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制度建构路径分析
2020-03-25唐秋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法官 律师 制度建构 路径
作者简介:唐秋红,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67
依法治国是我国司法体系执行过程中贯彻的基本内涵,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如果司法不公,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及公共部门的形象及威严,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极大危害。司法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好互动是完善体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就对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制度建构路径进行细致的探究。
一、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在整体诉讼中的比例
单取2014年年底的相关数据,发现,我国法官、执业律师分别有19.6万人及27.1万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辩护的比例在实践下降,从2006年到2015年,比例从22%下降到14%。律师在合议庭形式审理的案件中,参与的比例也在2006年到2015年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34.42%下降到27.16%。在行政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与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分别为70.77%与56.51%。
除了上面这些数据之外,还发现这些年在法官队伍建设过程中,法官在廉政问题上一直是人民诟病的,并且基本上覆盖了我国各个地区。同时一部分法官也会选择离职,到律师行业就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薪酬水平较低,而工作压力较大造成的。从2006年到2015年的元月,律师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与被告代理人身份参与行政案件的数量分别为3.5万件、2.8万件,行政案件中律师参与率分别为70.77%、56.51%。
(二)行政审判法官在不同背景下对律师的认识
1.不同性别的看法
在不同性别背景下会发现对律师的认同,男性法官要高于女性,但是就整体情况而言,法官对律师的认可度均不高。
2.不同年龄的看法
在行政诉讼中,在请不请律师及有无必要请律师上,是呈一个上升的趋势;
3.不同学历的看法
法官对律师的看法,会随着学历的升高而升高。
4.不同法院级别的看法
对律师的认可度在法院级别的升高中降低。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律师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职业素养并不是很高,加之道德素质也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影响到法官的认可度判断。由于律师在个体上有一定的差异,这也会对法官的认可度造成一定影响。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而影响到法官的认可度。律师自身存在不当行为,也会影响到法官的认可度。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受到极大阻碍。
二、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制度建构措施
法官与律师是司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形成诉讼中,如何实现法官与律师的高效互动,减少在互动过程中造成的摩擦,实现二者的相互尊重与认同,是当下最为紧迫的问题。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制度的构建,也有助于我国司法透明,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律师及法官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下面就对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制度建构措施进行介绍:
(一)确保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是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制度建构的前提,只有建立在尊重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二者的良性互动,对案件的真相进行共同挖掘,从而对社会正义进行维护,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司法部门的形象及威严。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对问责制度进行落实,明确职责,透明办公,认真、微笑接待每一个人。同时也要深化服务水平,确保一站式服务。最后也要开始专门的热线电话,对一些问题进行热线的解答。
为更好的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在法院设置律师的专用通道,这样律师就可以持有效证件更加便捷的进出法院,同时也不用再对律师进行多余的登记与检查。也可以在审判庭设置律师的专用更衣室,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复印机阅卷等服务。审判的案件律师有知情权,因此法官不能对案件进行隐瞒,并且要将案件的细节及进展如实告诉律师。
律师的言行举止也十分重要,因此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要注重行为举止、礼貌等,同时也要对国家及法院的规定进行遵守,不得在法院及法律不允许,或者不礼貌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的活动。法官也是如此,一定要相互尊重,这样才能减少与律师之间的摩擦。律师要尊重听从法官的指挥,这样才能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代理权及辩护权等,法官一定要确保律师的基本权利,保证律师能充分、自由的表达资金的意见。但是当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言是一些与本案件无关的内容,法官要及时制止,但是语言不能过激,需保持文明。
诚实守信是律师诉讼代理工作保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能在诉讼过程中随意的使用诉讼权利,或者出现破坏诉讼程序的行为,也不能对正常的法庭秩序进行扰乱,导致审判无法正常进行。法官要尊重律师的人格以及职业,且不能在庭审过程中,对律师进行语言、行为等方面的攻击。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自己的意见相左,也不能在庭审现场与之辩论。
律师提交的资料与证据需要法官的审核与认定,需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审定的内容提出专业的意见,在裁判书中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如果未采纳,也要进行相关的说明。法官的裁判行为具有权威性,律师要尊重法官做出的裁判,并且要对裁判结果进行真实的对待。如果律师对法官的裁判结果有疑义,可以向法官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但是不能对法官进行诋毁。律师在法院或者庭审过程中,法院要保证其人身安全,且不能对律师的家人予以侮辱与威胁。
(二)确保相互协作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律师要积极配合,确保案件的有序推进,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材料。同时在配合法官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不能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当裁判结果出来之后,律师也要为当事人客观、适宜的分析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决定上诉,律师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结果公平合理,律师也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律师也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干一些违法的事情,比如教唆当事人鬧事等。
在面对一些社会热点案件时,法院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存在的矛盾进行有效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化。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要是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并可以参与到案件的调查中,如果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一些障碍,法院一定要予以最大的支持,但是支持必须在法律的要求范围内。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司法体系是维护人民利益,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法治国的践行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与律师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推动司法体系改革,保证法官与律师的良好沟通。
首先,需构建定期联系制度。在该制度下,法官与律师可以就当下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其次,要积极构建起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对相关的法律理论,司法体系在应用过程中的问题、优势,需要优化的地方,以及对案件的裁判标准等进行讨论。
最后,要积极构建起信息共享机制。同该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减少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阂,确保对案件进行有效的交流。
三、结语
在“依法治国”战略的部署实施下,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进一步提升,对法官及律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与律师在互动过程中,依然有一些不足,使得行政诉讼案件的有效审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建构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制度是当下十分迫切的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公正迈出的重要一步。在规范行政诉讼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需确保法官与律师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积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与改革提供帮助,也为我国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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