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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代币交易

2020-03-15秦风

检察风云 2020年24期
关键词:委托合同周林陈华

秦风

发小生财有道

顾晓平是南昌市机械厂的员工,日常省吃俭用。2017年12月上旬,他在同学聚会的饭局上与儿时的好友周林久别重逢。看见如今的周林穿着体面,还开了一辆20多万元的好车,顾晓平问:“兄弟,在哪儿发财?”周林表示自己在做比特币、以太币之类的虚拟投资产品,行情好的时候,赚的钱抵得上几年的打工薪水。

顾晓平虽然耳闻过做虚拟货币投资能发财的传言,但从没有接触过,便随口说道:“有机会也带兄弟混混。”两人当即加了微信。没几天,周林就拉顾晓平进了一个“币圈”微信群,成员满500人。周林说:“你先体验这个圈子的氛围。”于是,顾晓平连续10多天潜水,看群里的动静。群友们的发言很踊跃,但说的都是行话,顾晓平一点也不懂。

2017年12月25日,周林通过微信向顾晓平发送虚拟数字货币积分项目,说这是以美元购买境外公司的虚拟数字货币积分,该积分是一种信用资产,由参与者一起发行,每个参与者都可以投入资金获得积分,攒满积分可以兑换美元。顾晓平问:“积分怎么换算成美元呢?”周林回答自己并不做这个,信息是区域代理商陈华发给他的。不过,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这个投资的安全性,只要互联网存在,这个产品就会存在,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并且利润很高。周林还告知顾晓平,该虚拟数字货币初始积分是1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是7.5万元。

代币交易行为在我国已被明令禁止

顾晓平提出自己不会操作,周林说:“我手把手教你,分分钟搞定,但你要先把钱打给陈华,才能拥有自己的账户。”于是,2017年12月30日,顾晓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林一次性支付了22.5万元人民币。顾晓平要求开设3个账户,每个账户1万美元即人民币7.5万元。之后,周林当面用顾晓平的身份证信息、邮箱等信息为其实名注册了3个账户,并将登录账户的网址和密码告诉了顾晓平,由顾晓平改了密码后自行操作保管账户。

但此后,顾晓平在平台上始终没有看到过其投资的项目实际经营、收支情况,也没有收到任何利润分成或利息。

多年的积蓄不见了踪影,顾晓平频频追问周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周林却说他暂时联系不上陈华,平台肯定没有问题。2019年3月,顾晓平向周林发送微信:“既然你相信平台无事,你把我账户收了吧,你能赚钱,我能安心,岂不两全其美?”周林秒怼道:“这是你自愿投资的项目,关我什么事?”顾晓平遂认为周林故意做局坑自己,向当地警方报案。

法庭辨曲直

2020年4月9日,顾晓平将周林告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周林自认他的银行卡有过顾晓平22.5万元投资款进账。但周林辩称,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自己也从未向顾晓平承诺投资回报,其仅仅作为朋友义务帮忙,为顾晓平注册了投资账户。收到顾晓平的转账后,他随即将22.5万元转给了第三方陈华,通过陈华的账户为顾晓平购买积分。然而,他在帮顾晓平开设投资账户后,就不再参与顾晓平的投资行为,而由顾晓平自行操作投资账户。周林表示,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风险与利润成正比,顾晓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投资决策前,理应自行进行项目考察和风险评估。现顾晓平投资出现亏损,却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周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向案外人陈华转账的电子截屏,从截屏可以看出,周林收到顾晓平转账22.5万元的当晚,即向陈华转账50.4万元。另外,周林还当庭提交了他与顾晓平的23张聊天记录截图。

顾晓平对周林提交的银行转账电子截屏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转账记录系向案外人陈华转账50.4万元,与他的投资款22.5万元相差甚远。顾晓平当庭发问:“陈华到底是何人,你至今都没有说清楚。”周林回答说,陈华是“币圈”的投资代理人。顾晓平就此提出质疑,从现有的证据看,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涉案款全部用于投资,并且委托合同关系具有人身附属性,被告应当亲自完成,除非经过原告的同意。他当庭表示,不认可周林与案外人陈华转款凭证。

庭审现场,周林打开电脑,登录了顾晓平的3个账户,系统显示,3个账户已并拢成1个账户,余额不足1000元人民币,且只能看到该平台,无法看到开户时的原始资料及交易明细。

经过公开审理,法庭查明顾晓平与周林之间的经济往来及其转账用途的事实,以周林提交的電子证据即23份聊天记录为依据,认定顾晓平将22.5万元转给周林,系委托完成投资项目事宜,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

但是,经法庭查明,代币交易行为在我国已被明令禁止。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竞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间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业务等。

委托自始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晓平将22.5万元款项交付周林,由周林为其在网络上注册账户,以便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故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因此,顾晓平委托周林注册投资虚拟货币账户并操作的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顾晓平对受托方周林过于信任,将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周林,但顾晓平主观上明知投资为虚拟数字货币,自身对投资的风险评估不足,故在无效的委托合同中,顾晓平存在主要过错。周林没有对投资的公司及平台考察评估,亦没有对顾晓平就投资风险尽到告知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投资账户在开设后由顾晓平自行更换密码、保管并操控等情形,法院认定周林应对顾晓平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顾晓平自行承担70%的责任。经审核,顾晓平的损失为22.5万元,周林应承担其中的6.75万元。

2020年8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博士点评:虚拟货币交易,一场零和游戏的博弈

自从比特币进入大众视野以来,各类虚拟货币交易悄然兴起,但是不难看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价值,这注定是一场有输有赢的零和游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除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外,对此后延伸的买卖行为也明令禁止,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顾晓平与周林的委托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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