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探究
2017-09-25秦建军
秦建军
摘要:现在这个社会很浮躁,很多人之间会有方方面面的困扰和不满,所以也造就许多的民事纠纷,那么关于生活中的委托合同显得非常重要,很多人在纠结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不过委托合同确实也出现了很多条款条约,而且还不能够单方的撤销。关于不能够单方的撤销这项条款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争议,对于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存在诸多争议,下面本文就委托合同本身的定义和其自身的特征,还有任意解除权的相关定义以及现实生活的各种争议,对委托合同不可单方撤销的效力认定进行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关键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
《合同法》的成立让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获得了任意解除权,这与之相矛盾的条款是“不可单方撤销委托合同”,这样的条款一出,人们都不知道合同法当中的任意解除权还能够执行吗?但是对于“不可单方撤销委托合同”这款条约我国暂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既定的条款效力,有些法院或者是司法机关对于合同中存在的这款条约也是各抒己见,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本文就是对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展开探讨,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委托合同
所有的合同都是具备法律性的,委托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不过它采用的是代理的行为和法律挂钩的,委托合同的形式有很多,比如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或者是无偿类型的合同,但是这些都是根据当事人的互相信任的基础来建立成的。委托合同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一旦签订委托合同则建立了相应的委托关系。并且委托合同的本质其实就是劳务合同,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委托,二是间接委托;但是无论是那种委托形式,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性:首先是委托合同建立之前当事人双方是完全彼此信任的,所以委托人才会选择他作为自己的受托人去处理各种事物。这是最基本最基础的条件,要以信任为基础。如果说两者之间无法信任,那么此合同也是无法成立的。其次是建立这种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处理事物,准确的说是为了让受托人帮自身处理相关的事物来达到委托人想要的最终效果。在中国很多研究学者都一致认为委托处理的事物很多,包括跟法律有关的事物和非法律事物,当然除了有些特别的情况以外,比如说结婚登记,其他的都可以达成委托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根基就是彼此互相信任,如果说这个根基一旦丧失掉了,那么委托合同将直接作废,对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力是生效的[1]。
二、关于任意解除权
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个规定在中国的《合同法》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有了法律的实效性,委托合同双方将有了任意解除权,而且这项权利是只属于委托方的一项专项权利,所以属于单方撤销权。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不管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约定的期限有多久,对于委托合同的两者来说都有享受任意解除权的权力[2]。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委托人已经过世不在或者是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还有破产,一旦出现这几种情况,委托合同中的另一方是不能够撤销合同,而且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還有一种情况,当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已经过世不在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再或者破产,那么导致整个委托合同终止,这个时候对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有极大损失的,所以在委托人处理这件事情之前,受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要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任务,完成委托合同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其实关于合同法当中的法定解除权和委托合同当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还是有区别的。任意解除权是指明当一方不在对另一方有信任的情况以后立马可以解除合同,甚至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来解除合同,根本不需要任何的条件和前提。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当中的法定解除权就完全不一样了,它需要由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解除相应的合同,而且这种条件是因为违约或者是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遵循合同的平等原则。相反的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则更加表明了合同契约的自由主义精神[3]。
三、委托合同不可单方撤销的效力
根据法律的经验,双方当事人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相关的形式限制。生活中很常见的案例就是房产方面,房产代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必然会给客户签订“不可撤销的”委托代理合同。比如说张某跟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销售委托合同,其中约定:王某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坐落在某处的房产,委托期限是1年,并且在委托期限以内不可以擅自取消这项委托。如果张某违反了前面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委托的期间存在反悔并且以后都不会出售房子的行为,这样一来就会让房产中介介绍的买房客户根本无法按时合作,所以说张某这样就属于违约了,而张某要想解除双方之间的承诺,就必须支付为违约金。如果是在委托的期限之内,张某跟房产公司的精力说要解除售房委托,那么张某这么做就是违约了,房产公司肯定会向法院起诉,说张某在委托书委托期间擅自违反条约需要张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所以说起来双方争议的重点就是《合同法》当中“不可撤销的委托”这一条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结束语
根据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还有司法实践的判例,像这样的“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跟法院法官的判决是完全不一样的,它是要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还有对于相关法律的运用,做出适合的判决。对于这类委托合同的公正也是存在诸多意见的,那么在不可撤销的合同以及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上还是要谨慎对待。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属于特别法,这项条款是可以看做不要任何附加条件的法律凭证,一旦委托合同是合法成立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拥有任意解除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出现了不可当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问题,这种情况的产生还是需要我国强化法律法规,更加细致的立法,但是也不能够盲目的执行,要防止有些不法分子的滥用现象,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原则限制。
【参考文献】
[1]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2017,39(03):75-90.
[2]白如银.未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存风险——对一起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分析[J].招标与投标,2016,05(05):32-33.
[3]于乐群.论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责任[J].学理论,2014,30(14):85-8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