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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的读者权利义务均衡问题研究*

2020-03-15伍海波赵奇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长沙410205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20年6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个性化

●伍海波 赵奇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长沙 410205)

新形势下,推动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提升数字化图书馆的服务品质,是时代赋予图书馆建设的历史使命。读者服务工作是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的中心工作之一。随着读者自我意识的不断提升,读者对数字化图书馆的服务层次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往往忽略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显现,阻碍了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品质提升的进程。如何在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下保障读者权利的同时,明确读者应尽的义务,确保读者权义均衡,成为当今图书馆研究的热点之一。

1 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的特点

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化图书馆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共享化、网络化、虚拟化和知识化等特点,其中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化图书馆最基本的特点。随着数字化图书馆的迅速发展,图书馆原有的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读者的需要。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呈现出以下特点。

1.1 主动型服务

随着读者对图书馆信息需求的改变,信息咨询服务逐渐成为数字化图书馆最主要的职能之一。数字化图书馆除了做好传统的服务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能通过主动的智能启发来满足读者的需求,根据读者的喜好、研究方向等信息推送相关信息资源[1]。同时,图书馆工作人员要走出图书馆,面向读者需求,主动出击,为读者开展服务,而不是被动地在图书馆等待读者上门。

1.2 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相对以往整体式服务而言产生的一种新型服务方式,以读者的习惯、兴趣、偏好和特点为起点,以先进的技术为重要手段,以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为主要特点,对不同的读者采取不同的服务策略,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个性化服务包括服务资源的个性化、服务内容的个性化、服务方式的个性化[2]。借助大数据分析平台工具,数字化图书馆能够根据读者的个性化需求,为读者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通过对读者行为的分析,了解读者的需求,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对读者个性化的信息推送。同时,还可以为有需要的读者开展学科服务等工作。

1.3 安全保障型服务

数字化图书馆主要是将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以网络传播的形式向读者提供服务,其文献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上,实现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3]。因此,数字化图书馆必须建立科学的资源管理体系和严密的安全保障机制,才能使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保证。如何保障文献信息资源的版权,确保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器免受黑客攻击以及病毒恶意入侵等安全威胁,为读者提供安全保障型服务成为数字化图书馆应有的义务。同时,读者在接受数字化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保护也是应该享有的权利。

1.4 突破时空型服务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智能终端的移动APP的广泛应用,读者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享受数字化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读者服务的及时性、适时性成为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4]。在全民阅读的大环境下,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读者阅读行为习惯发生改变,数字化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了随时随地的阅读服务。

2 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

读者权利是随着图书馆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信息化时代,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资源利用、信息服务、言论自由、参与管理、人格尊严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5]。资源利用主要是指所有读者都能平等享有获取图书馆资源的权利,数字化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对于所有读者是共享的;信息服务是指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图书馆获得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即读者享有个性化服务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读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读者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咨询相关问题及发表自己的见解,允许其在法律范围内提出自己的需求以及对图书馆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参与管理是指读者作为图书馆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有权参与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空间环境改造、图书馆制度建设以及阅读推广等;人格尊严是指读者在图书馆享有主人翁的地位;隐私保护是指图书馆在保障读者自由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同时,必须尊重每位读者的个人隐私,包括查询或接收的信息、获取或传递的信息及咨询、借阅等信息,确保这些信息不外泄而被非法利用,特别是在大数据环境下,读者的基本信息能够得到有力保障[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7]。

读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彼此统一的。每一个读者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因其承诺并履行义务而获得的。作为图书馆建设的参与者,读者在享有图书馆权利的同时,也同样应该承担应有的义务[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表明,“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因此,任何读者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从根本上讲,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促进的。读者权利享受得越广泛,越有保障,读者也就会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目前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均衡,主要表现是读者享有的权利远远超过了自己本应承担的义务。

3 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造成读者权利义务不均衡的因素

首先,读者思想认识不到位。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读者本能地认为,从图书馆获取自己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和服务是图书馆赋予自己的权利,而图书馆馆藏和服务建设是图书馆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其次,图书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环境下,读者对图书馆的认识和获取利用知识信息的行为有了新的变化,知识信息需求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然而,不少图书馆馆员墨守成规,满足于现状,缺乏积极学习新技能的热情,尤其是服务缺乏创新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依然采用传统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模式,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至于提供的服务远远无法满足读者的需要,读者依法享有图书馆的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障[9]。

最后,缺乏国家制度的约束。当前,针对读者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各行政部门都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从宏观层面上对读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进行指导,而对于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却很少涉足,特别是关于读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均衡问题。

4 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解决读者权利义务均衡的对策

4.1 创新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理念

新时期,随着云计算、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利用新技术创新数字化图书馆的服务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八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创新服务理念,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构建集馆藏、资源、服务与读者于一体的基于资源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10],能够根据读者需要,设计主动信息服务模式,实现读者个性化信息的实时推送,提升读者的服务层次,在保证读者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有利于读者义务的履行。

4.2 创新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空间

随着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技术为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读者对大数据环境下的数字化图书馆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扩大数字化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范围,挖掘数字化图书馆中的大数据信息并根据需要进行整理,发挥图书馆内部数据的价值,改革服务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模式的构建,根据读者需要,用“互联网+”思维构建数字化图书馆资源服务模式[11],拓展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空间,向读者提供多元化的图书馆服务以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数字化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的核心竞争力。

4.3 创新数字化图书馆服务模式

为了使数字化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更能满足读者的实际需要,转变读者思想观念,让读者成为图书馆的主人、积极参与图书馆服务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化平台广泛应用于图书馆,读者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博客等现代化媒介发表自己的见解,参与图书馆的馆藏建设和服务建设,即让读者充分享有自己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检举权。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主动参与,有利于图书馆进一步实施按需服务[12]。

同时,在数字化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技术在图书馆服务中的应用,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专业素养显得尤为必要。面对新的技术、新的服务环境,图书馆馆员应该积极学习,尽快适应,主动与读者随时随地实现互动,深度挖掘读者的潜在需求信息,从读者中来,到读者中去,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为读者服务的工作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数字化图书馆服务模式,强化馆员和读者的主动参与,有利于为读者提供自由、平等、宽松的阅读服务环境,优化服务质量,保障读者权利和义务的均衡。

4.4 政府、图书馆与读者三位一体,共同维护读者权利义务均衡

数字化图书馆读者服务过程中的读者权利义务均衡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需要政府、图书馆和读者的共同参与和协调配合。任何读者都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更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13]。因此,读者的权利和义务首先需要有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政府应该在制度上明确数字化图书馆服务过程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读者权利义务均衡的保护。2008年,我国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的立法工作。历时十年,2018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颁布实施,读者开始从立法中享受作为图书馆主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为解决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保障读者的文化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公共图书馆法》强调保障读者基本的文化权益,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同时,《公共图书馆法》对读者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确保读者权利义务均衡的数字化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也需要政府提供刚性的财政资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图书馆是政府和读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图书馆是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在落实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的同时,结合图书馆和读者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促发展,用发展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图书馆也是读者权利落实的主体,需要保障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起服务于数字化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人才队伍保障机制,引入人才激励与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图书馆馆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适应数字化的服务环境,千方百计切实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同时,图书馆有条件在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创设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构建符合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发展的需求反馈机制,既有利于读者行使对数字化图书馆服务需求表达的权力,又能够激发读者参与数字化图书馆服务建设的热情,提高读者切实履行自己义务的积极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读者享受的权利越广泛,权利落实得越到位,越有保障,读者的主人翁地位就越能得到体现,参与图书馆读者服务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就会越高,履行义务也就会更加自觉。因此,只有政府、图书馆和读者三位一体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有力保障数字化图书馆读者服务过程中的读者权利义务均衡。

5 结语

数字化图书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基础、以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目标,为读者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化信息服务模式的图书馆。正确处理好数字化图书馆与读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读者权利与义务共存的数字化图书馆服务环境,确保读者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一种均衡的天平状态,有利于提升数字化图书馆的服务品质,促进数字化图书馆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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