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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问题

2020-03-1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股权

梁 月

(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和初创期企业的难题,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严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利用信息化技术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进行整合,减少融资者和投资者信息匹配的中间环节,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投融资活动的“脱媒”。股权众筹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它是投资者为项目投入资金后可以得到项目发起人项目的股份,或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衍生工具,从而可以分享项目未来收益的一种融资模式。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经平台发布,信息透明并进行项目路演,增强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互动,提高了融资效率,并且由于其创意性与参与感强,投资者易产生较强的认同感,因此近几年我国掀起了股权众筹的热潮。

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

股权众筹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于2010年诞生于美国硅谷,之后股权众筹便迅速的传入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地。我国股权众筹起步稍晚,2011年天使汇的成立揭开我国股权众筹的序幕,经过三年的酝酿,2013年我国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美微淘宝卖股权,最终共募资资金380万。但由于平台不具有公开募集资本的主体条件,最终通过淘宝网等渠道退回了募集款项。2014年我国出现了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贷帮网袋鼠物流项目,该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在一年内如果该项目失败,担保机构将全额赔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度。贷帮网袋鼠物流项目上线16天,79位投资者完成了60万的投资额度。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更是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从此,股权众筹的发展势如破竹。到了2016年众筹风起云涌成为风口,而股权众筹也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同。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众筹的主流模式,目前国内大型的股权众筹平台有:众筹之家、人人投、人人创,众投邦,大家投等。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

1.发展前期野蛮增长,平台数量增长迅速,之后平台数量逐渐减少。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股权众筹平台数从2011年的2家迅速增长到了2015年的141家,其中平台绝对数量增长最多是在2015年,有84家股权众筹平台诞生。经历了2015年野蛮增长后,2016年监管部门开始发力整顿,各项政策逐步出台,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监管元年,众筹行业经历洗牌期,不少股权众筹平台因为违规操作而倒闭或者进行转型,众筹行业的野蛮增长暂告一段落,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开始逐渐减少。截至2016年年底,据《2016中国众筹行业发展年报》数据显示,全国正常运营中的众筹平台共计532家,其中股权型平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133家。据众筹家公布的《2019年12月中国众筹行业月报》数据显示,到2019年年底股权型众筹平台正常运营的仅为23家。

2.平台融资规模较大。截至2015年底,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成功众筹项目数达2338个,其中2015年为1175个,超过之前所有项目之和;股权众筹成功众筹额近百亿元,其中2015年为43.74亿元。之后虽然股权众筹平台数量下降,但是股权众筹融资规模仍然较大。众筹家中国众筹行业月报行业数据显示2019年11月份将第五创、聚募网、众筹客、人人创和合伙吧五家股权型众筹平台作为分析样本,5家股权型众筹平台在11月共成功13个项目,成功项目总额资约1554.25万元,总投资人次为829人。12月份以上的5家股权型众筹平台共成功19个项目,成功项目总融资额约8292.91万元,总投资人次为384人。

二、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平台缺乏监管

股权众筹发展初期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甚至对其概念没有具体的定义,长期存在行业监管不足的问题。直至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中才对“股权众筹”做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此类机构必须通过国务院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开展业务。在此之前由于定义模糊,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得不到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机制没有明确,很多平台没有注册备案,无牌照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呈现野蛮增长、乱象横生的现象。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表示,根据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此次《通知》发布的改名规定能够很好的区分开公募、私募不同性质的股权融资。虽然在此轮监管下,监管变得更加严格,平台暂停了野蛮增长,一大批不合规的股权平台也面临着下线的压力。但是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具有风险大的特点,必须做好风险防控。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资金融通合规性等仍缺乏制度支撑。监管细则没有落实到位,现有的监管制度仍不够完善。

(二)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易触及法律风险

1.刑事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股权众筹本来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所以这一点是容易触犯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股权众筹平台游离在法律边缘,存在钻“擦边球”漏洞的现象。同时股权众筹冲击了传统的公募和私募,将传统的线下融资转为线上网络融资,而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因此股权众筹平台易触及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2.民事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基于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融资活动,投资者虽然与融资者签订投资合同,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投资人权益保护机制欠缺,一旦平台倒闭或者融资者将众筹来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卷款而逃时,投资者的权益很难受到保证进而产生合同违约纠纷、股权争议等纠纷。此外平台对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有限,且十分复杂,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易引起退出纠纷。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可以参考美国的JOBS法案,对其进行规制。建议首先众筹资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现在我国的很多股权众筹平台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已经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强制规定。平台是资金的融入者也是融出者,如果平台自行管理众筹资金,容易出现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甚至是跑路的风险,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加强平台对资金用途的监管,所以第三方托管尤为重要。其次可以对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防火墙制度,为了防止股权众筹平台欺诈、恶意串通等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要求众筹平台应该独立于众筹项目之外,自己不得持有或者投资自己平台的项目。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

与传统金融投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融资兼具了大部分投资者专业程度低、风险承受力弱、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为了保证创始人和投资者双方的权益,项目发起人即创始人应合理安排项目决策权和项目退出机制,股权众筹中创始人和投资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理念不合,如果创始人过多的稀释决策权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投资人不能公平退出也会引起矛盾,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股权众筹在众筹资金时应设计好控制权的维持和退出机制,在进行宣传时要实事求是、减少虚假承诺。此外众筹平台在项目运行当中还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设立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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