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离婚,遭丈夫跟踪骚扰
2020-03-16
华声文萃 2020年2期
李某和张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一段時间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法院审理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过程中,李某多次到张某父母家吵闹,抢夺小孩,发短信骚扰张某。在庭审后跟踪张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家人生活和工作。张某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家人、抢夺小孩。
江苏省泗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张某及其儿子、父母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抢夺其儿子李某林。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暴者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