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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2020-03-1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争端仲裁纠纷

张 姝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一带一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一带一路”对我国法治建设影响的表现

“一带一路”的提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经济建设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提供了很多新的基于与挑战,“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发展,在涉及到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文化、宗教、法律、政治带来了影响,对我国各方面的建设的要求更高,同时也对我国国内贸易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一带一路”包括海上丝绸之路与陆上丝绸之路,涉及的国家很多,在涉及国家的法律体系上,包括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法律也不同,每个国家在法律体系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各种不同的法律文化交流与借鉴,这对于“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的法治建设与法律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带一路”中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带一路”倡议虽然提出的时间较短,但是发展的十分迅速,活跃度很高,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涉及国家之多,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与宗教等差异度大,使得“一带一路”的发展面临更多的挑战与难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纠纷与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我国作为推动“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组成国,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及与国家间的交流合作会更多,但是我国目前缺少国际有名望的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在国际法教育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力度不足,此外我国国内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配套接轨程度不高,如国际仲裁中允许临时仲裁,而我国的《仲裁法》中不允许临时仲裁的形式出现,临时仲裁如何在国内适用也值得商榷,如何将国家上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经验,都值得我们考量与探究。第二,多元化的贸易模式增大诉讼压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国家十分广泛,各国的国家形势,经济发展差异,文化更加多样,贸易主体自身的多元性与复杂性,使得各国之间的矛盾与争端类型更加新颖与复杂,使得案件量增多,增大了诉讼压力。

二、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与现有的国际之比较

妥善的处理好“一带一路”中沿线国家因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投资等产生的纠纷,是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的关键所在,是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与长远发展的重要一环。

上述模式具体到制度层面表现为如下几种:在国际贸易领域,表现为WTO机制,二是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为ICSID机制,三是在区域性协定表现为组成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NAFTA机制及CAFTA机制。ICSID是《华盛顿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间的投资争端,而建立的纠纷解决中心,其运行模式为为解决国际间投资争议而设立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方式为争端双方事先达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上诉审查、调停、斡旋、裁决执行等内容,主要目的是充分尊重东道国的意愿,根据争端纠纷双方的仲裁协议来解决争端,当双方发生争端时,可以根据有效的公约来需求救济,既满足了灵活性与自愿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公约的保障。但是ICSID也有一定的局限性,ICSID仅局限于缔约国之间国民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涉及其他的外延性的纠纷,调整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且保护的权益也有不足,使得缔约国之间主张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NAFTA机制与ICSID机制不同,NAFTA机制是指涉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相关协议,实质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NAFTA机制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有专家小组程序、磋商程序、斡旋与调解,还包括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执行报复程序等,它的目的为让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成员利益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与得到保护,在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与贸易机会的同时,获得更大利益,从以上所列举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出,不论是NAFTA机制还是从ICSID机制,调解与调停、斡旋与仲裁都是常用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对各个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既有强制的也有任意的,如何选择主要是为了一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自己组织内的权利,如在WTO争端解决中的调解与调停、斡旋是自愿性的,纠纷双方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选择,不必强行采用,但是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从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现实中都会被使用,它们的采纳与否不同而且运行结果也不同。

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构建

构建“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秉持多元化的原则,有学者提出,应构建“诉讼、调解、仲裁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三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综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点与灵活性;也有的学者提出,在国际争端方面,充分借鉴WTO模式,并将解决区域经济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充分尊重争端双方的意志与意愿,而不能是单一的僵化的模式,解决“一带一路”中的争端,要综合利用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构建纠纷解决体系,把争端快速解决,并充分考量到执行时效与管辖等问题。因此,针对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模式,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提出我的建议:(一)引进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中本身涉及国家之多,地域之广,单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无法满足复杂的形式的,要将每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集中起来,应对新类型与新的动向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在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同时,还要考量到各国之间的文化与法律差异,在各国之间寻求差异的平衡点,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不适用“一带一路”下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并且执行效率慢,涉及跨国执行的复杂性,综合运用调解与仲裁机制,既是对传统诉讼模式单一性的补充也是对“一带一路”下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转变。(二)在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构成方面,针对“一带一路“的特殊性,形成调解、仲裁和司法三位一体的解决模式。调解的最大优点就在于灵活与自愿,且不受现有形式的束缚,这里说的调解为广义上的调解,既包括平等第三方的主持也包括代表公权力的机关主持调解,调解不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双方的要求,而且在效率与执行上也有很大的优点。在”一带一路“下为合作贸易双方构建了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符合现代商事主体的平等与自愿的要求,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合理选择,对于矛盾的缓和与解决,具有很好的作用,这里的广义上的调解还包括斡旋与调停等手段,对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商誉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调解时可以进入有名望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作为参与主体,调解组织主要包括各国或者是国际商会以及沿线国的分支机构,利用调解组织的声望更好的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端。仲裁是目前国际争端中使用率最高的国际争端解决手段,仲裁作为一种介于调解与诉讼中间的机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商事主体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商业隐私,而且还可以获得比调解更稳定更有执行力的仲裁结果,但是目前我国所面临很多问题,一是我国没有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这种在”一带一路“的国际竞争中显现出劣势,我国没有适应国际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仲裁模式,在人员方面也没有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带一路“仲裁模式需要我们去构建以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仲裁是不可缺失的,要不断学习国际仲裁机构的模式与经营理念,并与”一带一路“下我国的实际国情与发展模式相联系,在司法层面,在司法权的运行上,积极促进国家之间的认可与协商,使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更加认可,以便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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