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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图利型犯罪治理对策

2020-03-16桑志强赵文龙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口罩物资防疫

张 郁,桑志强,赵文龙

(甘肃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也严重冲击了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如此严重的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防控疫情的政策、规定。为了积极预防和打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国难财的犯罪现象,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立了规范。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了一批又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力图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检察指导。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就达到1085件,涉案人数达2251人。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27件85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件4人,生产、销售劣药罪2件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经营罪161件262人。[1]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疫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大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指向市场经济秩序、公私财产安全,表现出明显的图利型犯罪特征。本文拟通过探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图利型犯罪的风险生成诱因,并结合疫情防控背景之下图利型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情况,对防控图利型犯罪的举措进行全方位的思索,以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驾护航。

一、所涉典型图利型犯罪的罪名考察

在举国上下共同战“疫”之际,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大发国难财,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前6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发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假、售假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等三类犯罪占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比例的50%以上,成为司法机关重点且严厉打击的对象。

(一)制假、售假类犯罪

制假、售假类犯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此类犯罪之所以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高发罪名,不仅缘于群众对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以及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等医疗物资的需求大大增加,使这些医疗物资成为市场的稀缺商品,而且还在于互联网技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蔽的“犯罪链条”,使其容易逃避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民众习惯于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在线购物,即足不出户便可浏览各种商品。疫情期间,为了尽量减少与外面人员的接触,大多数群众通过网络的方式购置医用防护物资。这样一来,就有一些“三无”商家利用群众求购心切的心理趁机销售劣质口罩、伪劣防护服等医用防疫物资。例如,2020年2月14日被判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方某某采购“三无”的白色二层、三层劣质口罩,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自1月25日至2月5日,不到两周时间便销售伪劣口罩25万余只,非法获利7万余元。[1]另外,还有一些不具备医疗防护用品生产资质的小厂家、小作坊,在没有办理任何资质证明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伪劣医疗防护用品,并以高价格将假冒伪劣医疗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二)非法经营罪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良商人所利用,其为牟取暴利,不顾市场规则、法律规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防疫物资与基本民生物资紧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实体店等渠道在线上或线下销售高价护目镜、口罩等防护用具。一时之间,“天价口罩” “天价消毒液”等商品频频出现。如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将公司下属的药店中20余种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大幅提升,将平时售价2元的消毒液卖到38元,进价12元的口罩售价为128元,仅6天时间非法经营额便达100余万元[3],对当地的防疫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市场经营的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犯罪分子手段花样百出,更具有欺骗性,尤其以电信诈骗犯罪最为典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诈骗团伙并未因特殊时期而“停止工作”,反而根据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不断翻新诈骗手段骗取群众钱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得出,其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爱心式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民政或慈善部门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群众发送“献爱心”的虚假短信,或通过虚假网站博取群众的爱心以骗取钱财。2.“缴费式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停课不停学”的契机,混入家长班级群中骗取学杂费、培训费等。3.“救济式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恐慌、担忧心理声称可以帮忙联系医院预留床位,要求被害人进行转账,提前交付“住院费” “治疗费”等,之后将其拉黑进行诈骗。4.“冒名式诈骗”。一些不法分子以政府部门、医疗部门名义推销假药,骗取群众钱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政府或学校工作人员声称受害人亲属被“感染”,要求支付“治疗费”“住院费”等。5.“代理式诈骗”。有些不法分子承诺可以代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当受害人转账后迅速将其拉黑进行诈骗。6.“补偿式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声称受疫情影响需要调整航班/列车,需进行改退签以获得补偿,通过语音提示、短信验证等骗取受害人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盗取受害人钱财。除了以上6种情形,随着我国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企业开始复工复产,诈骗团伙还利用企业复工的迫切心理,在产品购销中实施诈骗活动。

二、疫情期间图利型犯罪的特性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酵的过程中,涉疫图利型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犯罪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涉疫图利型犯罪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可以为制定涉疫图利型犯罪防控机制提供参考,也有利于打击涉疫图利型犯罪以维护防疫秩序。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二)涉案财物集中化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4]在此次战疫期间,口罩、酒精以及消毒液等防护医用物资成为市场的“紧俏品”,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非法牟利的工具。就目前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图利型犯罪来看,涉案财物主要集中于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一些犯罪分子或将过期多年的口罩进行售卖或私开黑窝点生产防护用具;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熟人关系”等多种方式获得伪劣防疫物资以牟取暴利。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并不需要过高的投入,只需要对物资进行生产或囤积,之后利用民众防疫“心理”进行销售便可获得高额利润。

(三)犯罪手段网络化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图利型犯罪方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隐蔽、快捷、交易范围更广的优势藏身于网络之中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现场不像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现场直观、易于发现,其犯罪的预备阶段、着手阶段、事后销赃毁证阶段等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增加了对此类犯罪预防以及侦查的难度。另外,犯罪分子在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前通常经过反复酝酿,并将其犯罪行为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犯罪得逞后想方设法隐匿犯罪证据,具有明显的反侦查倾向,致使经济犯罪错综复杂,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抓捕等活动困难重重。

另外,网络的快速发展使经济活动突破时空的限制,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插上了翅膀,实现了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零接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几乎人人足不出户,但这并不影响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现代通讯工具,利用群众的不同需求进行犯罪。同时,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以及线上交易被广泛的接受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捷的通道,致使受害人突破地域的限制,分布在全国各地。如2020年1月下旬,广东省的伍某某借助其在担任医药代表期间加入的多个医疗行业微信群,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自己出售口罩的消息,并利用群众需要口罩的迫切心理,要求先付款再发货,非法取得受害人货款后却无货可发,2020年1月23日至2月5日先后骗取山东、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621301元。[5]

(四)社会危害严重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疫情期间,防护医疗物资及民生物资的暂时性短缺造成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以及民生商品的价格短期内在合理范围内上浮,符合市场经济的价格规律。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乘机大发“疫情财”,将这些商品价格提升几十倍甚至数百倍牟取暴利。如北京某药房将进价200元一盒的口罩以850元每盒的价格进行出售,郑州一超市一颗白菜的售价竟达到63.9元。①参见今日头条:该!10只口罩卖850元,北京一奸商将最高被罚300万!一棵白菜63.9元?河南一超市被罚50万!载https://www.sohu.com/a/369512074_721600。这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增加了民众的经济负担,让本就处于“停工停产”期间的普通民众生活雪上加霜,同时也加重了民众的恐慌情绪,毒化了社会风气,进而影响战“疫”期间的社会安定。

此次新冠肺炎病毒与“非典”病毒相比,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防控难度更大。这是由于新冠肺炎与“非典”发生的时期不同,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更大,更容易发生群众聚集性活动。同时我国经过了17年的高速发展,四通八达的交通大大加速了人员流动,给防控造成一定的困难。另外,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可通过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与空气传播。因此,在没有研制出疫苗的情况下,口罩、消毒液等传统预防工具便成为了最直接、有效的防护用具。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病毒极强的传染性,一般口罩等防护用具并不能起到防护效果。医学专家指出,一次性医用口罩或N95口罩才可以防止病毒的传播。一些不良商家及犯罪分子利欲熏心,只看到这类物资紧缺背后的“商机”,不顾国法道义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销售“三无”口罩、过期口罩、消毒液等商品,不仅造成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形成巨大威胁。此外,若此类伪劣商品流入疫情重灾区甚至战“疫”一线,将严重影响国家防疫大局。

三、疫情期间图利型犯罪的具体成因

任何犯罪都是有因可循的,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的图利型犯罪成因有利于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层次的把握,便于降低疫情防控期间诱发此类犯罪的各种风险,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一)市场监管不足

历史经验表明,单一的市场体系或政府管制均容易引发矛盾,增加犯罪风险。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公共产品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6]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应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然而,疫情爆发初期,国家并未及时对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调节,由此造成不良商家囤积大量物资与普通民众“一罩难求”的矛盾,为滋生违法犯罪提供了土壤。

另外,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政府逐步简政放权促进产业升级以保持长期以来经济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新经济与“旧规则”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原来的市场监管体制亟待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多个省份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的工作重心是对疫情的防控,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被弱化,由此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基本民生物资交易市场的无序与混乱。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语境下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活动,当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健全时,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为经济犯罪插上翅膀。[7]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创新作案手法,改变犯罪形态实施违法犯罪,致使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察觉,进而导致惩治打击滞后。

本题作为几何压轴题,考查相似三角形中三角形之间的面积关系,并以此为模型,让考生来探究梯形中在相同的条件下三角形面积与原梯形面积的关系.考查考生对相似三角形性质的理解和运用,反映演绎推理与合情推理的关系,考查数学运算与逻辑推理的关系,考查类比迁移的数学能力.试题将逻辑推理和数学运算的数学核心素养有机地结合起来,设问灵活,布局全面,体现命题者以核心素养为导向的追求.

(二)规范难以有效落实

首先,法律供给匮乏。从目前查处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图利型犯罪来看,多表现为“互联网+”传统经济犯罪的形式。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网络经济犯罪的调节仍有不足之处。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出台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对网络经济犯罪进行规制,且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其模糊化的边界给司法机关打击犯罪造成很大的困难。虽然,在刑事立法方面不断对互联网犯罪和经济犯罪进行规制,但刑法并未与行政法规等其他部门法形成呼应,其只能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图利型犯罪打击的“兜底”策略,难以满足当下犯罪预防的需要。

其次,刑事打击不足。犯罪分子借助网络脱离了传统地域的限制,其利用网络匿名的特点在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获取证据,导致案件的侦查难度增加。同时,犯罪分子拒不交代犯罪行为,加上受害人群的广泛性致使司法机关难以对犯罪后果进行认定,如涉案金额、涉案人数等,进而造成定罪量刑的困难。另外,刑事打击的不足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侥幸心理,认为其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或处罚较轻,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极易实施犯罪活动。

(三)犯罪者的趋利价值观

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来看,诱发犯罪动机的主观原因是价值观的扭曲以及信仰的缺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被政府严格管控,压抑了民众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及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内在逐利性得到释放,人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追求个人利益,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容易诱使一些人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者一些民众把获得利益的多少作为是否成功的衡量标准。在这样的社会氛围影响下,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盛行,尤其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时,不法分子的占有欲急速膨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良商人、犯罪分子只看到特殊时期背后的“商机”,在逐利性的驱动下,不顾法律、道德的约束进行违法犯罪。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道德观念与行为规范尚未形成,在新旧道德规范体系更替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道德失范现象。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认为其违法犯罪成本低于所获收益时,便会突破道德底线进行犯罪活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口罩为例,正常符合标准的口罩价格上涨3000%,平时售价0.1元一个的口罩已卖到3元一个,有人戏称口罩机已变成印钞机,100万元的成本3天便可回本,所以进行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防疫物资的利益驱动作用是不可估量的。①参见法治新闻:口罩机如“印钞机”,银行“输血”特事特办,载http://www.fabang.com/a /20200303/1106688.html。

(四)公众防范意识薄弱、恐慌心理加剧

每个人在心理上存在着“看不见的防火墙”,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下,一些民众的“心理防火墙”被不断攻击。首先,民众的情绪被高度放大。在大范围的疫情蔓延下,民众容易产生广泛的爱心和同情心,纷纷对疫情区捐款捐物贡献自己的力量。由于物资的紧缺,一些爱心人士难以及时购买到口罩、消毒液等物资,大量犯罪分子闻风而动冒充慈善机构、民政部门等工作人员骗取爱心人士的钱财。其次,人们的情感失调。一方面被战“疫”英雄的正能量事例所感动,另一方面受负能量的案例影响,产生愤怒暴躁等情绪,而过于频繁的情绪更替容易造成情绪紊乱,从而产生心理失衡问题,致使一些受害人被骗后因未得到及时救济便出现一定的反社会心理甚至向犯罪人转化。最后,在社会各种信息的侵扰下,人们的心理防火墙非常脆弱,极易产生恐慌、焦虑的心理,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成为民众“心灵的慰藉”,“一罩难求”的市场环境与民众恐慌的心理交织,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另外,当前市场充斥着种类繁多的防疫物资,普通民众也难以准确鉴别防疫物资的真伪优劣。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民众因缺乏法律知识有意无意地触犯相关法律,如一些不法商人认为哄抬物价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与法律无关。一些民众被欺骗后也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隐忍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疫情期间图利型犯罪治理对策

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阶段,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治理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犯罪已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多个维度探讨长期有效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伊始,由于市场监管体制的不完善,致使防疫及民生物资交易市场乱象丛生。为快速有效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防疫有序进行,应尽快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建立发现和举报机制。当前政府部门任务繁重,难免对不法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反应滞后,通过建立发现与举报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不仅能充分调动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而且能提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其次,规范行政处罚。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对市场出现的不同行为进行分类规制,运用不同的处罚手段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最后,完善问责机制。疫情当前,防控工作人员不能有任何懈怠,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完善问责机制,制定严格的追究机制,倒逼政府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对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求而言,通过上述举措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遏制其犯罪苗头;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通常已掌握大量的违法证据,甚至有些已涉嫌犯罪,其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及时有效的线索,以提高疫情防控期间的破案率。

(二)加强刑事打击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部门应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以直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在惩治现行犯罪人的同时威慑潜在犯罪人,为疫情防控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首先,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构建经济犯罪防控机制。一是加强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协作,高度关注防疫物资及民生物资交易市场动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罚,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二是公安机关应突破警种壁垒形成对违法犯罪的合力打击。加大对重点人口、重点地区排查力度,重点审查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人员和疫情重灾区,同时对群众举报、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收集、获取证据,提升公安机关的打击效能。三是公安机关及时打造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广大民众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财产性犯罪活动进行举报,为侦查机关获取具体犯罪行为的线索提供帮助。同时,对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财产性犯罪通过网络、新闻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告知受害人申诉时效,使受害人能够及时登记进而确定受害人数与涉案金额,为定罪量刑的准确适用奠定基础。另外鉴于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创新调查取证方式,在提升侦查效能的同时更好地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

其次,检察机关在程序层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自身实际尝试运用网络科学技术实现网上办公,打通“快速通道”从快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以提高诉讼效率。在实体层面,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财产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财产性犯罪提起公诉,特别对疫情防控大局造成重大影响、情节恶劣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

最后,法院一方面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合理把握宽严相济的量刑幅度,依法从重审判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财产性犯罪以提高犯罪人犯罪成本;另一方面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让基层法律工作人员更好地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并通过网络及时向公众公布审判结果威慑潜在犯罪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民众防范意识与法律意识

在上述犯罪中,被害人通常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所怀疑,但出于恐慌、焦躁的心理很容易进入犯罪人精心编制的圈套,说明民众对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缺乏一定鉴别能力的同时防范意识薄弱。因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疫物资的鉴别方法及犯罪人常用的犯罪伎俩,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民众并未将自己以主人翁的角色参与疫情防控,被害人受害后忍气吞声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故政府各部门应联合街道办、社区对广大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引导民众坚决抵制犯罪,发现犯罪行为与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让犯罪无处遁形。

(四)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国力日益强盛,特别是今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族自豪感不断提升,公民道德规范意识不断增强。但我们也要客观认识到,受西方不良思想的侵蚀,拜金主义、个人极端主义等仍然存在,一些公民道德观念模糊甚至扭曲。尤其是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良商人、犯罪分子表现出明显的反社会性,其不顾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和民众生命安全进行违法犯罪,因此在进行法律约束的同时应加强道德规范的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正如严京耀先生所言“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写,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8],文化潜移默化的作用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社会态度,由此诱发或抑制行为人犯罪。因此,在批判吸收外来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同时,应当对文化进行整合形成社会统一的价值观,并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道德意识。另一方面运用道德约束的力量抑制行为人犯罪。[9]在某种程度上,道德对人的约束要高于法律规范,社会谴责更容易让犯罪人产生羞耻之心。因此,全社会要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道德规范体系,重视对优良道德规范的灌输,通过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督促人们遵守社会道德。[10]

(五)完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全国多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紧急防疫的同时也发现我国各地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的短板与不足。以上海为例,上海自2003年非典后,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在此次战“疫”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体系未与时俱进,在运行中缺乏大数据的支持,各类物资未能及时准确调配,本地的医疗物资储备有限,面对突发疫情不能及时做出反应。不完善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防疫物资的不足、接受捐赠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向社会公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完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对以后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抑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加大公共卫生的投入,增大对基础性医疗物资的储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科学技术整合当地各医院、医疗机构的信息资源、完善现有应急医疗物资保障体系,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11],在相关疫情发生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已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非常时期,每个公民应当携手阻击疫情蔓延。但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却为个人私利,趁疫情防控的特殊“契机”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众财产安全,并对国家的防疫秩序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图利型犯罪,应充分运用上述多项举措进行治理,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并为此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抑制相关图利型犯罪积累经验,进而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应对涉疫图利型犯罪的预防机能及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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