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应赌跳江溺亡 虽非恶意仍需担责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2期
2018年10月11日,张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某KTV包厢为母亲庆祝生日。其间,张某在隔壁包厢偶遇朋友杨某等人,于是两个包厢的人就互相敬酒。酒足饭饱后,张某执意不肯回家,杨某等人一起劝说也未奏效。之后,张某借着酒劲与朋友进行摔跤比赛,连输3次仍不服气,爬起来还想继续比。杨某见状,就把张某拉开到停车场附近,随行朋友也都跟了过来。
在杨某继续劝说张某回家的过程中,张某仍是各种拒绝。因停车场就在江边,杨某就赌气随口说了句:“敢不敢跳江,你跳我就跳。”谁知杨某话音刚落,张某就纵身往江中一跃跳了下去。杨某虽然马上跟着张某一起跳下去,但却未能阻止悲剧发生,张某最终溺亡。随后,张某的家人向闽侯法院起诉杨某等人,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杨某赔偿张某家人损失47342.13元,驳回张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杨某确有存在提议打赌跳江的行为,虽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劝说张某,主观善意,但其在明知张某醉酒已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更应当意识到张某醉酒后又输了摔跤比赛时已带负面情绪。此时,杨某赌气提议与张某比赛跳江,其言语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刺激作用,导致张某跳江死亡,因此杨某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过错比例,杨某承担10%的责任。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