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难脱“侨兴债”泥淖
2020-03-28张坤昊
张坤昊
2016年,浙商财险因参与“侨兴债”的保证保险而“踩雷”,吃尽苦头,4年来巨亏约21亿元,2020年內27次成被执行人。这也给保险业上了一课:必须在强有力的风控机制下才能介入保证保险业务。
四年时间过去,“侨兴债”像一个无法驱赶的噩梦,仍不时地侵扰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财险)。
2020年10月15日,浙商财险被怀远县人民法院4次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查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10月21日,浙商财险及其分支机构在2020年内已经连续27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达940余万元。
自2016年“侨兴债”事件爆发,浙商财险保证保险业务“踩雷”,2016-2019年的四年间累计亏损约21亿元。2020年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722.9万元,而二季度则亏损1269.3万元。无独有偶,继今年一季度净现金流出1.12亿元之后,二季度净现金流出高达3.57亿元。
踩雷“侨兴债”业绩连亏
浙商财险是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由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组建,于2009年6月23日获准开业,专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背靠实力雄厚的股东,浙商财险前期发展相比同业还算顺利,且一直处于稳健的“微利”状态。
然而到了2016年,这一切戛然而止。因踩雷“侨兴债”浙商财险业绩大幅下滑。年报数据显示,当年该公司巨亏6.49亿元,和2015年盈利0.52亿元相比下跌134.81%。
时间拨回到2016年12月20日,招财宝、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的第一期至第七期,产品逾期无法兑现。彼时,浙商财险为该私募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浙商财险出局兜底保函。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层层造假,最终由浙商财险对投资人进行赔付。到2017年底,浙商财险已全部完成赔付。
这也导致浙商财险陷入巨幅亏损。2017、2018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03亿元、-3.76亿元——这也意味着只三年时间该公司已累计亏损19.28亿元。2019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报告期内浙商财险净亏损324.44万元。 浙商财险的偿付能力也直逼监管红线。
2016年,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96.15%、157.06%,和2015年末数据相比分别下降125.59%、146.75%。2017年因二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该公司于9月20日收到原保监会的监管函,责令其尽快注资完成扩股工作。
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同意由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浙商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浙江交投。浙商集团成为浙江交投全资子公司,浙江交投将对合并后浙商集团相关资产分板块实施产业重组。
2017年10月30日,15亿元增资终于到位,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此变更为30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从2017年第二季度的90.79%猛升至三季度的328.34%,偿付能力警报终于解除。
截至2017年末,该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9.77%、263.42%,满足监管要求。但是,从2018年年报可以看到,浙商财险依然还要面对如何保证资本流动性的问题。其2017年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分别降至116.88%、171.2%。该公司解释称,净利润亏损、资本占用增加导致偿付能力下降。
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一季度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9.98%、186.26%,环比有所上涨。
监管大棒+新股东入主 经营仍难回正轨
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在“侨兴债”承保中存在诸多问题。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险存在五类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经查,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2.超时限延迟立案。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调整估损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精算责任人罗百文,对上述删除数据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副总经理余斌,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罗小玲,时任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夏爱明,对上述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孫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时任董事长高秉学,时任有关负责人孙大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调查显示,浙商财险在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针对以上行为,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处罚累计121万元。对公司董事长高秉学累计处罚20万元,对公司高管金武、施雪忠、龚昀、余斌、罗小玲、夏爱明、罗百文、孙大庆分别处以12万、20万、6万、6万、 6万、3万、3万以及5万元的罚款。总处罚金额累计为202万元。
此外,保监会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同时撤销总经理金武的任职资格。
监管的大棒也没能让浙商财险迅速回归经营的正轨。经历了增资、实控人变更的浙商保险,此前已被叫停非车险业务,而在新车增量放缓、报行合一的背景下,作为中小险企的经营压力可想而知。
2017年,其公司治理评级由B级降到C级。而在2019年开年,浙商保险即因在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开展非车险新业务,收到银保监会罚单。浙商财险被处以罚款40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
2020年27次列为被执行人
浙商财险的经营至今仍困难重重。
2020年10月13日,浙商财险连续4次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分别为261420元、217725元、253228元、202250元。无独有偶,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10月21日,浙商财险及其多家分支机构在2020年内已经连续27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累计达940余万元。
我们暂时还难以理清为何浙商财险如此高密度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但这无疑反映出公司在“侨兴债”事件中体现出来的管理和风控问题仍未有效改善。尽管浙商财险将“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设定为2020年二季度的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之一,但其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20年二季度,浙商财险净现金流出高达3.57亿元。而一季度,浙商财险的净现金流出额度为1.12亿元。显然,浙商财险的风控能力尚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侨兴私募债风险也给保险业上了一课。有保险专家分析称,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浙商财险吃尽苦头,也折射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完善,亟待提升专业性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