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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权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2020-03-17刘欢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投保人债权

刘欢

摘 要:现阶段在研究我国财产保险投保人法律地位完善的方面,大部分还是从实务的角度去考虑,比较依赖于对于发达国家地区优秀经验的借鉴,实质上缺乏对于政策建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投保人;债权;保险索赔权

在中国经济腾飞的今天,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中国保险业的也越趋繁荣。财产保险在现阶段占中国保险业的比重很大,分析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里,保险合同中是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开的,所以保险合同中分别就有三个主体: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有关系的既有保险人还有受益人和当事者,同时当事者也有两方,一方为投保人,一方为保险人。同时当事者也有两方,一方为投保人,一方为保险人。保险分为许多种,而在补偿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而这个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署的合同,可以在事故发生时领取或要求他人赔偿保险金。除了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说到保险标的,其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双方确定好的客观事物或者相关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中,投保人可以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但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当事人。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确定双方义务与权力关系的相关协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一方为出钱者,一方为受益者,具体就是说保险者就是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或者承担保险义务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便是其中的投保人,投保者与保险者便是一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既有权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变更或者指定不同收益人以及收益的顺序,也可以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单,投保人也有权去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更改它,这是投保人的相关权利。投保人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例如:按时交纳保险费、如实陈述等。投保人也可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就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它也有相应的权力与义务,承担及时通知的义务;同时,它的相关权利如下:变更和指定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申请支付人身以及财产保障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指保险标的所有者;在人寿保障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人,便是被保险人。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有着很明显的不同,就是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同一个人,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有可能是同一个身份的人。例如:在车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而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是法人,被保险人是雇员,这是不同的。

从保险法规定中可以获悉,一旦投保人依据合同且支付了保险的费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应该包含有投保人,它隶属于其中一种。投保人并不是保险人在赔偿过程中的唯一对象。这份保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就说明保险人同意了投保人的索赔申请,不过投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关于在该保险合同生效后,有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的相关法律还很模糊。保险合同是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所以对义务与权力之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律没有明确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就保险索赔的权利达成一致这一内容进行规定,依据中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可以针对该保险合同中的其他事项达成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出现将投保人的直接索赔权写入保险协议中。如果有所约定,那么投保人的约定索赔权和被保险人的法定索赔权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将投保人与保险利益分开的法律规定,投保人的主体变得武断,这增加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同时,被保险人不得消极应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这次事故的损失降低。这条法律意味着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损失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相关费用,这是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可推脱。这一法条中并没有涉及到投保人是否有必要去承担为防止保险标损失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一笔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实践中,保险合同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列在被保险人名单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受偿份额或者受偿顺序,还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出现争议,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针对投保人的索赔权,在法律法规上,还需要再加深明确的程度,把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投保人在其权利以及义务上应该是保持一致的。例如,可以规定当投保人被列为被保险人以后,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其索赔权,投保人具备代为行使的权利。

笔者认为保险索赔权属于债权,这种债权并不完全按照等同于普通债权的求偿方式来进行处理,应可以进行转让,不过需要去限制转让的时间和对象,尽管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不在“合同法”规定的不可转让的范畴中,但是保险合同需要对于其“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进行遵守。此类损失可能损害的是财产或第三方,并且通常都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投保人屬于保险合同中重要的参与主体,其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限缩性,其权利与义务与被保险人有所不同且不为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所重视。目前国内外对于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投保人的权利的保护等相关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探索如何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包括在何种情况下索赔权可以转让给投保人,以及如何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来使得投保人成为适格原告,希望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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