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浅议
2020-03-31王民祥
【摘 要】 我国地方执法监督已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机关监督的阻力,社会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监督主体的素质较低等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强化人大的龙头监督权威;保障法律监督的效力;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建设;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监督经验交流学习机制,加快监督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关键词】 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作为监督主体,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的活动。[1]目前我国拥有的监督主体较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党、公民等,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事实上,行政执法监督在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它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力武器;是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等。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建国以来我国比较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众多监督主体,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就监督主体的角度而言,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而从监督的内容而言,不仅可以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可以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再者从监督的范围而言,有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有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的监督;从监督制度上来看,制度建设步伐越来越快、越来越到位,如酝酿了二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我们需要正视的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状况还不尽如人意,整个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意识偏差与制度缺陷,权力机关监督阻力重重
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2]由于权力制约、权力地方化、部门利益、监督制度疲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认识分歧等因素的存在,客观上会出现权力监督缺位或监督不力的情形,使得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偏离或背离法律法规的既定要求,为权力滥用提供了机会。就目前情况分析,造成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1)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薄弱。自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0多年以来,无论从监督者还是从被监督者来说,真正能够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的观念和意识还比较弱。有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就是对他工作的否定,因此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不重视。加上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在作怪,对“人治”传统的极度推崇,使得不少执法人员有一种居于人民群众之上的“优越感”,而没有树立起真正的责任观念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没有重视人大的监督行为和监督意見。
(2)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问题。一是人员结构不够合理。如年龄偏大的人员虽然有着党性强,觉悟高,要求严等优势,但随之而来的是存在着“退居二线”、“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或者存在着不思进取、身体欠佳的一面,履行监督职责时难免会打折扣。二是部分同志业务水平不够高。从理论层面来说,人大性质决定了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但在现实中,由于部分同志是从党委或政府部门过来的,因为平时公务比较繁忙,从而导致对人大业务知识学习不够,钻研不够精,法律水平不够高,对人大监督工作不够了解、底气不足等问题。
(3)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尤其困难。乡、民族乡、镇是中国社会的基层行政区域。过去总有“山高皇帝远”的一些说法,就是表示在这些较偏远的地方基层,监督力量是非常薄弱的,监督工作也是非常困难,但乡镇这一级政府部门,却往往又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由于没有像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负责人大闭会期间的一切重要事宜,所以我国就特设了人大主席团,但是按照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它不是乡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不可以代行本级人大的部分职权,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主要在于“联系”、“组织”和“反映”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而且实践中,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还担负着其他一些任务,时间精力都较分散,很难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促进人大对本级政府的监督,很难起到带头监督的作用。
2、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完善,法律监督工作难开展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法律监督被忽视、监督工作难开展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影响了监督的实质效果。
(1)对法律监督的概念还没有统一定论。一般而言,人们能够把一事物和其他事物区别清楚,主要是通过概念从而懂得某一事物的内涵和外延开始的。但作为宪法大法里规定的专门法律术语,还没有对法律监督概念做一个具体的定义,目前社会上所使用的定义虽说都大同小异。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讲,这是不规范的,概念应该只有唯一一个,这样才能保证统一性。因为没有唯一的定义,是造成现实中监督人员举棋不定、处于被动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2)对法律监督权的范围界定不统一。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对于法律监督权的范围还没有统一看法,如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不能笼统地归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不能称之为法律监督,只有监督别人的活动,才称得上监督。[3]这些争议并不是毫无意义,因为这关系着法律监督者在什么情况下去执法,关系着其他监督主体在什么情况下该向谁举报的问题等等。就其原因,主要是跟立法上的疏漏有关,立法上不具体,对于理论研究和现实操作的统一就会出现分歧。
(3)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完善。自2003年实行试点以来,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是符合法律监督的发展要求的,是能够更好的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在实践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条件,存在着“精英化”和“人民性”的分歧;另一方面是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范围方面的问题,实践中发现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省检察院,由于立案把关比较严格,可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非常少,造成人民监督员“无事可做”、浪费资源的现象。
3、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引发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混乱
所谓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属下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4]从理论上来讲,这种监督的优势无论是在监督的内容上还是在监督形式上,都比其他监督更为全面和彻底,因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不仅拥有统一的管理权、执行权、决策权等特性外,还具有工作职能性质比较贴近,比较熟悉技术手段,以及广泛的监督内容等等。
(1)目前地方之间还缺乏统一的层级监督法律。目前我国对地方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文献,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只作了一些原则规定,真正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的只有《行政复议法》。但这并不是非常理想的状态,因为我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依据这些法律原则规定,相继的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层级监督法规或者规章,但由于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使用的依据没有唯一的标准,致使各地所制定出来的规定不尽一致。由于不一致,造成了各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开展层级监督工作中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影响了层级监督的统一推进。
(2)监督机关独立性差。只有独立性,才能产生权威性,才能使监督客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督的震撼性。[5]我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该法第34条又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意见,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上述规定在另一层面使得监察机关处于双重领导体制下,致使监督人员处于监督难、不敢监督的困境。
(3)侧重于事后监督。监督讲究的是在规范的前提下对行政执法是否准确执法进行监督,而完善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应该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但是,我国一直较多的把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放在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和过程中的控制。虽然我国近几年在“反腐”上面加大了查处力度,也取得了明显的廉政效果。但长期以来的反腐行动也证明,这种事后的惩罚方式在取得监督成效之前已经让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害。况且,事后惩罚的方式也由于事前监督的不到位而让国家和人民痛惜一些本来是很优秀的人才。据此,这种侧重于事后惩罚性监督所取得的成绩远远不足达到我们依法治国的长远计划。如2006年5月18日发生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5.18”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出事煤矿矿主凭借其特殊的各种关系,对外界实施“瞒报”矿难实际工人,并联系有关行政人员有计划地组织转移矿难工人家属、逃匿人员、销毁藏匿各种图纸等技术资料,给事故调查设置了重重障碍,大大增加了事故调查的难度。而在事故发生前,这个煤矿连续几年超采而无人问津,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出于多方原因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什么监督实效可言。
虽然后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不等程度的惩罚,但这也暴露了我们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能在事前采取完善的预防矫正性做法,忽视了内部一些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埋下了种种问题。
4、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造成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差
具体而言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专业性监督人才比较少,部分监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行政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到位,在监督工作中出现底气不足,怕拿不准,怕说外行话的不正常现象;二是监督队伍人员的监督立场态度问题。在地方上,由于受到地方的特殊情况影响,一些监督人员见所采取的监督措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目睹了一些监督人员由于对监督客体采取了积极的监督行动,而后受到打击报复等等原因,一些监督人员就选择了明哲保身的方法,即不作为做法。三是監督经验不足,部份监督人员不注重监督前的调查研究,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从而使整支监督队伍在监督时出现没有深度、监督形式单一和办法少、缺乏刚性和实效等问题。四是目前很多地方所录用的监督人员都是直接从本地方选取的,虽然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很熟悉,便于监督,也的确比录用外地人员较有优势。但另一方面却是因为他们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在录用程序和监督过程上都大打折扣,自然而然的就出现问题。如本文所提及的案例中,存在的官商勾结关系。一些当地主要部门负责人不仅参与帮助瞒报,还负责转移受难家属以掩人耳目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于如何完善当前我国地方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这里讲究一个“适度”原则,遵循实际情况。虽然我们要求服从法律,但是由于行政执法的具体形式太多,目前我们还不能在短时间制定出尽善尽美的政策出来,所以我们更加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实践中尚不成熟的经验、又需要作规定的,就要注意弹性空间,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留下余地。
1、强化人大的龙头监督权威
(1)加强宣传力度促进人大监督意识的提高。针对目前对人大监督的意识误区,在采取立法的重要前提之下,还应进行目前的紧急宣传教育和长期的宣传战略计划。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让老同志明白在新形势下人大监督的龙头重要性;让新同志从一开始就培养人大监督意识,这对于整个监督系统的完善是有重大积极意义的。具体措施:
①从思想上达成共识,保证宣传行动的统一推进。各地方需要认清当前社会发展的整体形势和各地的特殊性,统一思想,明确地方监督成效对地方之间相互的影响、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建设的影响,积极探讨宣传方案。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革除与《监督法》相违背的机制和习惯,进而协调组织分配。
②以宣传人大监督权威为重点,普及人大监督知识的学习范围。各地方结合当地特点,宣传方式和途径可选择灵活多变,但在宣传内容上要保证统一。主要宣传内容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多角度宣传人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是最具权威的监督主体,加大社会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以及权威的领导地位的认可程度,这是宣传的基本要求;二是对人大监督的工作程序等具体内容进行宣传,掀起一股积极学习的氛围,真正保障宣传到位、认真学习的要求。
(2)人大监督法制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必须强化人大监督权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权力機关的监督,以人大为龙头,带动和维护其他监督力量。这种监督是最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不仅可以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而且可以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近年来各级权力机关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行使监督权,成绩显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此,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这是一个跨越性的进步,但这对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还只是个开头而已,我们还需要不断的探索、不断的进步,才能保证法制建设的顺畅性。
(3)完善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建设。对于当前在地方基层反映较大的行政执法较乱、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完善乡镇人大的建设是完善整个监督体系的关键因素。首先从乡镇人大组织人员开始,要严格按照当地人口比例选出相应人大代表。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保证人大会议的正常召开,尽可能选出代表各方面利益的代表,及时讨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其次是人大主席团的建设,最好是能拥有专职人选,这样能保证在乡镇人大开会期间所需的准备,又能保证人大闭会期间的正常运转,保持同上面的联系,密切联系当地群众,及时收集、转达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所谓人大监督专员,就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通晓法律知识的杰出、正直的人担任监督员,以人大特派员的身份专门负责实施监督的模式。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可尝试设立人大监督专员职位。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不仅能够增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强化监督效果,适应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还能起到拓展监督方式的作用,也能起到推动当前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所需要的作用。
2、保障法律监督的效力
(1)从立法上明确法律监督的唯一定义。从宪法上定义法律监督的具体内涵,不认可目前所使用的各种关于法律监督的定义。主要目的是能让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在最短时间内达成最大共识,使双方在监督活动中培养一种潜在的默契。这是一种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达到执法必严、执法必效的作用。
(2)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具体义务。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抽象的执法概念不能满足日益进步的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对于监督客体,需要更具体更详细更到位的执法依据,才能保障监督执法的顺畅性。所以我呼吁,我们需要在相关监督法律中尽快的制定出监督客体的具体义务,这其实是体现一种监督有无效力的最好见证。如监督客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接受监督,必须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和范围整改所查出来的问题等等一些具体的义务。这能够从法制上保证监督主体受国家强有力的保障,保证执法违法的得到应有惩罚,也是保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3)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建设。自2003年10月以来,在人民检察机关设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成效。但还是需要在几个方面继续推进:
①选任条件方面。人民监督员不完全像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那么专业、那么高法律素质的“精英”,之所以叫“人民监督员”就是从“人民”角度出发。人民监督员需要的是能够兼顾到各个阶层、各种职业,使这种监督主体更具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在选人人民监督员上应该重“人民性”,尽量轻“精英化”。
②监督范围方面。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省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划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活动范围。如为了充分发挥和保证人民监督员的效能,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处查办案件情况,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检察活动,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了解工作情况。这样不仅能尽量体现民主,还能吸取到更广泛人民监督员的多方意见,起到监督更加全面、更加到位的效果。在此,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结合地方的情况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涵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度。
3、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建设
我们应加强专门行政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增强其专门性和权威性,实行执法和监察分离,落实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强化制约机制同时加强机构之间协调沟通,合理配置使机构效用最大化。
(1)完善现有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地方层级监督法律。法治社会的首要前提就是有法可依,从立法上统一地方内部层级监督,这是最根本的保障。国家应当结合地方原有的层级监督法规和规章,制定专门的层级监督法律,统一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等有关问题。
(2)尝试改革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垂直领导。通过这样的途径可以解决行政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的地位低、权威不足等问题,提高行政监督效能。这样也可以尽量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具体而言,可在监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督,由上级任免干部,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受当地其他行政部门的约束。
(3)独立的经费预算。经济上不独立,依赖于监督客体,那监督效果仍然不理想。各地每年应该做好对监察机构的单独费用预算,下级监察部门从本系统的上级领取费用,这样使监察机关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使执行监督所需经费及时到位,保障监督的实效。
(4)完善监督程序,建立与外部监督主体有效的协调机制。要求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过程,即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把握住每个环节,还需要结合外部监督,努力建设成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协调机制,建设成一个内外互补的监督环境,让监督无处不在,谁都看得见监督的影子。
(5)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权利运行的透明度。隔行如隔山,特别是面对行政权力的复杂性、执法的多样性时,要想监督主体通过监督来取得很好的监督效果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所以,应该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服务项目、受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政务“阳光工程”。明确要求,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职能范围内应该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事项,都应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
(6)完善職能分离制度。所谓职能分离,即采取案件调查职能只能由执法部门负责,而法制部门负责听证和裁决。具体程序是在执法部门将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然后将案件移交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对调查报告与处罚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后,负责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这样做的意义是可以避免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是同一主体从而把畸形监督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把监督效能放到最大。
(7)尝试重点推行特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所证实,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显而易见,且是“反腐打黑”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在我国推行这项制度却并非易事,目前推行全国性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比较困难,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我们可以尝试采取重点突破的办法,把重点放在一些如行政执法机关的首长或者经济管理人员等人员上,认真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以积累经验加以推广。
4、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加强社会监督
在本案中,虽然地方上的公众和社会监督受到很大的压力,但我们也应看到,一些群众还是敢于站出来监督的,只是范围较窄而已。所以我们应该抓住这些好的势头,争取将法律制定得更完善,培养更广泛人民群体的民主意识,让人民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那么社会这一监督主体还是能够起到巨大的举报和监督作用的。
(1)应尽快出台行政执法公开的相关政策,实现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前提,只有行政公开,公众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相关程序,懂得相互的义务和权利;只有行政公开透明,行政相对人能够参与行政过程,行政相对人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才能逐渐增强监督意识,在多方面努力下,才能营造出行政相对人敢去监督、并积极探索如何才能监督的大好局面。
(2)应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保证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新闻监督的性质、范围和权限等方面,从而保证新闻媒体的独立地位。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我国,众多监督主体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新闻媒体的传播之快、范围之大等等的特性才能起到让社会皆知的作用,也是新闻监督,才能够深入揭露、善于暴露在地方上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山西矿难案件,就是通过央视电视台记者曝光才让如“山西煤矿隐瞒事故”等问题公布于世,让众人皆知隐藏着的不公现象,也引起大家的监督意识,声讨意识,起到团结的作用。再者,在现代社会中,新闻权被认为是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我们更应注意让这种监督权力发挥到最大。随着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以及行政执法公开性、透明度的提高,社会监督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通过制定规范使新闻舆论监督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3)完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①加快普法教育的推广步伐和覆盖范围。知法懂法是依法执法的前提,也是实现正确监督的基础。尽管在社会监督这一群体里,有一些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等因素,影响了我国在地方上的普法教育工程,法律人才还是较紧缺的,这也是当前制约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难题。因而,地方相关监督主体要通过多种途径,如从法律法规的刚性细化监督主体所拥有的权利,或者组织以各种团体为中心的免费普法教育学习,选派一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讲授,让社会监督主体这一版块能尽快掌握到监督所必需的律文知识,增强权利意识,以保证执行监督时对自身的保护。
②联合监督。针对国家权力监督主体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特点,要明确规定,社会监督主体请求联合监督时,相关权力监督机关要积极配合,给予最大帮助,以协助社会监督的进行,保障社会监督的效果。团结就是力量,和谐促进进步,监督主体相互之间能够采取联合监督而又分工明确,这样,既可以增加监督力度,又能起到经常沟通,达到良好沟通的效果。
5、健全监督经验交流学习机制,加快监督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在完善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程中,专业人才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本文案例中所提到的,在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时矿工说:“那些检查的人什么都不懂,来矿上检查,他们也不知道哪些地方存有安全隐患,哪些地方有超采。”这样的队伍是不可能完成监督任务的,而且,这样素质的队伍也是与我们当前提倡的依法治国的要求格格不入的。而加快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无疑是推进“进、出口”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1)制度保障是最根本、也是最稳定的保障途径。地方人大应该以地方政府报告为引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出适合地方情况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制度,并注意边实践边总结。这样才有实施的实际性、过程的顺畅性、结果的可观性。很大程度上能大大减低中央的政策到地方实施时所引起的摩擦。
(2)从思想上统一对“经验交流机制”这一举措的重要认识。实践经验表明,探索是一个很艰巨很漫长的过程,如果要我们众多的监督主体都去靠自己的努力去逐步完善自身,从而完善整个巨大的监督体系的话,不采取在整个监督机制内进行学习交流,或者放弃别人的成功经验等做法,那都是很不现实、也很不明智的一种选择。现代越发达的国家,越想取得更大的成功,就越懂得如何去学习别人已经走过、并认真借鉴吸收别人总结出来的经验。道理也同样,基于我国现在各种监督主体的发展现状,我们首先得从思想上形成统一的认识,一定要组织好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制,保证“优秀的监督成果共享,成功的监督经验共勉”的真正实现。
(3)采取多样性的学习交流措施,保证方式的灵活性。总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促成“监督时认真,监督后交流”的学习交流氛围,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由上层领导负责举办。各类行政执法监督主体通过各种途径,交流成功的经验和吸取失败的教训,奖励优秀的监督机构或个人,激励他们更加努力于监督事业的建设;及时的发现监督队伍中思想或其他方面落后的人员,采取思想教育学习的方法对这些人员进行改造,从而可以以整体的力量迅速推进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设。具体要求:一时间上的要求。应该分为定期举办和不定期举办。定期主要是以年度为单位,主要面向国内省与省之间,可以以年初或以年中为一年定期举办的起始时间,这样可以从体制上保证交流学习的顺利进行和按期举办。不定期主要是各地方所管辖的范围,可以以季度来举办,也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来举办,这主要是能够保证同一管辖领域里上下交流渠道通畅,上面可以考核下面地方的情况,下面可以向上面反映情况,而平级之间可以相互学习。二是关于举办过程的资料问题。对于交流学习时用的资料,要用统一的材料,以便于各地监督人员学习交流的顺畅性、资料易读易懂性。学习交流结束后可以相互索要相关资料,但原单位一定得保存好原件。
四、结语
完善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地方法制建设和各方面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关键性因素。其历史的使命性、任务的艰巨性、过程的烦琐性,都是无可避免的。在对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研究探索过程中发现,很多监督主体都存在着较明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都正在干扰着其自身的效力发挥。所以,我们要求机制中任何一个监督主体都必须注重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以高标准高要求促进步;机制中的各个监督主体都必须正确面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的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特点,作出相对应的调整和解决措施;独立不代表孤立,独立是为更好的更快的完成职责,孤立是脱离群体、脱离整个机制的错误举措,因此,我们要求各监督主体自身快速的完善起来、成熟起来的同时还要求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量或不定量的进行相互学习交流、相互促进和谐。通过这样的种种途径,完善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带动地方的法制建设,起到推进我国法制社会的整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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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民祥(1982.01—)男,汉族,河南濮阳人,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肇庆市委党校市情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政府改革;公共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