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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不是纸老虎

2020-03-16

华声文萃 2020年2期
关键词:蒋某伤情家暴

刘某(女)与蒋某于2016年7月结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4月19日,刘某因被蒋某殴打,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蒋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刘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并未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对刘某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蒋某再次对刘某实施暴力,导致刘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因蒋某的行為严重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蒋某拘留10日。

该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人身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保护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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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资料?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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