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视域下司法公开问题探究
2020-03-16党振兴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司法公开是指将整个司法活动的流程节点及相关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让社会了解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现代化司法模式,包括立案环节、庭审过程、执行过程、听证程序、法律文书等内容的全部公开,既包括裁判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建立规范有序、完整全面的司法公开制度,才能使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整个审判流程和裁判结果,使他们了解司法、信任司法,树立法治权威,时刻遵守法律规范,积极投入到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之中。
一、司法公开的发展历程
从2000年到2018年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等纲要性文件,建成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各级法院举办了诸如“社会公众开放日”“主题教育参观日”等不同类型的法院开放日活动,将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庭审活动、执行信息、裁判文书、工作模式等司法信息全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呈现,接受社会的监督,为推动司法文明进程增添力量。[1]
二、司法公开的类型
1.案件审判流程的公开。建立司法公开平台,构建“线上线下”互联共通的司法公开新模式,通过提前录入系统的原、被告双方手机号码,为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时推送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立案、分案、开庭、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结案等方面的信息均不断推送给案件当事人和诉讼相关人,让他们及时知晓案件审判的进展程度,并通过网上自助立案系统、12368诉讼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进行司法信息公开查询,[2]让当事人可以了解自己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实现阳光司法,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司法办案流程,打破传统“神秘化”司法模式,让公众知法、信法、守法、用法,培育法治意识,提升法律素养。
2.庭审活动的公开。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依法不能公开的几类案件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之外,一律进行网上直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创新公开模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鼓励司法人员深入到田间地头、街头巷尾一线就地开庭审理案件,以网络公开和实地公开相结合的形式让人民群众旁听庭审,近距离接触、感受司法活动。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主动多渠道公开,以公开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正面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引导社会舆论,培养法治精神。通过庭审公开,不但普及法律知识,还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流程,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预防为主、定纷止争”的目的。
3.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是最终的司法产品,包含着司法活动的所有信息,以及辨法析理的全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别外,应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引导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内容精细化加工,做到裁判结果有理、有据、有节。全面公开裁判理由和过程,对法官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裁判的依据等内容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审判权的行使,提高司法裁判的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开裁判理由,以实际案例揭示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及其价值体系的内涵,增强服判息诉率,为社会公众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避免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提供预警,规范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
4.执行信息的公开。执行环节是兑现人民法院裁判承诺的根本举措,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的最终路径,也是展现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只有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才能兑现、保证司法裁判结果的落实到位,才能保障司法权威。执行信息的公开,是执行环节的重点,让当事人明确执行到位的程度及未执行到位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司法部门的抵触情绪。以执行流程管理平台为依托,形成包括执行流程、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扣划、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公示等方面的系统公开,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的力度,执行中的所有重要环节、重点事项和重大进展,全部实现网上可查,以公开促执行,以公开增实效,让强有力的执行措施落地生根,切实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庄严的司法承诺,让“一纸空判”成为历史,保障司法公信。
5.审判权运行清单的公开。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制定并公布司法人员的权力清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行。通过公开权力清单,明确权责分工,让社会充分了解司法权的内部分配规则,使权力受到监督。通过公开权力清单,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能够实现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视栏目、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定期向社会公布院、庭长及办案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在从事审判事务过程中的权力清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审判权的分配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实现“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护法威”的法治追求。
三、司法公开的价值分析
1.司法公开能实现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社会对新时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法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法院依法推进司法公开,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阳光透明司法”,有效地预防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社会规范体系的良性运作和法治进程。要加大司法公开的案件范围,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案件、敏感案件,更要及时、全面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消解当事人的重重疑虑。[3]
2.司法公开是社会监督的有效实现途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过程中依法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司法裁判公开、透明的操作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司法活动的过程就是让诉讼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让人民群众分辨是非曲直,在实现法理的同时,兼顾情理需求,让情理和法理交融,将诉讼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中,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能被社会所接受和信服。法官和法院要勇于公开司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群众心目中获得法院应有的尊荣和地位,这是司法改革路径的合理选择。
3.司法公开能够规范司法参与者的行为。将司法活动置于聚光灯下,使司法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促使法官提升司法能力,[5]规范司法行为,始终保持廉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规范、文明理性、高效便民的司法行为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同时,司法公开也能使诉讼参与人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不做越轨之举,遵守法庭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文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减少滥诉、虚假诉讼等不法行为,规范诉讼秩序。
4.司法公开能有效预防司法干涉,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运行。中国几千年以来长期存在的“人治社会”和“权大于法”思想意识,领导干预司法,甚至要求办案人员当面汇报案情,干扰裁判结果等等,这些人为地左右司法裁判、形成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司法权威被践踏,法治社会进程被阻碍。司法流程的全面公开,将案件流程的每一节点都予以公开,让社会大众了解案情,监督案件无法推进、具体卡壳的原因所在,发现问题症结,使领导干部畏于舆论监督的力量,注意自身言行,不敢干涉司法活动,不再过问、干涉案件的实体裁判,减少对司法的人为干涉,保障法官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6]
5.司法公开能有效打击诉讼掮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传统的司法不公开,司法暗箱操作,在法官和人民群众中间形成隔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以及其他贪腐行为,也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诉讼当事人为了能打赢官司,急于了解案件处理进程。诉讼掮客抓住当事人这一心理,四处吹嘘和某某法官、某某院长关系如何,包赢官司,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引起当事人对司法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腐败滋生,恶化司法环境。只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运行的每一环节都被社会大众所知晓,才能压缩诉讼掮客的活动空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让他们少跑冤枉路、不花冤枉钱,增强司法公信力。
6.司法公开能实现普法宣传,提供裁判预测,规范个人行为。依托司法过程中的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机制,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能够观看庭审直播并结合身边实例进行对比分析。这些鲜活的公开裁判案例,使公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到自身需要的法律知识,了解诉讼流程,树立规则意识,提升法律素养,预测、评价自身行为,为以后自己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价值指引、规范言行。普法宣传使公众能够更好地形成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使社会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
四、法官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1.理论学习不足,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变。一些员额法官认为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法官任务本身相当繁重,没有深层次地理解司法公开的价值,简单认为司法公开与具体的办案过程无关,还会浪费时间。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的作用认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司法公开会干扰自己的独立办案,如承办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办案法官多数为土生土长的本地居民,狭小的地域范围,人与人之间的“熟人效应”,使得当事人会千方百计地打探办案法官家庭住址、人脉关系等基本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施加影响,希望能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这一系列行为会形成办案压力,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顾虑导致法官积极主动配合公开不够,司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存在为公开而公开的形式主义。同时部分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有“网民就喜欢挑刺,公开越多问题越多”的顾虑,担心公开之后产生负面舆情,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开过程中尽可能压缩公开的信息量。
2.法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资源已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司法公开,能实现司法透明,提升司法权威,这给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机遇,同时司法公开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多学科知识交叉,对法院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需要他们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网络知识。而进入员额队伍的法官,大多数年纪较大,他们对新的技术知识惰于学习、接受能力较差,不会使用网络资源,不会熟练操作电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水平。法院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法官法律素养的同时提升相关操作技能,加强司法公开现代化建设。
3.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信息公开还是手动操作,需要人工上传至公开平台,操作过程中存在人为选择性公开的现象。法官对简易案件及完全有把握的案件,敢于尝试、勇于公开;但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开时顾虑重重,害怕一不小心就会出现差错,司法公开时持保留态度、慎之又慎,甚至有不敢公开的现象。为了迎合宣传需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形式公开的信息多;向当事人实质公开的信息却相对较少。且公开以事后公开为主,即以流程节点的完成或裁判文书的生效之后的公开为主;流程的事前预告公开和诉讼中征求意见及告知性公开缺乏。现有的司法公开模式,体现了现代司法的特征,满足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需要,但尚未充分发挥对个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作用。
4.司法公开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多样性需求日益丰富。近年来,各级法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智慧法院建设,配备了各种先进的技术装备,建成了各类司法数据公开平台,用于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公开工作。但是许多法院硬件建设完成后,规范化的使用成了新的问题,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受学习时间、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学习危机感,不愿学习。加之单位内部没有进行系统性培训,造成司法人员技术能力弱,不会规范使用公开平台。这些因素制约着司法公开的有效推进,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5.司法公开责任机制不够健全。司法公开概念的提出虽然可以追溯到数十年以前,但实际的执行尚在摸索中推进,各级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的司法公开标准不明确、流程不具体、规则差异大、管理体系混乱、职能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没有建立专门的司法公开机构,未建立起健全的与司法公开工作相关联的考核机制和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未健全司法公开激励机制,没有将司法公开与司法人员的选优评先、等级晋升、绩效考核等紧密地结合起来,没有激发司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等问题,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着司法公开的长效发展。只有加大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实现人财物充分保障,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法院干警司法公开的积极性,提高公开效果。
五、深化司法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进行司法公开。要打造服务型法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务,深刻认识到司法公开是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有力监督,是司法为民的直接体现,司法公开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是提升司法能力的助推剂。[7]司法公开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对法院干警和当事人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司法办案过程的处处留痕,出现问题就可以直接追根溯源、查明真相、厘清责任。如在诉讼过程中,败诉当事人污蔑法官,诽谤法官故意隐藏、丢失自己曾经提交的关键证据,庭审直播系统的回放功能能明确记录庭审过程,能够准确展示当事人曾经提交的具体证据材料,以及法官当庭对当事人的询问:“这是不是你向本庭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你还有无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等一系列规范的庭审程序和对这些庭审过程的准确记录,能够还原庭审过程的原貌,驳斥无理污蔑,实现阳光透明司法。再如诉讼过程的全程录播,能够防范诉讼参与人遭受他人的人身伤害,对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依法制裁,规范诉讼秩序,保护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正的司法裁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打下扎实的基础。
2.提升司法能力建设,增强司法公开的自信。司法能力建设是司法公开的基础,优质、高效的司法流程和服务体系建设,能提升司法公信。要大力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学习和培训力度,优化法官知识结构,使他们精通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法官司法公开的自信,让法官胸有成竹,敢于将自己办理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积极主动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只有树立了司法公开的自信,才能将司法公开内化为一项长效机制,主动开展,提高公开质量。
3.强化司法公开措施,实现全面公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公开文件和建设的司法公开平台为依托,制定司法公开的配套实施细则,利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加强宣传措施,引导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利用公开平台获取司法信息。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公开力度,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公开,回应社会民众的普遍关切。拓宽司法公开的内容,不仅要对案件的基本信息公开,还要全面公开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各方面流程信息及法律文书。完善司法公开的内部考核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建设,进一步实现法院司法公开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司法公开工作质效。
4.加快公开平台建设,切实提升公开效果。进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开的效果,公开平台的建设是关键,要充分利用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大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各类司法审判信息、审判流程公之于众。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现代化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司法公开平台操作培训,提高四大平台应用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多样化的司法公开模式,拓宽公开领域,提升公开效果,保证公开质量,[8]使司法公开真正服务于审判实践,服务于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司法工作的质效,提升司法能力。
5.办好“法院开放日”,让社会真正了解司法工作。各级法院领导关于“案多人少”的呼声已经不间断地呼吁了十多年,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件的几何倍数增长,而司法人员的编制还是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水平,始终没有重新核编。随着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不断加剧,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不断增长,“白加黑”“五加二”的办案模式也赶不上案件数量的激增。改变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模式,规范制度建设成了解决燃眉之急的唯一方式。进行司法公开,办好“法院工作日”,让社会大众走进法院,近距离了解法院、了解法官,感受法院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进而理解和信任法院,支持法院工作,为审判执行公开、服务群众、沟通民意搭建有效平台,推进法治建设。
6.加强保密培训,处理好司法公开和国家、个人秘密的关系。司法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司法裁判文书之中包含诉讼参与人的各类私密信息,在全面公开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实现司法透明化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方面的相关规定,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公开的同时注意保护好属于国家秘密的司法信息和诉讼参与人个人的私密信息,规范司法公开权限和流程。如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分歧、刑事案件中量刑的精准计算方法、司法审判中关于国家安全方面的数据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审判秘密应当依法不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家庭关系、遗传疾病等个人隐私在公开时也应适当予以屏蔽,保护好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安全,使司法公开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