,许多权利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就会经常打着“协议自由”的幌子,事先单方面拟定好格式协议,并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纳入条款,强迫图书馆接受。据大英图书馆知识产权助理Ben White分析认为,90%以上的版权许可协议比版权法赋予图书馆的例外权利要小得多,甚至替代了版权例外[2]。在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图书馆权利受限、受损的最大危害是无从发挥新技术的优势为用户开展服务,从而影响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是“打包式”“搭配式”或者“捆绑式”的,即权利人将不同的版权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组合成“资源包”,向图书馆进行整体销售,目的是以畅销版权资源的销售带动滞销版权资源的销售,从而获得相应的利润。但是,这种版权交易模式大大增加了图书馆的经济负担,因为图书馆不得不为“资源包”中本馆并不需要的版权资源付费。例如,据统计,国外有的数据库在中国的销售价格连续多年以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几的幅度上涨,最少也有5%~8%的涨幅[3]。在此情况下,部分图书馆出于经济压力,不得不停止了相关版权资源的采购,阻碍了知识的流通和交流,制约了信息服务和社会创新。另有一些图书馆则采取了“丢书保刊”的做法,却又变相迎合了权利人的期望,使权利人对“搭配式”“捆绑式”版权交易模式的运用更加有恃无恐。
图书馆的版权资源建设具有科学性、针对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征,强调资源结构的合理与资源的实用。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由于通过“搭配式”“捆绑式”等版权交易模式购买的“资源包”中的许多资源并非本馆所需,利用率极低,因而造成版权资源的闲置和资金的浪费,还不合理占用了越来越多的储存空间和管理资源。与此相联系的是,由于图书馆将许多资金用于购买“无用资源”,再无财力购买“有用资源”,而图书馆对这种恶性循环却无能为力。权利人通常要求图书馆在订阅周期内(通常一个订阅周期是3~5年)不得提出变更合同要求,也就是说图书馆明知版权协议存在不公平问题,也不得不继续履行。如果图书馆在订阅周期内提出版权协议再谈判事宜,权利人可能会提出更苛刻无理的要求,甚至以“资源断供”威胁图书馆。
2 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版权交易的模式与特点
版权是一种私权,从理论上讲,图书馆与权利人“面对面”地直接开展版權交易最为理想。但是,鉴于既往技术的局限性,图书馆与权利人开展频繁和大规模的直接版权交易并不可行,于是不得不转而寻求中介版权交易的帮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图书馆授权的矛盾,但是存在的弊端也制约了图书馆服务和基础业务的开展。在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与权利人开展“面对面”的版权直接交易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性,原因是在去中心化的技术环境中,版权管理信息确切而透明,并且易于获得,图书馆与权利人之间能够进行更充分的沟通,表达各自诉求。例如,DECENT GO是由瑞士DECENT基金会于2015年创立的一款开源非营利数字内容分发协议,运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安全和信任。该平台独立存在,面对创意个人、版权作者、自媒体、出版商、粉丝以及有此需要的所有用户免费开放,致力于重塑在线出版业的数字内容分发平台,目前我国外许多图书馆已经开启了该版权交易系统的应用[4]。区块链技术下“面对面”的版权交易使图书馆扮演了版权资源“团购者”的角色,话语权明显增强,更容易为图书馆、用户争取更大的版权利益。由于这种版权交易模式绕过了版权中介,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避免了版权收益被层层截留,因此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增加了权利人同图书馆开展版权交易的意愿。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使“搭配式”“捆绑式”等版权交易模式对图书馆的负面影响得到较大程度的克服。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任何一件作品都将被打上“确权”的印迹,不仅能够对某一作品的整体版权进入细分,开展以章节、段落、语句为单元的版权交易,而且能够准确区分“集合作品”中不同创作者的贡献,使不同的权利人共同分享版权利益。比如,Peertracks公司开发了一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报酬分配系统,乐队合作的音乐作品可以按比例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填词25%,作曲25%,主唱20%,贝斯手15%,鼓手15%。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比特币地址,一旦交易达成,合约自动被启动,节点将按照支付的基础协议自动分开转账[5]。区块链技术下的分版权交易模式将使图书馆的资源建设更具针对性、实用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资金,还有利于资源结构的合理化。
区块链技术下的版权交易协议不再是传统的书面或电子形式,而是“智能合约”。所谓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6]。或者说,智能合约的内容就是一组计算机代码,而这些代码中包含着版权协议的内容,一旦版权交易的条件与代码相匹配,智能合约就会自动履行,直至履行完毕,不存在终止履行、不完全履行等问题,而且合约的履行无需第三方的介入和干预。可以认为,在智能合约中,“代码即法律”,代码起到了法律规定的合约应当起到的功能,对版权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另外,智能合约的签约和履行不受地域、语言和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有助于图书馆开展跨境版权交易。
区块链技术下版权交易的安全性将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这有赖于“时间戳”具有的存在溯源功能。时间戳的形成步骤包括:其一,通过哈希算法对前一个区块进行压缩与加密;其二,在当前区块加入时间戳;其三,将所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前两个步骤的结果数据共同加入当前区块以完成记录过程[7]。可见,时间戳就是加密的电子证据,不仅能完整地记录图书馆与权利人开展版权交易的全过程,并对所有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存档保存,而且在必要时可以回溯查询。由于区块链上的节点足够多,而且是共识监督,版权交易和履约行为的记录难以被篡改。此外,与其他“孤证”相比,区块链技术提供的版权交易和履约证据前后相接、互相映证,具有证据链的特征,证明力和可信度较高。
3 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开展版权交易的对策
在版权领域,区块链可以作为版权交易的底层技术支撑。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构建完善的版权交易系统是未来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的重要发展方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完整版权交易系统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其一,确权模块。该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利用区块链中数据不可篡改、公信力强的特点开展版权登记、认证、证书发放、查询等活动。其二,版权交易模块。该模块以智能合约为载体,实现版权的安全、快捷交易与合约的履行,包括资源定价、自动交易、在线支付、版权资源数据库、交易和履约行为回溯等。其三,版权存证模块。该模块跟踪记录作品创作、流转的全过程,并对每次使用作品行为的方式、次数、下载量、转记量等加以保存,形成连续的证据链条。今后,图书馆可以将区块链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起来,建设具备资源集成、终端识别、供求匹配、自动交易等功能的智能版权交易系统。
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虽然区块链的版权管理价值已被认可,但是其发展还不成熟,如果运用不当将会给图书馆带来风险,甚至给图书馆造成损失。比如,如果智能合约中的代码由权利人单方面设定,而图书馆又在没有充分了解其内容的前提下就盲目接受,那么图书馆的权利就可能受制于权利人,出现在传统交易中权利人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图书馆权益的相同情况。对图书馆更为不利的是,在智能合约条件下,一旦合约启动履行,就会执行到底,图书馆即使发现对己不利的问题,也再没有与权利人展开磋商、更改合约条款的机会。又如,智能合约以代码取代了传统合约的内容(虽然代码代表着特定的意思表达),但是代码是否能够符合传统合约中法定内容的条件,目前在学术研究中还存在争议。因此,在现阶段,图书馆对区块链技术下的版权交易应持既开放、支持,又审慎、冷静的态度。
在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版权交易的模式将发生新的变化,而这又必将给图书馆版权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从个案来看,分版权交易尽管能提高资源建设的针对性、实用性,节约图书馆的资金,减少浪费,但是大量的分版权交易费用的总额可能并不低,甚至超过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下图书馆的资源建设经费总额,增加图书馆的经济负担。区块链技术下新的版权交易模式还将给图书馆的用户需求调查、用户教育培训以及用户服务政策等提出新的课题。比如,对分版权交易服务的性质需要予以定位,究竟是归于用户普遍需要的的基础性服务,还是归于少数用户需求的增值性服务呢?因为这关系到图书馆对有偿与无偿服务的界定、收费管理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丰,周围.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7(1):59-70.
[2] 黄国彬.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01.
[3] 秦珂.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出版商博弈中的自我拯救[J].图书馆论坛,2015(8):55-59.
[4] 黄敏聪.区块链技术及其对图书馆发展的变革性影响[J].图书情报工作,2018(7):11-18.
[5] 曹阳,薄君.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J].南海法学,2018(6):77-87.
[6] 罗金海.人人都懂区块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93.
[7] 賈开.区块链治理研究:技术、机制与政策[J].行政论坛,2019(2):80-85.
(编校:崔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