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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

2020-03-23侯云飞

卷宗 2020年1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侯云飞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比较关键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处理民事诉讼中与侵害有关的事务。夫妻是现阶段社会中最为常见的群体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由于一些事件而引发冲突问题。为了解决夫妻矛盾及侵权行为,国家出台了婚姻家庭法,本文围绕赔偿制度、对外效力、预期利益赔偿三大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对外效力

我国已经出台明文规定,一旦在婚姻中出现侵权的行为,例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过错方索求相应赔偿。虽然婚姻家庭法已經明文规定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文对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

第一,惩罚作用。惩罚具有侵权行为的一方,勒令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损害他人利益、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损害做出补偿性的经济赔偿和思想忏悔,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第二,补偿作用。根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依法并强制要求对加害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受害人的物质和精神伤害给予经济补偿,使得加害人通过补偿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侧面对社会公众起着警戒的作用,是损害赔偿制度最主要的作用。第三,警戒作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指明违法行为的危害,督促了社会公众遵纪守法,警戒他人勿犯不法行为,阻止了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间接对第三人产生了教育及规范的作用,保障了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

2 婚姻关系内部损害制度问题

与传统的婚姻关系不同,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两人都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这表明夫妻两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利益受损时,可以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或者物质赔偿。但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行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果法院在判决两人没有达到离婚要求,受害者无法得到任何实质性的赔偿,这就暴露出婚姻家庭法中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只有两种选择,一种为继续忍受婚姻中不公平的对待,而且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另一种情况就是提出离婚请求,这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进而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受害者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过错方仍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表明婚姻家庭法缺乏公平性。

婚姻家庭法主要是为了给夫妻提供法律保护,应该将家庭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家庭成员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夫妻只能通过离婚获得赔偿,那么这种制度反而会对夫妻关系造成破坏,在两者关系尚可的情况下,这种通过离婚获得赔偿的方法,反而会对家庭利益产生破坏,无法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针对该情况下,建立取消这种离婚才能获得赔偿的制度,婚姻家庭法本身具备一些财产性质的法律法规,这就为取消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赔偿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不破坏婚姻关系的基础上,给予受害者足够的赔偿,进而增加婚姻家庭法的公平性。

3 离婚行为中损害赔偿对外效力的问题

已有数据显示,大部分婚姻破裂的原因都是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导致的,占据到所有离婚原因的80%以上。在主观上来看,如果因为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也属于过错方,具有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并没有将第三者列入到过错方,而是将婚姻中的一方划为过错方,第三者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表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存在较大漏洞,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现阶段已经有很多国家将第三者划入到法律条例中,与婚姻中的一方共同承担损害责任。按照上述规定,一旦出现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可以将婚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同时判定为过错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为此,建议我国对这类法规进行参考借鉴,从而完善婚姻家庭法,为婚姻关系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4 婚姻行为中损害预期利益的赔偿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家庭暴力、重婚、非法同居、虐待等行为以后,会出现婚姻破裂的情况,受害者会受到巨大的伤害及打击,除了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外,还可以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主要受到两方面的损害,一方面就是实际损害,也就是婚姻关系破裂后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经济损失、身体损害、精神损失等,另一方面则是预期利益损害。在调查婚姻关系破裂的法律案件以后,很多案例的过错方都是男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定位及经济来源,在受害者群体中,女性的占比更高。在这种类型的家庭中,一般为男方在外工作,也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女方则负责照顾家庭,在这种家庭模式下,一旦因为男方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法将男方收入作为婚内财产分配,而女方的付出则成为沉没成本,包括为家庭付出精力、金钱、时间等,这就产生一种失衡的关系。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对婚姻法进行调整,在婚姻关系破裂以后,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更多,则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提升了婚姻法的公平性。但是该条例仍然受到财产性质的局限,无法充分发挥补偿受害者的作用。为此,在婚姻家庭法中,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期赔偿标准,并根据标准判定具体赔偿。通过增加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力度来提高其付出的经济成本,不仅能实现对受害方的有效补偿,还能成为一种鼓励婚姻稳定经营的机制。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赔偿损害制度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新婚姻法中,增加了损害预期利益的赔偿内容,为婚姻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随着婚姻法的完善,必然会建立健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遏制社会中的不良风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崔永建.婚姻家庭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7(10).

[2]蒋昱辰.浅析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9(03):224.

[3]夏江皓.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废除——法社会学的视角[J].思想战线,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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