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2020-03-15陈侃
陈侃
1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公开保公正 让正义看得见听得见”新闻发布会
今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公平要以让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不仅希望正义得到伸张,更希望正义能以公开的方式得到伸张。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对公开听证会的积极探索显得格外重要,也格外有意义。
据了解,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检察院”)以制度规范化、过程实质化、效果最大化为抓手,努力做到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全覆盖、常态化,将执法司法与接受外界监督、参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该院自2019年以来,共计对248件304人进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
应听尽听
目前,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还是今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上海检察机关针对公开听证的探索工作起步比较早。2013年,奉贤区检察院就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即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从2014年开始,上海检察机关对公开听证案件范围的探索进一步延伸,除了相对不起诉案件之外,还包括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奉贤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顾斌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相对不起诉决定是检察环节终结性决定,既是廉政风险点,也是群众关注点。因此,奉贤区检察院积极完善配套机制,推动公开听证制度规范化,将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全流程置于制度规范约束之下,先后制定了《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标准指引》与《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以及公开听证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听证人员、听证流程、保障措施等事项。同时,奉贤区检察院自我加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对拟相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应听尽听,逐案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不起诉理由摆到台面上,接受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以及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的监督评议,增加司法透明度。
该院还引入了相对不起诉听证前置程序,针对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在召开听证会前,由承办检察官提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教育经历、工作实绩、社会交往等,综合考量其现实表现、犯罪情节和再犯风险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再召开公开听证会。
顾斌对记者谈及一起案例,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是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4年4月,A公司员工陈某某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与其妻徐某某为逃避赔偿,于当年12月故意注册成立B公司,将原属于A公司的资金、厂房、设备、业务、货款均无偿转移至B公司账下,并以B公司的名义承接业务。
2018年7月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陈某某等人593239元。判决生效后,伍某某与徐某某仍继续将B公司账上原属于A公司的资金累计人民币43万余元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今年4月2日,伍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A公司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奉贤区检察院对伍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今年4月22日,奉贤公安分局以伍某某、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伍某某有自首情节,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已于4月15日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于5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于5月19日对伍某某、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据了解,之所以要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首先是因为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向来是一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因此,为了回应社会民众的关切,公开听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其次,司法机关近年来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然而,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贯彻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部署,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类型各种各样,不少案件中也存在一些法定从宽的因素,比如伍某某一案中就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对于民营经济保护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检察机关倾向于对这起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必要性就非常大,尤其需要就相对于其他一些从严打击的同类案件,为什么这起案件可以进行从宽处理进行说法释理,得到了与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认可。”
司法的温度
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对于公开听证的积极探索是十分有意义,也十分必要的。至于公开听证在司法实践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或许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可以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地处理刑事案件,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就案办案。所谓法律效果,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按部就班地进行逮捕、起诉,这样其实是不妥当的。“作为司法办案人员,应当要考虑宽严相济,考虑不同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同案件的不同背景,从而去探究司法的本质,亦即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惩罚和教育、挽救并重。”
当然,作为相对不起诉案件而言,行为人的档案中不会留下犯罪前科记录,只会有相对不起诉的记录,是否会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与效果?顾斌认为,法律不是一律从严或者一律从宽的,只有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合乎法律规定的从宽从轻处理,才能凸显出对那些犯罪情节严重案件的从重从严处理,一律从严反而不能体现从严打击的效果。此外,在很多案件中,检察机关虽然作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但是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有可能行为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历了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公开听证会上的警示训诫之后,对许多行为人本身来说就是一个较大的触动和教育。尽管没有最終予以刑罚的处罚,但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一般预防作用。
第二,进一步而言,站在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公开听证会的召开也可以体现司法的温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身为司法办案人员,在每一起案件中面对的也是活生生的人。因此,办案不仅要雕刻正义的尺度,也要展现司法的温度。因此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的,还是要以教育挽救为主。”另一方面,公开听证也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比如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通过听证会,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从而起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效果。第三,众所周知,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基于前期的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提醒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些整治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同理,公开听证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基础。“其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公开听证也好,不捕不诉的处理也好,实际上都是从参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一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背后牵涉到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因此,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一些案件并不是一定要起诉、判决才是最理想的处理结果,重要的是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挥好教育挽救作用,并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更多传递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尽力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司法办案机关,要保护的是整个民营经济,而非针对某个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换言之,保的是就业,是民生。关于这一点,社会公众可能会提出的质疑在于,对于涉民营企业家和非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办理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對此,顾斌告诉记者,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会严格落实审批报批手续,决定不起诉的,在召开听证会之前,需要检察长审批。“即便要保护民营经济,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法定的从轻从宽情节,该起诉的当然还是会起诉。”
最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身也要自觉接受监督。邀请第三方的听证人员,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不仅仅是为了听取第三方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也是为了能更多地采纳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在顾斌看来,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所做到的“应听尽听”不仅仅是出于解决案件争议的需要,也是出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需要,“我们在选择听证人员的时候,一般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所有的公开听证都要有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公开听证的意义就在于,其要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规范性以及合法性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