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演变
2020-03-15孟令军辛琦媛
孟令军,辛琦媛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
一、古代的教师选用制度
在原始社会时期,知识经验的传授多靠长者。随着生产力逐渐发展,出现了最早的学校。夏代出现的学校为“序”和“校”。专为军事训练,教师多为武者。西周时期教师的选用主要是“官师合一”,老师多由官员兼任。两汉太学中盛行博士制度,对于博士人数和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宋朝对教师的考核实行“教官试”,建立了教师任用的“资格凭”制度。元朝中央和地方官学的教师主要由当时理学大师、学者、进士来担任,明朝教师的选用,多重儒学,要求为人师表。
我国古代的教师选用注重对教师的品德、学识、资历等方面,经过长时间的朝代更迭,教师选用逐渐形成了推荐与考试结合、分级递进选拔等特点。
二、清末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出现
1901年8月,清政府要求全国各府、厅和直隶州的书院都改为中学堂,各州、县的书院都改为小学堂。拉开了近代中国效仿西方办学体制的面纱[1],为近代各级各类教师的具体任职标准奠定了基础。时隔1年,张百熙在《进呈学堂章程折》提出“人才培养需要依靠学校”。又过了2年,清政府考虑到“学校需要专业的教师”,故公布了《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普通中学堂、高等和初等小学堂、优级和初级师范学堂、高等和中等实业学堂,均设正教员、副教员。对小学堂中初等小学堂的正教员、高等小学堂正教员、普通中学堂中正教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具体说明[2]。
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检定小学教员章程》,对学历不达标的,而又想当教师的实行“检定”制度。主要分为试验检定、无试检定。侧重考察受检定者的毕业文凭、特长、知识技能等条件,除此之外,还对实施检定的组织机构 、检定的类别和内容、检定结果处理等进行了说明,标志着清末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最初形成。
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发了《小学校令》,规定:担任小学教员者必须要有许可状,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学校毕业,或者经检定委员会的检定,确认为合格者。时隔4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又公布了《检定小学教员规程》,此规程在《小学校令》的基础上,对小学教员的检定机构、受检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检定科目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中学规程》和《小学规程》,对校长、教职员聘任与检定、教职员的教育研究辅导做了规定。3年后,政府重新修订了《小学规程》,在原来的规定基础上,要求小学教员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资格登记。时隔1年,由于师资力量紧缺,为了快速补充师资力量,又颁布了《训练中学师资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从特定高等学校毕业升可直接领取中等学校某科教员的证明书。又过9年,继续实行检定制度,出台了《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办法》,在原来检定制度基础之上,对于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小学4年、中学6年。
清末教师资格检定制度的出现,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质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清末到之后其他阶段一直存在检定制度的身影,为后期的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埋下了伏笔,起到了铺垫性的作用。
三、新中国成立后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
1.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岗教师必须要经过培训和学习,具备要求的学历和合格资质才能继续从事教师职业。时隔1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正式首次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教师资格的考核制度,经过考核后,合格的教师将获得教师资格合格证书,标志着《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具体设想后,《义务教育法》在其基础上进行的积极回应,意味着下一阶段任务的落实与实施,与以往的教师资格制度相比,这是我国首次对于教师资格制度赋予了法律的效力。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精神,明确全国范围内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于申请中小教师资格的公民,必须达到相关学历并且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可领取合格证书。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的出现,提升了教师资格合格证书在工作中的法律效力与实际工作待遇,增强了合格证书的社会吸引力,调动了广大学历不达标教师的学习与进步积极性,促进了在岗教师学历合格比例的上升。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1995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在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进一步作了明确说明。如教师资格的分类、适用范围、资格考试的具体细节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考虑教师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实际情况,为扩充教师队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基础上,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铺开及顺利过渡,又陆续颁布了《教师资格认证的过渡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部署与说明。由于单一的院校培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为进一步增加教师数量,扩充来源,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社会人员也可以认定教师资格。时隔1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从部分试点地区转向全面铺开,真正意义上的到了全面实施阶段。
总体来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出现,打破了国家依靠单一的师范院校培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尴尬局面,丰富了教师队伍培养新途径,拓宽了教师来源渠道,此举乃是一次教师资格制度上的创新,为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填上了浓重的一笔。
四、现当代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
1.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定期审核制度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其中指出要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以教师资格管理为切口,严格把控教师准入关,国家要制定严格的教师准入标准与建立资格的定期审核制度,来规范与明确教师的任职条件、资格。省级、县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教师准入的认定与考核,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定期审核等。2013年,为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对中小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而且对于定期注册赋予了法律效力,不合格、不注册将会离开教学岗位,各省市教育主管也都纷纷落实,标志着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定期审核制度的正式开展。
2.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2015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史上一次伟大的革新,以前师范专业部分不参加考试直接获证书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标志着要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就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考试,保障了教师队伍的质量,促进了教师队伍的良性发展。为了对教师资格考试进行详细的部署与说明,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教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形式、流程等。
3.其他
2017年,为鼓励高校提升办学质量,强化师范人才培养要求,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将师范专业办学质量与教师资格证认定挂钩,分专业分级别认证,认证级别为3级,一级认证是基本的办学要求,各院校都能达到,所属学生正常参加笔试与面试。二级、三级则不同,办学要求逐渐变高,吸引更多学校去认证的是通过认证后的教师资格证考试福利,如通过二级认证专业院校,校内自行组织所属学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通过三级认证的院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可都由学校自行组织。截止2019年为止,由于认证要求比较严格,各院校积极准备,已经有高校的个别专业通过二级认证,由于时间的原因,还没有学校通过三级认证。从全文来看,从教师资格制度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统考到专业认证,从教师数量向教师质量的社会需求转变,不断地改革与探索,为国家的教育事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