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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行为失范与伦理空间构建
——基于兰州市的实证研究

2020-03-23李乐生焦若水

科学经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伦理青少年学校

李乐生,焦若水

(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宁波 315000; 兰州大学,兰州 730000)

当前,青少年失范问题见诸于各种社会舆论当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教育部工作要点特别指出要推进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有机融合、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1],中小学生的行为失范问题成为当前青少年管理、教育的焦点问题。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形塑作用,强化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从空间伦理角度建构中小学生失范问题的分析维度,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和个体发展。

一、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厘清及应对方案综述

“失范”即失去规范,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失范”与“行为失范”构成了失范问题的两个主要维度。社会失范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提出,在他看来,劳动分工造就了各种社会规范的形成,但在社会分工增长引起社会结构剧烈改组的,相应的道德规范发展又相对滞后时,便会导致社会调节发生故障,造成社会失范。[2]行为失范一般是指个体以违背社会目标的手段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在默顿看来,社会通常会将所有人都遵从的文化价值系统置于其他一切目标之上,而对其中一部分人来说这些文化价值系统则严重限制了他们的目标实现,行为失范的发生即是某些“被限制”的成员以打破文化价值系统的方法实现自己目标的状况。[3]回归到中小学生的失范行为,更应当将其看作一种社会作用的结果,对中小学生失范行为的分析应当从社会环境中给予仔细考察,并以“文化反思”的方式重新审视青少年的社会失范问题。对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研究认为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反社会或不法行为,一般认为青少年不良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4]中小学阶段正是青少年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根据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12周岁至20周岁正处于第五阶段即“两性期”,也正是青少年成长的青春期。这一阶段的核心问题是自我意识的确定和自我角色的形成[5],青少年开始对周围世界有了新的观察与新的思考方法,他们经常考虑自己到底是怎样一个人,他们从别人对他的态度中,从自己扮演的各种社会角色中,逐渐认清了自己。此时,他们逐渐疏远了自己的父母,从对父母的依赖关系中解脱出来,而与同伴们建立了亲密的友谊,从而进一步认识自己,对自己的过去、现在、将来产生一种内在的连续之感,也认识自己与他人在外表上与性格上的相同与差别,认识自己的现在与未来在社会生活中的关系。[6]埃里克森将心理与社会的同一感觉称为“同一性”,这一概念是人格发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可以理解为社会与个人的统一、个体的主我与客我的统一、个体的历史性任务的认识与其主观愿望的统一,也涉及到个体对自己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定位,[7]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全面认识到意识与行动的主体是自己,或者说能抓住自己,亦即是“真正的自我”,也可称为“核心的自我”。埃里克森认为,这种同一感可以帮助青少年了解自己以及了解自己与各种人、事、物的关系,以便能顺利地进入成年期。另一方面,同一性的混乱则会带来一系列基于个体的和社会的问题。

在国内的一些主流观点中,学生在学校内的一系列风险被认为是一种危机因素,对此需要进行危机管理。一些研究认为当前中国教育的危机管理能力、意识及行动策略不足,需要从危机预防、应对、恢复等方面给予危机干预和管理[8]。不过,针对危机管理的一系列不健全因素,作者指出应当回归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是对该问题认识不充分的结果。事实上,对传统文化习俗不加辨析地强调与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存在内部张力,[9]结果之一就是现代大量次生家庭的形成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传统文化侧重“向上”的部分(即尊长),而缺少向下的部分,就是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的照顾,这才构成了传统与现代的张力与文化上的代际差异。同时,危机处理这个词汇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具有价值偏向,它的潜台词是以某种机械性的形式消除这种现象或心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高压管理的“铁笼学校”存在,但在实际中这种事物的存在并不能够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它压抑了未成年的成长与本我,而且解决问题的效果似乎也并不好,“铁笼学校”中仍然会有问题学生的出现,它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10]。因此,中小学生的行为失范问题需要一种伦理性解决方案,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方向上迈进,而不是借助重压遏制问题。

针对中小学生失范问题日益暴露的社会缺位、学校管理失调和学生发展的心理因素,研究者在原因解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问题提出了应对方案。校园欺凌是中小学生失范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校园欺凌不仅是学生之间的欺负,同时涉及部分老师的体罚、辱骂及排斥行为,对此,研究者提出将犯罪学领域的“复合措施”引入欺凌防控。复合措施强调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11],相比于以往的惩戒式矫正,复合措施更加强调温和治理并以受害者的利益保护为主要目标。这一理念最早被香港的校园欺凌研究所关注,黄成荣提出要通过“复合公义”应对校园欺凌问题[12],所谓复合公义就是指针对校园欺凌召开复合调解会议,让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直面问题,据此欺凌者一方面能够公开表达对欺凌者的歉意,以取得被欺凌者谅解,同时也能够将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欺凌者在复合调解会议中表达的悔意会以“羞耻心”的方式防控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复合公义对青少年失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十分具有社会内涵的方案,但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失范问题存在一定时间的“潜伏期”,即在问题发生的初始阶段,行动者并不一定会表现出极端化的情绪或行为,但随着失范行为的累积和规范的进一步消解,某些缺乏引导或排解的因素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13]。

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角度介入,有研究者探讨关于青少年犯罪量刑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题,认为必须进一步确立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立法,同时要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调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以保证法律资源的良好利用[14]。但从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方面看,立法与法律条款的调整并不是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问题,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与学校管理对中小学生的行为失范问题存在一些盲点,在问题肇始的源头与事态恶化的结果之间,一方面学校管理中存在制度性欠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尚不具备系统的青少年犯罪的司法支持,在破窗效应下,青少年行为失范问题愈演愈烈。已有研究证明,惩戒犯罪的严厉性政策对青少年犯罪具有震慑效果,从犯罪的源头就给予遏制是防止青少年犯罪问题恶化的关键[15]。因此,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防止与解决需要构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机制,以道德为标志的伦理学可以作为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最基本、最常态化的应对策略。

二、实地调查及分析

(一) 调查的主要内容

行为失范广义上讲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关注到中小学生的行为失范问题时,笔者通过文献检索及前期观察发现,吸烟、暴力等越轨行为是当前中小学生最为突出也最为集中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行为对青少年身心的伤害程度较大,同时也较容易通过观察、访谈等方法呈现出来,因此本文拟从吸烟和暴力欺凌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基于此,调查集中于对中小学生生活环境的吸烟情况考察和中小学生吸烟及烟草来源问题的调查。

暴力和欺凌是调查的另外一个主要方面,根据笔者所收集到的信息显示,在小学升入初中后,青少年接触暴力行为的机会明显变多,出现在校内外接触和目睹暴力事件的情况。青少年的暴力行为问题与行为失范之间存在两重因果关系,一是目睹暴力和欺凌现象会对青少年的行为产生偏差引导,二是在青少年周围本身就发生着着暴力和欺凌的现象,这是失范行为的主要方面。

(二)调查样本选取

为充分体现调查样本在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代表性,问卷调查选取了两所高中、两所初中和两所小学,考虑到吸烟、暴力等失范行为发生的年龄特征,小学从四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中按年级随机选取10名,初中和高中每个年级选取5名学生,总共是60名调查对象。调查样本如表1所示:

表1

通常情况下,在研究者选取调查对象的时候,学校通常不会选取问题较为突出的班级来实施调查,所以这次的数据实际上极有可能是建立在相对乐观条件下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显示出一定比例的问题。

(三)调查结果

1. 小学生行为失范情况

小学生的暴力问题主要来自于家庭,在学校内发生的直接暴力行为较少,但是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在每个学校仍然会有1到2例受到同学严重欺凌的状况,这样的概率仍然说明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存在。据访谈对象的陈述,欺凌行为经常与同学之间的小摩擦相关,但由此造成的欺凌结果却持续时间较长,而且一般都会发生在学校管理相对疏忽的区域,比如楼道、操场等。同时,小学学校管理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往往呈现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大多以口头的批评教育为主,但这种方式事实上没有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对改变他们的失范行为也没有客观约束力。

对吸烟问题的行为失范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吸烟情况较少,但有个别同学反映在放学之后仍会有一小部分男学生在校外吸烟,一般是同一班级的2至3人聚在一起,在吸烟的时候,他们会回避和不吸烟的同学接触,在2到3个人的小团体中,全为吸烟者,据说这种“结构”是为了相互挟制而达到保密效果。烟草的来源主要来自家庭,因为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学校周边的商店不会向小学生出售香烟。因此,小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受到身边人的影响较大,特别是父母亲。父母如果有一方吸烟,会成为孩子取得香烟的渠道,这就会为他们在成长到十几岁左右的时候成为烟民埋下伏笔。

2. 初中生行为失范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从初中生开始,目睹过暴力事件和经历过暴力事件的情况开始增多,同时还伴随着相当一部分的心理问题的出现,有一部分经历或目睹过发生在校园外的暴力或欺凌事件,而有一些则是发生在校内的暴力行为。校外一部分的增加是因为来自于成长到这个阶段后行动力的增加,初中生的活动范围相较小学生来说更大,能够听到看到的身边事也就越多,对于暴力事件的目睹来自于校外其它地方,也可能就直接来自于家庭。在访谈中,当问及学校内是否有比较“霸道”的同学,他们的回答是有的,关于如何应对,他们则答只能够避开这样的人,这样的学生可能没有施加或被施加直接的暴力,但是确实有人在小空间中感受到了他们的行为的影响。在面对此类问题时,社会对于学生之间的冲突以“小孩子闹着玩”的惯常思维淡化事件影响,而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更是讳莫如深不愿插手,这样的麻木其实会造成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青少年,这部分伤害会被周围人在认识中不断地弱化,而只有受害者本身承受最大的伤害而又孤立无援,最后对他们的未来造成极大地负面影响。如果青少年长期接触到这种暴力野蛮的行为,在他们的认知和行为中也会出现效仿或者认同的可能。目睹暴力事件这件事本身也是一种破窗效应产生的媒介,通过目睹这些暴力事件,可能会给未成年,造成极不好的影响从而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正常而社会化的,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关于初中生吸烟的调查结果显示,初中开始吸烟行为的出现趋于频繁,初中生的吸烟现象几乎在每个班级都存在。同时,初中生获得烟草的途径也不再只限于家庭,大多初中生都有一定的渠道购得。据笔者访谈的一位初中生交代,学校周围的商店要接受学校的监督,不允许向学生出售烟草,但是在此范围之外的商店一般情况下可以买到。除此之外,一部分初中生的烟草是从高中生那里得来的,高中生大多已经是成年人,在购买烟草的时候基本不会受到限制。初中生相比于小学生而言,对吸烟的场所顾忌较少,不仅会在校外吸烟,也会在校内吸烟,并且在同学面前也显得较为坦荡。

3. 高中生行为失范情况

随着青少年行动力的进一步增强和需求的复杂化,到了高中之后暴力的目睹和经历情况数量相较初中变得更多,并且可能因为表达能力的变强,高中生能够更好地描述自己大概经历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高中生目睹暴力事件的概率为55%,也就是说,每20个高中生中就有11个经历或目睹过暴力事件。从描述中来看,高中生的暴力、欺凌事件更加帮派化,帮派化的校园暴力说明一方面卷入到失范行为中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参与暴力事件的高中生已经接受了社会亚文化的某种“规训”,开始将暴力行为看作一种正常的事情,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此外,通过访谈得知,目前所涉及的校园暴力事件大多情况下老师是不知情的,更没有被警察介入的情况。

对高中生吸烟行为的调查情况显示,有过吸烟体验或正在吸烟的高中生比例可达40%,与小学、初中不同的是,高中已经出现了一部分真正的“烟民”,他们吸烟并非因为好奇,而是从内心到行为上的接纳,持续时间较长的已经形成了烟草依赖。除了摄入一手烟,二手烟的危害可能比一手烟还要致命,虽然有规定不能在未成年集中的场合吸烟,但是实际上来自身边人包括父母和朋友的二手烟影响仍然是不可忽略的。学校制度虽然有明确的禁烟规定,但是这显然只能在学生在校期间有效。

三、中小学生行为失范的伦理分析

伦理学(Ethics 或 Moral Philosophy)也称为道德哲学或道德学,是一门哲学学科,主要探讨道德价值,在此,“道德”被定义为一群人或一种文化所认可的所有行为准则,道德失范被认为根源于伦理失序,需要以“精神哲学形态”超越当下“工具理性”的伦理世界。[16]伦理学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判,它捍卫并鼓励对的行为,劝阻错的行为。1974年,列斐弗尔在《空间的生产》中论述了空间生产与权力关系的理论,在他看来,空间已经成为生产力和分工领域的一种明确表征,尽管空间活动并不均衡,但又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维度。[17]由于伦理是人的普遍性的延展, 具有空间性蕴含,伦理的空间性便指向一种个体的道德建设,[18]针对当前中国伦理重建的困境与道德教育的现实状况,有效的德育目标要呈现结构化的整体伦理格局,特别是在青少年的行为失范问题方面,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学校,以及青少年的人际网络空间都可以作为一种行为失范问题考察的端口。

(一)青少年失范的家庭伦理缺位

青少年失范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中的某些糟粕因素相关,不利于青少年发展的亚文化传播构成了中小学生问题凸显的文化根源。对于传统文化尤其是一些衍生民间文化的批判是伦理学的践行方向,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面,伦理学应该起到较为重要的指引工作。文化当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但一些不适宜当前社会发展的陈旧观念某些时候依然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并且许多传统观念实际上与法律存在相悖之处,如“棍棒之下出孝子”这种毫无科学根据的思想实际上在不断残害着当今的青少年。错误的家庭教养观念认为在童年时对青少年使用暴力会使得他们在成年后更加顺服[19],事实上通过一些观察我们发现许多青少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孝顺,他们有的可能会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问题,有的则会将威权主义和因此染成的暴力倾向带到了社会之中,父母体罚显著正向预测了青少年的攻击行为[20]。诚然一定的惩罚可能能够让青少年得到更深刻的体悟,但是这样的教育往往会造成一种死板的行事风格,让人无法真正考虑规则和现状的意义,这就使得他们短时间内可能会服从,但是从长时间来看他们会想方设法地离开父母。

体罚与家暴实际上都源于传统的家规家法文化,封建时期,中国的家法文化中家法可以游离于法律之上,这与现代社会的规则格格不入,现代化教育的逐渐普及与家庭观念的转化要求中国必须对传统文化中的糟粕进行革除,倡导平等、交流的家庭环境是促成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前提,相反暴力的教养方式反而会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极大的损害。

由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大多数中国家庭对于心理问题不够重视,且会因为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刻意隐瞒心理问题。实际上,一些心理问题如抑郁症若早期干预则会有很好的治疗效果,但是因为保守心理作祟,认为心理问题是羞耻的,不宜向他人诉说,并且对于心理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使得学生在学校中遇到心理问题之时,往往很难得到适时的心理援助。父辈的心理意识很大程度上也会造成青少年在同一问题上的共同认识,青少年遭遇到焦躁、压力等情绪时,以及陷入行为失范时和父母缺乏沟通,最终会导致失范问题走向失控。

(二) 学校的伦理性职能缺失

学校职能的局限性是当今中国中小学生问题的主要来源,它体现在结构功能单一化,心理方面从业人员少且水平良莠不齐。从社会角度上来看,学校孤立无援,并不能和其它部门构成足够有效的合作来同时合力解决学生的家庭问题。[21]不少中学与公安部门联合,其本质还是解决校外外来人员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许多问题是来自内部的,学生的暴力、吸烟等失范行为缺乏从内部的调节机制,而外部的努力又不能触及伦理失调的本质。

一些学校教育手段与目标的偏差也是造成这样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教育成为一种“制器”的过程而不再是“育人”的活动[22]。学校通常只会用督促学习的方式来控制学生的行为,但是这样的方式其实并不能解决学生自身的问题,更像是工厂为了追求绩效而选择的一种极其类似于剥削的手段,学校结构功能单一化,只注重知识学习而缺少道德培育,这是伦理学可运用于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中的原因,亦是突破口。此外,目前的中小学校教职人员配置也是一个主要问题,中小学校主要的教职人员是以知识教育为主的任课教师,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授知识与答疑解惑,由于常规化的分工模式,任课教师很少关注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在中小学校,这类工作都由班主任承担,而班主任同时还负责学生的课程与日常管理工作,根本无暇深入地关注学生的道德教育或心理问题,在面对一些失范问题时因为客观条件限制也力不从心。

(三)凌霸网络与他人伦理关系失调

以往我们对校园欺凌的认识都将其当作一个行为实体,认为欺凌就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欺负,从行为本身来看,这种认识其实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如果对欺凌的类型、发生频率、场所等状况进行细致探究可以发现,欺凌并非只是单独的欺负行为,它与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的诸多因素直接相关[23],因此探讨到欺凌行为的本质时,就不能忽视这些具体的现实内容,其重要性在于,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受欺凌者的具体状况,反欺凌的工作则往往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有时候甚至会适得其反。

挪威心理学家 Dan Olweus将欺凌现象与一般性伤害行为相区分,指出了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他指出,一般侵略行为有时会被解释为对压迫社会的自然反映,也许是对压迫的积极回应,但是欺凌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实施欺凌和被欺凌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不平衡,这是欺凌发生的根源[24]。同辈群体、学校氛围和个人因素对欺凌现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青少年重要的他人伦理关系。易发行为失范问题的青少年大多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他们的他人伦理关系大多失调,与父母、师长及同辈群体之间缺少良好的沟通,在欺凌行为发生的时候,伦理性规范便失去了作用。由于同辈群体之间行为的高度模仿性和参与性,校园欺凌的发生会受同辈群体的相互作用被强化;学校是学生走出家庭迈向社会的第一步,这一过程由于家庭支持力的衰弱,更易发生欺凌现象;个人因素方面,性别、种族及生理缺陷等也会造成欺凌的发生。基于此,以伦理性的道德教育介入到青少年的欺凌预防与反欺凌中可以成为一个基本方向[25]。

五、结论与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伦理重建的困境与道德教育的现实状况,有效的德育目标要呈现结构化的整体伦理格局。中小学生正处于社会化的重要基础阶段,对于当前我国中小学生群体中所呈现出的一系列行为失范问题,家庭文化伦理、学校伦理功能以及与欺凌相关的人际网络构成了中小学生伦理空间考察的三个主要维度,这些维度既是考察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的重要环节,也可以成为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预防与解决的切入口。

由于伦理空间与社会生活紧密的交合关系,本文主张以德育重新构建中小学生的伦理空间格局,通过教育资源的合理配比及教育空间的科学规划搭建空间伦理,并强调未成年人司法介入在青少年行为失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青少年失范问题的伦理性辨析之后,一些对解决中小学生行为失范问题有针对性的方案应当被确立,这些建议有助于我们找到一个大致的方向,通过校园内现实问题的呈现和辨析,逐步将伦理性引入到学校教育的单元。在更加具体的层面,针对目前中小学生的失范问题,学校内的一些预防性设施的建设十分必要,同时对校园失范问题的法律监管也应当提上议程。

(一)普及校园警报装置

学生之间冲突的发生很多时候是由于学生对学校监管的漠视,在老师不在场或学校监管的范围之外,学生更加容易发生冲突。因此,如果在学校一些容易发生冲突的地点搭设警报器,让学生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可以报警,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和伤害的程度。同时教会学生使用这些报警装置可以随之加强学生的法制意识,也对学生理解和感性认识这个法制社会有非常积极正面的意义。鉴于小学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发生频率较低,而初高中冲突特别是肢体冲突发生较为频繁的状况,警报装置安装应当以中学为主。安全意识教育与自我保护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生教育的教学内容,同时也要教会他们自我保护的措施与方法,教会学生在意识上与行动上都能够保护自己权益。

(二)设置舆情诉讼信箱

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绝非只在中国校园是一个焦点问题,由于心理问题对中小学生发展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全世界也在逐渐认识心理问题的严峻性。为了能够针对纷繁复杂的学生纠纷,设立针对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舆情信箱是一个极好的形式。舆情信箱类似于教师信箱,只是会根据班级的设置分别开来,每个班的同学可以将自己遇到的麻烦特别是在班里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书信的方式投放在班级信箱内,再反馈给学校内的某个特定部门。这个部门包括学校的心理辅导老师和德育人员,甚至一些少量的公安人员联合负责,这个部门可以被称为“学生舆情管理处”,部门的人员构成里心理辅导老师应该占较大的比例,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面谈的形式来了解班里的情况同时解决相对应的问题,从心理需求上给予积极关注,可以成为学校教育在早期解决欺凌问题及各类中小学生失范问题的方法。

(三)科学规划学校教育空间

作为教育的实在性场域,学校教育空间可分为物理空间、知识空间、人际空间和体验空间四个部分[26]。物理空间是学校的实体部分,校舍的安排及公共设施都与学生的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知识空间是学校教育的本质内容,包括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知识传递与分享;人际空间是学校中各个成员之间的互动所达成的统一体,人际关系是其核心单元,也影响着学生的社会化;体验空间是学生获取身份认同和情感归依的平台,学生借助体验空间获得与社会相结合的知识体验与人际关系体验。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访谈了一位高中的校长,他对于学生管理问题的说法是50人的班级很难进行管理,如果能够将班级人数缩减至10几人则可以有效地管理。的确,一个班级教室在狭小空间内的五十人因为其个性的不同,学生多多少少会出现因对对方个性或者无意中的行为引发不悦进而发生矛盾地情况,五十人随机组成的群体是几乎不可能让学生和其他每一个人都和睦相处的,如果在班级环境中不能养成学生多元的人际关系处理习惯,使他们明白在不同环境下的社会角色转变,则对于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具有阻碍作用。健康良好的班级环境应当是在群体的意义上注重个体发展,并直面学生班级关系中的现实矛盾。因此,要合理调控、安置学校的教育空间,统筹物理空间、知识空间、人际空间和体验空间的协调,为学生创建有利于全面发展的空间环境。

(四)创建学校与司法部门合作机制

要抑制校园暴力所导致的一系列恶劣后果,仅依靠学校或家庭的力量难以根治,必须将司法部门引入到学校的管理体制当中。学校的心理辅导部门集中于预防和发现校园暴力问题,同时经由司法部门有效地配合介入来解决问题,推行学校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双重校园治理格局,让公检法部门介入到学校恶性问题的解决中,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潜在问题,例如严重的身体欺凌和重复性伤害,同时也可以让学校与公检法部门配合保护学生在家庭中的健康成长。在一系列制度先行的机制建设中,逐步实现司法融入生活从而让参与司法成为常态化,这对于构建中国的法制社会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前中国的司法进程还处于不断完善中,而此类实践则有利于在未来引入更为严谨、全面的司法进程,从而使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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