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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初探

2020-03-16杜牧真解庆利胡继晔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真实性

杜牧真,解庆利,胡继晔

(1.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88;2.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北京 100032)

自2008年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后,区块链技术便伴随着比特币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目前全球最备受追捧的技术之一。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面。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探索已从数字金融领域向非金融领域迈进。[2]2019年4月19日,全国首张区块链公证书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开出,这既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向公证领域的成功迈进,也标志着公证领域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同年8月,中信公证处与法院、银行联合,将区块链技术用于网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传统公证领域面临的难题

一般而言,公证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公证的证明效力。公证书是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公证书所包含的信息,其价值在于证明事实存在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上述条款表明缺乏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公证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时,须确保公证书中所包含信息具有真实性。公证书的意义与价值也在于其真实性,离开了真实性,公证书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具体而言,公证书的真实性体现为形式真实性与内容真实性。其中,形式的真实性要求公证书确系某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所出具,同时,公证书上所盖的公证机构的印章以及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员的签名应当真实;而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形式真实性与内容真实性应当同时满足。公证书如果缺乏形式真实性,如公证书并非由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开出,或者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即便公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公证书也不具有效力。同理,公证书如果缺乏内容真实性,如公证书是在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出具的,或者是在当事人与公证员串通下,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篡改、伪造的情况下出具的,那么即便公证书满足形式真实性的要求,公证书也不具有效力。

对于目前传统的非电子化公证而言,为保证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与内容真实性,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难题:第一,对于当事人而言,面临着“提交材料难”的难题。当事人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然而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相关机构出具的,为了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就需要到各个机构去提交材料以换取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第二,对于公证机构而言,面临着“核实难”的难题。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无法直接直观判断出真伪,这是因为出自各个机构的证明材料的公章以及签名在现有技术下完全可以进行伪造,往往让人真假难辨。因此,为了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公证机构需要到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进行核实。第三,公证书做出后,面临着“验真假难”的难题。在目前的仿造技术下,即便公证书的内容真实性得到了保证,但公证书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却极易被仿造。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得到公证机构的有效公证书后,对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进行篡改,并仿造印章和签名重新仿制一份伪造公证书。因此,当当事人在各机构使用公证书时,各机构为了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需要向做出公证书的机构进行发函或者电话核实。有的使用机构需要公证机构正式回函以证明当事人所出具的公证书的真伪,文来文往,浪费了不少时间。目前全国将近3000家公证机构,地域分散,公证发往180多个国家地区使用,而且公证书到国外使用还需要通过外交认证等,因此又引出了“流转难”的难题。总的来看,上述列举的几个难题,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的无谓损失。从本质上来看,传统非电子化公证领域其实面临的是信息真实性与信息流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由于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为了解决信息真实性,才造成了信息流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

相对于非电子化公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电子化公证可以有效解决非电子化公证存在的信息流动成本高及效率低的问题。不过虽然该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在传统的互联网技术下,仍然存在信息安全性与信息真实性问题。传统互联网模式下,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遭受巨大挑战。例如,2013年12月,TurkTrust CA公司曝出发布虚假证书事件、Aesthetic Dentistry等诊所18万份患者病历被恶意攻击者盗取;2017年9月,美国老牌征信公司Equifax受到黑客攻击,1.4亿用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在这一情况下,用于证明客观事实存在的相关电子证明材料等所依赖的中心化计算机系统极易遭受木马病毒、硬件故障、电子材料被篡改、丢失等状况[3],这引发了信息安全性问题。同时,在传统的互联网技术下,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以“零成本”的方式进行任意修改,并且做到不留痕迹,这同样引发了信息安全性问题。然而,如上所述,失去了真实性的公证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在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即便电子化公证解决了信息流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也是无意义的。

为了解决电子化公证的上述问题,引入CA(Certificate Authority)技术,即采用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开密钥基础架构技术,专门提供网络身份认证服务。CA技术中的根证书是CA认证中心与用户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用户的数字证书必须有一个受信任的根证书,用户的数字证书才是有效的。但CA技术存在的不足显而易见:第一,CA在对接系统的兼容性方面要求较高。这影响了其普适性,想要引进CA,公证机构相关的系统都要进行改造升级。第二,CA引进成本较高。第一部分成本已经产生在系统引进时的改造升级过程中,但引进CA后还需要后续复杂的培训,这也是一笔沉重的成本。第三,就是CA使用费也较高。CA采用的收费模式是按使用次数收费,每一次CA认证都需要付费,这将是一笔永远付不完的使用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CA技术源于欧美,Adobe是其中最重要的技术掌握方,公证机构大规模采用CA技术,导致的结果是,我们更多的数据资产,而且还是涉及司法的数据资产将掌握在别人的手中。综上所述,CA技术虽然一定程度解决了上述难题,但却带来使用成本高等新难题。

值得庆幸的是,中本聪“发明”比特币使得其受到全球追捧的同时,为全球带来了革命性技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的分布式、防篡改等技术特点,具有天然与公证行业的高契合度,在有效地解决了公证领域信息流动成本高及效率低等问题的同时,还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证。

二、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及其意义

区块链是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来变成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存储技术。[4]区块链主要具有去中心化、难以篡改性、可追溯性的特征。

(一)区块链的技术特征

1.去中心化

与传统的互联网不同的是,在区块链的存储系统中不存在中心化的权威管理机构,并且可以在无需中心化的权威管理机构的保障下,实现可信化的点对点传输。在传统的互联网中,虽然点对点的传输方式已存在,典型的如电子邮件跨平台的传输,但所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却难以保证。因此,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需通过中心化机构来建立分布式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区块链的出现,采用了数学方法建立分布式节点间的信任关系,进而形成了在无需中心化机构作为担保的去中心化的可信任的分布式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每个节点完全对等,承担着网络路由、验证交易信息、传播交易信息、发现新节点等工作。[5]这确保了信息记录的真实性以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可信性。

2.难以篡改

在传统的中心化存储方式下,数据可以进行随意修改并且不留痕迹,这使得数据上所承载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然而,在区块链技术下,由于采用了各个节点间的共识机制,形成了分布式账本,即便某个节点的数据遭到修改,也并不会得到其他节点的认可,除非对51%以上的节点及之后所形成的所有节点都进行修改,而这是几乎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因此极大地保证了区块链上所存储数据信息的难以篡改性。

3.可追溯性

区块链的“时间戳”实现了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在传统中心化网络下,无法记录数据的修改过程,而在区块链分布式网络下,每一个节点写入的数据都将被“封装”在独立的区块中,同时为每个区块加盖“时间戳”,即记录每一区块链上数据的写入时间,并按照时间形成链条。如此情况之下,对数据进行修改本质上并非是对以往区块中的数据修改,而是将修改形成后的新数据封装在新的区块之中。这样即便是对数据进行更改,数据库内发生的所有动态都会按照时间顺序被验证、执行和记录[6],从而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

(二)区块链技术在提高信息安全效率及降低流动成本方面的意义

1.区块链技术保障了信息的安全性

在传统的中心化存储方式下,承载信息的数据仅仅存储于单个存储设备内,一旦出现机器故障、木马病毒或黑客攻击等情况,信息将面临着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虽然云存储模式采用了多重存储以及多重数据备份等多重“保险”模式,与仅仅将数据存储于单一设备的方式相比,具有了一定的安全性,但依然是在单一中心化存储方式下拓展的多中心化存储方式,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依然得不到彻底的解决。而区块链技术由于采用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全网的数据同时存储于所有的网络节点上,即使部分节点失效,只要尚存在一个未失效的节点,全网的数据便不会丢失。同时,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保证了区块链中所记录的信息很难因遭到黑客攻击而被篡改,或者被管理人员篡改。即便发生篡改的情形,使用区块链的可追溯功能也可以追寻到。因此,与传统的中心化存储方式相比,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技术在保障信息安全性方面有质的飞跃。

2.区块链技术在保障信息真实性前提下降低了信息的传递成本,并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

传统网络虽然可以实现信息以高效率与低成本的方式进行点对点传递,却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通过电子邮件跨平台点对点发送邮件传递信息的方式虽然是高效与低成本的,但是邮件中所包含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保障。同时,在传统网络下,要保证所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就需要中心化权威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但这么做是以降低效率和提高信息传递成本为代价的。而区块链技术却能够实现在保障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降低信息的传递成本以及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

三、区块链与公证相结合的价值

由于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安全性、信息流动成本及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将其与公证相结合,可以发挥其最大效用。2019年4月19日,中信公证处开出首张区块链公证书后,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文《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中明确提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这是区块链公证得到正式认可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区块链公证的实际应用价值。

(一)提高公证机构效率并降低成本

目前已有的区块链公证大多把公证作为某个“链”上的节点之一,向相关部门快速提供数据验证。为确保数据的安全、充分发挥公证在资源整合方面的公信优势,中信公证处搭建了属于自己的“公证联盟链”,通过其他公证机构、法院、民政、不动产登记等节点的接入,成为一个依托公证独特价值的资源整合平台,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四川、河南、内蒙古、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多家公证机构接入。

首先,在办理公证书方面,传统的纸质材料虽然在真实性与可信度方面略高于电子化材料,但由于当事人办理公证需要携带大量证明材料并耗费大量时间到公证机构办理,或者公证员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亲自到现场核实,均具有耗时长、成本高等缺点;而电子化材料虽然具有极高的便携性、传输上的高效性以及低成本的优点,却存在着真实性与可信度低的缺点。区块链所建立的多方信任机制,能有效整合纸质材料与电子化材料的优势,通过将证明材料进行电子化并上链后,整个系统中的各个节点能够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传输共享数据。这样一来,办理公证时只需通过区块链调取相应证明材料即可,上链后的电子证明材料还可以在日后办理公证书的时候实现不同机构间的重复使用,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来回跑”“开取证明难”“办证慢”“核实难”等问题,改善了群众办证体验,极大地提高了办理公证书的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其次,办理完毕后的公证书上传至区块链后易于保存和保管。当事人需要出具公证书时,通过扫描公证书上的二维码便可快速进行查询,避免了保管和携带时的不便,并且预防了当事人事后伪造公证书的情形发生。

(二)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在诉讼效率方面,区块链所具有的数据不可篡改和时间戳的存在性证明等特质可以很好地支持电子证据的可采信度。相对于物质化形式存在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易保存易调取的优势。然而,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须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认,这一方面可能造成诉讼迟延,另一方面对于电子材料能否成为电子证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电子材料可以被认定为证据,这样就极大地减少了诉讼的时间。然而,在传统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电子材料容易被篡改,公证机构为认定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自然会造成诉讼的低效率。区块链与公证相结合后,使得上链后的电子材料真实性得到保障,公证机构由此缩短了对电子材料真实性的核查时间,最终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结果。

(三)缓解互联网贷款案件诉讼难、执行难问题

互联网贷款虽然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满足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但互联网贷款中往往是无担保贷款,并且违约率较高,导致互联网贷款领域产生的纠纷与日俱增。由于互联网贷款具有涉及人数众多、小额分散、跨地域性等特点,带来了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7]网络赋强公证服务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解决了电子证据收集、汇总的时间周期,解决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等电子数据存储在本地服务器无法自证等问题;采用法律法规的手段解决了银行催告效果差的问题;使用批量催告、批量推送法院执行的线上方案,解决银行催款周期长的问题;通过线上化和发挥公证处的司法辅助职能,解决银行不良诉讼周期长的问题;法院则通过查封银行账户和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手段最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建立了链上公证信用体系

区块链技术与公证相结合,实现了技术公信力与公证公信力的“双信合一”。区块链的核心即多方信任机制,可以极大地推动公证信用体系建设,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再依赖于中心化的机构所赋予的“信用”,信用来自于一系列交易事实的真实反映。公证联盟链通过大量的公证数据,基于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托公证联盟链的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个体公证信用特点的公证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新的互联网个人数据信息生态,有效降低社会信用成本,有助于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区块链公证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一)上链前的信息真实性问题

区块链作为分布式存储技术,在保证信息真实性、可信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作用仅能对上链后的信息发挥作用,却不能保证上链前的信息真实性。例如,现实中可能存在着当事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的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骗取公证人员将其伪造的证明材料上传至区块链;也可能出现当事人与公证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公证书并上传至区块链的极端情况。这时区块链所建立的可信性反而被利用为欺骗的工具。如果上述情形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必将影响到区块链公证的公证力,因此,必须切实解决上链前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问题。

(二)技术安全性问题

目前,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第一,区块链本身的核心技术、机制不完善造成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逻辑漏洞、密码算法安全等技术安全问题,针对区块链的安全攻击、51%攻击、双花攻击、漏洞的日食攻击均有发生,且后果严重。例如,2014年,黑客从最负盛名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窃取了价值4亿美元的比特币,Mt.Gox也因此倒闭。[8]因此现有技术条件将影响到公证的信息安全性。第二,用户使用区块链也面临潜在的风险,常见的有私自管理不善遭遇病毒密码、账户被盗等。第三,在某些情况之下,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信息真实性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难以篡改性使得上链后的信息无法修正,但若上链后的电子材料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或者因为审查不当而带来的电子材料虚假等问题时,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将使上述情况持续存在,难以删除。因此,目前面临着保障信息安全性、可信性与涉嫌侵权违法等具有危害性的信息无法删除之间的矛盾。

(三)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点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数字化以及收集、存储数据成本的不断降低,每个人作为数据的来源主体,其个人数据时刻被海量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信息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用途,不仅将对个人信息来源者的利益造成影响,甚至还将对政府、企业、监管机构等各类组织造成巨大的影响,并引发一系列纠纷。

目前,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3条第2款、《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及《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都规定了,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由于难以涉及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侵犯,法律无需进行干预,数据生产者对非可识别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转移、存储视为有对信息合理使用的自由。如《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区块链公证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一旦上传至区块链后将可能造成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一方面,由于区块链采用的是分布式存储技术,并且具有公开透明性。因此,一旦将涉及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上传至区块链后,个人信息将会被存储在各个网络节点之中,这反而加剧了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区块链具有难以篡改性,一旦涉及侵犯个人的信息上传至区块链后,将造成难以补救的情形,使得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如何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性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区块链存储容量问题

随着区块链公证的全面推广、共享平台的搭建以及节点的增加,区块链数据库中所存储的数据必定呈现出海量增长的趋势。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性,存储信息的区块一旦上传至区块链后就难以删除,这无疑对区块链存储容量提出挑战。此外,“在时间面前,信息是易碎品”[9],信息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减小。区块链所存储的时间较为久远的信息将渐渐失去存储的必要,但受制于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失去价值的信息也难以被删除,从而造成存储容量不必要的浪费。

五、完善区块链公证的建议

(一)构建上链前的审核机制

综上所述,由于区块链不能解决上链前的信息真实性,加之区块链的难以篡改性,因此在信息上链前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有必要构建上链前的审核机制,可以在各节点设置专门人员对上链前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上链后的信息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终身负责,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上链后信息的真实性。然而,此种做法似乎会令人产生疑问与担忧:既然传统公证的主要问题在于材料“核实难”、成本高,继而引入区块链技术是为解决此问题的,那么如果构建上链前的审核机制,是否又会回到传统公证所面临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因为虽然在上链前进行材料真实性审核增加了一定的成本,但在未来全国范围内的公证平台搭建后,可以实现链上信息的共享,如此一来,上链后的信息可以被多平台、多用途重复使用。与传统的每次办理公证业务都需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重复劳动相比,在区块链公证的前提下,建立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机制,使得资料真实性审核只做一次即可一劳永逸地重复性使用,明显具有降低信息流动成本、提高信息流动效率的优势。

(二)搭建全国公证业务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平台

承上所述,为了解决上链前的资料真实性而采取的上链审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但这个成本是固定不变的,其后则会因应用区块链公证信息共享程度的增加而带来越来越多的收益。当区块链公证呈现出规模经济的特征,即信息共享程度越高,区块链公证的净收益就越高,与之相比,之前的成本就微乎其微了。因此,相关行业组织应该统筹安排,共同致力搭建一个具有高技术性、适应市场需求、能够实现全国公证业务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平台。此外,除了搭建公证领域内的共享平台之外,在未来还应拓宽范围,将其他相关领域纳入到平台之中,包括法院、民政、不动产登记、其他公证机构等节点的接入,打造一个能够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智能、有效、绿色的合约形成机制与共识机制,解决目前发布的区块链公证书承载的功能相对单一的问题。

(三)加大区块链公证的底层技术开发并设立技术标准

鉴于目前存在的区块链技术安全问题,应当加大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与完善的技术研发投入,以进一步加强区块链的技术安全性,进而保障区块链公证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为了保障作为区块链公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运行中的安全性,应当对参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人员设立一定的门槛,并设立区块链公证的技术标准,从“管人”和“管物”两方面,最大程度地保证区块链公证的底层技术的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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