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边境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探究
2020-03-15蓝彩箫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蓝彩箫(广西警察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23)
广西地处我国南部地区,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以下简称越南)高平、谅山、广宁、河江等4个省17个县(市)接壤,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中越两国常年的友好交往,中越边境在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随之也出现跨国犯罪行为的高频活动,其中拐卖妇女的现象尤为严重,这给中越边境的友好合作发展态势带来了挑战。
一、广西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现状
因为广西只与越南接壤,其独特的地理和社会环境决定了广西的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就是涉越拐卖妇女犯罪案件,所有被拐妇女都为越南籍,未见我国妇女被拐卖至越南的案例。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大量越南籍妇女被卖给广西边境的中国籍农民当妻子。90年代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越南籍妇女被卖到广西从事色情活动。近几年来,由于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加强了对边境一线和重点村屯的管理,加大了对越南“三非”(非法入境、非法滞留、非法就业)人员的查处力度,边境居民不敢长期容留越南籍妇女居住,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介绍对象或找工作为名,通过各种手段将越南籍妇女辗转卖往内地,形成了一条使越南籍妇女流入内地的特殊“通道”。通过这条“通道”,大量越南籍妇女被拐卖到广东、云南、山东、山西、河北、湖南、湖北、浙江等十多个省(区),[1]在暴利的驱使下,中越边境地区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据2019年6月21日新闻联播报道近期我国公安部破获多起跨国的拐卖案件,2018年下半年,包括中国在内的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泰国六国警方联合出击,破获跨国拐卖案件63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0名,解救外籍被拐妇女1130名、儿童17名。①资料来源于央视网,https://wxn.qq.com/cmsid/WXN2019062300153700。
2016年至2017年3月,广西共立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75起,破获66起,解救被拐卖越南籍妇女120人。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百色市共立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24起,破16起,立案数占全市涉外犯罪案件总数的75%,破案数占全市涉外犯罪案件总数的66.7%,犯罪多分布在毗邻越南边境的县,其中那坡县局立20起,靖西县局立2起,田东、西林县局各立1起。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凭祥市共破获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21起,破18起,立案数占全市涉外犯罪总数的25.3%,破案数占全市涉外犯罪总数的27.7%。②本段所列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到广西各地市与公安局相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打击跨国拐卖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等)调研,根据座谈会内容整理。主要的发案区域为边境一线向市区、外地外省延伸。
二、广西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特点
(一)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文化、经济、贸易等方面合作日益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与东盟各国的合作往来向纵深方向发展。广西的省会城市南宁作为联结中国-东盟的重要门户和纽带,已经连续举办了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促进了广西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的同时,不可回避地会有不法分子打着交流合作的幌子,利用人员流动之便,以合作之名行拐卖妇女违法行为之实,因此境内外不法分子相勾结的现象比较普遍,犯罪分子所勾结的成员大多是亲戚或相识的人,一旦结织后共同作案也相对稳定。在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中,有很多是由中介人员提前联系安排的。2012年11月初,越南妇女农氏艳被越方一男子以介绍到中国内地找工作为名拐骗入境,在靖西县城交由中国籍马某、陆某联系买主,后被以13100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书力村弄力屯黄某为妻。这样的案例随着广西与东盟各国在经济方面的密切合作会越来越多。③案例来源于课题组到靖西县公安局调研,根据座谈会内容整理。
(二)有组织的团伙作案
由于社会形态的要求以及社会分工精细化的趋势,各行各业都出现团队化、组织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的方向,在犯罪领域也不例外。特别是在跨国犯罪领域,涉及地理位置、人员、交通、食住等众多环节,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明显呈现出有组织的团伙作案的趋势。拐卖越南籍妇女的犯罪分子多为团伙作案,有预谋,分工周密。作案之前以走亲戚、跑生意为名对作案目标、路线和现场环境进行踩点,或就整个作案过程进行严密分工。这些团伙成员多达10余人,少则3至5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由过去的“单打独斗”发展到目前的拐、转、卖“一条龙”,从境外到境内,从边境到内地,都有专人负责。如2013年打掉的冉某作、阮某华、陈某业拐卖越南籍妇女案和阮某权、阮某华、陆某芳拐卖越南籍妇女案,涉案人员10余人,初步形成了一个产业链。犯罪团伙分工细密,有人负责实施拐骗、胁迫,有人负责控制、藏匿、贩运,有人负责行销,有人负责融资洗钱,整个过程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正在向职业化的方向发展。[2]
(三)熟悉边情、拐卖手法隐蔽
在贩卖越南籍妇女入境时,作案人员往往利用边境线上四通八达的便道进入各个县市,使公安机关防不胜防。如百色市那坡县边境有46条边境小道,3条公路,1个通关口岸;凭祥市边境上有97条边境小道,2个一类口岸、1个二类口岸、5个边境互市点。许多边境小道没有设立边防检查站,但却允许汽车通过,为犯罪分子拐卖越南籍妇女入境提供了便利的交通环境。同时,在拐卖儿童方面也越来越隐蔽,由于公安部和各地市公安机关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高度重视,加大打击的力度,犯罪分子也从以前的明目张胆地拐卖转变为隐匿的方式。比如有些犯罪团伙在越南事先物色好已经怀孕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想要小孩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看似合法实则是犯罪分子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引诱、诱骗怀孕的妇女来到境内,待孕妇生产完后再把婴幼儿出卖,此种手段隐蔽,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困难重重,难以查实相关的犯罪证据。
(四)诱骗和暴力相结合的犯罪手段
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被拐越南籍妇女文化水平低、生活条件差的特点,以介绍打工、介绍婚姻为诱饵,促使对方上当受骗,骗入我国境内后,即抢走其身上的钱物和证件,并通常以各种暴力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强奸、轮奸、伤害等,迫使她们就范,顺从地被贩卖。如2009年5月,陆某在那坡县百省街以雇请农民工为由将到百省街赶圩的越南籍妇女钟某拐骗上阮某驾驶的面包车,之后由阮某、王某、兰某等数人将该名越南籍妇女转运往云南省富宁县卖给罗某强迫卖淫,期间轮奸钟某数次,非法拘禁钟某长达数月之久。
(五)犯罪区域不断扩大,犯罪形式多变
一方面是犯罪区域的扩大,囊括全国大部分省市;另一方面是拐出地也从过去的越南谅山省、广宁省与广西凭祥市、东兴市边境一线,扩展到越南与广西边境线上的所有县市。拐卖越南籍妇女的犯罪形式也从过去单纯的卖给农民为妻,演变成将一部分妇女特别是少女拐骗至色情场所从事色情服务。[3]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从传统的线下拐卖行为转为在线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犯罪具有低成本且隐蔽性强的特点,利用网络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已越来越凸显。犯罪分子通过利用各种网络聊天工具,如QQ、微信、易信、探探、论坛、贴吧、微博、博客等,以及各种APP端口进行网络拐卖交易。由于网络自身流通快、易变性等特点以及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认定方面的规定存在瑕疵,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网络拐卖案件遇到瓶颈。
三、广西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成因
(一)根本原因:中越两国经济上的差距
中越两国边民大多数同属一个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互相通婚,走亲戚的习惯,两国之间的生活习惯比较相近。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南经济相对落后,中越边民交往日益频繁,我国相对优越的生活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越南“三非”人员交待,目前该国因自然灾害、通货膨胀等各方面因素,人均月收入不足人民币400元,人民生活困难。而广西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要比越南好得多,正所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经济较落后地区对于比自身经济好的地方往往会有一种憧憬向往之情,有些人是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的心态,而犯罪分子则是利用这样的心态,加之广西与越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在客观上刺激了越南籍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非法越境,从而为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提供了“源头”。因此,中越两国经济上的差距是导致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的根本原因。
(二)直接原因: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低廉的拐卖成本
利益是一剂药,它可以是成功商人的良药,也可以成为犯罪分子的致命药。很多犯罪行为的出现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而犯罪分子一旦触犯利益这剂药,就有可能走向深渊,从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甚至致命的代价。然而即便如此,很多时候犯罪分子依然会铤而走险。自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东盟博览会举办以来,中越边境聚集各地客商,边贸生意红火,进出人员杂乱,人员流动量极大,许多越南籍妇女进入广西境内打工,这就为人贩子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往往一辆车,几个人,加之会说当地土话就可以诱骗越南籍妇女到我国拐卖,获利颇丰。从广西破获的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看,拐卖一名越南籍妇女可赚5000元~50000元不等。因此,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低廉的拐卖成本是导致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的直接原因。
(三)客观原因:买方市场的存在
广西有些山区的青年外出务工情况较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单身青壮年婚配问题突出;同时,越南籍妇女因为服务价格低廉在许多地区的色情市场上广受欢迎。而客观上越南男少女多,这样就为犯罪分子拐卖越南籍妇女到我国各地卖与他人为妻或强迫卖淫提供了条件。据调查,在边境买一名越南籍妇女做妻子一般不超过10000元,而正常娶妻最少也要近20000元。购买一名越南籍妇女强迫卖淫成本一般在10000元~20000元之间,最多半年就可收回成本并开始盈利。购买越南籍妇女强迫卖淫也成了犯罪分子获取暴利的手段之一。此外,南方特别是广西还存在传统的重男轻女的现象,有些地区在母亲生出女孩之后,家里的长辈宗族亲人不满意,出现把新生女婴儿转手送人甚至进行买卖的行为。同时由于广西一些偏远的山区经济比较落后,年轻的父母为了养家糊口而只能选择外出务工,把自己的小孩留在老家给老人照顾,老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者身体原因不能全方位地照看小孩,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更有甚者,有些父母常年不在家也不给小孩抚养费,全权丢给老人照看,老人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选择把小孩送给或者卖给其他人。根据笔者的调研,不可否认在广西某些偏远的山区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因此,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导致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的客观原因。
(四)思想根源:法制观念淡薄和地方保护主义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封建意识源远流长,买卖婚姻的流毒根深蒂固。近几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普及法律知识,但总的来说宣传力度仍不够。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大都认为花钱买媳妇是天经地义的,不知道购买被拐妇女是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是购买越南籍妇女。同时,地方保护的狭隘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村民的头脑中作祟,认为这是为当地的大龄男青年做好事,从而同情、支持买主,对本地发生的拐卖越南籍妇女现象听之任之。一些人甚至一些村干部不但不对拐卖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甚至纵容包庇,认为执行解救任务的公安民警不帮中国人而帮越南人是“卖国”,进而横加阻拦和干扰,给打击和解救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在客观上助长了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法制观念淡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助推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泛滥的思想根源。
(五)重要因素:语言、文化、法律意识
一方面,中国古代就有厌讼的心理,直到法治发达的今天,法律相对普及的情况下,根据笔者对在校大学生的随访发现至今大部分人仍然不愿意自己牵涉到一起官司中,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亦或是证人,对于普通大众更甚。在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上,一些被拐卖越南籍妇女本身因为语言不通(虽然有学者认为越南语跟广西某些地方的壮族语言很相似,但实际上还是两个不同的语言体系,语言障碍仍然存在),加上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敢争、不敢告,受侵犯后更是忍气吞声,不敢报案,甚至司法机关去核查时也不配合,从而放纵犯罪。另一方面,被拐卖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或被迫卖淫一段时间后,适应了当地生活环境,认为中国经济条件比越南好,很多都不愿回越南,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据调查,我国公安机关遣送回国的越南妇女,经常在短时间内再次非法越入我国境内,客观上对公安机关打击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也让犯罪分子作案更加肆无忌惮。由于广西的经济条件较之越南更加优越,被拐卖的妇女出于人之常情亦或是虚荣心等因素的影响会选择自愿留在被拐卖的地方继续生活,特别是如果成家后有了小孩的情况下,出于母爱的天性,不愿意与小孩分开,为了小孩忍气吞声留在被拐卖的地方与所谓的丈夫共同生活,甚至会重整心态,真心投入和适应到新的环境、新的家庭中。这也给公安机关的遣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不便。因此,一部分被拐越南籍妇女受语言、文化、法律意识等制约或贪图金钱等利益是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泛滥的重要因素。
四、广西打击涉外拐卖妇女犯罪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发现难、追捕难、解救难
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是一种跨国家、跨地区的流窜犯罪。其一,由于广西与越南边境地区的特殊地理环境,边境线点多线长,边境管理难度大,仅仅通过边防检查来遏制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是不现实的,不仅难以防控犯罪分子的流入流出,更难以及时发现非法越境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行为。在侦查实践中,目前所破获的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案件大多是由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报案后才进行立案、侦破。其二,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团伙往往拐骗、中转、藏匿、贩卖等几个环节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行综十分诡秘,因而追捕归案十分困难。其三,解救越南籍被拐妇女时,个别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对解救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围攻、殴打解救人员。
(二)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外国人身份难以确认
被拐越南籍妇女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在实际工作中,涉外拐卖妇女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报是越南国籍的,都需由办案市局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通过外交途径照会越南驻华领事馆,再由越南领事馆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该国公民予以确认、回函,如领事馆在一定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是“查无此人”,只能以无国籍人认定身份批准逮捕和起诉。由于中越合作机制问题,照会、回复的时间往往较长,短则42天,长则半年或超过半年以上,造成了侦查、管辖、羁押、举证等许多方面的问题。
(三)缺乏打击涉外拐卖妇女犯罪的专业队伍,涉外办案机构不健全
一是基层民警办理涉外拐卖妇女案件经验不足。由于部分办案民警,尤其是一些基层民警不了解涉外拐卖妇女案件的相关程序,导致超时限、违法违规办案问题时有发生。二是翻译不具备资质,语言障碍问题严重。据了解,在广西边境城市办案部门中,真正拥有国家承认翻译资质的越语翻译仅仅数人,完全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还有很多越南公民只会讲中越边境的本地土话,需要通过通晓中越边境地区方言的人员翻译才能沟通,翻译内容意思表达不一,影响定案证据的真实性。三是涉外办案机构不健全。目前广西各地市公安机关,除了防城港市设立了专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刑侦大队,其他各市还是将各类涉外刑事案件包括涉外拐卖妇女案件并入刑侦支队办理,同时,大多数地市未设立外国人审查拘留所,从而在办理越南人入境犯罪以及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上存在许多方面的困难。
(四)警力不足、经费紧缺
侦办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时间较长、地域跨度大、涉及人员多,在案件侦查、调查取证、追捕嫌疑人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和经费。涉外拐卖妇女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往往是跨国家、跨地区犯罪,动辄要花几个月时间跑数个省市,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非常多,办案经费更是常常超支,案件处理上又有时间紧、责任大、取证难、问话难、破案难、审批难等问题存在,民警为此疲于奔命。一些案件由于警力和经费不足,只能搁置起来,使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继续作案。
(五)办理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管辖权问题
因办案经费不足和警力紧缺等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广西涉外拐卖妇女案件大多都是犯罪地的县(县级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发现有外籍犯罪嫌疑人后才移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和起诉,此举从程序上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涉外拐卖妇女案件执法审批权限高,审批手续复杂、程序繁琐,已成为制约办理涉外拐卖妇女案件的瓶颈。
(六)中越警务合作不足,会晤机制不健全
尽管近年来广西与越南在警务合作机制上有长足的发展,例如中越两国警方刑侦部门的数次工作会议,对开展打击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有极大促进作用。但广西各地市与越南边境各省的交流和沟通还是较少,法律制度和会晤机制不健全,而且未建立共享犯罪信息的平台。由于越南没有市一级的设定,根据外交对等原则,导致广西各市公安局不能与越南开展会晤和交流,只能通过县级公安机关与越南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各方面的侦查协作。同时在中越警务合作机制上存在信息通报不及时、人员移送手续繁琐等问题,例如公安机关要从友谊关移送一名被拐越南籍妇女给越南警方的话,前期要与越南警方进行沟通,还要与边检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边检部门要向上级请示汇报,手续繁琐,而且中越双方合作机制缺乏监督,有时我方公安机关通报要求协助抓捕的嫌疑人,双方在协调移送人员的过程中越南警方又因为某些利益关系对疑犯进行释放。
五、打击广西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对策
(一)加强边境管理,及时清理遣返“三非”越南公民
要有效打击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必须切实加强边境管控工作, 将“三非”人员拒于国门之外。首先,加大对边防部门的投入,在广西与越南所有能通过汽车的便道都设立边防检查站,加强对边境越南公民入境检查、管理。其次,各边防派出所要发动和组织群防群治组织、民兵对重点地段进行巡逻防范,加强对辖区边境通道、便道的巡逻管控,特别是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要增强巡逻警力和密度,坚决制止越南公民非法入境。再次,各派出所要在辖区通道、便道和通往边境地区的道路等重点地段发动边境村屯群众,加强阵地控制,广拓信息来源,及时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掌握境外人员非法入境有关情报,获取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案件线索,提高打击的有效性。
(二)多管齐下,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打击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仅靠公安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边防、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综合治理。[4]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认识到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重视。二是刑侦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各派出所,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辖区内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重点对出租屋、旅馆、企业、工厂、美容美发店、按摩娱乐场所、边民互市点等治安复杂区域和易于人员藏匿的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清查。三是在各村委和居委会设立登记机构,对进入本区域的外地妇女的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并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四是建立跨地区的婚姻介绍所和健全本地的婚姻介绍所,加强联系,为大龄青年依法提供服务,牵线搭桥,以消除买方市场。五是加强与边境各个县市区警方的沟通合作,针对许多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都是跨区域作案的情况,要在边境县市区公安刑侦部门建立固定的跨国犯罪信息联络员制度,定期沟通交流信息,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打击行动,提高工作效果。
(三)结合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涉外拐卖妇女犯罪的主力军,要把打击广西涉外拐卖妇女犯罪与2019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结合起来,集中警力打集团、缉要犯、破大案,确保打击行动取得实效。一是对涉外拐卖妇女犯罪要经常抓、反复抓,不能打打停停,时起时落,否则,养痈遗患,难以根治。二是采取有力措施,组织专门力量,专案专办,侦破一批拐卖越南籍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解救一批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破获一批拐卖越南籍妇女的现案和积案,整治一批中转“批发”被拐卖越南籍妇女儿童和容留、强迫越南籍妇女卖淫的场所和窝点,力争抓一个、揭一窝,破一案、带一串。三是对收买越南籍妇女有虐待、强奸等犯罪情节的,以及聚众暴力抗拒解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查处,彻底打击收买越南籍妇女和暴力抗拒解救越南籍妇女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根除“买方市场”。
(四)保障经费,提高办案民警素质,建立专业涉外执法队伍
首先,上级领导机关要在组织机构、警力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对边境地区公安机关进行倾斜,拓展现有的警力情报平台,加大警力配置,保证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经费。其次,加强素质培训,健全涉外执法、管理规范。一方面要抓好民警涉外执法、涉外管理的素质培训,经常开展基层民警涉外案件处置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的学习培训;另一方面制定一批简明、实用、操作性强的规范下发给基层办案民警,如涉外案件的管辖分工、审批权限、各种涉外强制措施的使用等,以此来强化办案民警办理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能力。最后,建立专业涉外执法队伍。在广西边境的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通晓越南语的专司打击涉越刑事犯罪的专业队伍,把既精通法律业务特别是国际法,又通晓越南语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专司涉越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不仅能有效保证涉外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对其它涉外刑事案件查处也能提供有力的援助和支持。[5]
(五)夯实中越警务合作基础,大力加强中越警务合作
首先,建立中越执法合作机构,强化中国与越南打击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有效开展刑事合作。借鉴其他区域打击跨国犯罪的经验,建立统一的中越执法合作机构[6],并由该机构承担协助中越打击涉外拐卖妇女、收集情报信息等工作,建立共享犯罪信息平台,完善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其次,在广西各边境县市建立联络官热线电话制度,充分发挥双方警务合作机制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当面与越南警方进行会谈会晤,敦促越方加强边境管控和对本国公民的宣传教育,共同遏制拐卖越南籍妇女犯罪行为。再次,拓展合作领域,探索中越间法律援助协助机制。建立中国广西与越南凉山、高平、广宁等省之间法律援助协助关系,通过这种协作,中方人员可以前往越方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让越方边民了解、熟悉中国有关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越南籍妇女被拐骗情况的发生。最后,加强中越间司法交流与合作。
加强广西与广西周边越南省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在原来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基础上,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细则,简化照会程序。同时,加强引渡、域外取证、证人出国作证、国际通组及具体性事务制度建设,促成平等互利的现实制约机制,以保证双方刑事司法合作的可靠性和依赖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