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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与智能的关系

2020-03-28周柏乔

科学经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号位步法仪器

周柏乔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书院驻院教授,西安 710062)

一、心灵的感悟

心灵能有各式的感悟,我们视之为自己的意识。弗洛依德告诉我们,人有潜意识,如果其内容被感悟,便成为意识的对象。那么,意识的对象是什么呢?可以这样说:我们所意识的是自己的感知、记忆、情感、欲念、动机、抉择、意志和智能等等。

不过,我们一般只说我意识到什么,如果我在意识到什么之后,还追问是否有个意识去意识刚才的那个意识,答案会是这样的:“首先要有个‘自我意识’能意识自己的意识。”意思是说,意识的对象有可能是另外的一个意识,形成层层叠加的结构。至于他人的意识,总是推想而知,非意识的直接对象。前者谈到自我的意识时,凸显了意识的主体性,后者谈到意识的直接对象时,则凸显了意识的主观性。

二、心灵与意识

以上的讲法受到重视,可能因为它呼应了下面的两个主张:

1. 意识来自心灵。这两者有着相同的形上而学地位。它们都是离不开主体而存在的活动。这就给我们带来一个难题:这个主体从事精神性的活动?还是从事物理性的活动?

2. 没有意识,就难以知道自己的感知、记忆、情感、想象、欲念、动机、抉择、意志和智能等等。所以说,意识有知识论的意义。另外,意识也有伦理学上的意义。伦理学方面有个认知主义,主张伦理原则可知。若有伦理意识,大可说明伦理原则的可知性为何。

我们之所以从“意识”开始认识“心灵”,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心灵状态尽管是五花百门,都能够成为意识的对象,这些对象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把握意识是什么,当有助于认识心灵。

不过,问题却出在意识的对象不限于心灵状态或者心灵活动,我们可以意识到桌子的存在,这是个心灵以外的物理对象,若只通过意识这些物理对象来理解“心灵”,极可能出现偏差。

因此,我们在注意外在的对象之余,也要注意内在于自我的心灵状态与活动。看来,对心、物二分有个恰当的立场,可帮助我们说明意识是什么。意思是说,解释内在与外在于个人的事物、状态或活动何以成为意识的对象,需要有一个恰当的形而上学来支持!这个理论关乎心、物二分!

我们一旦接受了心、物二元论,便要说明我们根据什么来确定意识与心灵同属一种形而上学的存在,并且说明它们的主体性。T.内格尔指出蝙蝠通过声纳来确定空间的布局,正是蝙蝠依仗着牠那种特定的意识来认识空间,这就有别于我们认识空间所依仗的意识。我们是不靠声纳的,即使我们在水下用声纳仪器来测定周围的空间状况,我们仍不可能因此而有了蝙蝠的那种意识。梁启超说过:“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此语可引伸如下:人类纵使认识了个人的感受,也无以告人,可说是哑子吃黄莲。由此可知,体验别人的感受已是不大可能之事,更何况是体验其他动物的感受。正是这种意识的主观性,促使我们相信意识不是外物,它与心灵有着相同的存在状态,可以说是内在于人的一种活动。

然而,意识的对象遍及个人内在与外在的存在,一旦涉及外物,意识是否会失去其主观性?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外物之所以成为意识的对象,主要在于我们的意识以这些外物为对象时,即有所感受。蝙蝠与人一旦以同一存在物(例如一张桌子)为其意识对象之时,便各有感受,彼此不同。至于声纳仪器显示这张桌子的存在,则不应再追问有什么感受,因为声纳仪器是没有“感受”可言的。我们根据“感受性”确定“意识”不是物理存在,而且有其主体。再根据笛卡儿的心、物二元论,把“意识”与“心灵”所从事的归类为精神性活动,内格尔称之为“现象性的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

三、感受性的形而上学性质

人们生活在一个五光十色的世界,有着各式的感受,它们之间有甚么分别往往说不清楚。不过,有些过去的感受仍然清晰地留在记忆之中。设想我们发明了一种仪器,能够通过生理指标把记忆内容及其感受当场数码化存起来,形成数码化记忆库。那么,我们能否在数码化的记忆库中寻回记忆呢?设想数据可还原成影像,这些影像就是我们的记忆内容吗?我们观看时会出现当初有所意识时的那种感受吗?

让我们先看看那些告诉过别人自己曾经有过的记忆,设想别人根据我们所说的拍成电影,并且写了一首诗。而我也不甘后人,根据自己的记忆拍成另外一部电影,又写了一首诗。那么,我们凭什么标准去裁定谁的作品,更好地呈现我的记忆呢?我们可有两种考虑:

1. 一般而言,电影以写实著称,诗歌则以写意见长。若比较两部电影,则多以内容的复原程度作准,若比较两人的诗,则多以感受的相似度为据。然而,电影也可以把感受衬托出来,人们也可以凭着诗歌联想实况。怎样比较才适当?如果只凭内容与感受的逼真性作判断,要考虑的因素颇多,一时难以说明。

2. 如果只凭主体性作准,也就是说,这次由我说了算;那么,第三方必选取我的版本,而放弃别人的版本。

不过,研究感受性所要面对的,除了那些存在于两人之间的问题之外,也要面对那些存在于人与仪器之间的问题。这些仪器就是刚才所提到的那种仪器,按其功能可根据我的生理数据记录、贮存和播放我的回忆。这是怎样的一回事呢?

情况是这样的,人的回忆是直接呈现于意识之前,其他人看不着。我向别人诉说自己的记忆,别人根据他所听到的拍成电影,其他人看得到,我也看得到,而且我可根据记忆内容和感受来判断电影是否复原了我的记忆,其他人就没有这么幸运,只能拿我的说话和电影对比。这个对比能得出哪些结论?在给出答案之前,人们会先考虑自己选取了哪一个立场:

1. 别人没有什么方法可用于复原我的回忆,认定对比无意义。这是唯我立义的立场。

2. 人们生活在一起,别人有可能指出我所说出来的记忆不符合当年的实况,由此可知,上述的对比有意义,因为别人有可能比自己更好地复原自己的记忆。这是集体主义的立场。

两个立场都没有让感受性离开人的意识,仍是内在于人的精神事件,似乎没有哪一种机器能够在集体主义盛行的角度里,为复原个人的感受性而发挥其功能。

至于刚才所提到的那种仪器,已被设定为可用于侦测人的生理指标,一旦运作起来,会有甚么事情发生。我们可设想如下:

只要生理数据代表了人因着意识某物而产生的印象与感受,也许就能通过某种逆向程序把数据还原成我的记忆。怎样做才会出现这个效果呢?其中的一个办法是让仪器贮存的生理数据转化为录像,我当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关回忆来判断电影是否复原了我的记忆。不过,这个判断真的有意义吗?回答这个问题有两点要考虑。

第一,只要有意为之,我也意识到自己的生理变化,纵使没有仪器所测出来的那么全面和详细,但我仍有理由断定自己所得的一些生理信息,压根儿就不可能成为我的记忆的一部分。如果是记忆,那只能是关于生理的记忆。

第二,我的记忆曾经展现于意识之前,仪器即使与我在一起,却没有一起生活过,这是因为它没有意识。它依据我的生理指标去“复原”我的回忆,再逼真也不一定代表着我的记忆,还需要通过一重解读,那就是把它放在人的意识之前,而这个人足以代表这个仪器,替它解读,方才有意义。

以上的立场表明了外在的解读器,因为没有意识的作用,形成不了感受,不可能倚仗它来认识心灵的状态和活动。那么,讨论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之后,便可以认定意识的感受性是理解心灵的关键,这样说对吗?且慢,我们要先看看意识以智能为对象时,感受性会否伴随而生。须知道,我们一直以智能为心灵活动之一,如果智能被意识时什么感受都没有,这是否意味着我们错把智能视为意识的对象呢?还是意味着我们误以为意识在有了对象之后必有所感受?两种可能都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情况如何?先让我们来认识智能是什么。

四、智能是什么?

人类的智能是一种综合能力,即通过逻辑思考按步就班地去整理资料和信息,从而找到有效的思想方法与行事策略,并以此解决问题,为自己或他人谋得最大化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而发挥人类的智能虽讲条理套路,却无定式。

至于人工智能则是一个系统的能力,系统要有多少不同的能力主要看系统为哪些目的而设计出来。这个系统基本上是收集外来数据之后,便依据预定指示处理数据,而处理方式也是预定的。数据经过处理之后,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便会按照预设换上其他处理方式,直至找到有助于完成目标任务的处理方式为止。

两种智能的确有差异,它们都是意识的对象吗?先谈人类智能,在说明它是否为意识的对像之前,让我们找来世界地图,看看中国在哪里。这便会发现它是170 多个国家之一,有14 个邻国。这样的地图需要不同的颜色来标示170 多个国家的国境;制图者也曾说过,为国家配色时最好做到相邻两国用上相异的颜色,方便阅图者辨别国境。那么,最少需要几多个颜色才达到上述的目的呢?地图制作者根据经验得出这样的看法:仅用四个不同的颜色,便足以让所有的相邻两国都由相异的颜色来标示。有人相信他凭直觉,便知道制作地图用上四色足矣。这个讲法虽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不过,直觉主义者通常默认了他所知道的都是意识的对象,这也许是可取之处。一个人制作地图时如果着意尽可能少选颜色,可以说是智能的表现。不过,为了保证有关的智能用得其所,寻找方法证明四色定理有其必要性。然而,直觉主义者认为直觉可靠,不须要为其所知的事物再提出证明,这个态度让人不放心。事实上,有很多人都没有明确地认定四色足矣,看来还是有需要想个办法予以证明。

想办法寻找有效的证明,便要动动头脑,即启动我们的思想。人们进行演算,证明杠杆原理成立,并据此说明起御物件的问题怎样解决才是最有效的,即为思考的例子。我们也期待着通过个人的演算来证明四色说,以便说明制图的策略,这就是智能的表现,而且全在意识之中。我们总希望智能在得到应用时整体地展现在意识的面前。可是,如果没有电脑参与运算的话,单凭人力,是无法完成证明四色说所需的演算。这就意味着我们所依赖的一些运算,虽然有助于智能的发挥,却不在意识之前展示出来!那么,我们凭什么相信处于意识之外的电脑运算是正确的呢?该怎样回答这个问题与我们怎样理觧电脑的功能有关。

我们一般都不把手掌上的计算机所进行的简单运算视为智能的一种表现。后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被改称为电脑,似乎要把其中的复杂运算视为智能的表现。合理吗?解答这个问题可借助于对奕游戏。让我们在下一节展开相关的论述。

五、对奕与智能

让我们看看一个常见的对奕范例:划圈与打叉游戏。

先为这个游戏的方格配上数字,以识别方格内的位置。

由两位对奕者轮流在这个九格图上标示所占领的位置。

谁的标记率先连成一串(直串、斜串,或横串)便算赢了一回比赛。

直串(即占据了1,8,7;2,9,6 或3,4,5 等位置)和横串(即占据了1,2,3;8,9,4 或7,6,5 等位置)标示如下:

而斜串(即占据了1,9,5 或3,9,7 等位置)则标示如下:

对奕范例一:

对奕者若每次下标都是为防止对方胜出,或让自己更有可能取胜,便恰如其份地展现了应有的(对奕)智能,这正是人类智能的表现。现在要看这种智能与人工智能是否有别。

设甲方打叉,乙方划圈。规定后者先行,在正中的9 号位置上划圈。

甲方的做法与常人一样,随便在其余的一个位置上打叉。设甲方在1 号位置上打叉:

为方便记述对奕的每一步,让我们规定方格外围各个位置的前后关系依次为

1→2→3→4→5→6→7→8→1,

箭头顺时针指向前方。

乙方走过第一步之后,其他各步都按照对奕指引划圈。他的指引是在对方刚打好X 号之后向前数至第7 个空位上划圈,这就是他的走法(注意:只数仍未下标的空位)。据此,乙的第二步停在8 号位上并打圈。

对奕至此出现了乙方取胜的机会,甲方不容有失,要在4 号位上打叉!

乙还是按照原定的走法,在刚出现X 号之后向前找到第7 个空位,也就是6 号位,即在此划圈。

至此,乙方再次得到取胜的机会,甲方别无选择,必在2 号位上打叉。

乙按照自己的走法在3 号划圈,取得第三次胜出的机会。

只要甲在7 号位上打叉,便和局终场。纵观此局,对奕者甲和乙各有智能,却不相同。

甲表现得象我们一样,按照对奕规则下标。而且懂得在对手下标之后审时度势,找到防止对方胜出的门路。一旦机会来临,便在适当位置上下标,争取胜利。

对奕者乙则有一个程序,即七步法,让它保持不败。只要由他来开局,在9 号位上下标,我们便无法战胜他。那么,乙有人类智能吗?让甲、乙再对奕一局,也许会找到答案。

对奕范例二:

设甲和乙再来比试。这次开局如下,由乙先在9 号位下标,甲紧随其后在1 号位下标。这样,乙便会依照七步法在8 号位下标。

至此,甲一改作风,不再下标于4 号位,容许乙的致胜之门继续打开。因为他知道只要把叉号放在3 号位,乙便会依循七步法在5 号位下标。也就是说,他放弃了2 号和4 号位。既放弃了马上取胜的机会,也输掉此局。

六、结论:人工智能、解读与意识

搜寻甲“先和后胜”的原因,也许有助于探明乙的智能所属何类,也有助于说明意识之外的演算是否可信。另外,还可借此说明我们面对人工智能之时,所意识到的是什么。

第一局,甲发现乙的每一步都向着胜利迈进。因此,大可认定乙意识到自己所采用的战略,即意识到自己用上不断制造致胜机会的策略。这样,甲当可视乙为同类,在对奕中展现了人类知能。

第二局,甲获悉乙只会盲从于七步法,而且没有取胜的意识,于是放心地把乙引到5 号位之后,从容地在2 号位下标,取得第二局的胜利。这样,乙的七步法与计算机的加减运算一样。如果目的不明,在计算机上随意按下数字键,即使得出两数之和,也不应视为运算。同理,漫无目的地奉行七步法,便不算是用上对奕的方法。

在第二局中,甲的确知道乙的争胜意识近乎零,不堪一击,但仍可能把他视为对手,承认他具备了初级的人类智能,这是一种态度。另一种态度则认为乙在第二局中执行的七步法未必为争胜而设,谈不上有任何智能。以上两种态度都没有把乙的智能视为人工智能。

鉴于七步法是一个机械化的程序,按照某些解读,它可能仅是一些有规律的跃动,看不出有什么智能。可是,别的解读可能视之为智能的操作,用于对奕。就像指南针一样,若不用于定向,则一无是处。当然,用于定向仍然显示不了智能。除非它能够排除干扰,维持定向的正确性,便有智能可言。

七步法在第一局里可以说是发挥了作用,为乙所执行,展示了智能。在第二局里,甲改变了策略,七步法因此变得一无是处。看来,甲的解读影响了我们怎样看待人工智能这回事。情况如下:

1. 通过机械程序而展现的智能,也许是人类智能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为我们所意识。甲认为七步法在第一局对奕中的表现展示了人类智能,便是个例子。那个时候的他,把发生在人以外的机械运算视为人类智能,无形中把外在于意识的一些运算视为人类的对奕,让机械运算所展示的智能成为他的意识对象,并对其有所感悟。

2. 不过,这并非千篇一律,纵使我们知道有些电脑运算可用于证明四色说的正确性,却因为运算过于冗长而复杂,难以想象这些运算可成为意识的对象,也许我们己经习惯了把那些不被意识的智能称为人工智能。而养成习惯有其原因。

3. 仅在一些情况下,我们才视机械程序所体现的规律转化或跃动为智能的表现,例如甲在上述的第二次对奕中针对七步法的“弱点”与乙周旋,就把乙的七步法视为初级的人工智能,甲之所以视之为智能,因为甲要找到其弱点方才致胜。四色论者借助电脑运算找到证明,如果这些运算不具备应有的逻辑结构,又如果这些程序没有为其他简单的要求找到正确的结果,四色论者便没有理由相信他们借助电脑运算证明了四色定理。总之,四色论者和甲一样,必须为有规律的机械转化提出合理的解读,才可以把机械运算视为人工智能。而相关的解读本身正是意识的对象。人们不直接感悟人工智能,却能够让相关的解读呈现在意识之前。这个时候,电脑运算当可视为人工智能的表现,可被间接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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