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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乡村共同体:项目进村与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

2020-04-01杜力

宁夏党校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项目制公共性

杜力

摘要:乡村社会公共性是构建乡村共同体的关键要素。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冲击下,乡村社会公共性逐渐消解,乡村共同体面临解析的危险。随着项目治网成为一种 新的国家治理方式,进村项目将国家、社会与市场连接起来,通过公共空间再造、公共领域重塑和公共人再生,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重构乡村共同体,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项目制;公共性;乡村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项目进村是后税费时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大事件,它不仅影响着基层政府的政府行为,也形塑着乡村社会的治理形态。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政府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由过去的“向下”汲取转变为“向上”索要,由“汲取型”政权演变为“悬浮型”政权。[1]这一转变使得国家逐步从乡村社会中退场,一方面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乡村“财政危机”使得乡村社会无法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对此,国家通过以“项目制”为载体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加大对乡村社会的财政投入,以求改善乡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状况。“项目制”是在国家财政资金的常规分配体系之外,按照上级政府的意图(尤其是中央政府),以自上而下的专项资金进行资源分配的制度安排。[2]在此背景下,“项目进村”现象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它同时嵌入在行政管理体制与乡村自治体制中,不仅将政府间(包括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条块之间)的组织关系勾连起来,也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它是当前观察和认识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学术线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党的十九大以来,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持续加大对乡村社会的财政投入,一系列专项建设项目进入乡村场域。这为学术界展开学术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经验素材,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乡土中国,突破传统乡村治理的研究界限,拓展学术视野。因此,可以说学术界对项目进村问题的探讨是对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现状的积极回应。目前,学术界对项目制的研究主要从两个研究路径展开:一是“组织中心主义”路径,即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对项目制进行分析。“组织中心主义”路径将项目制作为单位制解体后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探讨项目制对政府间关系及不同层级政府的行动逻辑的影响。二是“乡村中心主义”路径,即着重关注项目从组织领域进入乡村社会场域中,对乡村社会治理产生的影响。“乡村中心主义”路径以乡村社会为观察视角,从乡村社会关系出发,探讨项目进村对乡村社会精英群体与普通村民行为逻辑的影响,从而勾勒出精英与民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内在张力。本文在充分吸收“组织中心主义”研究路径的学术资源的基础上,沿着“乡村中心主义”研究路径展开学理分析。

在项目进村对乡村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及治理效果的冲击和重构方面,既有研究主要从乡村社会关系、权力结构和村庄自主性三个方面展开。总体而言,对项目进村中乡村社会的公共性问题,学术界还未形成系统的研究。而公共性是乡村社会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与乡村社会内部结构和权力关系有关,也与国家权力介入乡村社会的程度和方式有关。[3]既有研究已经证明,项目进村是国家权力介入乡村社会的一种方式,对乡村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效果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因而,项目制必然与乡村社会公共性之间存在关联性。通过探讨项目进村对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影响,有利于进一步拓展项目制理论的研究边界,丰富项目制“乡村中心主义”研究路径的经验素材。

本文是基于湖北省W市H区D村的个案研究。党的十九大闭幕后,W市为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实施“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工程,简称“三乡工程”项目,以深入推進美丽乡村建设。D村是W市“三乡工程”项目首批试点村庄。本文试图立足于个案——D村的实际,以乡村社会公共性为分析对象,通过分析“三乡工程”项目对D村社会关系和社会治理的影响,揭示项目制与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之间的逻辑联系,以期拓展项目制研究的学术理路。

笔者分别于2018年7月至8月,2019年1月至2月在湖北省W市H区D村进行了共计70余天的田野调查,充分运用自身属于D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通过深度个案访谈和参与式观察获得了较为真实和丰富的田野调查资料。这些资料为本文分析项目制如何影响乡村社会公共性提供了经验依据。通过对D村项目进村的经验观察和学理分析,本文将讨论项目进村过程中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变化和影响路径。

二、文献回顾

通过对项目制研究的学术史考察可以发现,项目制不单指某类项目的具体运作过程,也非仅仅指涉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则,它是单位制解体后,国家采用的一种与行政组织科层制互为补充的新的国家治理体制。[4]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科层为体,项目为用”[5]的治理体制,使得不同层级政府间围绕项目形成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深刻影响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具体而言,项目进村过程中所形成的以中央“发包”,地方“打包”和村庄“抓包”为特征的运作逻辑[6],在压力型体制和政治晋升锦标赛体制的作用下,极易催生地方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条块之间的共谋行为,并围绕项目落地过程形成新的分利秩序。[7]这种利益共谋行为,不仅有碍于作为技术治理和专业化治理手段的项目制有效发挥其治理功能,也会带来“资源消解自治”的村治困境[8],形成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基于此,学术界从“乡村中心主义”研究路径出发,探讨并分析了项目制如何形塑乡村社会关系,影响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以及乡村自主性的问题。

首先,在项目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方面。江亚洲认为,项目进村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均所引起的农民阶层分化,造成了乡村共同体内部关系紧张,形成非均衡利益博弈困境。[9]王春光指出,这种存在于普通村民之间,普通村民与乡村精英以及乡村社会与基层干部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非但没能实现乡村共同体的整合,反而从某种程度上解构了乡村共同体,破坏了乡村团结的社会基础。[10]而王海娟、贺雪峰则用“分利秩序”这一概念来概括项目进村带来的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变化。他们认为,基于权力——利益网络关系形成的分利秩序不仅消解了进村项目的公共资源属性,而且强化了普通村民与乡村精英群体关系的内在张力,存在分裂乡村共同体的危险。[11]与上述学者不同的是,叶敏、李宽将研究视野拓展到多个村庄之间的关系比较,认为项目资金投放的非均衡化带来不同村庄在公共资源享有上的差异化,从而可能引起村庄与村庄之间的利益冲突。[12]

其次,在项目制重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研究方面。李祖佩认为,项目进村带来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的变化,造成了乡村社会对村干部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变化。在传统税费时代,乡村社会主要依据办事的公平性对村干部予以评价,而在后税费时代,在“增量逻辑”的指引下,基于改善乡村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乡村社会往往更看重村干部“争资跑项”的能力。因此,后税费时代的乡村社会不仅对村庄治理主体的越轨行为保持足够的容忍度,而且为乡村社会权力更替提供了稳定的精英替代渠道。[13]另一方面,在后税费时代“项目财政”的运作逻辑下,乡镇政府成为“悬浮型政权”,为了获取项目资源,乡镇政府往往通过“介入”乡村选举活动,扶持社会关系网络广、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乡村“能人”赢得竞选,实现精英俘获和乡村社会权力更替。[14]在这种“行政消解自治”[15]方式的影响下,基层政府官员基于政绩需要,往往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异化进村项目的目标,形成“行政吸纳政治”的现象。[16]

最后,在项目制与乡村自主性的研究方面。陆文荣、卢汉龙认为,进村项目作为部门下乡和资本下乡的载体为农民组织化和合作化提供了物质资源和运作平台,乡村共同体通过利用各种策略,积极整合乡村社会资源和现有的组织动员机制,以其自主性将乡村共同体的意图注入项目进村的过程中,促进乡村团结和合作。[17]在这一过程中,乡村共同体的介入使得进村项目的实施目标能够更好地回应乡村社会的需求,再次激活村组结构和村民政治参与热情,进而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化。应小丽从村庄自主性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不能只体现国家意志,而忽略乡村意愿。因此,在项目制的实施过程中,乡村社会应积极运用村庄禀赋和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关系和转换的策略,回应以项目制为代表的国家整合行为,进而形成良好的国家-社会关系。[18]李祖佩、杜姣则运用“分配型协商民主”的概念分析了项目制运作的过程中,乡村共同体如何运用村民自治制度和村落结构发挥村庄自主性,进行组织动员、公共协商和民主监督,进而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乡村意志的顺利实现。[19]

与“组织中心主义”研究路径不同,“乡村中心主义”研究路径强调乡村本位,主张将项目进村嵌入乡村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从乡村社会内部对项目制的实践逻辑和运行机制进行考察。既有研究通过考察项目进村与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以及乡村社会自主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了项目制对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化的影响,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但是,这些研究要么将转型时期的乡村社会作为异质性增强的共同体看待,要么将精英群体视为村庄的社会行动主体,将项目制置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与“熟人社会”解体的双重理论背景下予以分析。这种过于简化的理论假设实际上忽视了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也遮蔽了认知乡土中国社会治理的一个关键角度——乡村社会公共性。一方面,乡土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正在逐步消解,但乡村社会中的传统公共规则、公共交往活动是否已经完全无法发挥其约束功能是值得商榷的。另一方面,伴随着项目进村而来的新公共空间和新公共交往活动又是否促进了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从而实现乡村共同体的重构,也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因此,本文强调项目进村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构成了对既有研究的不同与拓展。本文试图从公共性的流变和项目制背景下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造两个方面进行学理分析,并运用田野调查获得的经验材料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沿着“乡村中心主义”路径进一步拓展项目制研究的学术边界。

三、社会变迁中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

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或共同体。[20]而共同习俗、共同价值观念和共同情感能将个体集聚起来形成共同体,是因为其中所蕴含的公共性。从哲学概念来看,“公共性”具有丰富的意涵。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性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政治领域,公开性、实在性和共同性是其基本特征[21]。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发生在公共交往领域而非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它是意见交往网络中必须遵循的民主原则。[22]而罗尔斯的公共性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建立的公共秩序。虽然上述学者关于“公共性”的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别,但是他们都强调“公共性”是社会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前提。然而,对于“公共性”的理解,不能仅从哲学概念上去思考,还需要回归社会现实来探讨。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乡村社会生态发生巨大变化。传统时期的道德规范、宗教习俗、地方性规范等公共规则难以有效发挥其约束功能;乡村“空心化”和“留守化”导致乡村社会公共交往减少;村庙、祠堂、红白喜事等传统公共空间萎缩……这些公共性赖以存续的形式载体逐渐解体,最终导致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消解。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转变、“礼治社会”向“后礼治社会”转变和“道德社会”向“功利社会”转变。

(一)“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转变

在研究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时,费孝通老先生构建了乡土中国理论。他认为,“从基层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3](P6)而这种乡土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非流动性、社会空间的地方性和社会关系的熟悉性三个方面。[24]改革开放以前,作为乡村社会主体的农民主要靠种田谋生,对土地有着强烈的依附性,加上城乡分治的户籍体制,使得传统乡村社会成为一个封闭的、非流动性的共同体。因此,人们生活在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中。另一方面,传统时期的乡村多为农民聚村而居形成的自然村落,而非依据行政规划建立的行政村。正是基于自然聚居的事实,农民经常性活动的地域范围便得以固定,村落的边界也得以形成。因而,人们生活在一个公共交往边界清晰的地方性社会空间之内,并以此形成了公共交往的“社會圈子”。在这个“社会圈子”内,人们是彼此熟悉、知根知底的“乡里乡亲”。而这种熟悉是建立在封闭空间中频繁的公共交往活动基础上的,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23](P10)。所以,在这种相对封闭和固定的生活空间中,人们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互惠互助、人情往来和共同的生产、文化活动,建构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并形成紧密的乡村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化和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乡土社会”中的乡土性逐渐淡化,公共性逐步消解。在国家政策的指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造成乡村“空心化”和“留守化”,传统封闭稳定的乡村共同体演变为“流动的村庄”。伴随着乡村人员流动而来的是,人们主要生活空间从乡村转移到城市,从本地转移到外地,乡村社会内部的公共交往活动减少,共同体意识逐渐淡化,人们由彼此熟悉变为彼此知晓,最终导致乡村社会由“熟人社会”演变为“半熟人社会”[25]或缺乏行动主体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也随之演变为“后乡土社会”。

(二)“礼治社会”向“后礼治社会”转变

传统乡村社会是彼此熟悉、互相信任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状态下来自乡村外部的国家法律并不为人们所熟悉,也难以被农民群体熟练运用于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和矛盾处理之中。相较于法律这种外源性规则,传统乡村社会更熟悉以传统道德、风俗习惯为代表的地方性规则。一方面,这些规则具有内生性,它是在熟人社会的公共交往活动中为大家所公认的礼俗规则;另一方面,这些规则具有约束性,它不是像国家法律那样,靠国家暴力机关予以维护,而是基于熟人社会的群体压力而被遵守。因为在彼此熟悉的社会环境中,一旦违背公共规则,将受到群体的指责,可能带来被他人排斥和孤立的风险。因此,自觉遵守乡村社会内生的礼俗规则是必要的。在这种“礼治社会”中,伦理本位有着类似宗教的作用和意义[26]。因而,以传统道德、风俗习惯为代表的公共规则具有矫正越轨行为,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治理功能。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乡村社会公共性具有伦理规范性[27],对乡村社会中的个体具有价值引导作用和行为规范作用。因此,传统乡村社会呈现“礼治社会”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治理生态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市场经济规则和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为代表的现代理念为乡村社会所接受,导致“礼治社会”状态下所形成的宗族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受到挑战,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活动范围得到拓展,逐渐消除了乡村社会彼此依赖,守望相助的地域基础。“礼治社会”状态下依靠群体压力发挥作用的公共规则,其约束功能也随之弱化。除此之外,人民公社体制时期形成的集体意识逐渐消逝,个体意志得到彰显。伴随着市场化而来的乡村社会趋利化进一步淡化了人们的规则意识,使得现代法治难以在乡村社会落地生根。因此,传统礼治社会的解体,而现代法治社会又未能及时建立,导致“利治”和“力治”[28],乡村社会公共性逐渐流失,进入“后礼治社会”。

(三)“道德社会”向“功利社会”转变

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重视道德规范的“礼治社会”。它通过强调孝义、忠诚等道德观念和精神价值来规范个体的行为。试图通过以传统儒家文化的教化功能来建构乡村社会的价值体系,以公共交往的“差序格局”来建构乡村社会的动员体系,实现封闭社会的有效运转。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共同道德观念和精神价值建构的“道德社会”的基础上,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乡村动员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其组织动员功能。虽然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乡村社会传统道德受到冲击,但并未完全解构,而是在融合了集体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后实现了公共价值的重构,使得乡村社会公共性得以维持和发展。因此,改革开放前的乡村社会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价值和精神信仰的“道德社会”。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化浪潮的裹挟下,传统的“道义小农”逐渐向“功利小农”转变,主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理性逐渐让位于工具理性。这主要体现在公共交往活动中人们更加注重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在依靠市场满足个人需求,工资制取代传统乡村社会的帮工制和互助合作制等方面[29]。正是在这种个体得到极大解放的社会转型中,传统乡村社会依靠儒家文化孕育的“家族主义”精神和依靠国家公共权力和意识形态建构的“集体主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在功利化的世俗主义影响下,作为共同文化信仰和精神寄托载体的村庙、祠堂以及传统文化活动逐渐衰败,“道德社会”缺乏价值载体,进一步肢解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意义体系和价值符号,从而淡化了个体的共同体意识,造成共同价值的流失和公共性的消解,最终形成“功利社会”。

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当前乡村社会面临着公共性消解的发展困境。那么,如何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便成为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和单位制的解体,项目治国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技术。项目制不仅影响着行政科层体制的运行,而且深刻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生态。既有研究多关注项目制带来的乡村治理困境,认为项目进村引起乡村社会的争利行为,形成分利秩序,形成了乡村治理“内卷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税费改革之前的乡村社会就已经存在乡村经纪人由保护型经纪人向赢利型经纪人转变的问题。当公共项目进入公共性逐步消解的乡村社会时,原有的内部分利秩序在外部精英介入的情况下,实现了分利秩序的拓展,解构了进村项目的公共性,从而导致乡村治理“内卷化”。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物品的项目本身具有公共性,国家希望通过公共资源注入实现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再造。因此,项目制能否以及如何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便是理解项目制与乡村治理内在关系的关键问题。

四、公共性再生产:项目制与乡村社会公共性再造

当前,乡村治理的诸多困境可以视为乡村社会公共性逐步消解的外在表现。从历史变迁角度看,这种公共性的消解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推进以及国家权力选择性退出乡村社会而形成的。面对公共性消解造成的乡村衰败,唯有通过乡村社会公共性再造才能实现乡村振兴。因此,如何建构乡村社会公共性是值得学术界和实践者探索的问题。纵观改革开放前乡村社会公共性较强的两个时期,不难发现公共性的生产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乡村社会内部的文化价值规范和公共交往进行建构,二是通过国家吸纳社会实现乡村社会整合。但是,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日益分化的时代,单纯依靠传统因素和国家力量难以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因此,需要充分调动乡村社会内部和外部力量,构建国家、市场和乡村多元共治体系,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而项目制本身具有双重嵌入性[30],它同时嵌入在国家行政管理體系和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中,直接影响着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和乡村社会系统的治理结构及其二者之间的治理关系。通过这种双重嵌入性,项目制以项目进村的方式从外部向乡村社会输入公共资源,以提升乡村社会的公共服务水平,激活村组结构,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具体而言,项目进村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一是再造公共空间,建构社会共同体;二是重塑公共领域,建立政治共同体;三是再造乡村公共人,建构情感共同体。

(一)再造公共空间,建构社会共同体

乡村公共空间是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承载物,是乡村社会走出私人空间,展开公共交往活动的空间领域。作为公共活动和社会交往的空间场域,乡村公共空间必须具备空间可达性、场所开放性、活动集体性和功能复合性的基本特征。首先,空间可达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可达性、视觉可达性和象征意义的可达性三个方面。[31]即乡村公共空间应当是方便村民进出和使用,可以被村民看到和感知,并具有一定符号象征意义的公共场域。例如,现今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传统时期的村庙和宗族祠堂等。其次,场所的开放性要求乡村公共空间是一个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是一个被乡村社会共享的空间场域。再次,乡村社会在公共空间开展的活动应当具有集体性,即在乡村公共空间进行的不是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私人活动,而是乡村社会的公共活动,如庙会、集体祭祀、文化演出活动、村民会议等。最后,乡村公共空间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一方面,它可能具有经济生产功能,另一方面也可能承担着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和道德教化的功能。例如,传统乡村社会的打谷场,既是村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场所,也是彼此进行社会交往的场所。村庙既是文化传承的场域,也是道德教化的场域。村民通过乡村公共空间及在此空间里展开的公共交往活动,建立社会关联,进而形成社会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村落文化及其道德价值观逐渐衰落,乡村社会传统公共空间(如村庙、宗族祠堂、庙会)的文化象征意义逐渐衰退,削弱了乡村共同体的价值感召力。另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使得作为乡村公共空间的打谷场和集市闲置,导致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活动减少和公共性流失。项目进村为乡村社会带来基础设施改善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实现了乡村公共空间的再造。例如,国家通过“村改居”工程改变农村自然散居的状态,从空间上缩短村民社会交往的距离;通过新农村建设,兴建符合村民现代生活需要的文化广场、体育广场和农村书屋来为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开辟新的公共场域。需要强调的是,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规划和使用,必须兼顾“空间性”和“公共性”才能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关于这一点,D村的案例有着代表性。

项目进村之前的D村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小山村。随着大量村民进城务工,村内大片土地撂荒,打谷场闲置。原本基于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社会合作关系发生断裂,嵌套于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社会交往逐渐减少。与此同时,由于村民的集体意识淡化,“搭便车”行为频发,集体祭祀、庙会等公共活动难以组织,作为乡村社会传统公共空间的村庙逐渐被废弃。显然,传统公共空间的衰落和公共活动的缺失是D村公共性消解的具体表现。随着W市“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工程(以下简称“三乡工程”)的实施,作为首批“三乡工程”项目示范村的D村,通过本村经济能人回乡引入市场企业一家,通过运用项目资金和企业资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随着企业的本土化,进村企业在承担经济生产职能的同时,也成为D村新的公共空间。

进村企业的本土化激活乡村社会公共性。本村经济能人葛某初中辍学后,经过多年打拼、创业,成为W市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在“三乡工程”政策的引导下,葛某投资成立一家旅游开发公司,运用D村大量撂荒土地和闲置房屋,建设以D村为中心的旅游风景区,现已吸纳D村村民就近就业400余人,其中返乡就业75人,留乡大学生40人。一方面,进村企业通过“员工村民化”实现企业本土化,并与乡村社会建立联系。另一方面,通过进村企业实现“村民同事化”,重建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

以前,大家都出去打工了,去的地方也不完全一样,各忙各的,只有清明、春节才能在村里碰到(见面),日子久了,联系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就淡了。现在好多了,原来出去打工的青年伢(指青壮年)回来了一些,大家都在村子里上班,平常一起工作,有了共同话语,也有了生活联系,关系自然就又熟了。(访谈编号:20180713)

可见,“三乡工程”项目进村后,外部企业的介入为D村村民重建社会联系,重启社会交往提供了稳定的公共空间。同时,村民同事化实现了共同体身份的再造,通过嵌套于进村企业的共同劳动增强村民的集体意识。一方面,企业坐落于村庄内部,通过将“农村变景区”的方式,实现企业生产空间与乡村社会空间的融合,使得进村企业成为一个具有空间可达性和场所开放性的场域;另一方面,进村企业以村民同事化的方式成为乡村社会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场所,实现单一生产功能场域向复合功能场域的转变。因此,进村企业成为D村新兴的公共空间,通过共同的生产活动和共同的生活場域重塑社会联系,重建社会共同体,促进了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

(二)重塑公共领域,建立政治共同体

与公共空间不同,公共领域更强调政治性。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交往网络”。[32]公民群体通过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实现平等对话和协商,进而达成共识。因此,公共领域必须具备公众、公共舆论和公共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三个基本要素。[33]它意味着关注公共利益的自由个体,只有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公共场所,围绕公共议题开展协商对话,才能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公共权力。可见,公共领域是民众政治参与的主要场域。人们通过公共领域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增进共同体意识,形成政治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传统村庄向“流动村庄”的转变,乡村社会日益个体化、分散化和原子化。由于公共话语的减少,村民利益的分散,乡村社会公共议题逐渐缺失,公共活动逐渐减少,人们更加关注私人话题,如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职业等,而对涉及乡村公共利益的事项,如乡村生态环境、乡村公共工程等,缺少关心。这不仅意味着村民逐渐有选择性地退出乡村社会,也意味着村民的乡村共同体意识逐渐淡化,表明乡村社会公共领域不断衰退,难以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的生长,最终将导致乡村治理失败。关于此点,D村的案例也有所体现。

项目进村之前,D村村民大会连续多年未开,村委会选举中电话投票、代填选票的现象经常出现,村组集体财产管理不当,村委会财务未能公开透明,村干部缺乏民主监督……这些问题长期存在,是乡村社会生态变化的必然结果。关于此点,D村受访者的表述具有代表性。

其实,你也不能完全怪村干部不讲“民主”,村里大部分青年伢(指青壮年)都出去打工了,都忙到(着)赚钱,有的还是到浙江、广东那么远的地方,谁还为了投个票跑回来,那多划不来(不划算),又误工,还要自己出车费。所以,要么就是让留在村里的老人代投,要么就是村干部打电话问一下。(访谈编号:20180716)

开村民大会的前提是要有人参加,有事可以讨论吧。人都跑出去赚钱了,哪有时间回来开会,而且像我们这样的贫困村,之前又没有什么项目工程进村,自然就没有什么涉及全村人的大事,也就没必要开会了。(访谈编号:20180807)

可以看出,一方面,“农民进城”导致村民与乡村社会日益离散,逐渐割裂了村民与乡村社会的联系,消解了村民生活的“乡土性”,造成村民共同体意识淡化,村民之间缺少必要的社会交往,难以产生公共舆论。另一方面,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场导致乡村社会公共工程的减少,乡村社会缺少必要的“公共议题”,造成村级民主制度的空转。在D村成为“三乡工程”项目示范村后,随着项目进村,带来了务工人员返乡和新的“公共议题”,实现了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重塑,建立政治共同体,使D村的村级民主再次运转起来。

现在比以前好多了。“三乡工程”项目的进村,让村里有了本土企业,现在我们自己也成立了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一部分出去打工的青年伢(指青壮年)回来了,还有的也准备回村里创业,村子比前几年有活力多了。现在要整村推进旅游开发,甚至还要向周边的村子拓展景区,要跟村里人协商的事情越来越多,开会讨论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每户基本都有代表参加。我们为了便于协调,采取两轮协商的方式,先以村小组为单位,让一个组里的村民先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再派代表参加村里的会议和村里与企业的协调会。(访谈编号:20180807)

景区的规划建设不能仅有我们企业的意志,还要尊重村民的意愿,既要考虑游客的方便,也要便于村民使用。因此,我们葛总强调对村民转让的闲置房屋和自居房屋的粉刷设计,对于公共厕所、休闲长廊、文化广场的设置要通过村里,了解乡亲们的想法,要抽时间参加村里的村民会议。(访谈编号:20180813)

通过上述受访者的表述,不难发现,项目进村既为D村带来了人员回乡,也创造了新的“公共议题”,重新建立利益关联,促进乡村社会公共交往活动,使得D村公共领域得以重启。首先,围绕进村项目,D村内部居民、组织以及外来者等主体通过以村民大会为代表的公共领域进行交流互动和议题协商,重构乡村社会的行动者网络。其次,D村村民以撂荒土地、闲置房屋入股的方式,成立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共同推动乡村建设和景区开发。在这种利益关联下,乡村社会内部以及乡村社会与进村企业之间形成共生共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成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乡村社会正是在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的行动网络中形成了自身抵御风险的“抗逆力”[34]。而乡村社会这种“抗逆力”的形成得益于村民共同体意识的回归和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因此,乡村社会个体不再只关注私人利益,逐步重新关注公共利益,乡村社会中的“公众”开始形成。最后,随着村民个体“公共精神”的回归和D村社会生活中公共议题的增多,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乡村社会公共领域重新焕发活力,

总之,项目进村后,通过重构利益共同体,提高村民的集体意识,提升村民的“公共精神”,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政治生活,以村组会议、村民大会和村企对话会等乡村社会公共领域实现平等协商,增进共识,进而形成政治共同体,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

(三)再造乡村公共人,建构情感共同体

公共人是一个与作为个体的独立人相对应的概念,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认为当一个孤立的个人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进行公共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时便实现了向公共人的转变。有学者认为,乡村公共人与乡村社会公共领域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公共领域是公共人行动的舞台,而公共人建构并拓展着公共领域的边界,因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35]可见,与相对固定的乡村公共空间和乡村公共领域不同,乡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动载体,可以传递和创造公共意识,进而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生产。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社会的个体得到解放,随着离乡村民的增多,乡村社会公共交往活动减少,传统乡村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公共人开始退出乡村场域,囿于私人领域,逐渐变为独立的行为体,丧失原有的公共性。与此同时,随着公共人向独立人的退化,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和公共领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進一步造成乡村社会公共性流失,引发乡村治理危机。

项目进村之前,D村留守村民的日常文娱活动主要以在家看电视、打牌为主,基本没有集体性的文娱活动;进城务工的村民常年在外,与乡村社会的联系逐渐减少,二代农民工之间更是缺乏共同的乡村印记。这种状况是乡村公共人向独立人转变,个人主义增强而集体意识淡化的生动写照。随着“三乡工程”项目的推进,D村不仅迎来了返乡村民,还迎来了更多的外部群体。而村民的回归和多元群体的介入,使得D村公共人得以再造。关于此点,D村受访者的表述有所体现。

这两三年,村里来了不少城里的大学生志愿者。市里为了实现乡村振兴,让市属高校与几个远城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刚开始,村里都觉得是来走走过场,搞搞形式,搞不长久。没想到,这几年不管是平常周末还是寒暑假,都有大学生来村里做志愿者,给留守儿童做课业辅导、到村里搞文化汇演、还弄了个电商平台帮我们村里养蜂大户和养鸡大户卖蜂蜜和鸡蛋。帮忙治理村里的河流和池塘等等。(访谈编号:20190104)

实施“三乡工程”的同时,市里还提出了一个“新青年下乡”活动。我们H区与作为市属高校的J大学结对子。自那以后,我们村的公共活动越来越多,比如儿童节会带村里的孩子去J大学参观;重阳节也有敬老活动;一些重大节日还会组织村民和大学生一起搞文艺汇演;多年没办的元宵节庙会,也依托景区搞得越来越隆重,村民还自发组织了舞龙舞狮队和秧歌队。(访谈编号:20190105)

我们村来了几个搞艺术的青年伢(指年轻人)在村里办了一个书画院。他们经常到村里画画、写生,进行艺术创作,空闲时候还会教村里的孩子画画和书法,还把我们村里的垃圾桶和垃圾箱弄成了“艺术品”,我们村里文化广场和休闲长廊都有他们的作品。(访谈编号:20190108)

无论是大学生志愿者还是进村写生的文艺创作者,他们都走出各自的私人领域,通过志愿服务和艺术创作的方式进入D村的社会生活,与其发生社会联系,成为D村新的公共人。首先,他们通过“身体在场”的方式建构公共交往活动。“在场”即主体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内得以存在,并为该空间内的他人所知晓。从D村的实际来看,大学生志愿者和文艺创作者以志愿服務的方式建立起与D村的社会联系,并为D村村民所知晓和接受。正是在这个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实现了大学生志愿者和文艺创作者的“乡土化”,他们对于乡村社会来说不再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而是与村民有着公共交往的“半熟人”或“熟人”。另一方面,借助这些外部力量,乡村社会内部断裂的社会联系开始重建。D村通过借助J大学和风景区的资源,开展形式丰富的公共活动,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使得村民得以走出私域进入公共空间,公共意识得以强化,实现了乡村社会内部公共人的回归。其次,他们通过“符号在场”延续与D村的联系。与D村村民相比,大学生志愿者和文艺创作者不可能持续性“身体在场”。但是带有他们印记的物品,如捐赠的图书、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悬挂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牌匾和镶嵌于垃圾箱上的“艺术品”等,成为乡村社会的一部分,使得大学生志愿者和文艺创作者的乡村公共人属性得以维持。最后,通过具有仪式感的公共活动形成共同体意识。D村成为“三乡工程”项目示范村以来,成为了远近闻名的明星村。省市区各级领导和各种参访团进村考察活动增多。在这种共同迎接具有仪式感的考察活动中,乡村多元群体通过“集体欢腾”和共情,唤起集体意识,促进身份认同,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团结。[36]

总之,项目进村后,通过重启乡村社会公共活动实现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外部介入群体之间的参与式互动,增进开放型乡村社会中多元主体的社会沟通,实现乡村公共人再造;并以“身体在场”与“符号在场”的双重方式和共同仪式活动,延续社会联系,维持共同情感,进而形成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

四、讨论与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由国家大包大揽式的“总体性支配”转向以行政官僚体制和市场化为依托的“技术治理”。[37]在这种治理逻辑的转变和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影响下,项目制成为国家重返乡村社会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实践层面,具有双重嵌入性的项目进村,将国家、市场与乡村社会联系起来,呈现出国家行政权力、乡村精英、普通村民群体、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权力、资本与利益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社会结构以及治理结构发生变化,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以及公共人受到影响,以至于项目进村成为一个几乎囊括乡村治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38]。因此,项目进村是理解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学术窗口。

本文以项目进村为主线,运用湖北省W市H区D村的案例,沿着学术界项目制研究的“乡村中心主义”路径,力图呈现出项目进村与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以及公共人的成长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分析项目制对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以及乡村共同体的影响。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必须具有共同生活地域、共同情感、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乡村社会逐渐呈现理性化和异质性的特点,乡村共同体面临着解构的危险。而项目制的双重嵌入性运用进村项目将国家、社会与市场连接起来,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机遇。经过对D村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项目进村实现乡村社会公共性再生产的主要路径有如下三种:第一,通过企业与乡村同构,生产与交往相融的方式,促进村民公共交往,形成社会共同体;第二,通过构建乡村社会的行动者网络,运用利益相关化“转译”[39]他人的关注点,形成公共舆论,建立利益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第三,通过外部群体“身体在场”和“符号在场”在开放的乡村社会中建立扩大的乡村共同体[40],进而构建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通过这三个主要路径,乡村社会实现了共同场域再造、共同利益再造和共同情感再造,推动了乡村共同体的重构,也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实现。

不可否认的是,D村只是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个例,而在项目制得到广泛运用的当代中国乡村,依然存在大量项目进村加剧乡村治理困境的案例。面对同一治理技术的差异性结果,我们不得不追问,造成项目进村治理效果差异性的原因有哪些?是中国区域差异造成的乡村文化差异,还是地方性制度规则的差别,抑或是其他因素影响了项目进村的治理效果。不得不说,这个问题为乡村治理和项目制的比较研究,以进一步拓展项目进村的学术理路,提供了重要的问题意识。而这也是有待笔者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学术问题。

参考文献:

[1]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J].社会学研究,2006(03).

[2]周雪光.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J].开放时代,2015(02).

[3]张 良.村庄公共性生长与国家权力介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4]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2(05).

[5]史普原.科层为体,项目为用:一个中央项目运作的组织探讨[J].社会,2015(05).

[6]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04).

[7]谭诗赞.“项目下乡”中的共谋行为与分利秩序[J].探索,2017(03).

[8]李祖佩.“资源消解自治”——项目下乡背景下的村治困境及其逻辑[J].学习与实践,2012(11).

[9]江亚洲.“项目进村”过程中的非均衡利益博弈及其逻辑[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3).

[10]王春光.扶贫开发与村庄团结关系之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4(03).

[11]王海娟,贺雪峰.资源下乡与分利秩序的形成[J].学习与探索,2015(02).

[12]叶 敏,李 宽.资源下乡、项目制与村庄间分化[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02).

[13]李祖佩.“新代理人”:项目进村中的村治主体研究[J].社会,2016(03).

[14]谭诗赞.乡村振兴进程中的分利秩序挑战与治理路径[J].探索,2018(03).

[15]赵晓峰.“行政消解自治”:理解税改前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一个视角[J].长白学刊,2011(01).

[16]李祖佩.项目制的基层解构及其研究拓展——基于某县涉农项目运作的实证分析[J].开放时代,2015(02).

[17]陆文荣,卢汉龙.部门下乡、资本下乡与农户再合作——基于村社自主性的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13(02).

[18]应小丽.“项目进村”中村庄自主性的扩展与借力效应——基于浙江J村的考察[J].浙江社会科学,2013(10).

[19]李祖佩、杜姣.分配型协商民主:“项目进村”中村级民主的实践逻辑及其解释[J].中国行政管理,2018(03).

[20]〔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春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葆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2.

[21]〔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M].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32-35.

[2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252.

[2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4]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J].社会科学研究,2015(1):116-123.

[25]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J].政治学研究,2000(03).

[2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74.

[27]应小丽,钱凌燕.非农化背景下乡土公共性的再生产与乡村治理变革[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28]吴理财,刘磊.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流变与建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8(02).

[29]张 诚,刘祖云.失落与再造:后乡土社会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8(04).

[30]马良灿.组织治理抑或村庄治理——系统论视域下项目进村研究的学术理路及其拓展[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

[31]张 诚,刘祖云.乡村公共空间的困境及其重塑[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2).

[3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

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2003:446.

[33]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1).

[34]芦 恒.“抗逆力”视野下农村风险管理体系创新与乡村振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01).

[35]李 山.农村公共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J].求实,2015(06).

[36]宋红娟.两种情感概念:涂尔干与柏格森的情感理论比较——兼论二者对情感人类学的启示[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

[37]渠敬东,周飞舟,应 星.从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06).

[38]〔法〕马赛尔·莫斯.礼物:古代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M].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9.

[39]谢 元,张鸿雁.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的乡村治理困境与路径研究——转译与公共性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18(03).

[40]劉祖云,李 烊.在乡村振兴语境下培育“情感共同体”[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01).

责任编辑:步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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