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分析
2020-03-25罗悠
关键词 死刑 生命权 宗法 杀人偿命 中国立场
作者简介:罗悠,西南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20
在当前国际社会死刑改革的两个主要趋势是全面废止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其中相对占主导地位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但是在我国死刑改革的主旋律则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言:“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1]
适中的立法尤为重要,既不能追求立法的极致,也不能放任自流。从立法层面,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是死刑在刑法中的确立会不会不太符合宽和适中的原则?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说:“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2]在贝卡里亚观念里,他认为死刑是以暴制暴的行为,那“以暴制暴”和中国人传统概念里的“同态复仇”有何区别吗?我们应该从什么地方去追根溯源,找寻二者的区别?
一、支持废除死刑之原因
(一)错案引发反思
近几年来,以呼格案为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曝光,引发社会集体反思,逝者已逝,但是带给家人的悲痛却不会因为国家赔偿金而消逝。
(二)案情酌定的考量更加复杂
刑事纠纷往往是由于“一个巴掌拍不响”,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决时应对案发情节进行仔细推敲,分析和考虑犯罪动机、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私力救济行为,执法之天平者,在面对生死问题上更应客观、公正。
(三)死刑的经济成本
目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大优势。死刑的存在必然会减少我国部分劳动力;同时死刑犯的父母赡养、子女抚养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无疑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还有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失独问题也将会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潜在难题。
(四)死刑的社会效果
死刑不仅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政治权利,它还意味着剥夺了一个人改过自新、获得再教育的机会。因为对有错之人的惩罚,比肉体更严重的是来自精神的痛苦,这种痛苦应带有持续性。而死刑則是一旦结束就意味着痛苦结束,被惩罚者还来不及反思自己的行为,还来不及心存愧疚,精神层面的痛苦戛然而止。良法下的惩罚应是使罪犯接受教训,重新回归社会。
(五)国际人权组织及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施压”
国际社会舆论站在道德与人权的制高点上,某些大国经常借题发挥,就死刑问题出发在中国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
二、反对废除死刑之原因
(一)宗法伦理的影响
在古代礼法冲突时中国的法须向礼让步,在宗法伦理指导下的“亲亲尊尊”和“忠孝节义”使人民背负着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3]
(二)传统正义观的影响
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正义观作为民族文化基因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刻下了烙印,杀人者死,杀人者罪有应得往往是我们听到的最多的社会大众对凶手的看法。
(三)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综合考量
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人口众多,犯罪基数大。[4]有些地区人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仍较低,法制意识也相对淡薄,刑法的存在能很好的预防犯罪,死刑威慑作用的发挥能让违法犯罪行为终止或者将犯意扼杀在摇篮之中。当前社会治安状况还十分严峻,如果废除死刑将会给违法犯罪分子制造“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另外设想,贸然废除死刑,受害者家属受传统“报仇”观念的影响,无法借助法律伸张正义,公平缺失。公力救济之路行不通必然导致私力救济,这会造成受害者私下采用暴力解决,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危害。
(四)其他国家死刑政策的影响
横向对比,即使是经济发达、法律完善的美国,也是部分州没有死刑,很多州同样保留死刑,足以见得死刑的重要性。
三、中国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主流意识形态
对死刑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我相信大部分的人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要知道法律人思维和普通人思维在本质上是存在区别的,普通大众看待问题往往从情感出发,忽略认知理性;注重实体正义,忽略程序正义;对待生活的朴素正义感往往占据上风。死刑不可废除,民众认为死刑存在其实是为自己的生活、生命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
四、解决措施
(一)立法层面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从死刑适用范围看,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适用对象看,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5]从适用程序看,死刑案件的受案管辖更为严格。从执行程序看,死刑执行需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由院长签字,才能将死刑犯交付执行。
(二)司法层面
1.少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以不杀止于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平衡好轻重关系,找到合适过渡空间。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错案不再发生,实现案件裁判公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最大公约数。[6]
2.死刑复核权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针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和谨慎。在减少死刑数量和提高案件质量之间形成良好平衡。
3.死缓、终身監禁等死刑替代措施
死缓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有关死缓的适用范围,首先对象必须是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就是不是立马执行,而是根据两年之类犯罪分子在监狱的表现,例如是否认真改过自新,是否存在再次故意犯罪等,参考各种因素,有条件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两年后无功无过减刑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减刑为有期徒刑。[7]
终身监禁是西方制度的产物,就严酷程度而言,让一个经历短暂的阵痛后迅速死亡和将他关在活人墓中,在最艰苦和最单调的日子里度过长久的时光,除了身体桎梏的一点减轻或食物的一点改善外,没有任何慰藉或奖励和失去一切令人愉悦的景象、声音,失去一切可能的希望,这两者有何真正的不同?[8]
(三)民意引导
国家决策者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就在于引导社会和民众向理性发展,从废除死刑的角度来引导民意的发展而不必纠结于已经不能令人满意的、与国际潮流相背的、需要改变的现行死刑制度。
(四)国家层面
国家决策阶层和刑法学者们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作为社会精英所应发挥的对一般民众的引导、带领作用对我国现代法制的建构与运作的巨大推动作用应该引起关注。
五、未来展望
文明达到一定程度,死刑终将废止,而现如今死刑渐废论更占上风,这是大众与精英阶层达到平衡的权宜之计,法乃立法者与守法者共同配合才能起到执正义之剑之作用。
从死刑的效益之维,我们仍有诸多问题有待做出定量及定性研究:
一方面,通过恶化犯罪而逃避死刑和通过放弃犯罪而避免死刑,这二者之间谁更具现实性?
另一方面,死刑所剥夺的人的生命和死刑所保护的人的生命,谁的数量多?谁的数量少?
针对死刑替代措施存在的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规制、权衡与取舍?其达到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优于死刑?这都需要交给时间和实践进行检验。
死刑存废的争论已有200年有余,对待任何事物我们都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观,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死刑制度从某种形式上是国家权力的反映,废止和保留都不能盲目做论断。我们应从“本土主义”出发,坚定社会主义制度立场、观点,去架构“中国特色”的死刑相关政策,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2009.
[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刘思琪.杀人偿命的传统正义观对死刑存废的影响[J].现代交际,2019(10):40-41.
[4]侯士耀,姜倩倩.死刑制度的修改与发展趋势——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5):95-101.
[5]朱钰.浅析死刑存在之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9(24):111-112.
[6]彭新林.死刑改革:视野、立场与展望[J].刑法论丛,2017,50(2):264-294.
[7]文丛.浅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9(24):207-208.
[8]罗杰尔·胡德,付强,高铭暄.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J].法学杂志,2011,32(3):135-14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