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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归属问题

2020-03-1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名下司法解释婚姻法

杜 瑶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述

(一)首起房产证加名案——“北京丰台加名案”

2006年8月16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两人看上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适用房有户口限制,李某是外地人,张某具有北京户口,所以房屋就登记在了张某的名下。后张某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房款。2011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是在张某和李某婚后购买的,但是所付房屋首付款是张某的父母出的,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一方的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其购置的不动产是归属于张某个人?当成其父母对于张某个人的赠与,还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共同所有制精神应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物权法》不动产产权登记公示相关法条,加上李某的名字?此案法院以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①作为判决理由,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张某个人,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此案引发了广泛争议与讨论,是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一个“标杆”式的运用,但遗憾的是这项法条并没有很好的规束问题。

(二)对于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适用范围概述

201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论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就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②而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针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全资的情形,而并不应该适用部分出资的情况,如果是部分出资,那么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只要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就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③甚至有的学者认为,第7条就是对第22条第2款的一种替代与颠覆。最高人民法院原本试图通过第7条,明确一个适用标准,以整治乱象,但是适用范围的模糊与界定不清,各地各级法院对于条文的理解不一,导致对不动产归属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出现,让人不禁思考是否第7条的条文本身就存在着一定问题。

首先第7条是针对夫妻婚后,父母为夫妇出资购置不动产的问题,所以对于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其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这到底是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还是将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赠与子女?即要弄清楚第7条到底是在规范哪一标的物权归属问题,是针对“出资”的物权还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倘若从第7条的字面意思解读,我认为第7条所指代的应该是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非针对出资的归属。“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应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那么赠与标的物就是不动产而非出资。这也回答了上文中提到,有些学者认为第7条是对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替代问题,立法者本意并非如此。第22条针对的主语是“出资”,并非对不动产物权归属进行规定,这是两个物权,两个不同的标的,不应该笼统的混为一谈。对于此二项条文之间的关系,立法者或许本意在与通过第7条对此前22条进行进一步细化与厘清,达到互补的效果,绝非是一种替代,不幸的是从目前看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必要界定一下,笔者认为第7条所解决的问题范围仅仅在“不动产”这一范围,并不能及于股权和特殊动产等其他领域,否则这必然是对我国婚后所得夫妻共有制的极大破坏。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认定的现实问题

第7条立法本意想解决实践中的关于此情况的不动产归属问题,促进家庭和谐,然事与愿违,固化单一的标准反而产生了诸多不合理,除了第一部分提到的适用范围模糊之外,笔者认为这一条文没有针对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做到对症下药,出现了一刀切带来的不适配问题。具体来说,第7条分两款,分别对一方父母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归属问题进行直接规定,条文中仅仅提到出资这一词汇,对于父母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问题没有讲清。若部分出资,登记出资人子女一方姓名,由夫妻两人接下来按揭偿还剩余房款的情况,不动产归属于出资方子女一方,甚为不公。在这种认定下,会对家庭的和睦带来隐患。同时,这种单一模糊的标准,对于出资人的切身利益也可能会带来威胁,例如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所以若不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所以,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但现在这个规则显然不达标。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的认定

基于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归属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分情况讨论,对症下药。

(一)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归属

首先要对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问题区分在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还要细化区分,一方父母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这个问题,这点尤为重要,也是本文重点讨论。

1.全部出资。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时,笔者认为,参照《婚姻法》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款的精神,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种情形应当是适用第7条第1款的最佳适配,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自然而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时笔者认为应按照日常经验处理,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较为合情合理。

2.部分出资。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余下款项由夫妻双方按揭偿还,这种情况才是当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也是最值得讨论的重点。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或是一部分房款,而余下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实践中此类情况多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产权实际归属于谁?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进行签字确认,由夫妻双方去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既然债务是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才是。④所以,笔者认为此时,当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先父母是无权决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的,因为即使按照《物权法》,登记人为产权人的话,那也是出资方子女为产权人,父母既然不是所有权人就无权对此进行处分,无权把部分出资的不动产看做是对子女的赠与,仅能将父母的部分出资看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即该部分出资按照赠与合同的效力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使将来离婚,这部分个人财产可以从不动产总价中先予以扣除,剩余的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宜认定不动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不应该按照第7条,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归属

接下来,是第7条第2款针对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认定,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中规定:“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这与我国实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相悖。夫妻婚后所得无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若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都应当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共有,而不是个人所有。其次,这一规定也造成了《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冲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视为按份共有,除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之外。⑤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法》排除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有物适用按份共有的应当性,因为这破坏了婚姻法贯彻的共同共有精神。夫妻之间与父母之间明显存在家庭关系,所以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不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笔者认为,此时不管双方父母是全部还是部分出资,都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按份共有。至于份额问题,可在家庭破裂,离婚诉讼时再予以具体考量,如若双方父母各自出50﹪为子女全资购置了房屋,那么此时不论是登记在哪一方子女名下,房屋都是夫妻共同共有,一人一半,毫无疑问;如若是双方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但是出资比例不同,那么在离婚之时可以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各自将各自父母的出资部分算作个人财产先行予以扣除,余下房屋价值应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若是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就更不应该也没有办法贯彻按份共有了。因为即使双方父母此时出资比例不同,贡献有大有小,但是子女还贷能力很有可能也不相同,有可能父母出资较少的一方子女个人还贷能力较强,在按揭还款中贡献较大,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划分,也根本不应该在夫妻之间适用按份共有。综上,笔者认为此时双方父母一样不拥有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不动产产权,也仅仅是可以将各自的出资看做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算作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按照婚姻法17条,婚后所得的赠与财产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出现第18条第3款情形,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不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划分份额,纠结所谓的贡献大小,这些归根结底都是感情不和,离婚纠纷中撕破脸算计的做法,是违背婚姻法精神的。

注释:

①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奚晓明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2.

③ 黄少春.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2013年6月25日发表.

④ 人民司法.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婚后子女购房的如何认定?2013,13:28.

⑤ 黄有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使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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