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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3-1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监管金融

霍 琳

(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0)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以后,产生了一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可谓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但与传统金融的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于风险的把控却极不成熟,监管的脚步也比传统金融慢了一拍。各大媒体上不断出现关于违约跑路事件的新闻消息,违规经营管理的问题不断增多,俨然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于风险的管理与掌握渐渐成为关键的研究课题,本文选择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符合当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并且极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发起得比我国的金融行业较早,发展得也比我国发达。欧美国家为公民提供了许多融资渠道,而且经过长期的修改和完善,它的监管措施也十分到位。所以西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增长一直比较稳定。

Hirshleifer(1983)指出,由于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与科技的水平也得到了提升,现在任何一个行业可以说都离不开互联网了。Kari Ronneberg则认为,因为信息行业的发展水平一直保持领先,但是这样以来,传统的行业或多或少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有些甚至宣布破产倒闭,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到来是一把双刃剑。Varian(2004)对于相关监管问题,指出要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模式实行监管,才能保证行业更好的发展,风险降得更低。

2.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进行的相关研究都认为实施监管是必须进行的,我国采取的监管措施大体为“过程监管”,即监管的是整个发展的过程,所以学者也相应的把研究重心都放在了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问题上。

姚春宇(2014)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他认为我们的法律措施在立法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并不相一致,甚至有点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所以监管部门要对第三方支付实施更为及时、有效的监管。

陈仲毅(2015)针对互联网监管指出,金融行业的流动性比其他行业超出很多,而且范围极广,就连国内与国外之间的流通也进行着。他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国与国外的交流情况,进行国内外的合作,让监管更加全面有效地进行。

俞林等(2015)指出在我国科技与经济齐头并进的背景下,创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许多新型科技进入了人们的眼球,比如“大数据”、“智能”、“云支付”等这些东西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但是由于缺乏时间与考验,互联网金融还只是一个“初生的婴儿”,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地磨练才能成长和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金融监管概念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的是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它的正常发展。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指的是在金融自由化、网络化的前提下,金融监管当局为了保持市场有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去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行为。这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为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同时,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发常见,变得越来越普遍,所以就目前而言,解决互联网监管存在的问题已经是当务之急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1.总体监管政策

我国已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其中2014年颁布的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以及促进市场健康地发展的通知与意见都对互联网金融作出了大大小小的规定,并以此作为监管的依据。而且针对“影子银行”的文件重点阐述了“影子银行”的概念,明确提出了监管内容并指明重点;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则指出了虽然我国经济市场取得了不菲的进展,但是仍然有问题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所以,既要鼓励经济市场不断进行创新,又要注重带来的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2.细分行业监管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当前,银监会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制定了相关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关于网贷平台的暂行办法为网络借贷的合法化及合规化奠定了扎实基础。这不仅对P2P的发展原则和监管模式作出了规定,而且为了防止出现网络平台携款跑路的现象,还制定了第三方存管制度。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室于2015年正式成立,确定了银监会为监管主体,将P2P纳入监管范围内。目前P2P是当作民间借贷的网络形式进行管理,所以在法律法规等方面还要考虑民间借贷问题的适应性和兼容性,尽量避免出现法律法规在民间借贷问题上无据可依的现象。

(2)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现状

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我国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法规条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从监管主体,证监会是以“负面清单管理”为原则的,对于线下经济不仅表现出了监管能力和服务态度,同时还对金融风险进行了防范与评估。二、从行业自律看,专门针对众筹融资而成立的各个行业协会组织,认真研究行业组织内的自律守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试图发挥桥梁作用。三、从法律法规,关于证券的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各个制度,极有可能使众筹平台成为公开发行证券的新场所。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一)市场风险监管比较薄弱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起其它行业的监管来说是比较薄弱的,主要是由于备付金制度尚未统一,加上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文件颁布,所以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很多,阻碍了正常的发展道路。央行在2010年虽然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问题的监管作出了规定,但不可否认具体操作时仍有许多状况出现。此外,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层出不穷,虽然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也带来了一些监管问题。如今,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竞争愈演愈烈,已经超出了现有的金融法规能够规定的程度。就以P2P行业为例,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措施不到位等等情况都阻碍了行业发展。

(二)操作风险监管不够科学

互联网金融由于缺乏完整的操作指引,导致了一些风险的发生。一是没有标准去评判网络是否安全。互联网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信息技术,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和支撑。信息技术是主要支撑整个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的关键,但也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有较大的信息风险,甚至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二是系统运营的有关规定不完善,阻碍交易正常进行,而且缺乏认证体系和检测规定。三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手续以及有针对性的措施。互联网金融只是一个统称,但业务人员在遇到某个特殊问题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解决,只能笼统地处理,使得互联网金融不能尽善尽美。

(三)法律风险监管相对滞后

我国尚未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现在暂时是用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这毫无疑问会存在许多弊端。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有些操作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出现盲目执法问题,另有些操作由于出现了交叉管理的情况,反而还出现了多方执法。二是立法具有滞后性,我国目前只有一些相关的措施,但是法律法规相当缺乏,导致了执法困难且具有局限性,不能使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成因

(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互联网这以方面的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就更是屈指可数了。进入到21世纪以来,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壮大,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引人注目,所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为了确保严谨性,法律出台需要有一系列的流程并不断进行修订,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然而现有的法律主要是适用于传统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有许多不适用的地方,甚至有的还相违背。比如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现有的法律就无法与之相适应,这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过程中缺乏立法监管,存在较多漏洞。

(二)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现在已经有极大一部分投资者会选择网贷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但是由于我国尚且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这让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时可能作出的不是最佳选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由于涉及的地理范围较广,所以对于每个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方位核实具有一定的困难,也缺乏足够的成本;另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对于投资平台作出的风险评估无法作出结论,也不能完全保证交易安全。

(三)监管主体不明晰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机构不明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行三会”作为传统金融的监管主体,是整个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监管部门。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范围较广、模式较新,所以传统监管毫无疑问会存在监管漏洞或者发生重复监管的现象。这会引导我国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他们的监管模式,比如法国对于具有“支付功能”的众筹平台一般是由法国的金融审慎监管局负责;美国的“借贷”与“股权”问题也是分别有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内容,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实施,防止盲目监管。

五、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

(一)构建全方位监管框架

当前,“一行三会”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也为了各个部门分工更加细致,“一行三会”的各个部门应该下设一个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属机构,专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地发展,这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一扇有力的屏障。

我国已经把实现互联网金融社会监管体系的事项提上了议程,社会监管的主体主要是事务所、新传媒等社会机构,还可以通过网络传播监管准则去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得到更大的效果,而且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还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合作,共同把互联网金融监管得面面俱到。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对于互联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趋势进行合理的分析,颁布的法律法规尽量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方向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首先应在传统金融监管的政策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修正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确保及时跟上发展步伐;其次,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再者,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各类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

(三)优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要对市场准入有不同的设置要求,对于不同的行业类型,应该根据其水平高低进行划分,并相应设立风险承受水平,严格按照市场采取的准入机制进行层层把关,确保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合法合规。这有利于降低风险,防止危险的发生,也保证了整个行业的顺利发展。

在某个行业退出市场时,要妥善地处理相关机构存在的问题,确保机构有序地退出市场,不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范围也不断扩张,在行业内的各个机构之间或多或少都有着一些联系。所以,在某个机构要退出市场时,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检测,并协助金融机构有序地退出。

六、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诞生的事物,虽然发展的时间较短,历程较少,但是与传统金融相比,它更方便并且准确率高。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并且这个“作品”很好地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对于我国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也有许多风险和隐患。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符合我国新常态的经济背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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